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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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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益诉讼意义

(一)公益诉讼的重要价值

  目前,我国公益诉讼蓬勃发展,已有诸多法律人关注和参与公益诉讼,公益案件、公益法律机构不断出现,并且影响越来越大。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表明,公益诉讼,连接了个案与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价值:
  其一,为保障公民生存权、发展权提供具体制度安排,有助于推动我国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为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提供现实途径和司法保障;增强法律可适用性,完备诉讼制度,完善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宪法原则;解决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冲突,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矛盾,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其二,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现象开辟新的司法救济途径,有助于保护国家利益;为依法解决国外跨国公司、垄断公司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司法救济途径,有助于保护民族利益。
  其三,为制度性冲突提供理性处理平台,在援引、审查、讨论、探索相关制度的过程中,由个案而制度,以法治的方式实现法治,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发展。
  我们建议国家基于社会转型和法治进程需求,根据当前公益诉讼发展的需求适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摘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益诉讼苏州宣言》

(二)普通百姓与强势部门对簿公堂 意义超出输赢本身

  近几年来,“公益官司”经常见诸报端--他们确实失败的多,成功的少,但影响却不容小视。因为正是有了他们这样的人,平民百姓的利益不再被忽视,违规操作的生产不再被漠视,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再被“小视”。正是有了这样的人,才实践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普通百姓与垄断行业和政府部门对簿公堂,其意义已经超出输赢本身,它让弱势群体的维权行为得到了最起码的尊重,其强大的社会影响将唤起更多的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战。
评论:

公益官司 越来越近了

厦门晚报 官陂 海峡网 2005年11月14日

  数年前,“公益官司”对大家来说还是陌生的词汇,如今却再也不陌生了!而打公益官司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在向许多人们见怪不怪的社会现象提出挑战的同时,也唤醒了社会有识之士的法律意识。昨日看到在厦门连续启动“17场绿色食品诉讼”的陈之伟首场官司获胜的消息,笔者不由大声叫好!
  一直以来,我们的思想被各种各样奇怪的“定向规定”所束缚,很多不合常理的“条款”成为习以为常的事情。我们或许都知道其中存在着不合法理的猫腻,但是却没有人肯站出来,原因无非是大家都这样,无所谓了,何必惹麻烦。麻木的心态,无疑纵容了违法事件的扩展,令得寸进尺的规定愈演愈烈!
  近几年来,“公益官司”经常见诸报端--他们确实失败的多,成功的少,但影响却不容小视。2001年3月19日,乔占祥状告铁道部,认为春运涨价未经国务院批准,未组织价格听证会,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结果自然是他明知的败诉,但却推动了2002年春运票价浮动的听证。2003年7月30日,《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因牡丹交通卡丢失,到当地一工商银行储蓄所缴纳了100元补卡费,办理了补卡手续。 2004年4月,喻山澜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工商银行和该储蓄所告上法院,直到今年初,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工行北京支行退还喻山澜补办牡丹卡多付出的69.2元及利息。这一判决,使多年来工行向北京300余万名司机收取高额补卡费的做法画上句号。
  类似的公益诉讼,难道“发难者”是为钱为名吗?显然不是!乔占祥用了两年的时间得到了他明知要败诉的结果,而喻山澜更是用了将近3年的时间才取回本属于自己的69.2元,可见是多么的“入不敷出”。 同样,在深圳、广州因打公益官司出名的陈之伟,和铁通打官司,只赢了两分钱。昨日他和某大型商场的官司中,也只是要讨回原有货物的价钱,没有另外索赔。可以看出,陈之伟打公益官司,是“赔钱赚吆喝”。
  正是有了他们这样的人,平民百姓的利益不再被忽视,违规操作的生产不再被漠视,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再被“小视”。正是有了这样的人,才实践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普通百姓与垄断行业和政府部门对簿公堂,其意义已经超出输赢本身,它让弱势群体的维权行为得到了最起码的尊重,其强大的社会影响将唤起更多的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战。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杨立新透露:目前我国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启动,其中就要将公益诉讼纳进去。检察院、民间机构和个人都将可以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或者由普通公民向检察机关检举、告发,检察机关再据此决定是否有必要提起公益诉讼。
  看来,公益诉讼真的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三)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当公众的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无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要求保护,这在我国目前的诉讼体制中无法得到圆满的解决。世界各国都有公益诉讼保护制度,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对公益诉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进一步完善现有诉讼体制,我国有必要构建公益诉讼制度。
文章:

我国构建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作者:莫小春 廖善康 黎海珍 时代经济论坛2007年第三期 期刊杂志论坛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的人们称为罚金诉讼或民众诉讼。但公益诉讼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则是在20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以及社会主义的兴起、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逐渐被重视。现代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至今为止,美国已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此外,法国、英国等国也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公益诉讼不是独立于传统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以外的第四大诉讼形态,它只是民事诉讼框架内的一个以目的为导向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保护传统的三大诉讼法未能有效保护的利益而产生的。

 (一)弥补法治漏洞、完善诉讼制度的需要
  我国目前的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存在真空:民事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只能通过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实现;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来保护公共利益;刑事诉讼只能对被侵害、且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予以救济。并且均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通公民无权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有些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有些直接利害关系人因不知、不愿、不敢而未提起诉讼,所以形成违法行为出现而无人起诉的局面。如目前在我国发生较多的环境污染案。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使环境保护问题日益严峻,仅西部地区每年因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竟然达1500亿元,占当地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3%。 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是比较普通的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现象。据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计和测算,目前平均每天都有近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许多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令人触目惊心,却因种种原因无人主张权利,无法进入司法的管辖和监督范围。此外,还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经营、造假售假坑害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由于我国三大诉讼法理论和立法发展的滞后,导致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一些“打抱不平”者在为不特定的多数人赢得权益的诉讼多以败诉而告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与人民生活日益密切相关,但这种公共利益同时又不是明确地与某个具体的人有利害关系,因而,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异常困难。现在我国是依法治国的社会,面对不公平、不合法的事情,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人,都应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赋予人民公益诉权,使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通过司法途径得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治漏洞,完善诉讼制度,从而扩大司法监督体系的覆盖面,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根据
  公共利益并非是空泛的东西,它是具体存在的,公共利益的实现意味着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权力的所有都把具体的权力按一定的组织体制委托给权力的使用者--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去具体运用。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只是受人民的委托来管理、使用公共权力,他们必须向权力的主体——人民负责。当权力的使用者不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人民应该有权直接将侵犯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交司法审判,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制裁违法行为。
 (三)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依据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大,一些不法分子,钻我国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的空子,大肆掠夺国有资产,损公肥私,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大规模利润,不惜牺牲很多长远利益,导致环境被破坏、产品质量出现瑕疵、消费者权益受损等大量公益性纠纷。带有政策意义的垄断行业,为获取巨额垄断利润而居高不下的服务价格,随意的收费机制等极大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针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问题,全国各地已经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为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实践基础。在实践中,仅自1997年5月河南方城人民检察院,提起一例房屋买卖契约无效之诉,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才开创了国内民事公益诉讼之先河。之后,公民个人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公益诉讼日趋增多。
 (四)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自古以来,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热爱和平,崇尚和美,追求和谐,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高尚品德。然而,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在法治社会,诉讼是人们保护自己权利的最基本形式和最后保障。公益诉讼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新的途径,从而推进法治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社会矛盾随之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由于公共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连带性,一旦遭受损害,极易引致社会混乱。由于公益诉讼的特点,它可将复杂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防止纠纷和冲突升级为更剧烈的对抗性活动,达到解决利益矛盾、维护安全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五)公益诉讼制度是保障公共利益实现的需要
  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日益加深,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变得更加迫切。在公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许多违法行为就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行牟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之实,导致普通公民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损害。在这方面公益诉讼制度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它有利于保障法律真正得以实施。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都需要有效的监督。对于与社会成员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实施,人人都有参与权的公益诉讼制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这实际上是将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的施行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能够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相关法律发挥最大的效能。因此,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是有效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公众的期望
  2006年6月中旬,人民日报与人民网在网上开展了对“公益诉讼,你了解多少?”的调查,共有376名网友参与各个单项调查。对于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网友表示出高度一致,83.9%的单项被调查者认为公益诉讼对我们十分重要,因为它维护了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96.3%的网友认为应当修改我国的相关法律,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由此可见,公益诉讼也日渐被人们所认识并接受,在我国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是人心所向。而且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等自愿承担公益诉讼的责任。
  2006年11月25日至26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时,就有专家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公益诉讼程序。由此可见,在我国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综上所述,在我国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必然的,也是受人欢迎的,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言,在我国,现在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可行的,也是正逢其时的。

参考文献
[1]佟丽华,白羽.和谐社会与公益法[M].法律出版社,2005
[2]扬冰,张少林.民事公诉正在进行时[N].法制日报,2003-01-07
[3]张文迪.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4-1
[4]张清杰,郑春乃.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初步构想[J].中国律师,2006;(4)
[5]肖潘潘.96.3%的网友支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N].人民日报,2006-06-23
[6]专家建议公益诉讼写进民事诉讼法.正义网检察日报,2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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