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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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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济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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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长济主任律师>>纪实特写
·实力、学者、公益三位一体——记最具影响力律师朱寿全
全面介绍朱寿全的人物特写 入刊《2010中国最具影响力年度新闻人物大典》

实力、学者、公益三位一体

——记最具影响力律师朱寿全

  朱寿全,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民盟北京市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九州世初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专家,《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律师团成员,《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主编、《信仰的力量——著名律师办案实录》主编。

  在朱寿全的主持下,长济律师事务所秉承“浩气长存,秉法济民”的执业宗旨,在不断追求“专业、博学、权威的业务素养;缜密、睿智、犀利的执业风格;诚信、勤勉、尽责的敬业精神”的过程中,经多年的历练,已经在诉讼与非诉讼事务领域业绩卓著,荣膺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称号。

  而朱寿全本人,获得的荣誉称号更多:2010中国最具影响力年度新闻人物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等等;作为法律专家、全国优秀律师入刊《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律师年鉴》;作为著名知识产权律师,入刊《中国专业律师档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名家》;作为中国当代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家,入刊《中国建筑与房地产律师》。

  朱寿全入选十大榜样人物获奖词:学识与经验的积累,修养与使命的润泽,使他以坚实娴熟的法律功底、条分缕析的思辨能力、心定气闲的胸襟素养而备受推崇。他用法律之手支撑了企业快速发展的动力,繁华都市的车水马龙中有他不知疲倦的身影。

实力派律师 业绩卓著

  朱寿全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年,其擅长的业务范围涉及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公司事务、建筑与房地产等领域,经他之手接办的大小数百起案件中,朱寿全以其出色的辩词及雄辩的口才,给在场的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里讲一个朱寿全律师以侠肝义胆,借力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案子。

  沈某是一名在京就读的大学生,老家是蒋介石的故乡浙江奉化市。2007年4月,沈某由于替自家和部分村民向村支书林某讨要被占用耕地的补偿款,而被奉化市某派出所民警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朱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乘飞机赶往浙江奉化。

  抵达目的地后,朱寿全了解到事情的原委:沈某的父母都是某某村的农民,原来家中就靠1.87亩水稻田糊口度日,后来,沈某到北京对外经经贸易大学参加法律自考脱产班的学习,每年连学费带生活费1万多元的开销,使得家中生活难以为继。他的父亲身体不好,无法外出打工,母亲便背井离乡独自到宁波市作保姆。父亲一人留在家里打理粮田。沈某也理解家中的难处,自从到北京上学后,便一直安分守己,致力于学业,几年来很少回家。2004年9月份左右,沈某得知在没有经过和他们家人协商的情况下,村委会派人把自己家里仅有的1.87亩水稻田埋掉了,田里已经快要成熟的水稻也一块被埋了。耕地被占后,村支书林某让人通知沈父到村委会,按每亩地2500元领取了土地补偿款。

  沈某给林打电话,要求村委会依法补偿自家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款,并给林邮寄了一份严禁非法占用耕地的资料。之后,沈某通过电话及电子邮件的形式,先后向奉化市政府、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以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反映某某村非法占用耕地的情况。最后,村支书林某补给了沈某10万元补偿款。就在沈某准备继续帮助其他农户讨要补偿款的时候,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将沈某刑事拘留。

  而被沈某“敲诈勒索”的人——林某,30年来一直当村支书,在沈某之前,还没有人能够挑战过他的权威;他也很有钱,村子里占地最大的两个工厂是他的,上海一个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是他的弟弟(而他说实际上投资办厂的人是他自己);村里最排场的车是他和他的小儿子的,最早住上别墅的人中,他们家也在其列。漫步某某村,能够随处看到公共场所中林某留下的“影子”:村中森林公园的石碑上刻着他的名字,占去30多亩耕地的明珠湖中心的八角凉亭上也有林某题写的楹联,还有白马石雕……

  朱寿全律师意识到该案牵涉到耕地的严重问题,必须先彻底了解事实的全部真相,立即向该县公安局递交了会见申请。因为是北京来的律师,办案机关很快批准了会见请求,但却提出:“我们要进行十分钟录像,全程录音。”

  朱律师说:“此案又不牵涉到国家秘密,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措施?”

  “因为北京来了律师,我们局里宣传时要用。”对方回答。

  这样,在肩扛摄像机的警察和手拿录音话筒的警察的全程陪同下,朱寿全律师及其助手会见了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沈某。

  了解该案的基本情况和来龙去脉之后,朱律师认为该案是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少数农村干部勾结公安队伍中腐败分子对维权农民进行打击报复而派生出来,虽然维权中有不当言行,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朱寿全立即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交换了看法,以后又适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律师意见书。为了不让沈某蒙上不白之冤,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以及牵涉到非法占用耕地的严重问题,朱律师想到另外一个办法——寻找媒体帮助,让真相大白于天下。他立即联系了一家媒体——某某杂志。记者很快赶到了当地,并立即展开了调查暗访。但暗访也被村支书以及其帮手们发现了,记者受到的威胁利诱可想而知。但关于此案的报道还是发表了。

  2007年5月中旬,当地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来到看守所,明确告诉沈某,他们将不会对其批准逮捕。该月底,因证据不足,沈某被解除了强制措施。2007年8月的一天,朱寿全律师得到了一个不错的信息:某某村非法占用耕地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朱律师听到这个消息,长舒了一口气,叹道:“正义从来都不会缺席,但它往往会迟到!”

学者型律师 笔耕不辍

  深厚的法学理论,支持了朱寿全坚实娴熟的法律功底、条分缕析的思辨能力、心定气闲的胸襟素养。作为学者型律师,朱寿全从他接受的第一个案子开始,就为获得最佳的代理方案,取得最佳的代理效果,而进行不懈的努力。他深入调查,反复研究,仔细推敲,缜密设计,从不放过任何一个微小细节。正是这种扎实的“死功夫”,才为他在法庭上的随机应变,应用自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正因如此,他代理的案件成功结案的比例居多。

  2007年,朱寿全代理了一件著作权大案,该案曾引起学术界、出版界的普遍关注。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2003年1月,散文家苏xx曾与某音像制作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任《读者中国读本》全套书共12册的主编。随后苏便实施主编的工作,制定这套书的《编辑大纲》等。后来苏中杰花了180元买了一套《读者人文读本》,发现除书名外,非但所有选文均来自自己主编的《读者中国读本》,且在立意、单元设计、全书结构上也与之相同,甚至连版式设计的风格、字体也与当初的录入本相同,但主编署名却不是自己。根据签订的合同,苏应享有报酬权、主编署名权等著作权的相关权利。《读者人文读本》发行量共12卷,总印数6万套,共72万册书,总码洋1200万,已知销售码洋为1000万。它又由发行量达760万份的《读者》杂志作彩色广告12期,让9000多万份印着“主编xxx”的宣传至国内外。苏xx感到自己的权利受到大范围的伤害,于是将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广东xx音像制作有限公司、广东xx有限公司、《读者》杂志社主编、北京市xx图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更正主编署名”及“支付侵权赔偿金”等。

  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朱寿全担任了原告苏xx的律师,他在代理词中说:“主编署名权侵权是否成立问题应该是本案之焦点”,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力地说明,“原告自2002年6月正式接受被告委聘前,就已实际从事《读者中国读本》的创作,从作品的编辑目标与任务、读者对象、内容要求、风格、体例设计、文体范围、质量及语言要求以及技术性规定等标准和规范的确立,到作品各卷各单元的标题、汇编文章的选择与结构编排,无不体现出原告所付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而xxx所参与的策划或选题计划,以及对作品书稿的最后审查把关工作,应属于不能被视为创作,不能直接产生作品的辅助工作范畴。因此,原告才是该套丛书名副其实的主编。”

  2007年1月31日此案再次开庭,由主审法官主持进行调解未果。由于该案涉及到学术界盛行的“挂名主编”之风,因此具一定的代表性与影响力,一些媒体对此案颇感兴趣,《检察日报》以《到底谁是主编?》、《竞报》以《〈读者〉杂志社主编涉嫌侵犯署名权被诉》、《文汇读书周报》记者以《〈读者人文读本〉的主编究竟是谁?》为题,对案件的进展进行了跟踪报道。苏xx称“《读者人文读本》的主编是我,而非彭xx”;出版商邓xx说“对苏xx我表示道歉,并愿意补偿”;而彭xx却说“我是该书策划并且主持该书编辑出版”。同年3月6日,历时3年的《读者人文读本》著作权之争,终于告一段落,苏xx与该书出版商达成和解。

  由于朱寿全在该案“和解的技术层面值得关注、借鉴”,他因此而荣登中国律师风云榜。司法部网站在《中国律师风云榜》中这样介绍:

朱寿全律师 《读者》主编署名案

长济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近日,《读者》杂志社主编彭xx曾署名为“主编”的12卷《读者人文读本》著作权之争,历时3年后,终于告一段落。

  3月6日,原未被署名主编的杂文家苏xx的代理律师朱寿全透露,该书出版商邓xx已承认苏xx是主编,并愿意为此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苏xx已与出版商达成和解。12卷的《读者人文读本》 于2004年8月一出版,杂文家苏xx就称,他才是主持整套书编写工作的“主编”,而《读者》杂志社主编彭xx却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上榜理由: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日益受到关注。

  本案在和解的技术层面值得关注、借鉴,邓xx向苏xx先生赔礼道歉的同时,还发表声明“放弃《中国读本》8卷书稿的所有权利,此权利无偿转让给苏xx行使”。出版商承认苏xx是主编,并愿意为此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同时发表声明“放弃《中国读本》8卷书稿的所有权利,此权利无偿转让给苏xx行使”。

公益型律师 奉献社会

  这里向你讲述的,是作为公益诉讼具体实践者的朱寿全,如何仗义援手,无偿代理当事人打赢文物保护第一案,成为北京乃至全国,文化遗产通过诉讼挽回被拆迁命运的第一个成功案例。

  北京的胡同多,提到胡同,就不能不提到四合院,它们的存在,可以说是北京优秀古老传统文化的见证。前门一带是老北京四合院最多的地方之一,但随着旧城的改造,这里的四合院也在日渐减少,一些该拆的和不该拆的都被拆除了,对此老百姓颇有微词。2006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市政管委一纸拆迁公告贴在了前门西河沿街222号院林家大院门外,称“师大附中周边‘城中村’环境整治工程建设,已取得京建宣拆许字[2006]第5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随后,222号郭女士与院内其他20户居民同宣武区市政管委签订了拆迁协议:管委为居民办理了拆迁费等,约定居民6月23日前搬离,如延迟搬离,每日支付其100元违约金。之后十几户居民都陆续迁往它地。本已开始收拾行李准备般走的郭女士和此院已签订拆迁合同的另一户居民后来却拒绝搬迁,理由是市文物局称:该院保护状况较好,要求建设单位以原址保护,不得拆毁。

  2007年7月4日,宣武区市政管委把林家大院郭女士和同院另一户居民告上法庭,称他们签订了拆迁协议,现在却没按约定时间搬走,请求法院判令他们搬迁,并赔偿违约金28000元。

  林家大院位于有着300多年历史的正乙祠大戏楼隔壁,面积比戏楼还大,院子的东墙就是戏楼的西墙,可见该院和戏楼当初是一起建造的。现在院内基本上还保持着原有风貌,每一进都是由南房、北房、东西厢房组成。院子第一进是2层楼,该院曾为林家私宅,“文革”时被房管局没收后分给20多户人家。现在,只第四进院子为林家居住,这里墙壁上有雕刻的竹影,院里有水池、喷泉、假山,是北京现存较为罕见的、保存较好的四进四合院。面对拆迁告示,房子的主人林先生眼看着自己祖祖辈辈居住的四合院即将被拆除,于是便向有关部门查询了该院的建筑价值。北京市文物局立即给了林先生书面答复。在宣武区建委、区市政管委举行的拆迁听证会上,林先生出示了市文物局的复函,称该院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予原址保护、不得拆毁,要求宣武区文委挂牌予以保护。但林先生要求保护该院,重新划定拆迁范围这一意见在听证会后却未被采纳。

  为捍卫自己的居住权利,保护具有文物价值的四合院,2007年7月30日,郭女士起诉宣武区建委,称其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房屋拆迁许可证》。

  这是一起民告官并涉及到文保四合院将如何被保护的案件,所以立即引起新闻媒体和百姓的关注,《中国文物报》以《北京居民状告政府部门违法拆迁四合院》为题予以报道,随后宣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作为公益行政诉讼案,朱寿全无偿代理了郭女士的诉讼。在开庭时的代理词中,他从5个方面阐述了被告——宣武区建委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拆迁及文物保护等多个禁止性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属于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违法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对于该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他说:“为了正确处理危改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历史文化古迹,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用以规范、减少破坏性拆迁”,“涉案院落西河沿街222号院已被北京市文物局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依法确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予原址保护,不得拆毁”,该院“属于罕见的四进式四合院,适用针对保护北京传统四合院建筑的法律规定,应当纳入四合院的保护范围”。而“被告在明知该院被列为文物保护范围和四合院保护范围、不应被拆除毁损的情况下,仍旧将其列入拆迁范围,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被告在建设单位未经文物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情况下作出拆迁行政许可,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而被告宣武区建委辩称:发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朱寿全的代理意见被宣武法院采纳,法院判决“宣武区建设委员会核发的京建宣拆许字(2006)第5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涉及宣武区前门西河沿街222号院的拆迁许可内容无效”。但宣武建委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案依据不足”,所提供的市文物局作出的《关于给林先生的回信》并不足以认定诉争222号院系法定意义上之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为理由,上诉至市一中院,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宣武建委不服判决而上诉的做法,引起记者们的关注,有记者就关于“上诉书称‘允许拆迁不等于允许对文物上拆除’是公理,不需要法律规定”的说法,请朱寿全谈谈看法。朱寿全说,上诉人的这个理由,显然是强词夺理。因为若“允许拆迁不等于允许对文物拆除”是公理,则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诉郭××等拆迁协议纠纷案中,原告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就不应当在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出现“请依法判决被告郭××、×××履行宣武区师大附中城中村环境整治工程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被告郭××、×××将被拆迁房屋北京市宣武区前门西河沿街222号北房二间,交给原告拆除”的字样。这就是说,不要说常人,就连一个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这样的政府职能部门,都不把“允许拆迁不等于允许对文物拆除”当作公理,而是抱定“允许拆迁就等于允许对文物拆除”作为起诉的理由。宣武区建委起码对涉案建筑是否为文物,或是否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举行过听证会,清楚了解市文物局对此建筑的保护态度。为保护文物或有价值建筑,应通过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其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仍然对222号院颁布了拆迁许可证,而实际上222号院特别是郭××所居住的小楼的确是正乙祠连同保护的重要文物建筑。这篇答记者问,刊登在2008年3月16日的《新京报》上。

  最终市一中院驳回宣武区建委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随即《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人民法院报网》等媒介纷纷报道了该案件。《北京晚报》记者周明杰2009年1月7日以“当拆字写上四合院 律师仗义援手打赢文物保护第一案 从推土机下抢回222号院”为题,《中国文物报》记者李艳、孙漪娜2009年1月9日以《北京西河沿街222号四合院拆迁引发“民告官”》 为题,整版报道了此案。

  这个已经写着大大的“拆”字的林家大院,终于依靠法律的力量,依靠朱寿全提供的公益行政诉讼无偿代理支持,而被保护了下来。

  案后,朱寿全提出“无权一票否决,文物保护本身缺少程序保护”、“缺乏明确规定,破坏文物者难担责任”、“不能提起公诉,公益行政诉讼缺少国家授权”等现实问题,建议从立法上给予解决,特别是从诉讼受理程序上要给予解决。

  2009年1月9日,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来到222号院现场调研,对陪同的宣武区政府相关负责人说:“宣武区是北京五朝古都的核心地区,辽金都城的核心区就在宣武。在这样一个地区进行建设有比别的地区更多的难题,也更有机会进行文化创作。宣武区的历史文化遗存都是老百姓创造、民间创造的,要焕发和延续民间的这种创造精神。我们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扼杀了老百姓的积极性,‘危改’也给政府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住户过多是给建筑不公正的待遇,所以要通过疏散人口重还文化遗产的尊严,然后鼓励老百姓去修。让文化遗产保护惠及民众,让老百姓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不但是保护文化的根脉,还是保护现实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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