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律师文化的初级阶段
李连生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http://www.china-lawyering.com/luntan7/post/322.asp
内容摘要:自1993年改革开放后,律师业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重视,律师业有了高速的发展,律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也有些律师不了解中国律师发展史,不重视政治学习,政治素质不高,法治理念淡薄,对律师的社会地位、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律师的职业责任及职业道德没有正确认识,在执业活动中出现这样那样违法、违规的现象。一方面以“正义”之师自居,一方面以个人经济利益为重,使律师形象进一步降低。本文力图结合中国律师发展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对中国律师文化建设、律师的价值观、执业道德、社会地位、律师的职责、执业道德进行探讨,以便有利于律师事业、律师文化的发展和进步。
关键词:律师 文化 初级阶段
2006年,全国律协专门召开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研讨会,对《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纲要》进行了研讨。2006年,山东省律师论坛也把律师文化建设作为重要题目进行了讨论。许多律师对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进行了探讨。但很少有人从中国律师发展史角度来探讨中国律师文化产生发展,及中国律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律师制度萌芽与近代辛亥革命时期,至国民政府时期正式出现,1996年中国《律师法》颁布确立,直到现在达到高潮。但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律师职业确立时间短,也可以说中国律师是一个没有历史的职业。在律师制度发展中又屡遭不幸。可以说,中国的律师制度正在逐步确立中。律师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不高,处于法律体系“边缘”,在社会生活和法制建设中仅起到“辅助”作用。中国律师文化建设更是在初级阶段。
一、中国律师的产生和发展
如果不懂得历史,未来朝哪里就根本不知道方向,就不会明白现在的局面是怎样来的,观古宜鉴古,落古不成今。
按照现代法律制度,律师应包含三层含义:a)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b)取得官方承认的执业资格,c)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用这种标准衡量中国古代就无律师可言了。古代的讼师是在没有得到官方认可的情况下,进行代理事务。那么中国律师的发展就启蒙与辛亥革命时期至国民政府时期正式成立,到现在达到历史最高潮。
(一)中国近代律师建立和发展
1、萌芽于辛亥革命,孙中山从“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提出了“三民”主义的纲领。1912年,孙中山明确指出: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通用。
2、1912年北洋军阀政府(1912年至1927年)制定了《律师暂行条例》。从此,正式建立了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以后又相继出台了《律师考试规则》等一系列有关律师管理的法令。全国律师发展到300余人。
3、中华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1927-1949年)
1927年国民政府司法部颁布了《律师章程》《律师登录章程》,1941年正式颁布《律师法》及相关律师管理规章,并首次允许女性担任律师,使律师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据统计1934年南京有律师1200人,上海有律师1120人,在国民政府时期,律师制度不是为人民服务的,它只不过是国民党同志者玩弄民主骗局的一种陪衬的手段而已。
(二)中国现代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中国现代律师制度的萌芽时期。
1932年,中华苏维埃颁布《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规定:被告人为本身利益,可派代表出席辩护。
1936年《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规定:凡有公民权的人,皆有做辩护人的资格。
1944年,1946年《晋察冀豫暂行司法行政司法制度》规定了:人民在法庭有辩论权,可举证,自己或其代表进行辩护。革命时期的这些规定就为中国成立后建立律师制度奠定了基础。
2、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54年,中央政府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被告有权获得辩护。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利外,可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1956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同年建立法律顾问处800多个,专职律师2500余人。
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律师制度夭折了。
1975年宪法中,取消了有关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规定。
1978年宪法中重新写入:被告享有辩护权。
1979年,颁布《刑诉法》《刑法》和《人民法组织法》,规定:被告可委托律师辩护。同年开始了律师重建工作。
1980年通过《律师暂行条例》,1982年正式颁布。同年,法律顾问处达2300余家,律师工作人员达到1.2万人,未开始律考。
1986年,全国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正式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1988年开始律考。
1993年,律师制度改革,由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性质由公务员改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律师达4万余人。
1994年,改为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自理的律师事务所。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出台,律师制度正式确立。
2003年进一步改革,取消“国办”律师事务所,介定为“中介服务机构”至2006年全国律师达到10万余人。
从以上中国律师的建立和发展中可看出: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与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民主政治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关系,与国家法制制度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现在中国社会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形成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制度,所有制形式也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同时提倡对外开放,加入了WTO,中国经济以每年10%以上增长。这些都对律师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特征
(一)含义
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须经历的特定阶段。
(二)本质
我国已是社会主义国家,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落后,不发达状态,生产力落后,农业人口比重大,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占比重大,文盲半文盲占比例大,科学教育落后,贫困人口比重大,至少需要100年。
(三)分三步走
80年代,解决温饱。
2000年基本消除贫困,进入小康水平。
21世纪,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要建设社会主义,就只能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同理,要建设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和文化只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出发,发展。
三、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处于初级阶段
我们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指导下的一系列改革主要是在经济领域并制定了三步走的时间表,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并没有时间表,法制建设也没有时间表。中国是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制度建设没有成熟经验,即不能照搬西方法律制度,也不能沿用过去的制度,只能在前进中探索,逐步建立完善,而法律制度与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经济状态紧密相连。建国后,由于种种原因法制建设不受重视。所以,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比如物权法今年才公布,又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市场经济是依靠法律来管理,而计划经济是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这一观念的转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所以我国法制建设处在一个初级阶段。
四、我国律师制度的建设也处在初级阶段
从中国律师发展史可看出:我国律师制度的真正确定是在1996年《律师法》颁布实施后,虽然在1982年实施了《律师暂行条例》,当时律师作为公务员履行职责,1986年才成立律师协会。1993年后才改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2000年左右取消国办所。现在正推行“二结合”管理模式。但有些地方律师协会还不完善,不能承担起“二结合”之一的律师协会职能,可以说至今律师管理体制还在探索改革之中,很不完善,律师协会,律师职能、地位,作用不够明确,而随着政治民主,经济发展需要,还要进行新的探索、改革。律师制度的建设还有赖于《刑诉法》《民诉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所以说律师制度建设还在初级阶段。
五、我国律师文化建设更是处于初级阶段
(一)律师文化是什么?
1、文化:从广义上讲,指人类社会历史时间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2、律师文化是指律师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本行业特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四个方面。
3、律师文化的功能:①定位②导向③凝聚④激励⑤约束⑥美化⑦协调
(二)对中国律师群体分析
要研究中国律师文化首先要对律师群体进行一下分析:
1、对中国律师概念的理解:①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②有法律知识。③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④以律师为职业谋生的人。第4点对律师的社会定位十分重要,应该说律师职业是一个可以谋生的职业。
2、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法规定了4项按接受委托,1项代理,1项解答,1项接受聘请。
3、律师群体人员构成:①律考前原来的政府公务员留用人数极少,学历低,大多不是法律专业毕业,有丰富社会经验和从政经验。②高考落榜生经过自学考试或成人教育,多数为专科毕业考取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工作,工作后大多又取得了本科学历。这部分人学习刻苦,法学知识较扎实。③其它专业人员考取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工作,是有另一种专业知识,是复合型人才,但法律基础知识较差。④正规院校本科毕业生,法律基础知识丰厚,实践经验缺乏。⑤硕士、博士毕业生及少数海归人员,他们有法律基础知识高,思想活跃,多从事新的业务。
4、以上人员中1-3类占大多数,这部分人考取律师资格前大部分是工人、农民,少数是教师或其它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对原来工作职业不满意或不满足,出于对法律的热爱或要改变生活状态而从事法律职业。最有诱惑的是法律职业比他们原来的职业收入高。但他们对律师职业并不了解,对律师职业的社会定位、职责、道德要求并不清楚。特别是1993年后,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大量年轻律师进入律师队伍,他们更缺乏对律师职业的认识,仅是在边干边认识的过程中。
(三)律师的职业特点
1、律师是“自由职业者”
律师的职业过程非常自由,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十分自由,从案件受理,是自己找当事人,与当事人商谈,接受委托过程中的收费由承办律师自己协商应是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收费,但收费标准属指导价,又允许协商定价,这样收费的自由度非常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从对案件的分析,法律的适用、代理,辩护观点的形成,对案件结果的判断,均是由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做出,除非承办律师认为案件较复杂、重大提交集体讨论,但前提还是承办律师对案情的认识为前提。律师管理相当薄弱。 A)从以上中国律师制度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看出:当前律师管理是采取“二结合”的模式,但律师不是司法机关的在编人员,司法机关对律师的管理仅限于监管、指导,并未纳入司法机关人员的正规管理范围,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充其量是“兼管”。律师协会原来与司法机关是二个牌子,一套人马。现在有些地区已实行了“二分离”,但有些地区还是二个牌子,一套人马。律师协会权利、职责不明确。工作不正常开展,本来职能就受限制,再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力度也就小的多,造成了党、团、工会关系无人管,劳动关系档案作用自由职业、辞职人员而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很多事情与社会正常管理方式不一致。
B)“自律管理”更是不到位。a)管理人才缺乏,律师管理从现在管理体制看主要靠自律管理,但从以上人员构成可看出:律师中管理人才相当少,因大部分出身工人、农民,未从事过管理工作,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知识和经验缺乏,有些律师事务所至今甚至连一个正式的报告、总结形式都不知道,对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管理程序都不清楚。而现在很多律师事务所所采用“轮流坐庄”方式选举主任。一些根本不懂事务所管理的人,也要尝试一下当主任的味道。b)律师个人自律意识差。在执业过程中,从律师个体来讲是自由执业,基本上是自己管理自己。律师事务所对学习不重视,很多年轻律师从业后无法得到相应的律师所需要的政治要求、执业道德、业务知识。根本不知道如何管理自己,仅是根据自己对律师执业道德的要求的认识自己管理自己,这样就造成了以自律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没有有力监管,靠自律管理的模式中,这种管理是十分薄弱的。从以律师群体、职业特点、管理模式可看出,中国律师文化最近才有人提及,更谈不上深入研究,对律师的社会地位价值观还没有定位,仅是在探索中发展。现阶段律师仅是谋生的职业。所以说中国律师文化尚处于初级阶段。
六、在中国律师建设的初级阶段怎样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
赵大成部长讲话中指出:要建设“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这也是对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的要求。
(一)加强政治学习和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政治敏感性,与党的方针路线保持一致,高度统一。
1、律师政治地位不高,执业中接触社会黑暗面多,容易产生不满情绪,产生对党和政府政策的对抗情绪。律师职业归于第三产业,中介服务业。但从事律师工作的人,都有一部奋斗史,从获得学历到考取律师资格,无不是奋斗的结果。从自考成才者看:一般是高考未中,参加工作大多是工人或农民或一般工作,奋发自学,从百忙之中考取学历,再奋斗考取律师资格,大概也就百分之十吧。这样就是“百里挑一”,可以说是百姓中的“秀才”。但在从事律师业务中,与“大老板”“经商者”“犯罪嫌疑人”打交道较多,与司法机关人员执法部门政府官员打交道较多,接触社会黑暗面较多,直接面对权利部门执法不公的一面。在代理经济案件中,看到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尔虞我诈”,“无奸不商”等等,看到的是“大老板”的财富和官员权利的滥用。再加上与自己财富和权力对比的落差,容易产生对社会、对政府、对党的不满情绪,从而产生对抗情绪。但从社会,统治阶级,法的本质看,对律师的职业要求,是要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其确认、保护和发展其利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律师制度是国家为实现法律权利以维护法律秩序采取的手段之一。律师以法律服务为目的,帮助统治阶级维护需要的法律秩序。这就要求律师服从党的领导,坚信党的领导,与党和政府的步调一致。只有坚持不懈的加强政治学习,掌握党的思想、路线、纲领,才能在工作中不迷失方向。从我国政治制度看,党和政府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多党合作,一党执政。从“三个代表”中可明确看出这一点,所以说维护党、政府的领导就成了律师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基本要求。所以在法律执业过程中,必须与党、政府保持高度一致,才能完成律师使命。如果政治素质不高,政治敏感性不强,就容易迷失方向,犯政治、方向性错误。所以说提高政治素质是律师文化中首要的问题。
2、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法治理念是立法、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思想,罗干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律师工作的指针,也是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律师队伍的指针。我们的律师文化建设应以此为指导和基本理念。
(二)律师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价值观体现主体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指对财富、地位、荣誉、责任选择的标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必然体现执政党和国家对律师根本要求,体现律师发展的方向。律师事业发展的方向是由社会的政治制度和律师制度所决定的,而不是由律师群体决定的。推进社会正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职业道德,是律师制度、文化建设符合党和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
1、律师在法律体系中处于“边缘”地带
①律师在社会政治上的地位相对较低,大多是辞去公职的“边缘”人员。虽然普通百姓视为在野法曹而寄予厚望,但却往往被政府官员司法职业人员所轻视。作为一个职业群体被排斥于主流政治框架之外,司法体制“边缘”。由于这种状况决定肩负维持他人合法权益重任的律师,往往连法律赋予自己的合法权利也保证不了。如在刑事案件中,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阶段,公安机关不配合的现象时有发生,一般会采取关系疏通方式,很少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查银行帐号均遭难为。至今无法用法律手段解决。律协一项职责是保护律师合法权益,但碰到问题多是协调解决,很少用其他法律方法解决。
②在我国现行法制体系中,地位较低,不管是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司法机关都有具体的权利分工,律师仅是做为一个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可以说仅是游离在司法机关边缘的一个职业。
2、从民主政治看:
①人民行使权利在“人大”。立法机构虽有个别律师参与,但不是以律师界别参与,仅是以党派参与。
②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离律师也较远。
3、从保证法律实施者看:
①政府依法行政。虽然有地方聘请律师为政府顾问,但不参与政府决策过程,仅处理一些纠纷事宜。
②审判、检察、公安、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互相监督配合,党内有个政法委负责协调关系监督,律师也不沾边。
4、从司法公正要求看:
维护社会司法公正,主要靠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审判机关,监督司法公正主要靠检察机关和党的纪检委员会,律师仅是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推进作用。作用极为有限。从律师参与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很明显。
5、每个法律实施均有一个政府机构进行。
(三)律师在社会生活和法制建设中仅起到“辅助”作用。
1、律师在社会生活中仅起到“辅助”作用。
大家都知道“发展生产力为第一要素”,律师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一员,在社会上是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在社会主义国家,从理论上讲,只有社会分工不同,而没有贵贱之分。但由于封建思想残余存在,人们还会从对社会贡献大小,政治地位,收入多少来区分人们的社会地位。从社会分工对比,律师没有公务员权利大,政治地位高,没有科学家对社会科技进步大,从创造财富讲没有企业家对社会贡献大,从服务行业看不如商业对人们生活起的作用大,从收入看没有个体工商户高,比企业家更无法比,从司法体系看,更不如审判员,公安部门及检察官权利大,从法学知识讲比法学家,教授差的更远。从管理体制看是在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工作,从行政级别看,市级律师事务所充其量是一个科级单位。
2、律师在诉讼业务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维护“公正”。
从律师的业务实践看出,律师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委托人要求律师:a)用合法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b)用非法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c)用合法手段维护其不合法权益d)用非法手段维护不合法权益。如果把握不好,就会有消极的坏作用。
积极作用。帮助当事人运用法律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帮助审判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判决处理纠纷。消极作用在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到:律师的工作程序一般是,掌握案情,收集相关证据,舍去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运用法律分析案情,提出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方案、方法。所以在诉讼案件中,试想如果没有律师介入,法官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关键在于律师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在律师中不少,为了金钱生活而不顾法律法规,去维护当事人的不合法权益,或用非法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用非法手段保护当事人的不合法利益,以使自己取得更大利益。对案件公正判决就起了阻碍作用。从我亲身经历的事件看这种现象不是少数:a)一位法官在我办案时说了一句话:你们双方律师都不讲案件真实情况,没有正确信息我怎么能作出公正判决。b)我在外地办案,一位律师同行在法庭辩论时说:你再辨下去,我就叫你出不了×区。c)还有一案,一位律师同行在庭下对我说:这种不道德的事,你不应该给他代理。这就是执政者为什么对律师又爱又恨的原因。所以律师的价值取向、法制观念,对文化建设有相当重要作用的,是关系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大事。律师要正确合理定位,确定自己的价值观,以社会责任为首要任务,以经济利益为次要。
(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努力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依法执业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律师法》第3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因为不依法执业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妨害司法罪中的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犯罪在律师界呼声很大
认为是不合理的,是一把“悬剑”。实际上该条款在现阶段是十分必要的,不要认为该条款是立法的错误或漏洞,而该条款正是立法者、社会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看法和限制,也是当前司法司法制度和治安形势,律师职业道德的需要。现在,一方面,公安侦查手段滞后,审讯手段滞后,财力人力不足。在破案过程中证据收集困难很大,又要完成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任务。工作中不可能要求他们做到同西方国家对刑事案件取证,证明犯罪的证据要求。就像我国现在食品问题,农药超标,如按西方标准要求,人就要饿死。另一方面很多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太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捎口信、串供、指导犯罪嫌疑人翻供时常发生,影响了侦察、起诉、审判,在这种情况下有一把“悬剑”比没有好得多。从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律师。随着民主政治进程,侦察手段提高和律师职业道德水平逐渐提高来解决。实际上这一条要求并不高。本来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与司法机关就是不一致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特点所决定的。比如西方的“司法独”立不能在中国实行,仅是在党的领导下司法“相对”独立。还有一个独特现象,审判、政法委主要领导大都不是法律专业毕业而是政治出身,主要是保证党对法律的领导和政策实施。
2、在依法的前提下现阶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律师的最高要求。
在依法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律协对律师的职业要求,进行执业活动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看一下律师执业规则可看出:①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授权。所以,律师应把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第一要务。②律师的业务范围,对象大量的是文化素质不高的人,这样的词语比较大众化,容易理解。③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维护“正义”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的。④律师受委托后,应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来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⑤这就要求律师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才能为委托人服好务,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胜利。在执业中把社会责任放在第一位。当社会责任与个人利益冲突时,应放弃个人利益。因为律师职责首先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委托人的非法利益律师不应维护。
3、律师应在诉讼中努力做到“法、德、情”统一。① 在处理民事案件纠纷,特别在婚姻家庭、赡养等案件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多用“德”和“情”。处理家庭问题,有些事情很难处法一断,有时符合法律,却伤了感情。②在处理经济案件中也须多用“德”和“情”进行调处。在现在的经济交往中,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在履行合同时,多法律意识淡薄,诚信度差。所以,他们的经济交往多与以德以情相联系,行为不规范仅用法去衡量,处理得不到好的效果。③处理群体案件要引导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不要与过激行为,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④处理刑事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办事,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时,多用情,才能收到好的社会效果。⑤建设和谐社会也要求发扬社会美德
,以情动人,慎用法。这符合社会民众的传统习惯。⑥是律师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
4、大力拓展非诉讼业务,推进律师事业发展。从律师参与法制建设,律师制度看,非诉讼业务是律师事业开拓发展的主战场,这符合律师的职业特点。在诉讼业务和法律业务中可以看到。在诉讼程序中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律师共同维护法律的实施。在法律顾问工作中,一般处理的是政府而为的一些纠纷事务,很少参与政府和单位的决策过程。一方面是由于律师对政府、单位事务不熟悉,缺乏相应知识。另一方面政府、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对律师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所以说发展非诉讼业务,防患于未然,预防纠纷损失的发生是最符合律师职业特点的法律事务,也是发展律师业务的很好途径。
把建设先进的律师文化作为推动律师工作的重大举措......推动开展文化建设活动,培育律师正确的价值观,义利观,培养更多具有坚定的概念,科学的执业方式,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生活情趣的律师,培养一批具有专业品牌和团队精神的律师事务所。把律师事业和律师文化推向新高潮,为社会主义建设、法制建设,创建律师文化作贡献。
参考书目:[1]江仁宝 《中国律师制度历史沿革略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王玉亮 《律师事业与文化管理》
[5]阎志明 《中外律师制度》
[6]张更 《中国律师制度研究》
[7]张晋藩 《中国法制史》
[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论(全国干部培训教材)
[9]李京文主编《2000年中国社会全景》
[10]山东法学会编《中国律师产业化发展理论研究》
[11]山东省司法厅编《律师学习材料》
[12]淄博市司法局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学习材料》
[13]司法部编《律师诚信执业手册》
[14]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全国干部培训教材)
[15]莱斯温.费金斯.马克思著《律师.公众和执业责任》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 李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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