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化”辨
作者: 张麦昌 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 来源:西部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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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律师文化”,得先说说“文化”。
关于“文化”的话题有相当长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五四”运动之前。虽然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但什么是“文化”,其面目却从一开始就不是清晰的。五四时期,北京大学蔡元培等几位先生要去欧洲,开欢送会时有人发言说,希望他们把中国文化带到欧美而把西洋文化带回中国。认真的梁漱溟先生当时就问,“我很想知道大家所谓将中国文化带到西方去是带什么东西呢?”当时的人都没有话回答。梁漱溟先生的声音倏忽过去已近百年,如果今天把梁漱溟先生的问题拿来问我们研究文化(包括研究律师文化)的人,有多少人能说得清楚呢?
这并不是一个多余的担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知识界再次就文化问题进行讨论,也再次暴露出梁漱溟先生批评过的问题。就是对概念不进行严格界定,仅仅贴上文化的标签就算是文化研究的现象。用朱苏力先生的话说,“文化”变成一个百试不爽、打遍天下无敌手的武器,同时又是一个随时可以退身坚守的阵地。
当我把目光放在当前对于律师文化的研究上时,我看到了同样的景象。大家都在研究律师文化,都在用律师文化这个词,但是含义却大不一致,更奇怪的是,好象也没有人认为不一致有什么不对。在百度上搜索“律师文化”,可以看到,“律师文化”的含义大体有三种:
其一,包罗万象的“律师文化”。律师文化是“筐”,什么都可以装。有一篇文章认为,“律师文化,是律师事务所基于自身的传统特色、价值理念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思想模式,应由律师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品牌形象、管理制度、工作环境、自主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因素构成。”(钱剑奎、朱媛《我国律师文化的与众不同》,北大法律网)。且不说把律师文化看成规范会造成的混乱(比如它与道德或法律又有何区别),这样的律师文化有什么意义?它“当然很有解释力,但也因此丧失了解释力”(朱苏力语),因为,当它什么都是的时候,它也就什么都不是了。
其二,律师文化是一个好看而没有任何意义的标签。比如有一篇文章认为应当厚实律师文化底蕴,而什么是律师文化呢?“撷其大要,法律文化,语言文化,写作文化,演讲文化,边缘文化......之底蕴(韵),均在你厚实之列。”“写作文化,演讲文化,对一个职业律师来说,无异于一日三餐,不可或缺”。(《WTO与中国律师文化底蕴》,中国律师网)我试着把上面两句话中“文化”二字去掉,或者换成“知识”,发现句子的意思更清楚也更容易理解。这种能够被去掉的概念被一些研究语言的西方学者称为“剩余”概念。
那么为什么要用“文化”这两个字呢?我想大概是因为“文化”这两个字有一种深刻或者崇高的味道,似乎贴上“文化”的标签,律师就是一个文化人,律师行业就变得重要和令人尊敬了。在这里,文化起到一种化装的作用。
其三,“律师文化”就是“多才多艺”。河南一位律师有一篇文章题目为《做律师文化的构建者》,他写到,自己“从事律师工作之余,对书法、文学、播音、戏曲及象棋、足球的不同程度的爱好,构成了我目前颇为引以自豪的生活方式”,在书法比赛中获奖,策划、创作并参加演出戏曲小品等,的确是非常“多才多艺”,作者最后号召“全体律师行动起来,共同做律师文化的构建者”。显然,作者把律师文化等同于“多才多艺”,有一些律师协会也把组织各种文化体育活动作为律师文化建设的一种方法,其实质与这位河南律师对于律师文化的认识是一样的。可见,这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
除此之外,还有把律师文化看成类似于企业文化的律师事务所文化的认识等等。
由此可见,关于律师文化的看法十分丰富多样,但从另一方面也可以说相当混乱。因为对于律师文化的看法既然五花八门,其实践效果(如果研究者的研究是打算服务于实践的话)只可能是各省建设各省的文化,各所建立各所的文化,各人建立各人的文化,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把这种研究的主题叫做“律师”文化呢?
我们研究律师文化,需要改变凭想象、自说自话的态度,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前人的成果以便使我们的研究建立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需要进行学术交流,以便积累共同的观念和共同的语言而不是自说自话,我们还需要研究丰富的律师实践生活,而不是把律师文化当成一种点缀(比如多才多艺)。基于这样的态度和认识,我提出自己关于律师文化应当具备的几个特点(还不敢随便下定义),求教于大家。
第一、律师文化是与传统相联系并在历史中发展起来的。按照辞海的解释,“文化”有三重含义:“1、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态。2、泛指一般知识。3、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所施的文治和教化的总称。”《现代汉语词典》的解说与此相类。不论是那种含义,均含历史和积累之义。我们不可能觉得律师文化是个不错的东西,便可以按照“心中所想”创建出律师文化。它与传统密切相关,而传统不是一天形成的。
中国的传统是什么?於兴中先生认为,世界上存在三种文明秩序,一种是宗教文明秩序,如伊斯兰国家;一种是法律文明秩序,如欧美国家;一种是道德文明秩序,如中国。这三种文明秩序即是三种不同的传统。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实际是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制度和器物可以移植,但是文化却难以移植,文化只能在自己民族的土壤里慢慢地发育、成长和积累。我国自从清末引进西方律师制度以来,尚未来得及发育,就因为腐败的政治和随后的战乱而夭折了。建国以后,经过“文化革命”(革命称为文化,恰恰革的是文化的命),把律师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都废弃了。虽然,这二十余年来中国社会渐渐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但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尚不足以发展出一种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律师没有文化。支撑现行律师制度的,是从西方借来的“知识”,以及政府的认可(政府不认可时,如文革时期,就可以砸烂)。对于律师这个职业,广大律师还缺乏精神上的积累及其外化,广大民众也缺乏对这种制度深刻的体认。
第二,律师文化侧重于精神内容。吉尔兹认为,文化就是人们自己编织并且生活于其中的所谓“意义之网”。虽然从广义上说,律师文化既包括物质内容又包括精神内容,但是不论按《辞海》的解释,还是按照学者的研究,律师文化都侧重于律师这一行业的精神层面。提起律师文化,人们应当想起这个行业的精神特征,这个行业在法治社会中的价值,而不是想起一个多才多艺的律师。当然,律师文化离不开高水准的、富有个性的律师,离不开那些追求精神生活、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优秀的律师创造并且积累律师文化。只有把律师文化界定为一个行业的精神追求和精神特征,才是有意义的和值得研究的。在中国特有的文化传统下,这一点尤其重要。中国人的传统理想是“无讼”,因而称助人为讼的讼师为“讼棍”。所以律师至今在老百姓的眼里是一个不怎么光彩的角色。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令人怀疑!很多中国人认为,好律师就是(技术上)“能把黑说成白”的律师。研究律师文化,就是要把这种制度安排背后的“意义之网”揭示出来。律师不是“法律技工”,律师作为一种避免社会纷争、解决社会纠纷的专业人士,不仅仅需要知悉法律条文,还需要深刻理解法律背后的精神,不仅仅需要对社会有深刻的体认,还需要对人性有深入地洞察。在此基础上,以自己的法律实践实现理想,并积极参与到社会和政治事务中去。律师文化或者法律文化应当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主流文化之一,并且有能力影响社会改革和制度进化。
第三,律师文化侧重行业或职业之精神特征。如果说律师文化等同于丰富的文化体育生活,等同于多才多艺,那么这种文化并非是律师的专利。你可以说是律师文化,他也可以说是法官文化,我还可以说是工人文化。所以,虽然律师文化可能以文化体育生活作为载体,但这种载体同法庭生活一样,反映的是律师这种特定职业群体的特征和追求。比如律师是通过辩论和说理的方法来解决矛盾纷争的,运用语言、通过理性的争辩是律师工作的特征。认真地研究这种精神特征是非常重要的。研究律师文化,就是寻求律师行业(职业)文化上的价值,使社会从心理上接受它,而不是被动接受(因为国家制定了律师制度),使人们认识到律师这个行业不可或缺,律师行业也是一个可爱的职业。
另外,我们在研究律师文化时,还要注意研究律师行业的符号特征。比如律师服,律师的着装以及律师语言的内在和外在特征。按照梁治平先生的研究,只有通过语言形式,艺术想象、神话、宗教仪式等符号系统才能认识事物的文化意义。这些符号却表征着每个民族的内在性,传递着民族最古老、最持久的信仰与价值,是不易改变的。
粗浅见解,聊作引玉之砖。
参考文献: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朱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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