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观和责任感的重塑——论律师文化建设的目的
王玉亮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http://www.china-lawyering.com/luntan7/post/386.asp
摘要:律师文化与律师文化建设已成为中国律师业的基础工程。引起律师界的高度重视,各位律师的同仁建议献策,各述己见,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着。虽然如此,对律师文化建设目的应是什么仍然没有清晰的概念,而这个问题又是律师文化建设的基本问题。孔子曰:“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本文是笔者在研究律师文化基础上进一步的思考:律师文化建设的目的就在于建设一支负责的法律职业队伍,就是重塑律师的职业观和责任感。
关键词:律师文化 律师文化目的 律师责任感 律师管理
挪威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易卜生说:“每个人对于属于他所属的社会都负有责任,那个社会的弊端他也有一份。”应该到了建设一个负责任的社会的时候了。
生活在一个负责任的社会该是多么的美好。我们看到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个负责任的国家,一个负责任的行业,一个负有责任的公民。一个负责任地社会是一个从上到下,从下到上,相互之间的负责任的社会。而我们当前的社会似乎还没有建立里起普遍的责任体系,甚至是,不负责的事比比皆是,我们经常不负责任。当前律师文化建设应当是使律师有一种责任观:对职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行业负责、对社会负责。
一、重塑法律职业理念—对职业负责
德国法学家莱因斯坦精辟地论述到:“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表现为何种样式,取决于艺术家。”
纵观西方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完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程序(制度因素)与法律职业(人的因素)这两个方面对西方走上法治社会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法律程序与法律职业两方面的改制也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和起点。
当今我们律师事业理念出现严重的缺失,不能不与我们没有认真、正确对待“职业”理念相关。在中国的法律制度运行中,不仅法律职业人员尚未形成,甚至并不清楚法律职业的内涵。
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因在法律事务中具有某些特殊功能而在维护秩序方面具有特定职责的人,一般包括法官、律师、法律顾问、法学教师和学者等。美国法学家昂格尔把“法律职业”定义为一个由活动特权和训练所确定的特殊集团,这个集团操纵规则,充实法律机构及参加法律争讼实践。韦伯则认为,“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训练的从事司法活动和学说阐述法律的职业法律工作者。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律职业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的法律人。
律师职业本质特质包括:一是熟练掌握承载着法律知识、技术和精神,并使法律人本身获取无穷权力和利益的职业语言;二是熟知包括法规则和复杂理论在内的职业知识;三是娴熟于繁杂而为外人所无法掌握、不可言说程度较高的职业技术;四是在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模式中思考法律问题,处理法律事务;五是遵循一套使其合乎职业身份,并在大众道德和职业利益之间保持良性张力的职业伦理;六是在多元化的哲学取向和宗教信仰基础上,信奉法治和法律。这六项内在的素养因素——简称之,即为职业语言、职业技术、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伦理和职业信仰,前四项构成也可合称为职业技能——也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后两项为职业理念。
《律师法》及行业规范的实施,必须从信仰法律职业开始。一但丧失对法律职业的信仰,往往是对整个法律信仰的丧失。法律职业信仰,首先是法律职业的从业者信仰自己的职业,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作好本职工作,创造其他主体信仰的先决条件。作为律师,作为“法律之师,文明之师,正义之师,律己之师”的律师职业,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执政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律师职业,若没有对律师职业的敬畏,若不视其为天职,若不视其为生命信仰,就会损害律师职业形象,损害律师事业的事件,就会造成职业道德缺失,就会使维护正义的信念和服务诚信的意识逐渐淡薄,就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就会无视职业的神圣性和责任感,就会走向反叛,就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二、塑造律师的职业责任——对法律负责
胡锦涛总书记早在2004年1月份就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中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使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作为法治社会中的律师更应该对法治具有职业性的认识,并组成自己行动理念的组成部分。法治是一种理性的普遍的办事原则,法治是一种法律的内在精神或者说是一种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理念包括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程序正当、权力制约等一系列观念、原则和精神。
由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一员,承载着法治社会的特殊使命,律师的观念和行为的法治社会性和影响力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缺乏相应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不仅失去职业者对正义的维护,而且容易走向反面。
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法律人的人格和品德,法治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将“静止”的法律转化成“动态”的法律来实现功能的。从法律语言来讲,法律的内涵有三个方面:一是观念和意识中的法律,例如:我们要建成一个法治社会,一个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二是文条中的法律,例如:我们又颁布了什么法律规章,哪部法律又进行了修改;三是法官口中说的话,或曰法院判决书。法律是通过职业人员实现其功能的。律师事业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法律解释学范畴,肩负着宣传、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职责;同时,律师又是法律的翻译工作者,负责将社会关系翻译特有的法律关系,使感性上升为理性,使社会任意行为转化为规范行为,使矛盾冲动进入秩序状态。因此,律师事业和职业本身就是法治社会主掌者。
律师职业本质属性要求具有特殊的责任观:即对职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行业负责,对社会负责。
三、树立正确职业利益观——对行业负责
由于客观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一度将律师推向市场,并定位于中介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律师业的价值取向偏离了律师职业的本质。某地在评优秀中介机构时,站在领奖台上的有律师协会与婚姻介绍所、房屋中介服务和洗浴中心等。其次,律师行业中出现的律师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之间“拉关系”,请客吃饭,办“关系案”、“金钱案”,“法钱交易”,以及违背职业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无不与律师的价值定位错位密切联系。其三,由于价值观的错位,我们认为律师行业现在还处于“原始积累阶段”,故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为“分金钱、排座次、图发展”。将律师业发展定位于“原始积累”的导向性所带来的危害就是“拜金主义”思想根源,“分金钱”既不应律师业追求,“排座次”也不是律师业“水浒传”。
有人说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逻辑就是走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理。中国律师业是否也必然如此呢?
罗伯特·G·西蒙斯在他著的《律师的责任》一书中论道:“一个人若投身于法律这一职业,其宗旨就必须是先主持正义而后考虑生计。”律师行业是信仰法律和自觉遵守规则为基础和前提条件的,律师行业是通过捍卫法律和规则而实现服务价值的,其价值最终将产生社会利益(实行法律功能和效益)和经济利益(律师的收入)。如果医院追求的目的是金钱,人们的生命就会受到践踏;如果法律职业人追求的结果是金钱,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会倒塌。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其利益的获得应是通过法律服务实现的副产品,其追求的是法律职业人的职责,而不是金钱。诠释和维护法律规则才能带来财富。
“五月花号”的著名故事也许让法律职业人深省,能更好的诠释财富与规则的关系:公元1620年9月,不堪忍受迫害的102名清教徒乘着“五月花号”货轮,尝尽流亡生活的种种苦难,从英国驶向了大西洋彼岸,去寻求实现宗教理想的净土。当他们发现大陆就在眼前时,他们不是马上登陆原始积累,再分座次和发展,而是他们将船停了下来,他们以“公约”的形式确定了上岸后的行为规则和建立社会的宗旨。这公约即是有名的《五月花号公约》,这种宗教信仰般的约定,孕育了一个伟大的法治国家和民族,创造出了丰富的社会财富和罕见的繁荣。
事实已充分证明,有了规则意识和信仰,才能保障财富的丰富和积累,而没有规则的财富,只能是将社会引入贫穷和混乱。
四、树立正确的事业发展观—对社会负责人
任何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都是一个社会的人,其任何行为都会产生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后果。有的是积极的,有的是消极的,有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做律师和从事律师更是如此。一代人做一代人的事,但这一代人所做的事既对前一代人事业的继承,又是下一代人事业的基础。做为承上启下的这代律师应当确立什么样的事业观,又应当负起什么样的责任呢。
律师的事业观是由其价值观决定的,从事律师的目的和价值是什么?这个问题是一个基本问题,但要回答这一问题在当下却是非常不容易:一个是由体制方面的原因将律师定位于中介结构,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某种程度上,将律师推向了以经济利益为中心。二是律师生存没有基本保障,完全推向以金钱为导向“自负盈亏”的个人物质利益奋斗,从而导致律师必然要走一条“
先分金钱,再排座次 ”的恶性循环状态,三是作为行业建设没有建立起针对性的对青年律师培训机制,特别是在解决青年律师创业初共有的必要的发展基金,以及老律师的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的问题。
律师的社会责任还在于公益性。要在社会活动中,充分发挥特有地位和作用,起到化解矛盾、正确引导问题解决的方式,将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通过规范和理性的法律渠道来处理。
中国律师业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应该走“谁污染谁治理”的道路。我们没有理由和资格由于我们这一代“污染”的环境让下一代来治理,下一代也同样如此。我们应该建立起负责任的体制和行业意识,共同构筑一个坚实的律师事业大厦。
文化作为事业的主要因素已是举世公认了,早在40年代和50年代,曾有不少学者重视文化因素,从文化的角度理解各种社会,分析它们之间的差别,解释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进入九十年代,社会科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把目光转向文化因素,用它解释各国的现代化、政治民主化和各种群体的行为。如果单从主观角度界定文化,其含义是指一个社会中的价值观、态度、信念、取向以及人民普遍持有的见解。人们已经坚信文化强大力量的存在并左右着人类社会发展。正如曹世潮先生所言:文化的发现,无异于人类发现了一个内在的世界,其意义不亚于人类对自然和宇宙的发现,不亚于人类对科学体系的发现。一个由文化主导的世界正在向我们走来。
中国律师文化的建设,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律师文化是法治理念的落脚点,也是律师职业化发展的基点。它是律师主流文化的着眼点,同时是法律职业人信用危机的转折点。中国律师文化建设无论是从宏观,还是从中观,还是从微观都将起着积极的力量。像文化共性的功能一样,首先具有行业的定位和导航功能,其次是价值导向功能,三是行业团队凝集功能,四是激励潜能的功能,五是心灵的自我约束功能。因此大力推动律师文化建设势在必行。
塑造一支负责任的法律职业队伍,应该是律师文化建设的核心,确立“对职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行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是律师文化的焦点,也是归宿点。只要我们能持之以恒、有效地坚持下去,相信中国律师业将不辱使命、将更加强大。
参考书目和资料:
《文化的重要作用》 (美)塞缪尔·亨廷顿 新华出版社
《律师事业与文化管理》 王玉亮著 山东大学出版社
《法律人之治》 孙笑侠等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律师文化》文集 吉林律师协会
《大律师》 (美)ASPATORE Books(公司)编 中国水利出版社
《律师之道》(美)赫尔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 王玉亮
其它50多篇《律师文化建设》文章: >>目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