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律师文化建设
王湘屏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http://www.china-lawyering.com/luntan7/post/462.asp
积极推进律师文化建设,不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且在业内早有先行者撰文作了有益的探究,其文章笔者均一一拜读,受益匪浅。其实在此之前,亦即在我们“湘晋”所建所伊始,也开始了这方面的摸索和实践,虽然没有现在这样清晰的概念,但我们始终认为一个群体集合——律师事务所所风建设,是律师事务所成长、成熟、成功的关键。尚属浅尝,但亦属律师文化建设的内容,故笔者就此谈点体会,虽缺少理论的深度,亦有自己的认识角度,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律师文化建设的自觉性
一个民族没有优秀的精神品格,就不能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一个国家,没有凝聚人心的民族精神和与时具进时代精神,就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强大的生命力和卓越的创造力。与一个国家和民族一样,一项事业要发展,也必须有精神依靠和支撑。从事这项事业和行业的群体亦要形成自身的执业精神,有共同的意志、共同的思想基础、共同的职业操守,其从事的事业才能健康发展并在经济社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①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亦是我们律师这一职业社会群体的生命。律师文化最重要的、最直接的功能就是对职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引导控制,注重体现人文管理,注重理性引导和改善律师的心智模式。正如恩格斯说:“每个社会集团都有自己的荣辱观。”让社会主义的荣辱观深入每个律师的心灵,取得精神文化的认同和共识,由此凝聚力量,提升境界,激发斗志,为律师群体真正担当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有生力量提供精神动力。
律师文化建设当然需要从事律师事业的全体律师共同关心。首先是形成共识,即认识上的自觉性,否则就无从谈起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律师文化。笔者曾与有的律师交流从业感受,他觉得搞律师没有味,问何故?回答是自己也不晓得为什么没劲。为此我思考了多年,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我们每一个加入到律师行业的人,不能把所从事的职业作为事业来追求,即所说的敬业,就肯定没劲,挣钱多了也没劲,挣钱少了更没劲。毛主席说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这种人缺少的就是一种精神。但要达到这种境界,需要的是律师自己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自觉地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境界,如果把做律师仅仅停留在一种谋生的手段的层面上,则永远达不到这种境界。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可分为三种类型:生存型、经营型、事业型亦称政治型。刚起步的新律师,客观上地说,还只能为自己能在律师队伍中生存下去而奔波、奋斗。如果他自己都无法生存,谈何用法律知识为人民服务,为公平正义出力,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奋斗。
所谓经营型律师,是律师在本职业已经日渐成熟,建立了一定社会关系,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并能独挡一面去完成所接受的法律事务,有选择性的办理那些经济效益好的业务。这样他在这个行业内就站稳了脚,并在同行中彰显出了个人的实力。
但如果仅仅停留在经营型律师的层面,没有追求、没有提升、没有突破,他永远不能成为事业型的律师。学识、聪明、能力他都有,惟独缺少的就是那点精神,那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应具有的执业精神。原因是他无法完善自己,在哲学上的命题是两个有机统一,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与实现个人人生价值的统一,利国、利民与利己的统一。
一个职业,要有与其相应的职业精神和职业文化,而一个职业的价值观和职业信仰,则是这个职业的精神文化的核心。这种职业精神和文化是潜在于从业者的血液中的精神品质。崇高的精神品质是一个人、一个行业走向成熟和成功的导向器,是这一职业的灵魂,按照心理行为规律:观念决定行为,行为形成习惯,习惯成为性格,性格决定命运。
律师个人如此,扩展到一个律师事务所亦是同理。如果一个所的律师长期相互见不到面,有的甚至互不相识,整个是一盘散沙。如此律师事务所何谈是律师施展聪明才智,实现事业追求的工作场所,更不可能成为陶冶律师道德情操,培养社会主义高素质人才的重要组织。处于这个层面的律师事务所能与其共谋律师文化建设事业,奢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吗?!姑且把它归于律师文化建设中的另类,并另当别论。
解决律师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水平和价值观进行法律实践问题,实实在在是律师文化建设的首要问题。我们所说律师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前提条件是律师事务所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那么我们在自觉认识到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继而化成行动上的自觉性,则是本文在第二部分探究的律师文化共性的建立,即如何在先进理念的指导下,事务所全体从业人员形成共同的价值观、道德准则、行动规范等。同时笔者最后论及的观点是创办人或领头人在律师文化建设中的自觉性的升华。关注和尊重所内每个律师不同个性特点,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优点、优势,实现律所内优势互补和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形成全所的合力。而每个律师又心情舒畅,充分展现自己的聪明才智。当属我们探究的律师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的问题。
二、律师文化建设的共同性
这里所说的共同性不但是律师事务所在先进理念的指导下,如何去发现、培养、融合、形成共同的文化,也有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共性话题,探索建设律师先进文化,推进律师队伍建设,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共同规律。
律师文化是律师事务所这一特定群体在处理其外部适应性和内部整合性问题过程中发明、发现和发展起来的,能够长期倡导和实践并为事务所全体从业人员普遍奉行的具有相应特色的共同价值观、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物质表现的总和。②
1、营造积极进取氛围,自觉发现、形成本所律师文化的共性。
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就是一个团队要有自己的共同的且先进的文化。首先要自觉并善于认识本所的特色,进而着力培育、大力倡导、引领律师为趋同价值取向、思想观念、思想方式、行为规范、职业操守而形成本律师事务所的特色。一批志同道合的律师聚集在一面旗帜下时,就是律师文化的起始,只不过是先进与落后,积极与消极之分罢了。一位转所来本所的律师,对所内律师在接受业务中谈酬金时普遍偏低,不像他原在所那么收费高而迷惑不解,笔者只能回答是本所的律师都是心太软。
一家在当地很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曾与多家律师事务所合作,该单位的领导对笔者说,只有你们所接案子,从不讲价钱。其实事情做好了,就会有应有的回报,也是自信的表现。同时良好的口碑,还赢得了社会广泛的信赖。所有这些处事的原则,亦即对经济利益的姿态,都是所内律师一起执业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感染建立起来的共同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2、善于发现律师个体身上的闪光点,积极引导转化为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共性。
律师文化是一笔集合了集体智慧的无形资产,是关于个体文化风格与观念有机融合后在质的层面的飞跃。其个体身上积累的人文精神,实质上已被整合成集体的人文思想,并反作用、规范于每个律师个体,最终律师文化成为全体律师事业发展的思想根基,成为行为规范的导航系统,成为律师团队的事业核心和精神支柱。
作为社会人,每个人都有积极用世的个性潜质,在于我们去发现、开发和引导。同时榜样的力量又是无穷的。我们建设律师事务所文化,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团队,就要有意识地捕捉律师身上的闪光点,善于发现所内每个律师的优点、长处,大力表彰、宣扬、潜移默化而形成本所全体成员的共同风格,即律师事务所的共性。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有位算得上是“开山”的律师,尽管他早已转行从事别的职业,但他那种办事认真、工作负责的作风,本所先与其共事的律师就深受其影响,自觉不自觉跟着学,后来的亦如是,相互传承,久而久之并形成了这个团队的共性。外界如是评价:“湘晋所就是办事认真负责。”一个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有如此口碑,应当是在外部适应性和内部整合性相结合而产生的良好效果。
3、在成长过程中,经受各种思想观念碰撞,始终保持本所特色,让新成员接受并融入律所文化的共性。
随着律师事务所事业的不断发展,相继有新的成员加盟。队伍的壮大,如何保持本所原有的特色。弘扬本所已有的先进文化,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及文化建设中应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所良好的风气与新加盟律师过去已形成的个体文化风格融成一体,就有一个相互影响、相互转化、彼消此长的问题。“一切矛盾的东西,相互联系着,不但在一定条件下共处一个统一体中,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这就是矛盾统一性的全部意义。”③这就是辩证法,不但要使新成员接受本所已有的先进文化,还要善于吸收新成员身上拥有的好的并能丰富本所文化的精华。
众所周知,律师因职业原因在工作时间上个人安排自由度相对比较大,但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自建所以来,律师均养成了良好的习惯,按时上下班,外出请假,无事坐班。包括所主任、合伙人在内定期一起清洁所内环境,这样聚集了人气,营造了和气。有的律师转所来了后,感觉非常好,并能马上融入这一集体,成为这一共同体的一份子,当然也有后加盟者悟性差,对所内的气氛反应迟钝,总是格格不入,最后不能为大家所接受。
4、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或领头人在律师文化建设中的决定性作用,是业内先行者成功亦可循的共性。
律师事务所创办人或领头人的倡导与示范作用是律师文化建设形成的关键,这是业内关心和探究律师文化建设有识之士的共识,所载文章无不涉及,笔者亦有深刻体会。律师事务所强有力的创办人或领头人建立起来的价值观念会继续被强化而形成一种稳定的、不易改变的行为规范,并进一步升华成事务所共同认可的律师文化,亦带有连续性和继承性。④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自律管理的最小单元,是律师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实现方式。律所主任承担着管理本所的重要职责,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其领头人的引导、示范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过去流传的“车要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就是对领头人的作用的通俗诠释。制度再健全,管理再科学,即有人所说的刚性、显性的内容都好,而领头人思想境界不高,在利益上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是绝对带不出一支高素质的、有凝聚力的团队。
笔者耳闻目睹身边的律师事务所,凡搞得好的律师事务所均是为头的境界高,不计较自己的利益,更不与律师争利,令人信服才跟你一起干事业。反之是人心向背,纷纷离你而去,人们戏言:这样的律师事务所是“人才培养基地”。中国的传统是以德服人,研究律师文化建设理论再怎么深入,唯此才是硬道理。
这当属律师文化建设精神层,隐性的内容,亦为人本文化建设。由此展开探讨,笔者以为,要求别人做到的,首先自己要做到,要求别不做的,自己先不能做,亦是一个律师团队制胜的法宝。某些要求、规定提出或做出来,不管以后能否做到,自己还无法做到,最好暂缓提出来,否则会造成恶性循环,殃及所风的养成,长此以往,所将不所了。作为事务所的领头人,要求所内其他人应该做到的,首先必须保证自己能做得到。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才能令人心服口服,方能在律师心目中有权威。律所组织虽属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律师是来去自由,通俗点讲就是不指望你升官发财,合不来就走人。何谓同心同德,志同道合,领头人既要有德,又要有心,即人本文化建设之心,大家才能与你同心同德。否则,志不同,道不合,道不同则不相谋,最后这个群体只能是以分道扬镳而告终。
三、律师文化建设的和谐性
我们探究律师文化建设,就必然谈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律师之间的和谐问题。所谓和谐,笔者以为,就是承认差别,允许差距,尊重差异。
本文律师文化建设的共同性,探究的是律师事务所如何在先进理念的指导下,形成共同的风格,亦即共性。但人都是有思维,有思想,有个人情感的高级动物。因个人学识、阅历、性格、生存环境的不同而性格、能力各异,所谓典型环境决定典型性格。除非是机器人、克隆人才可以真正意义上的统一思想,就是从军营走出来的动作整齐划一的队伍中的每一个战士的思想也绝对是各异的。更何况律师的本能就是突出自我,张扬自我,宣传自我,律师行业就是一个彰显个性的职业。
如何使思想各异、性格各异、能力各异的律师在本团队内充分展现自己的才华,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人生价值,是律师文化建设对我们律所领头人提出的更高要求,亦非所有的律所领头人随心所欲便能达到的境界。这也是笔者非常遗憾至今未见同仁提及的而又属律师文化建设更高层次的问题。
前面论及的是如何使先进文化成为团队全体成员的共性,从哲学上讲,研究的是矛盾的普遍性问题,而此部分谈和谐性,却是试图探究律师文化建设中如何充分注意并发挥律师团队内每一个不同个性的律师的长处,亦属矛盾的特殊性。达到如此境界,我们的律师文化才称得上是成熟的文化了。
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性格的人聚集在一个团队中,彼此之间相互取长补短,而不是以长比短,就能使律师个人不断成长,日渐成熟,并走向成功。那么,如何使本团队内每个律师充分地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则是律师文化建设更高、且非一般思想境界能达到的层面。律所内思想、性格、能力各异的律师,犹如不同音符的琴键,只有高级的琴师方能弹奏出和谐、动听的美妙音乐来。
任何一个人的性格都有它正面的,亦即积极的一面,也有负面的,亦即消极的一面。有的性格张扬,协调能力强;有的性格内向,敛才于内,功于心计;有的性格随和,失之于软;有的性格爽直,失之于硬;有的理论功底深厚,实务能力却不尽如人意;有的活动能力强,却法理知识欠缺;从业时间长的律师庭上应变能力强,而年轻律师则法律规定烂熟于胸,呼之欲出。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每一个律师的不同特点,因人而异,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使团队内的人力资源达到最佳配置,所内每个律师又能心情舒畅地干律师事业。
笔者生性随和,包容性强,善于从大的方面考虑,在所为头。有人形容像传统木制的水桶箍,能把一班人捆在一起,抱团打天下,但微观思维欠缺,特别是数学差,不擅理财。而我的搭档副主任为人精明,他在我们合伙人中分管内务和财务,使他个人的性格变成了所内财务管理的风格,不但增收,亦能减支,有效地降低了所内成本。而且在团队相互信任、融洽和谐的气氛中,他在经济利益上表现出异于性格的风格,赢得了合伙人的信任,成了本团队不可或缺的内当家。
俗话说,一娘生九子,连母十个性。一个团队内的律师更是充满着异彩纷呈的个性,无论哪种性格都不能简单地用好与坏来评价,只能相对而言,有正面的亦有负面,都不是绝对的,就看如何使用、发挥,在己应注意的是取长补短,而为头的却在于你对本团队内的律师如何去扬长避短。有人形容笔者的性格像中药里的甘草,所内性格各异的律师恰似不同药性的中药,在“甘草”的相容下,各律师经过摩擦、磨合而达到各种性格优势互补。“湘晋”
所被业内和外界评价为最团结,也是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所内有位律师生性固执,曾执业于他所,一直不得志,被人断言:他这样的性格搞不得律师。转所到笔者所在的团队后,首先表现也不尽如人意,与法院打交道,法官不满意,和当事人接触,人家有怨气,自己也觉得很失意。经过一段时间的共事,我们觉得,他做律师是生硬了点,缺少灵活性,应变能力差一点,但他那严谨、认真的办事作风恰恰又是我们律师身上所需要的。他那种自认为认准的就走到底的倔劲,只要我们为其把准了方向,则并不是坏事。于是我们侧重让其专做文书工作。,特别是他喜欢钻书本,沉得下心研究问题,带他参加企业改制的法律事务,结果是大放异彩。企业改制上的政策、法规他成了活字典,制作的相关文书,清算组、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都给予了高度评价,亦成了这方面的专家。
总而言之,律师文化建设当有律师和谐文化,笔者所言只是实践中的肤浅体会,有待同仁的理论提升。笔者的观点是,一个和谐的律所集体,才称得上是一支“坚定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优秀团队。
注:
①赵大程《在全国律师文化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
②方晓林、张秀银《律师文化探究》
③毛泽东《矛盾论》
④方晓林、张秀银《律师文化探究》
王湘屏,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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