论律师精神
齐喜三、杨建伟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http://www.china-lawyering.com/luntan7/post/654.asp
内容摘要:律师精神是一个新生事物,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颇有微辞。在考量律师制度发展的历程之后,结合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状况,包含在律师文化建设之内的律师精神则呼之欲出。本文作者在倡导律师精神存在的必要性的基础之上,着重论述了当今我国律师精神应当包括:诚实信用精神、崇尚法律精神、勤勉精神和尊重事实精神。同时,指出建立这种精神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律师精神;诚实信用;律师文化建设
律师这种称谓自古罗马时期开始出现以来发展至今,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承担的任务和历史使命是个不相同。《律师法》修订后,我们通常认为在现阶段律师要承担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乃至更重大的历史责任。要完成这一重任,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自身建设,而自身建设中,首当其冲应当培养与这个伟大责任相适应的精神。
一、倡导律师精神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律师精神在中国目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还比较模糊,对其可否称谓律师精神或者律师文化颇有争议。作为一种社会群体要想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下去,并被社会主流所认可,不仅要有性质、任务、地位、权利、特征、职业道德以及奋斗目标等具体的规范要求,更重要的是要有蕴涵深厚的精神实质来支撑。
(一)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需要有自身的精神内涵
精神是一个哲学概念,指的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精神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和文化基础之上,是人的行为的内在动因。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无不是精神指引的结果。一个社会应当具有促进她进步的主导精神,一个社会生活中的群体应当在具有这个社会普遍的主导精神之外,具有这个群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所必须的特有精神。律师是我们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在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个群体必备的特有的精神,是承担历史使命的先决条件。
(二)律师精神的实质离不开自身的职业特点
律师精神的实质是由律师职业的性质、任务、地位、权利、特征等因素所决定的。众所周知,现行《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意味着中国律师职业的民间性。律师就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执业人员,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其谋利益乃是律师执业的基本理念,这一民间职业角色类似于法律的民间代言人。中国律师的民间性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不尽相同。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将律师视为“在野法曹”,英美国家检察官其实就是政府雇用的控诉犯罪的律师。民间性是当代中国律师的背景和立场。同时律师职业也决定了律师服务的有偿性和独立性。独立性意味着律师应当独立于当事人,应当有意识地与当事人保持适当的职业距离;也要应当与法官、检察官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三)律师自身队伍发展的需要
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律师队伍作为一个职业法律阶层的出现,标志着立法不断发展,法律作用的加强以及法律程序逐渐公正。英国学者科特威尔指出:“辩护人的最后出现,并不是一件令人惊奇的事情,因为随着法律程序本身以一种高级形式加以阐释时,那种通晓司法过程并能向普通的人们说明这些程序的顾问和专家的发展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事情”。尽管我国律师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毫无疑问,我国律师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方面已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这种职业也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其存在、发展和壮大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种自身队伍的强大和发展迫切需要一种能够凝练这种职业的特质、提炼职业价值、引导奋发向上的内在精神食粮来支撑。
同时,《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第九条明确规定:“推进律师文化建设。把建设先进的律师文化作为推进律师工作发展的重大举措,认真研究部署律师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推动开展文化建设活动,培育律师正确的价值观、义利观,培养更多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科学的执业方式、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生活情趣的律师,培养一批具有专业品牌、团队精神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行业文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由此可见,政府管理部门高瞻远瞩的提出了包括律师精神在内的律师文化建设已经列入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之上。
鉴于上述原因,律师精神的提出已经具备了存在的热土,呼之欲出的内容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二、律师精神的内涵
现阶段我国律师精神经过升华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诚实信用精神
许慎的《说文解字》对诚信的解释是:“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成言”,二者互训。什么是信用呢?《辞海》解释是:诚实不欺;遵守诺言;《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能够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诚信不仅是个人的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也是从政、经商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被称为“帝王条款”。目前诚信制度建设在经济领域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但在司法领域、法律服务领域还有所缺失。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收取相应的报酬,这种有偿服务的属性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为本。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言人参加诉讼、起草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这些执业活动本质上都是对诚信的维护。倘若律师丧失诚信,其直接后果是丧失委托人的信任,而其潜在恶果则是导致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的衰减。用自己的信用为担保、诚实地为客户(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是律师这一职业角色义不容辞的职责。
为了提升和确保律师服务的诚信度,有必要尽快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体系,用制度的力量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要借鉴金融信用等级审评的做法,建构律师事务所诚信级别评价系统,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等级评价,同时要建立执业律师的诚信记录档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将工作中心放在对执业律师的诚信监管上,对违规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披露,加大对律师服务领域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崇尚法律精神
范忠信教授认为法律人应具有知识、道德、理性三方面素养。其中,理性素养是法律人与其他工作者相区别的特质,并分析“素养”一词的词源和说明了三种素养的应有之义:知识素养是对法律规则、习惯的熟悉;道德素养则要求法律人追求正义、保持公道、保护弱者、崇尚公平;理性素养是对法律内涵、精神的认知和领悟。律师更应该如此,将三者融为一体。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专业工作者,要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主持正义,坚持原则,不畏权势,面对种种压力刚正不阿。律师要同一切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在遇到有关部门或某“大人物”的非法干预时,更应不怕打击报复,不怕坐牢,不讲情面,讲究工作方法,坚持斗争,真正把忠实于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作为律师的最高行为准则。目前在我国司法公正被老百姓认可度并不高的情况下,律师崇尚法律精神尤为显得重要。切忌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不相信法律只相信权力。
(三)勤勉精神
勤勉精神是指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及时准确保证质量的完成工作。律师应当具备专业能力来代表客户,即必须有法律知识、技能,工作全面细致,准备充分。律师必须遵守客户的对代理目的的决定,必须与客户磋商寻求达到目的的途径。一名律师给客户提供帮助时应运用独立的专业判断力,给予客户诚实的建议,不仅要考虑法律因素,而且还要考虑与客户的状况相关的道德、经济、社会和政治等诸因素,最终是否接受由客户自行决定。律师以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工作核心。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定律师代理客户过程中应勤奋、迅速。他们必须向客户及时报告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答复客户所需的信息,解释有关事实以使客户及时做出代理的决定,使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实现。勤勉精神还包含了与时俱进的品质。在这个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律师要面对许许多多的新问题、新情况,在执业中要追求过程以及结果的完美和统一,不达目的决不罢体。当事人将律师作为法律上的保护人,律师决不能有负于他们,应当将自己的工作演绎得完美,追求最佳的效果。社会的现实告诉我们,实现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充满艰难险阻,我们艺术地演绎之时,还应当具有面对艰难的拼命精神,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四)尊重事实的精神
律师无论是办理案件或进行非诉讼事务处理工作,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判断律师服务质量的优劣,不能简单地以案件的胜诉与否为标准。委托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不仅取决于律师的业务能力,而且还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有关。律师只受事实和法律的约束,而不受委托人意志左右。律师办案不能片面强调服务性,毫无原则地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而故意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
,应当积极收集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材料,并据理反驳对方的不实证据,但决不允许伪造证据,不得帮助委托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要尊重客观事实,更要注重法律事实,所有代理活动必须建立在已有的法律事实之上进行。三、倡导律师精神需要注意的问题
律师精神内涵的提出要考量律师发展历史、性质、职业特点、职业作用以及发展阶段性等因素。
(一)律师精神的提出离不开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史时空的考核
首先,中国的律师制度是清末修律运动中效仿西方典章制度的产物,将其归结为一种现代标识最为适宜。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律师制度见之于中国社会,其形式意义远多于实质意义。在近代西方,律师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而司法民主又是在整个社会倡导民权、以民权作为各种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的结果。中国社会始建律师制度之时,自由平等之风未行,专制特权之制仍在,作为法律改良的一部分而引进律师制度的直接动因,乃是为了消除列强的治外法权以重整国家治权。其二,律师制度所内含的自由平等精神,与中国固有的以宗法等级为基调的法律文化传统是异质的,而在形式上,律师却极易被混同于为社会所不屑、从而不可能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正当性的“讼师”、“讼棍”一类,由此而使律师制度面临双重危险:一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格格不入而遭排拒;二是丧失现代精神而发生蜕变。
其次,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不断改革开放而出现的新一轮的现代化运动,随着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模式上不断明确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取向,律师业也表现出持续而强劲的发展势头。由于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律师业的发展,律师已实现了由原先单纯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向“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转变,其执业形式是通过合伙和合作等途径设立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实际上已消亡。律师管理体制也开始实现由司法行政机关单纯的行政管理向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并将最终过渡到“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其特征:一是在与国家(相对于民间)的关系上发生的以律师业逐渐脱离对国家经费和编制的依赖为主要特征的中介化运动;二是在与社会(包含国家和民间)的关系上发生的以形成律师业自治自律的机制为目的的行业化运动。
最后,审视一下目前中国律师发展状况。尽管律师队伍完成了中介化运动,完善了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但发展状况不容乐观。原司法部长张福森曾经指出,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律师队伍的数量和质量都取得了显著发展,但与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一是队伍的数量还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二是由于律师制度恢复阶段设立的律师“门槛”偏低,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够理想,律师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还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一些高、新法律服务领域中,懂经济、外语、科技、法律的高素质律师人才缺乏,律师的执业观念还不能适应中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激烈竞争格局,还不能为市场经济的新兴领域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是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中国律师业的中介化和行业化
从许多现代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律师制度自始就是其制度构架的一个有机部分,律师业通过与周围社会环境的长期磨合,已转化为一种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并包含律师业在各方面活动的现实合理性的职业传统。相比之下,中国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重塑,有着历史传统方面的诸多障碍。中介化和行业化已成定局,但如何规范化、科学化的问题还需时日。在建设律师精神的时候不得不予以考虑其独立性和行业性的特点。
(三)律师精神建设的阶段性
律师文化建设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律师精神的提炼也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形成的过程中会呈现一定的阶段性,在建设初期可能表现的表面性要大于内涵性,在建设的中期会渐趋实质性,到了后期就会更加完善,完全达到本质内涵。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还会出现反复性,这都是事物发展的正常规律。因此,每一个阶段应该有不同的体现和表述,只有这样才能发展得日臻完善,切忌违背客观规律升华一些超越历史阶段的不切合实际的要求和规范。
综上所述,律师精神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我们研究律师文化,深入进行律师队伍建设的今天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我们国家正处在一个经济转轨时期,当今我国律师精神应当包括:诚实信用精神、崇尚法律精神、勤勉精神和尊重事实精神。律师文化和律师精神的内涵不能脱离中国的现有法治环境,她的规范化需要一个历史过程,她不仅需要律师同行的不懈努力,而且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关爱。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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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齐喜三,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杨建伟,河南南阳市司法局律师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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