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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长之路
《在线律师》汇编
律师文化建设 系列文章
试论社会主义律师文化建设
作者:赵 军
http://www.lwlm.com/html/2008-08/129439p2.htm
内容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律师文化建设,强调积极主动地 研究 与推动、自觉地凝结与提炼律师文化的内涵和精髓已是当务之急。本文从律师文化的概念及重要性、律师文化的效用、律师文化的建设核心、管理机关在社会主义律师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等角度对社会主义律师文化建设做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律师文化 律师文化的效用 诚信执业
一、律师文化及其重要性
文化,通常是指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称。律师文化通俗地讲就是律师行业文化,是指律师行业在依法执业及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职业精神、职业理念、职业价值观等群体意识形态的总称。
律师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植根于社会文化,却又独树一帜,展现出截然不同的风采。从律师的制度基础角度看,由于存在着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历史渊源、文化环境、风土人情、行为理念等方面的差异,中西方律师文化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发展路径,并体现出不同的特性。西方的律师行业从萌芽、发育到成熟经历了上百年的时间,其职业信仰与理念、价值观、管理制度、行为准则等日趋完善,由于政府干预少,更多地体现了行业自治,所以律师文化的发展带有明显的自发、自觉的性质。而在我国,由于律师制度恢复发展的时间较短,而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律师资源供不应求,巨大的市场缺口使律师队伍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太多的功利性、太短的时间积淀,以至于目前尚未形成内涵统一的律师文化。
而律师文化对于律师行业而言,作用极其重要,打个比方:有了律师文化的律师行业,就象有着蓬勃生机的森林,可以给作为个体的律师提供水、氧气及养份,可以净化社会文化中的有毒、有害成份;而欠缺了律师文化的律师行业,将逐渐由森林转为荒漠。在实践中例子不胜枚举: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讲职业操守,不讲诚信,不能遵从“法律至上和当事人中心”的行为准则,而是一切向“钱”看,为了钱可以丧失做人的基本道德,可以知法犯法;一些律师事务所则乐于开作坊、卖摊位,实行所谓“四位一体”(即一个律师随身携带所函、介绍信、发票、委托代理合同接案)的管理模式,与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等要求格格不入。而正是由于律师文化的缺失,导致律师这一本应倍受尊敬的职业群体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声望等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解。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推进律师文化建设,强调积极主动地研究与推动、自觉地凝结与提炼律师文化的内涵和精髓便是当务之急。
二、律师文化的效用
文化属于意识形态的领域,它根植于赖以生存的物质环境,同时又反作用于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先进的文化能够推动社会的发展,落后的文化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律师文化建设也是如此,先进的律师文化可以推进律师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腐朽的律师文化必然阻碍其发展进程。因此,我国当前的律师文化建设应在追寻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和继承先进文化基因的基础上,有效运用行政手段、行业内力等自主、自觉地推进律师文化的凝结与演进,尤其要遵循“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加强律师文化建设,从而提升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凝结了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基因的、反映时代要求的、适应律师业发展的主流律师文化——社会主义律师文化。
司法部赵大程副部长在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律师文化建设是这样定位的:律师行业在解决了行业队伍问题、组织架构问题之后,这个行业队伍靠什么精神支撑起来,这个组织架构靠什么理念去指导运作,就迫切需要形成一种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以及律师行业特征的职业精神,也就是社会主义律师文化。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律师文化是我国律师行业的主流文化,在此主流文化的框架下充分发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展示律师文化建设的区域特色、集体特色、个体特色。如职业精神、职业理念、职业信仰、行为准则、形象风采等的多元化展示。
开展社会主义律师文化建设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效用:
(一)构建功能。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全新的制度发展阶段,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相比,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在制度性质上显得更加先进和优越。先进的社会制度必须有先进的文化作为精神支撑,所以,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任务就是在总结归纳人类已有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取其精华,舍其糟粕,创造与构建适应其制度要求的全新文化体系。律师文化建设也是如此,更多地体现为破旧立新,重在对律师文化体系的构建。尤其是我国的律师业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经验不成熟,发展的路径仍然处于探索之中,对律师文化的构建性就显得更加迫切。从律师文化建设的层次上看,重点应对律师群体(行业)文化、集体(律所)文化和个体(律师)文化这三个层面上的要素、功能、任务等进行构建;从律师文化建设的内容方面看,既包括对律师职业精神、核心价值观、职业道德操守,管理体制与制度构架、行为准则、形象展示、社会评价体系等静态模型的构建,也包括对客户服务流程与规范、社会活动要求、服务礼仪标准等动态模型的构建,还包括律师群体内部对各种具有文化凝聚功能的系列活动模型的构建;从律师文化建设的实现途径方面看,既包括思想与心灵上的塑造,还包括运行机制规范、重点难点攻关、宣传推广渠道选择等方面的构建。通过对律师文化建设模型的构建,旨在确立律师主流文化——社会主义律师文化的应然状态,为开展律师文化建设提供指南。
(二)整合功能。“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每一个人对文化的理解和实践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虽然有人类公认的“自由、正义、平等、秩序”等道德规范的约束,也有“法律至上”等法律人所应具备的内心确信予以支撑。但当法律文化展现在不同的群体或个体身上时往往呈现出非常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各执一端,因而形成不同的文化流派和学说,不同的流派往往以不同的理论作支撑,有的反应了社会主义主流律师文化的本质属性,有的则不尽然。为了避免支流律师文化对主流律师文化的冲击,律师文化建设的任务就应当对现存的律师文化学说和流派观点进行整理、归纳、提炼、权衡、扬弃,把各种学说和流派中的合理内核提炼出来,整合成为一个时代背景下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和律师业健康发展的主流律师文化。有人认为:过分强调律师文化的主流性和上层建筑性会抹杀律师文化的多样性,这是搞“一言论堂”,不利于律师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开展律师文化建设是一项有组织、有目的、长期性的推进活动,它以研究、丰富与发展主流律师文化为己任,而不是为培植支流文化而存在的,从这一点上讲,开展律师文化建设就应以研究和实践主流文化为宗旨。至于支流律师文化的发展,所能给予的是言论与实践上的空间而不是与主流文化的发展争夺阵地。
(三)服务功能。一项制度的建立总是为一定对象服务的,如果没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就会丧失存在的基础,律师文化建设也是如此。律师文化建设主要服务于三个对象:一是服务于上层建筑,即律师文化建设应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服务。二是服务于社会,即律师文化建设应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三是服务于律师事业,即律师文化建设应促进律师队伍健康、稳定的发展,促进律师执业氛围的优化。
(四)阵地功能。加强社会主义律师文化建设,就是要用社会主义先进的思想文化去占领律师队伍的思想阵地,确保这一与上层建筑密切相关的职业阶层免受不良文化的污染和侵蚀。律师文化建设重点要占领三个阵地。一是要用先进的律师文化去占领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阵地。律师群体靠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服务,与百姓水乳交融,律师能听到群众的真实呼声,了解百姓甘苦,解百姓难解之题,办百姓难办之事,是收集民情的情报站。因而,应通过加强律师文化建设,从强化职业理念、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等入手增强广大律师牺牲奉献的自觉性,将收集民情与传达政策变为自觉、自发的行动,确保律师这一与党和政府联系紧密的职业群体能成为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传声筒,成为阐释政策法令的消化器,成为解民怨、恤民情的桥头堡。二是要用坚实的行动去占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阵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律师职业群体的有力推动。律师文化建设的作用在于引导律师以什么样的理念,什么样的态度去看待法律?以什么样的行为去适用法律?以什么样的价值观去平衡社会效益、当事人利益和律师个人利益的关系?如此等等。总之,律师站在以法治国的第一线,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律师文化建设必须紧跟这一形势,用先进律师文化的力量不断影响律师群体的行为、确保广大律师在建设法治国家这一大环境中有为有位。三是要用先进的律师文化去占领优秀律师人才的教化阵地。优秀律师除了是一名精通法律、经济、管理、外语、现代信息技术等专业技能的法律人外,还应当是一位政治清醒、思想纯洁、作风正派、勤勉尽责、热爱公益事业、社会声望较高的社会人,具备这种素质的优秀律师人才没有先进的律师文化去熏陶与教化是不可能结成正果的。因而,律师文化建设应占领这一阵地,为打造优秀律师人才服务。
(五)传承功能。一个时代先进的文化成果应当被提炼出来、传播开来、继承下去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传承先进的律师文化是律师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通过传承先进的律师文化,促进律师文化建设档次的不断提高。传承律师文化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律师文化建设的整体性与时代性的关系,既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确定一个稳定的文化内核作导向,防止律师文化变成了宣传口号,朝令夕改;又要确保律师文化建设与时俱进,不断在历史演进中丰富和发展律师文化内涵,赋予律师文化以时代气息,从而增强律师文化的适应性。二是要处理好主流律师文化的传承与保持律师文化多样性的关系,力求在弘扬与传承主流律师文化的同时密切关注支流律师文化中的合理基因,及时将其吸收、整合,为打造更具普遍指导意义的强势主流律师文化提供基础素材。三是要处理好继承中国传统法律(律师)文化与吸收借鉴国外先进律师文化的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律师文化的同时应以开放的姿态吸收优秀的人类文明成果,借鉴西方律师文化的合理基因,确保社会主义主流律师文化更具生命力。
三、律师文化的建设核心
律师文化建设包含的内容极其丰富,但作为一个以向社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生存之本的行业或职业来说,最根本亦是最所需要的,就是诚信。
(一)诚信,为律师职业的法律服务本质所决定。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职业人员,律师与其他从事司法工作的法官、检察官的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其职业的服务性。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公务人员与其对象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的“公务”关系,而是基于委托合同而形成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委托合同建立的基础就是当事人对律师的人品、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等的信任,因而律师的服务角色是否能够形成,首先就取决与在当事人眼中,律师是否诚信。双方无论在缔结委托合同前,缔约时,还是履约中,都应当恪守诚信这一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最高原则。
(二)诚信,为律师行业的公共伦理所要求。
每一行业都有由社会分工所决定的专业定位和共同的职业操守。律师行业之所以能够存在,没有被取代,除了其具有其他行业所没有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外,在长期发展中所形成的诚信服务的共同伦理无疑也是很重要的原因。不论对每一个律师个体还是整个行业来说,遵守行业所必需的职业道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试想,如果没有勤勉尽责、谨言守信这些职业操守,谁还会将其事关名誉、人身、财产、自由、生命的重要事项托付之?也正因为具有诚信这一行业伦理优势,几乎每一种司法制度都赋予律师优于其他种类的代理人、辩护人的特殊权利。
(三)诚信,为律师制度成熟完善所必需。
律师制度以确认律师地位、规定律师性质、强化律师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协调律师关系、促进律师业发展为内容和目标,其每一方面都与律师的个人品行密切关联,都以每一律师个体诚信做人、诚信执业为基础。因为一切制度都必须通过每一个律师的具体行动来实现。可以说诚信建设,既是律师各项建设的基础,也是各项建设的归宿和落脚点。
那么,怎样才能加强律师的诚信建设呢,笔者以为以下几方面不可或缺:
(一)强化依法执业。律师工作区别与其他服务的特点最重要的就在于其法律性,不论是民事行政代理、刑事辩护、还是非诉讼业务,律师的每项业务都以法律服务为内容,法律具有明确的是非界限和行为标准,因而依法执业是律师之本。强化依法执业,首先应当加强律师的法律业务学习和培训,使律师及时准确了解法律的规定,把握法律精神。其次,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业务,不允许故意曲解法律,更不允许知法违法。
(二)强化规范执业。依法执业只是律师执业的最低要求,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根据不同律师业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业务指引,引导律师向当事人提供规范化的服务,这既可提高律师服务的水平,体现律师服务的专业特色,也必定会促进律师诚信服务建设。目前全国律协已经制定《律师办理刑事规范》、《律师办理公司股权收购业务指引》等执业规范,但从现实需要来看,还远远不够,许多需要规范的业务领域还没有相应的指导规范。在这方面地方律协也要发挥作用,积极组织本地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适时编写,以便为当地律师规范服务提供指导。各事务所也可根据其实际,制定更为具体和便于操作的某些办案规范,以提高本所规范执业,促进诚信执业,创建各具特色的服务风格。
(三)推行律师执业公示。将律师的有关个人情况(如执业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的简况(如人员结构、投诉电话等),律师收费标准、收案收费制度等予以公示,便于当事人知情、选择、监督、投诉。
(四)避免利益冲突。要建立并严格推行利益冲突和回避制度,禁止双方代理,避免为已代理案件的当事人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当事人代理与其案件有关联的案件。
(五)建立律师诚信档案。律协、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事务所都应建立律师诚信档案,详细记载律师执业诚信情况,以次此作为执业年审,评定职称,评选先进,向社会推介优秀律师,律师执业操守评价的依据。
(六)公平竞争。规范律师执业推广及服务广告,禁止利用不正当手段竟揽业务,排挤竞争对手。提倡同行互敬,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
(七)尽职服务,谨慎言行。律师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敢于仗义执言,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执业中虚假承诺。
四、管理机关在社会主义律师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纵观中外,管理机关在律师文化建设中的作用都是极为重要的。作为有形干预法律服务市场的手,无疑起着承托律师文化的作用,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收费标准及程序、案件流程等方方面面、时时处处都明白地体现。在西方,由于行业管理机制的成熟,对于律师的管理基本交由律师公会,律师公会取得了政府部分职能的授权,地位近于准行政机关,全力维护律师利益,倾心推进行业治理,为律师执业、律师文化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而具体到国内,现状却不甚乐观。俗语说有娘的孩子有人疼,但律师行业虽然有司法部主管,却也疼不起来。律师正当的执业权益得不到维护,律师地位的提高得不到政府的强力支持,而同是被司法部主管的法律服务所却在机制的保护下得以混水摸鱼、与律师行业争夺服务市场,再加上法院、检察院离退休人员不受任何管制即进入法律服务市场、司法机关的反腐机制不力,律师的现实状况堪忧。
没有了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法律服务市场变成了原始的、自发的无序竞争状态,严重危及到每个律师的生存权益。“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连基本的生存权益都无法保障,又如何能顾及律师文化的建设?
因此,律师文化的建设有赖于主管机关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善行业管理机制与市场管理机制。单纯的行业管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律师文化建设的先决条件。
万里长城起于垒土,律师文化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建成,没有持久的文化积淀而奢谈律师文化只能是一种空想。而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社会文化的功利、市场管理的不利则会使律师文化遭受灭顶之灾。律师文化的建设有赖于每一位律师的共同努力,有赖于管理机关的市场调控,有赖于国家法治进程的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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