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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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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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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效力未定的合同
·合同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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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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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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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座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曾经施行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合同法》总共428条,由总则、分则及附则构成。总则部分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等八项内容。分则部分对买卖合同、供用电、水、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合同法》同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为此针对《合同法》总则的部分问题作以下择要性介绍: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等;(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合同的担保;(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效力未定的合同: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返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一合同的保全:
  1、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十二合同的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十三合同的解除:
  1、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先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选择: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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