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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指南

一、离婚原因
二、夫妻在离婚过程中的心理、心态及情感变化
三、离婚前的准备
四、协议离婚
五、夫妻感情破裂的十四种情况
六、离婚诉讼中的举证问题
七、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隐匿转移
八、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九、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性规定
十、离婚财产分割的其他规定
十一、离婚房产分割的有关规定
十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十三、关于同居
十四、离婚赔偿
十五、离婚诉讼的注意事项
十六、诉讼离婚的成本
十七、离婚之后
十八、涉外诉讼离婚
十九、离婚误区
二十、聘请离婚诉讼律师

十九、离婚误区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途径。长济律师在业务实践中,发现一些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对离婚诉讼产生各种各样的误区,归纳起来其表现形式为以下九种情况:
(一)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

  首先,夫妻双方在案件诉讼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其次,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

(二)离婚了就别来探望我的孩子
  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不懂法的当事人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绝关系。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

  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权的行使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的。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于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收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这是基于非抚养方与子女长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分居2年就可离婚
  有的当事人认为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一,因为离婚是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第三条途径。

  其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但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则显然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其三,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房产证上登记谁的名字就是谁的产权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五)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多得财产
  有的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或隐匿了就成为自己的个人财产。实际上,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隐匿、转移而少分或不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六)女性当事人要求青春损失赔偿
  有的女性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七)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因此,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八)既然没有抚养权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
  有的当事人认为:离婚后如对子女没有抚养权,就可以和子女脱离关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起码的道德,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法院还可依抚养方当事人、子女等的诉讼申请变更抚养权。
(九)只要捉奸成功就能得到赔偿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就是说,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不过,掌握婚外情证据,可以请求法院对有过错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有人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指婚外情。但二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婚姻法》所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三者,一般没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十)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共同财产就不能主张权利了
  有的当事人认为,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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