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文化的基本内核——价值观
张大书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http://www.china-lawyering.com/luntan7/post/552.asp
律师制度在中国刚刚走过二十多年的历程,二十多年间,中国律师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一步步发展壮大。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其职业文化正在一点点地形成。笔者试图本着以下几个原则,从分析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观和经济价值观作为切入点,分析总结律师文化:
坚持外在形象与内在本质的统一。要从律师的法律工作的外在形象中,总结概括律师这一职业的内在本质,从而才能把握律师职业文化的特质。
坚持应然与实然的统一。律师文化应该具有切实的平民性,必须充分考虑律师职业的实际,从中国律师的实际工作出发,提出中国律师应然性的期求。
坚持静态分析与动态考察的统一。律师文化也应是在历史中动态存在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其律师文化也有很大不同。
关于文化,中国人民大学余易教授说:“文化有一个很重要的内涵是信仰、道德、观念那样的属于意识形态的东西。”“意识形态的文化内涵也是很宽泛的,诸如理想信念、伦理道德、思想感情、价值追求、行为准则等。”可见,就一种职业而言,文化,是指该职业经过反复实践所形成的该职业特有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思想情操等内在品质。文化赋予职业以灵魂,职业一旦形成了优良的文化,便会形成每一个职业个体成员内在行为的向真、向善、向美,从而实现职业群体行为的完善。“我认为社会制度是文化的一个方面,文化是植根于其中的,文化不是制度。文化的定义应为一个共同的价值的反映,它是设计用来辨别不同人类群体的标志,而价值蕴涵于广博的文化现象之中,价值是用来解释文化现象的,而诉讼制度是可以用价值解释的文化现象。”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正在形成的律师文化而言,其中,“价值追求”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和根本。
一、作为法律人之一,其社会价值亦为实现公平正义
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就是作为公民个体的权利的守护者,参与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我们不能不承认,律师从外在形象上看,常常是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甚至是替犯罪嫌疑人辩护,是作为公民个体权利的直接维护者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的。但实质上,维护公民权利的不仅仅只有律师,检察官、法官同样是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并非正义的化身,所以,把律师捧得过高,不仅名不符其实,而且会误导广大公众,反过来造成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不满;律师也不是罪恶的同伙,不值得莎士比亚大惊小怪“杀光所有的律师”,因为,法制建设的进程,甚至律师所从事的个案的结果,也绝不是律师意见的简单重复,而更多的是法官根据律师意见与检察官意见经过“合力”的结果。
《法官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样,《检察官法》也在第一条规定,“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很明显除了要对法官、检察官进行管理,保障法官、检察官及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那么,律师的职责是什么?《律师法》在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可见,律师的直接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终极目的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就和《法官法》《检察官法》“保障司法公正”的终极目的不谋而合,大有异曲同工之妙!
这一点,从律师的英文名字“LAWYER”就可略知一二,“LAWYER”一词的中文意思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学家即“法律人”。另外,一些欧美国家,检察官就是公职律师,就是国家雇佣的律师,法官也是从资深律师中鳞选的,本身也曾是律师。
“事实上,法律服务并不为社会创造额外的价值,它不能直接创造社会财富,而只是社会公平保障机制和调整机制的一种,即俗语所说的是分蛋糕的而不是做蛋糕的。”“国家权力离不开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而且需要社会的监督,国家与社会之间也存在制衡问题,以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为职业的律师群体,因其特有的价值功能而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因此,律师制度的设计是政治性的,而非技术性的,即律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性服务行业,它不是一门生意,更不是一个产业,而是一个社会民主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律师制度创设的初衷是使民众能够通过律师的维权活动来制约公共权力的滥用,在很多国家,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均是法律职业中的一种,仅是在司法体制中的分工不同而已。”
贺卫方教授将律师的使命归纳为:(1)保护民权,制约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2)维护法治统一;(3)参与政治生活,对民主进程加以推进;(4)增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这种归纳具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是对我国目前律师业日趋严重的商业化倾向的一种明确的基础性的反动。但是,我倒认为,贺卫方教授的归纳,恰恰证明了律师职业的政治使命在于与法官、检察官一道,共同维护公民的人权,实现社会的正义、公平、自由、人权等价值。因为,很明显,贺教授所总结和归纳的四项使命,并没有一项超出了法官、检察官的使命的范围。故而笔者认为,实现社会正义,是所有法律人的共同职责。
就拿人们表面上认为与律师直接对立的检察官来说,清华大学副教授张建伟先生认为,“检察官不是褊狭的一方诉讼当事人,他的意识构造内有较为强固的正义意识、道德意识与人权意识。”“在诉讼中,检察官应恪守客观义务,须以客观态度检讨案件,且须以客观态度收集证据,对于不利和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应一律加以注意,不可囿于一已之私见。检察官不汲汲于给被告人定罪,假使被告人被判决无罪,只要此判决符合正义(实质正义或者程序正义),检察官亦应欣然接受。”著名检察官蒋汉生就因为多年不懈纠正一起错案,而荣获2005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
同样,在律师的事业中,胜诉和败诉并没有本质的区分。律师崇尚的,应该是按照法律办事;律师追求的,应该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律师执着的,应该是司法公正的实现。一句话,律师职业所全力关注的,无外乎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实现了社会的公平公正。而在法律的框架内平纷息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却不是仅有律师职业所推崇,法官、检察官同样要恪守这一铁的纪律和规则。
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先天局限性,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做到“兼听则明”,律师及律师制度几乎是不可或缺的。没有律师的存在和参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从程序意义上讲,是不可能的。控诉双方就是一个事物的矛盾双方,两者在事物内部既具有斗争性,是相互排斥对立的,又具有统一性,又是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从统一性的角度看,没有其中一方的存在,也就没有了另一方的存在的必要性,从而也就没有了另一方。可见,作为“辩护”的一方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配合“控诉”的一方的出现而出现的,而控辩双方的存在又是为了让法官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更准确地判决案件,又是为了法官而存在的。而这三方的存在,又正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这一共同目的。律师,是作为“法律人(或叫法律共同体)”的一分子,为实现公平正义而工作着。律师没有独立于其他法律人的终极目的,只有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和途径的不同,他是通过替当事人代言、站在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独立发表意见来影响案件的最后判决,以企求使判决正接近于公平和正义。
二、作为劳动者之一,律师的经济价值在于再生产其劳动力,而非成为“富裕”人
律师职业的经济价值,是指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所应当获得的经济报酬。由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执业必须具有独立性,从而决定了律师执业不能依赖于政府的先天性能。律师必须能够以自己的法律服务,获取相应的经济报酬,以维持和再生产其劳动力。但是,由于律师是以自己的劳动进行生产而不是以自己的资本(雇佣劳动)进行生产,决定了律师职业永远不可能是经济上富裕的职业。
律师有一部分先“富”起来,但一方面这样的律师只是律师队伍的少数,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律师的付出。在2002年“首届中国律师论坛”上,作为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的陈卓伦律师称“我想过得轻松一点,我现在的生活可以说没有生活质量,整天像牛一样耕呀耕。我一天睡5个小时左右,而且天天如此,这使我有时候脾气相当暴燥。——如果照现在这个样子,再做十年,哪怕我的业务每年100%增长的话,我的这个生活已经没有意思了,失去了做人的意义”。河南新发展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煦燕称:“他刚才讲到的困惑是中国律师的一种普遍的生存状态,其实我们都疲于奔命,非常辛苦,我们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据官方统计,2000年北京律师业总收入为11亿元,人均收入20万元,同年全国律师业总收入83亿元,人均收入7.1万元。与此同时,我国不少律师事务所因难以维持而被迫倒闭,很多律师因为“混得不好”在艰难度日。“律师中虽不乏年创收数百万甚至逾千万者,但据统计,全国律师年人均创收不过8万元,只相当于一个出租车司机的水平。就整体而言,律师的经济地位是极其软弱的,这也使律师无法作为一个经济的强势群体发出自己应有的声音。但同时,某些媒体为求新闻效应而抛出的“北京律师年收入50万”之类的言论,又将转型时期人们心中不平衡的矛头直接引向脆弱甚至“可怜”的律师们”。其实,换言之占中国律师十几分之一的北京律师其营业收入竟占到全国律师行业的1/3以上,这本身就说明了中国绝大部分律师的经济状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从数据上可以清晰地看出,绝大部分律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仍然在为生存而奋斗,挣扎在温饱线上。资料显示,由于地区差别导致的律师收入的贫困和各种不良影响,到2005年,全国事实上已经有206个县变成了“零律师”区域或者说法律服务的空白地带。
美国著名投资家、作家罗伯特-T-清崎在他的风靡美国的《富爸爸 穷爸爸》一书中说:“之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的人为了财富奋斗终生而不可得,其主要原因在于虽然他们都曾在各种学校中学习多年,却从未真正学习到关于金钱的知识。其结果就是他们只知道为了钱而拼命工作——却从不去思索如何让钱为他们工作。”其实,关于财富和富有,马克思在他的《资本论》中已经充分进行了科学的论证,那就是,只有资本家靠雇佣工人从而获取工人的剩余价值,才能够最终富有。当然马克思是从批判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但事实是无庸置疑的,那就是,仅靠自己的劳动,由于时间精力的有限性,一个人是不可能实现经济学意义上的“富有”的,用清崎的话说就是,只能成为穷人或中产阶级。就中国现在的律师业状况而言,律师充其量经过自己无懈的努力可以进入中国的中产阶级,而那些所谓“混得不好”者恐怕只好沦为“穷人”了。
从黑暗的军阀统治下为劳苦大众仗义执言的施洋大律师到今天中国12万中国当代律师,中国律师从曾经的独此一家为正义而斗争、与非正义的政府作斗争演变为今天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三方分工合作为实现正义而努力,中国律师将来亦将会承担实现社会正义的更大的责任。中国律师在经济上不可能是“富裕”的,可谓是“贪图富贵者,莫入此门”。他们心中装着正义,“终日乾乾,夕惕若”。
把握律师职业的价值观,将会开启一扇律师人通向律师文化的窗;它是一声现实投给未来律师文化的呼唤,是一种关切与拥抱律师职业的开始;它也将是一盏思想的灯火,在纷纷扰扰中,照出一条律师文化的远航的路——
注: 吴杰:《中国文化“撞击”司法改革》,《中国律师》2001年第七期第68页。
田文昌:《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文摘》2004年第四辑卷首语。
余少祥:《律师职业价值与商业限制》,《律师文摘》2005年第三辑第91页。
同上,第92页。
张建伟:《检察官应遵守特定的司法礼仪》,《检察日报》2006年10月20日第五版。
“中国律师普遍的生存状态是不是疲于奔命”,《中国律师》2002年第一期第16-17页。
吕良彪:《“杀光所有的律师”?!——和谐社会构建中律师的价值与使命》,《律师文摘》2006年第一辑第95页。
张大书 河南洪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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