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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济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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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发表在《中国市场经济报》“英才写真”栏目】

神 圣 的 使 命

——记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朱寿全

  海淀区苏州桥畔新起点嘉园,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与共和国一起经历风雨的朱寿全律师深切感受到唯有依法治国,方能国泰民安的要义。坎坷的经历,使他痛下决心,毅然走上了“为民请命,仗义执言”的律师之路。十多年的耕耘,已是秋实累累。在迈入21世纪之际,朱寿全律师仍责无旁贷地为共和国的法治大业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大律师的演绎——
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起整个地球

  “哲人培根说过,违法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执法不严却污染了水源!那么清澈的水源哪里来?来自执法的人员。”“依法治国,首先依法行政,因为依法行政才是依法治国的源泉。”这是朱律师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总结的经验。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依法行政,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起调整作用,充当“看不见的手”。可有的地方政府却滥用职权,非法干预企业之间正常的经济活动。1997年7月27日,北京古夏发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河北金台啤酒厂拖欠其货款未还一事,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金台啤酒厂应在1997年12月31日前还款。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1997年12月4日,金台啤酒厂与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政府、广州市珠海啤酒集团公司签署了一份企业兼并协议。协议规定河北金台啤酒厂被广州市珠海啤酒集团公司兼并,兼并之后,除金台啤酒厂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之外的其他债务,由市里指定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于是,古夏公司就只能去找市政府指定的这家清偿公司。而这所谓的“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就是只剩下空壳的金台啤酒厂留守处,留守处显然无钱可付,古夏公司的债权显然得不到实现。

  朱寿全律师代理此案后,认为企业兼并是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竞争规则的体现,纯粹是企业行为。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未赋予政府亲自作为兼并协议当事人的资格。如果政府出于地方利益,以红头文件形式及协议一方名义,介入企业兼并,并对兼并一方的逃债行为予以保护,肯定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朱律师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大力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据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债权。

  某市政府为治理湖泊污染,下达了清除水上餐船的《通告》。依据该《通告》,市规划局认定水上餐船为违法建筑,对其作出了限期拆除的《通知》。《通知》既不告知处罚对象行政复议权利,也不告知其行政诉讼权利,且根据《通告》内容,即“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行拆除”,在强制执行时不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而自行其事。

  朱寿全律师得知此事后,深表同情,为受害的餐船船主免费代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在《法制日报》等媒体上予以披露。在法庭上他慷慨陈词,指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行政。某市政府为走捷径,公然违反法定程序,以拆除无证建筑为由来达到环保目的,以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与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是背道而驰的。而某人民法院不公正的判决,是一种错误的、难堪的示范。最后,朱律师断言:维持“有瑕疵”、违法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将破坏依法行政的进程。

  提起上述两个案例,朱寿全律师仍感慨不已。不同的行为应由相应的法律去调整,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不能胡来,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统一解决,搞“一刀切”,这样既打破原有的秩序,更谈不上调整。尤其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影响依法治国的进程。有时,程序比实体还要重要,没有合法的程序,无法体现正义,无法实践法治。朱寿全律师认为,依法行政是个切入点,作好这项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精神的根本。

人生信念的诠释——
努力实践而尽仁尽义的执业宗旨

  “力行近乎仁”,中国大儒孔子的一句古训,成为朱寿全人生的信念、执业的准则。在努力实践且尽仁尽义的执业过程中,时刻体现他的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

朱寿全主任律师 在人大法学院
“律师之路”活动中演讲《神圣的使命》
  在执业过程中,他往往能起死回生,变被动为主动。典型的是国际商业足球比赛广告集资合同纠纷案,他在此案中代理原告某广告公司。该合同经过公证,公证处说无法推翻合同的效力。若合同有效,原告应该支付巨额违约金。面对如此疑难案件,他先后多次到北京市体育总会、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中国足球协会、某公证处等单位多次调查取证。他搞清了:此类性质的比赛,主办方必须是中国足协会员,且须经过审批,而这些签订合同的必备条件当时都不具备。因此他按合同无效作为代理的突破口,一审、二审均胜诉。

  法庭上,他思想缜密、推理严谨。在轰动一时的教学地图册署名权案中他代理被告某出版社。自然人原告认为某教学地图册是其编绘设计的,作为该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朱寿全反复研究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确认某教学地图册为被告的“法人作品”,在一审胜诉的基础上,在二审审理中就“法人作品”及其编绘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进而明确了相应的署名权,协助合议庭最终调解结案,双方皆大欢喜。

  朱寿全律师还关心文物保护工作,在轰动一时的正乙祠大戏楼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北京市教育局招待所起诉北京斯贝司公司,朱寿全律师代理原告参加诉讼活动。朱律师从保护文物的高度出发,高屋建瓴地提出解决方案,被法院采纳。最终,被告腾退了占用多年的正乙祠大戏楼,保护了珍贵的文物,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铁肩担道义 妙手著文章——
身体力行、约法三章的办案风格

  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阳,从朱寿全的执业历程中可以了解朱律师为推进法制建设而身体力行的奋斗足迹。

人大法学院“律师之路”活动
主题:神圣的使命
主讲:朱寿全

  朱寿全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深受当事人的称道。他对自己约法三章:“一靠实力办案;二不欺贫喜富;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他一直以自己的行动实践这一信条。在“人情官司”泛滥的压力下,法外情是司法腐败之源,也许会是律师队伍腐败之源。朱律师痛恨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朱寿全毅然选择了实力办案之路。对每一个案子,为获得最佳代理方案,取得最佳代理效果,他深入调查,反复推敲,缜密设计,随机应变。因此,他代理的案件多成功结案。他主张对当事人一律平等看待,在办案过程中他总是精打细算,为客户节省开支。为支持教育事业,他无偿为华韵艺术教育发展中心代理两起盗名侵权案件。为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他免费解答咨询。匡扶正义,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寿全律师还是学者型律师,他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仍笔耕不辍,在《北京青年报》、《法制日报》、《中国律师报》、《百姓信报》等报刊上发表多篇文章。推进法治大业,朱律师认为不仅要努力实践,身体力行,而且要启发民智,宣传法理,普及法律知识,对大案要案及有争议的案件的法律问题要分析透彻,阐述清楚。朱寿全律师从律师的独特视野出发,感受法律,宣传法制。

  朱寿全律师还关注形势的发展,乐于接受新生事物。目前担任《网上火炬》、《中国妇女网》、《中国文娱网》、《妈妈宝宝网》常年法律顾问,利用网络的先进传播方式,宣传依法治国的道理。

  朱寿全律师欣赏牛默默奉献、不问索取的品格,以它的踏实、勤奋,不用扬鞭自奋蹄的精神以自励。朱寿全律师的执业实践渗透着这种精神,印证着他的信念。他以赤诚与敬业写着对法律的诺言,让律师的使命在达摩克里斯法律之剑律动着耀眼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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