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化应有什么内涵?
What Are The Lawyers' Cultural Feathers
作者:成尉冰 来源:北大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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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文化”二字,我就自然而然地想到时下最时髦的“企业文化”,还有我颇为喜欢的“酒文化”和“茶文化”。“文化”概念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古有封建文化,今有西方文化,还有流行文化。男女之间有性文化。日常生活里有饮食文化,还有厕所文化。服装行业有服装文化,陶瓷行业有陶瓷文化。用不同的标准划分,就会出现不同的“文化”。
“文化”到底是个什么概念?有哪些内涵?《辞海》、《现代汉语词典》、《社会学词典》等权威辞书所下的定义都不尽相同,各个专家学者所作的诠释更是五花八门,异彩纷呈,各有千秋。但有一点,都离不开人,都以人们的思想观念为内核,以行为方式为外在表现,以一定的语言文字或物质形式记载传承下来。说到底,就是一种意识形态。
与一般社会成员的文化水平相比,律师都是有文化的人。能通过律师或司法资格考试当上律师的人,都有了一定的文化知识储备。但这与律师文化是两回事。要形成律师文化,须律师这个群体成员之间经长期的浸淫、思索和渗透,共同形成一定的行为规范,认同一些基本的原则、观念和道德标准,使之融入到律师个人的言行当中,成为一种自觉的习惯,并以一种良好的社会群体形象出现,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学术研究成果和文艺成果,成为社会文化的一种并易于与其他社会文化区别,为社会其他阶层和群体接受和赞许。中国的律师文化必须摒弃落后、愚昧、腐朽和野蛮、专横的成分,必须是兼容并蓄的先进文化、新文化,是可以推动社会向民主法治迈进的文化,有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文化。
有律师同行将律师文化分类为群体文化、集体文化和个体文化,不管怎么分类,律师文化要成其为一种文化,都须律师这一群体的大多数成员普遍体现出某些共性,体现出某些共同的精神品格--共同的信仰、价值追求、行为规范、道德标准和职业素养。那么,这些共性应包括哪些内涵?笔者不揣冒昧,特陈一已之见。正直善良、诚实信用是一个公民必须具备的品德,律师当然要具备,但这不是律师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特征。
一 、律师必须有法律至上的信仰,这是律师文化的基础,是律师必须具备的精神品格
不管律师是否有宗教信仰,是否参加党派,法律至上的信仰是律师之所以为律师的本质要求。“若将法律化成人们的日常准则和心灵信仰……法律便不只是冰冷的外在规则,而且必然内化为人们心灵的价值期待和外在的行为操守。①”这是法治社会的最高境界,现在为时尚早,但律师应当以实现这一点为目标,并首先具备法律至上的信仰。“法律信仰是构建法治社会最重要的思想和心理基础,它是指法治社会成员将法律作为其信念、以法律规则作为行动准则并接受法律后果的心理状态。②”不把法律当一回事的人,一旦当了执业律师,将会亵渎神圣的法律。《律师法》规定,报考律师资格和司法资格考试的人,不得有故意犯罪记录,执业律师一旦犯故意罪,必须清除出律师队伍。法律的这些规定是保证不具备法律信仰的人不能当律师,丧失了法律信仰的律师将被清除出局。对律师而言,不能只有法律意识,必须将之上升为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是一个很泛的概念,用法律信仰来表述更能体现律师的社会属性。在现阶段,相对于警官、检察官和法官而言,律师更易于奉行法律至上的信仰。
有同行认为法律至上和以当事人为中心是律师的两个基本职业原则,是律师文化的基础和核心③。笔者认为,以当事人为中心是针对律师是受托人的身份而言,但其前提是基于当事人所托的事项合法,最终目的是实现其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对当事人的非法目的和非法利益,律师不应助其实现。因此,依笔者之见,精确的提法应当是“以当事人合法利益为中心”。基于此,“以当事人合法利益为中心”宜列入法律信仰的范畴,是律师的法律信仰在具体法律事务或个案中的表现。
让法律赋予的权利得以依法自由行使和实现是法治社会的法治核心,是法律信仰的最终归宿。律师作为法律之师,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帮助社会的个体依法自由行使和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在具体法律事务工作中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帮助、引导当事人实现和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包括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中的权利,也包括程序的和实体的权利。
如何行使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以及律师如何帮助、引导当事人行使和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以法律为器的律师是否具备良好的精神品格的体现。有的律师常常知其不可为而为,知其可为而不为,这就是因为缺乏法律信仰。夯实了法律信仰这一基础,这些问题就好解决。比如,在起草合同的时候,要一并兼顾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对等;在自己的当事人败诉的判决生效后,要劝说自己的当事人尊重判决、履行义务,而不应向当事人提供逃避义务的方法。
二、 律师须有积极的参政议政意识,并付诸实践,努力提高自身的参政议政能力,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地位
政治并不总是与你虞我诈、勾心斗角有关,也不总是与战争和流血有关。什么是政治?《现代汉语词典》1985年版给政治下的定义是指: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内政及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任何阶级的政治都以保护本阶级的利益和取得统治地位为目的。这样的“政治”定义,还依稀带着“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余响。如果将此定义用到国际新闻里出现频率极高的“政治解决”各种国际争端中去解读,那显然与“政治解决”的主旋律极不和谐。这样的定义已跟社会的发展极不合拍。
在以往的教科书中,政治成了阶级斗争、争权夺利的代名词,于是知识分子耻于谈政治,也惧于谈政治,普通百姓亦然。确实,对历次政治运动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灾难,上了年纪的人至今还记忆犹新。这是他们心灵上永远的伤痛。其实,这只是在非常年代中的非常态的政治,是政治脱离法律这种载体之后的畸形变异。没有法律为依托,政治就会变得反复无常、鲜血淋漓。在战争时期,战争就是流血的政治。
笔者认为,在和平时期,国泰民安、国强民富就是最可亲近的政治。政治总是与国家的内政外交有关,与政府的管理和运作有关,与国家立法和司法有关,与法律有关。从立法的层面讲,法律是政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以文字的形式加以固定的政治形态,是各种利益阶层、集团、个人互相之间力量对比的产物,是妥协的产物。从司法和行政的层面讲,让法律赋予的权利得以依法自由行使和实现是一切法治社会的核心政治。当政治附载于法律之后,我们就会发现,政治恢复了它的常态,依法治国便是最大的政治,依法行政便是触手可及的政治,依法办事便是实实在在的政治。于是乎,律师不可避免地踏入政治的领地。贺卫方教授认为,政治文明的核心就是法治④。
我们常抱怨律师执业环境不好,取证难、会见难、阅卷难,《刑法》第306条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刑法》第306条得以出笼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但依我之见,与律师在人大的席位奇少有关。从国家政治生活的角度讲,法律是各种力量对比的产物,人多势众的一方,其意志最容易融入法律条文中。律师在人大的席位少得可怜,寡不敌众,唯有妥协让步。有同行指出,《律师法》在本质上是一部律师管制法,赋予律师的权利寥寥无几,但受到的约束却通篇都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皆因立法机关中律师的声音太微弱。还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目前规定的仅有国办所、合伙所、合作所,但没有个人所,也没有公司法人制的律师事务所。同为市场中介,会计师、审计师、造价师、拍买师、税务师、评估师等开办的事务所都可以冠冕堂皇地采用公司法人制的组织形式,这种立法上的差别待遇竟然落到专以法律为器的律师身上,这真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古语有云,“大丈夫一室不扫,何以扫天下?”。律师参政议政,当然不能只为本行业谋利益。但是,律师要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要横扫天下不平之事,首先要自己取得足够的空间站稳脚根,否则就会有自不量力之虞。所以律师们应当积极为人大、政府建言献策,积极参加各级人大、政协,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参加各种合法的民主党派,对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敢于发出自己的声音,不能光是自哎自怨说自己的政治地位不高。前几年发生孙志刚事件之后,三位博士和五位学者先后奋起疾呼,上书全国人大常委,终于促成《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的废除及《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办法》的颁布,这是值得律师界永远铭记的范例。但在这一废一立的疾呼中,社会公众却没有听到律师发出的声音,这真是律师界的失职。
律师应当积极投身社会生活,深入社会各行各业,积极参政议政,锻炼出良好的参政议政能力。现在,律师中的有识之士已经在努力,已有律师成为全国人大代表。但是名额还不到10个,在全国人大的2900名代表中,所占的比例之低与社会对律师的期望是十分不相称的,律师在地方名级人大中的比例亦然。江平教授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文章里反复呼吁律师要积极参与政治,要成为政治家或政治家式的人物⑤。我们不必过早奢望有朝一日,律师界的精英会成国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一员,但只要我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努力,一点一滴地上进,只要持之以恒,律师的影响力就会日渐增大,国家的政府、立法和司法等机关就会显现律师们或者曾经是律师们的忙碌的身影。
如果我们只知道抱怨、只知道袖手旁观,而不屑于从身边的事,从一点一滴做起,再过20年、50年甚至100年,也只能是空悲切。
三、律师必须有政治的敏锐性,并与使命感相结合
什么是政治敏锐性?笔者无力给出一个标准的答案,但它与一个人的行为、作风上所表现的思想意识、品性等的本质一脉相通,是一个人基于对国家、对民族、对政府、对社会、对芸芸众生的思想认识,而在行为、作风上的表现出来的领悟和判断能力,是一个律师的精神品格的外在表现之一。
政治敏锐性不是见风使舵,不是明哲保身,而是善于抓住每一件案的矛盾和焦点,把矛盾和焦点放置于社会各种矛盾中加以分析和对比,判定它的性质,分出轻重急慢,再决定解决的步骤和方法。比如,在代理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破产安置、拖欠工资等群体性的纠纷案件中,律师的政治敏锐性尤其重要。对于这几类案件,首先要看矛盾的起因是由于被征地、拆迁、安置、欠薪一方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还是其超出法律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还是存在某种腐败和不公,还是由于政策性的原因所致。由于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可支持其通过法律途经解决,由于不法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引起的,只能耐心做说服工作,如果是因存在某种腐蚀和不公而引起,律师就应建议当事人通过正常渠道进行举报和反映,如果由政策或法律的变化引起,律师可向有关部门坦陈自己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在代理群体性的纠纷案件中,律师宜逐个与当事人协商接触而不宜用集中开会的方式与当事人接触,因为集体开会易导致群情激昂,场面难以控制。对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望又无法协商解决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宜退出为佳,更不宜带领当事人聚众上访或采取其他群体性的对抗行为。律师应有仗义执言的勇气,但律师不应是江湖侠士。法律不是万能的,律师更不是万能的。法律不能保障每一个个案在实体上都得到公平的解决,也不能保证每一位当事人的诉求均得到充分的满足。如果因纠缠于某一个矛盾而可能引发更多的矛盾的,律师在无力引导的情况下,与其深陷其中不如暂时引退,静观其变,等待时机,否则就有可能把律师自己也搭进去。俗语讲:“留得青山在,不怕无柴烧”。在代理群体性的案件时,律师要将政治敏锐性要放在第一位,使命感要放在第二位。缺乏政治敏锐性,群体性案件就可能转化成政治事件。有同行说得好,律师法律服务的目标是消除矛盾、解决矛盾,至少是缓和矛盾,而不能将法律知识与法律手段变成消极斗争、激烈对抗的手段⑥。
在涉外案件中,律师更要有政治敏锐性。在一件涉外纠纷案件中,我代理的一位美籍华人败诉了,尽管我认为案件的判决有问题,但我还是劝这位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另一方面可以申请再审。这位美籍华人对判决非常不满,扬言要把判决捅给美国的媒体,并要叫美国政府干预。我马上耐心指出,这样的做法无益于解决问题,案件是公开审理的,在程序上也没有违法,中国独立的司法主权不容外国指手划脚。
四、律师须锤炼出良好的综合实践能力,在社会实践中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
律师应当是一个具有丰富理论知识的实践家,而不应是一个理论家。律师是在社会矛盾的夹缝中生存,如果缺乏良好的综合实践能力,律师将寸步难行。当然,良好的综合实践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实践中历练出来的。良好的综合实践能力包括与人沟通的能力、协调能力、说服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能力、适应能力、分析能力、办事能力、应变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等等,是律师将法律知识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能力,是用法律知识消除、化解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大大小小的矛盾、纷争的能力。比如,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以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各机关团体举办的普法活动,积极送法下乡进厂进社区,积极参与各类媒体的法制节目、栏目,对于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积极争取各类媒体的宣传报道,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共青团、工会、妇联和各种行业协会、团体举办的活动,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时,要积极通过正常渠道争取人大、公检法和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在办案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文件或司法性文件的漏洞与不合理之处,应以适当形式和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在争取各类媒体宣传报道个案时,要尊重事实,不宜突出律师个人,要兼顾对方。在向人大、公检法和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的时候,要注意措辞,不要带个人情绪。
律师与人沟通的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不仅要求律师能说会道,言之入理,逻辑严谨,还要求律师善于将法言法语变成通俗易懂的大众语言,善于将将法律知识融入大众语言,善于将其他专业的术语转换成法律用语以便于法官明白。
社会活动能力不是与公检法的某些人搞拉拉扯那一套,不是对这些部门的“公关能力”。拉拉扯扯那一套是庸俗化、功利化的社会实践,已接近腐败的边缘,与犯罪也只有一步之遥。不搞拉拉扯扯,如何表现自己的实践能力?其实不然。一个高水平、有正义感的司法人员对拉拉扯扯这一套只有投以轻蔑的一瞥。虽然民间有“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找人”的戏谑,但一个有基本的是非判断能力的当事人,对拉拉扯扯这一套也只有嗤之以鼻。如果一个纠纷案件靠拉拉扯扯这一套赢了,这也只是一时的侥幸,另外一方面更会降低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使当事人产生“请律师不如找关系”的错误看法。
律师的全部社会实践的目的在于将法律知识作用于社会生活,“经世致用”,使自己的合理合法的意见和主张能得到理解与采纳,既包括来自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理解与采纳,也包括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理解与信任。倘如此,律师的社会地位就一定会越来越高。当律师行业的大部分成员都以此为社会实践的目的之时,也就是律师文化成型之时。
五、律师必须有浓厚的社会责任意识,并与市场意识相结合
在工作实践中,律师常得到的一句羡慕之词是“如今这年头律师真是好挣钱啊!”这句话笔者听过不少,其他律师也一定听过不少。每当听到这么一句“溢美之词”,我总是满身起鸡皮疙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句话不是坏话,好挣钱不是坏事,但如果律师得到的评价仅此一点,那绝不是好事。这句话只认可律师是一个商人。事实上,现在有的律师确实与商人无异,把律师业作为赚钱取利润的企业。律师成商人,虽说不上是坏事,也不违法,但算不上好事。律师的生存和发展须以经济为基础,但如果以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的话,那么就与设立律师制度的宗旨背道而驰。
导致社会公众认为律师是商人的原因有多种,但有三点来自律师自身:一是行业内部低价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必然有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进步,但竞争应定位在服务质量和效率竞争,而不是价格竞争。有的律师办一个刑事案,从侦查到一审,只收3000元,有的律师事务所,为了抢占金融诉讼服务这块市场,只按银行收回金额的1%收取律师费。在社会公众看来,律师既然可以上天要价、落地还钱,不是商人是什么?二是有的律师唯利是图。现在有的律师一头扎进钱堆里不能自拨,为了收钱乱承诺,案外收费,收了钱却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对弱势群体也不放过。这样的律师已经快沦落到江湖骗子的地步了。三是有的律师不认真办法律援助案,应付了事,这其实也是一切向钱看的思想作怪。法律援助本是律师向社会公众展现自己的才华和良好形象的机会,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认识律师的机会,但由于是赔本“买卖”,许多律师不认真办,有的“大牌”律师更是随意叫人应付了事。现在司法部颁布了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后,由于婚姻、继承、扶养费、抚养费、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等案件禁止风险收费,申请法律援助的人会越来越多,如果不认真办法律援助案,更会让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评价越来越低。
低价竞争和唯利是图的做法已经成为两种现象,如果再进一步发展下去,就会损害整个律师行业,如果成了律师文化的一部分,那更是一种悲哀。对低价竞争的做法,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查处。对收了钱却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的律师,也要依法惩处。
笔者不反对把律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强做大可以向当事人展现实力,可以为律师提供更有力的经济后盾,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但我认为中国律师业的成功不在于涌现多个千万元、亿元所,而在于对社会的进步,在法治道路上,中国的律师流了多少辛勤的汗水,律师从社会公众那里是否得到了所期望的评价。世界上年业务收入最高的律师事务所,不要说与世界上年收入排在第500名的企业相比,哪怕是与排在第10000名的企业相比,也是小巫见大巫。中国目前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年收入即使达到两三亿元人民币,与任何行业一个中等规模企业相比,也是一毛九牛。笔者赞成每年对律师行业的收入和分布进行统计,但反对搞收入排行榜。搞收入排行榜一方面会加剧律师行业的趋利攀比,令一方面更会强化社会公众认为律师是商人的看法,这对律师文化的建设有害无益。
六 、律师须有自由独立的人格意识,既要独立于当事人,也要独立于司法人员。这是律师身份的特定要求
中国有句俗语:“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很多当事人也认为,律师收了费 ,就要忠于当事人,一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律师是一颗棋子。这也是我们在影视剧上常看到的律师形象。这等于把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看成是仆役与主人的关系。这是我们律师并不乐意接受的角色。可是,某些律师之执业腐败化的现象,正是造成这种看法的根源。有些当事人请律师,并不在乎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而是想通过律师找门路拉关系,甚至通过律师行贿送礼,也有一些律师通过吹嘘有门路关系接到案源,一些律师接案后不是着手研究案情、分析材料和调查取证,而是马上找司法机关的人员吃吃喝喝洗桑拿上夜总会。这虽然有点“逼良为娼”的无奈,但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这些律师自身欠缺自由独立的人格意识,淡忘了自己的律师身份。这种现象漫延下去,律师将与绍兴师爷无异。当事人与律师虽然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但不是主人与仆役的关系。律师不能将当事人看成是衣食父母,即便他是有钱人。律师应运用法律知识,独立自主地研究案情、分析材料和调查取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以当事人合法利益为中心”,要求律师第一要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照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做出判断,而不能偏信当事人的陈述,第二为当事人谋求合法利益须以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进行,不能偏听当事人的主张,不能用非法手段达到合法目的。
在处理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上,律师也须有自由独立的人格意识。这不是要律师横眉冷对,不是要律师自命清高。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应保持热情有礼、不亢不婢的态度。“男律师点头哈腰,女律师打情骂俏”是律师丧失自由独立的人格意识的生动写照。有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律师呼来喝去,对此我们可以装聋作哑,让他自知失态。有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时间一长,跟律师熟了,向律师提这样那样的“要求”,可能是利益上的要求,也可能是想通过律师出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可以装糊涂,可以婉言谢绝,让他自觉没趣。
遇事有见地是律师自由独立的人格意识的另一种外在表现。对遇事不能给出建议的律师,当事人绝对不放心。对一味奉承、迎合当事人的意见的律师,当事人也不会信任,司法人员也会把这种律师看成是当事人的仆役。
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这一定位,给了律师锻造自由独立的人格意识的制度条件。自由独立的人格意识是律师身份的特定要求。我们虽然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好像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地位不平等,但我们也因此少了上级和长官意志的直接干预,即使有某些干预,我们也不必为不听干预而担心下岗或被冷藏,我们也不必为整天对着一个内心厌恶的上司而烦恼,不必为上司给的小鞋而经常失眠。相比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更易于只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负责,只对自己的法律知识负责,只对法律负责。我们可以在办案中,自由独立地发挥自己的思想。我们的行为不能完全独立,但思想可以完全独立。我们的行为不能完全自由,但思想可以完全自由。惟其如此,才能保持律师执业的独立性。
律师是在社会矛盾的夹缝中生存。律师工作涉及社会上的三教九流,律师经常要在光明与黑暗、崇高与卑鄙、善良与丑恶之间摸索行进,律师要是非分明,不能被同化。在这种时候,具备自由独立的人格意识,律师才能出淤泥而不染。
七 、律师须有丰富的学识,敏捷的思维,对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都要有一定的见解。律师还须有雅儒的谈吐举止,整洁的衣着
在社会公众眼里,能通过律师或司法资格考试的人,都是有文化的人,不管它是大专、本科,还是研究生学历。其实律师事务所需的知识何止于此?律师虽然以法律知识为专长,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但在具体的工作中涉及各行各业,律师虽然不可能成为各行各业的专家,但律师对所办事项的一般专业知识不能一窍不通。
律师虽然通过了资格考试,但不能认为,律师的法律知识已经够用。通过资格考试只能说明具备了基本知识。法律本是一门精深博大的学问,现实生活的复杂决定了法律事务的复杂。有的律师执业十多年,书架上竟然只有寥寥几本法律工具书,法律研究方面的书一本都没有。这样的律师能有多少文化学识?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资格考试积累的知识必然会慢慢淡忘。社会不断发展,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新法律新法规不断颁布,新理论新观念不断涌现,要求律师的法律知识必须不断更新补充。一本通书读到老的律师,以何应对这些问题?有的律师执业十多年,竟然不知道有《票据法》的存在。真是江郎才尽到如此地步!这样的律师怎样让当事人信服?怎么称得上是法律之师?
去年某市律协召开业务研讨会,会前几个月就提前通知律师提交论文,并将评奖。律协收到律师交来的论文后,安排秘书处上网检索,结果发现约有三分之一的论文是从网上抄袭的,有的论文甚至一字不改,将别人的名字换上自己的名字就交上来。法律之师竟然有人沦落到如此地步!这真是奇耻大辱!
律师应当多读书,多思考。法律知识是我们的看家本领,必须深厚精湛,文史哲政社也应是我们涉猎的范围,自然百科也应进入我们的视野,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更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有条件的律师还应著书立说,把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想进行总结提高,诉诸文字,可以是理论著作,可以是普法文章,还可以是纪实或文艺作品,让社会公众全方位认识了解律师,让同行借鉴学习,让后人缅怀追思。这也是展现律师文化成果的最好的载体。要求律师“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一点都不过分,如果这种现象在律师届蔚然成风,律师文化的春天就已经来临。很多人说律师很忙,不错,如果律师不忙,吃饭都将成问题。但是,忙什么呢?t天天从早到深夜都忙于办案吗?那是不可能的事!办案也是忙,研究分析也是忙,写材料也是忙,看书思考也是忙,打麻将也是忙,洗桑那上夜总会也是忙!某些律师忙的是后两者。长此以往,律师文化就会有被麻将文化、夜总会文化吞没的危险!
有了丰富的学识,敏捷的思维,律师才能释惑解困,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各种各样的疑问,解决当事人遇到的难题。现在的当事人,很多见多识广,尤其是大案要案的当事人,在与律师交谈的过程,就是考察律师的学识和功力的过程,而且当事人会货比三家,不会听了你一个人的见解就会聘请你。有了丰富的学识,敏捷的思维,才能有良好的应变能力,应对种种问题和挑战。律师在理法律事务过程中,面临的变数、问题和挑战,既有来自外界的,也有来自对方当事人的,更多的是来自自己的当事人。没有丰富的学识,敏捷的思维,律师就可能束手无策。
律师须有雅儒的谈吐举止,整洁的衣着。这是律师给人看到的外在形象。我们不能要求律师都象克林顿那么高大英俊,象希拉里那么风姿卓约,但一个谈吐举止粗俗、衣履不整的律师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赢得当事人的好感。
结束语
律师还需要有忧患意识。忧患意识是对民族、对国家的前途命运的一种担忧,因为热爱而担忧,因为担忧而发奋图强,古往今来,忧患意识激励着一批又一批的仁人志士上下求索。这种忧患意识会使律师的眼光放得更远,使律师的胸怀更宽广。在内忧外患渐渐远去的今天,忧患意识容易被人们淡忘。但是,律师作为社会的精英阶层不应淡忘忧患意识。忧患意识与法律信仰相结合,会变成一种变法图强的精神动力,指导律师的行动。
律师不可能都成为范仲淹,成为顾炎武,成为严复,成为杰佛逊,成为林肯。律师执业,有时候是为了养家糊口,有时候是为了匡扶正义,有时候是为了金钱,有时候是什么也不为,有时候是什么都一并为之。但是,只有我们的律师当中出了范仲淹式的人物,出了杰佛逊式的代表,到那时,我们才能说,中国的律师文化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文化。我们现在能够也应当作做到的,就是大力倡导建设律师文化,在日常的工作中,在每一事每一案中,体现出我们的律师文化内涵,逐步建立我们的律师文化,使律师文化与检察官文化、与法官文化并驾齐驱,并超越检察官文化、法官文化,为建设三位一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做好知识上、制度上、人才上的准备,为律师文化向法治文化迈进,并主导法治文化做好准备。
【注释】
作者简介:成尉冰,男,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刑法、民法等专业委员会委员,首届佛山市优秀律师,首批佛山市法律援助专家顾问,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理事。
① 谢晖:《象牙塔上放哨》,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11页
② 樊华 :《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构建》,《中国律师网》
③ 程文学、李楠:《论律师文化与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国律师网》
④ 赵国君主编:《与正义有关-中国律师纵横谈》,花城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61页
⑤ 赵国君主编:《与正义有关-中国律师纵横谈》,花城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25页
⑥ 詹礼愿:《建设“和谐法律服务”之律师文化若干问题的探讨》,《广东律师》2007年第1期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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