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律师文化的功能与构建
扬州理华律师事务所 钱剑奎 扬州大学法学院 朱媛
http://www.jssf.gov.cn/lsfw/lswhjs/200701/t20070115_7227.htm
摘要:对于现代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与发展而言,律师文化的功能不容忽视;我国律师执业的特点及历史,决定了中国的律师文化有着与众不同的特点,我们必须将目前的律师文化建设当作一项具有中国特色并吸纳世界先进律师文化精髓的系统工程进行构建。
关键词:律师 律师制度 律师文化 法律文化
众所周知,文化的力量,就在于它能够造就一种使人就范的氛围,并以此规范一个人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生活信念等。人们对律师文化建设的注重,并将培育良好的律师文化视为引领律师素质全面提高的成功之路,视为律师事业发展壮大的治本至宝,也正是因为律师文化作为管理的软件能发挥物质资源等硬件所起不到的作用和功能。
所谓律师文化,乃是律师事务所基于自身的传统特色、价值理念而形成的自己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思想模式,应由律师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品牌形象、管理制度、工作环境、自主知识产权等一系列因素构成。从形式上讲,律师文化应属于人的思想范畴,指律师的价值理念;从内容上讲,则是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战略、管理运作制度、法律服务模式等在理念上的反映,是内在的约束与激励人的一种系统化要求。从广义上,律师文化可称为整个律师群体的律师文化;但狭义上一般理解为关于某一律师事务所的特色文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文化不仅是涉及律师整体素养能力的提高,关系到民主法制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因素,也是涉及到一个律师事务所能否高效发展、是否具有竞争力与生命力的重要作力点。成熟的律师文化对于一个律师事务所意味着的,是一笔集合了集体智慧的无形资产,是若干个体文化风格与观念有机融合后于质的层面上的飞跃,其外延极广,内涵丰富多彩,包括所名、所徽、所歌、所规、所风、所刊、所容、所之域名等在内诸多方面均可成为律师文化的载体。对于身处律师文化的每个律师而言,其个体身上积极的人文精神实质上已被整合成集体的人文思想,并且又反作用反规范于每个律师个体,最终,律师文化成为全体律师事业发展的思想根基,成为其行为规范的导航系统,成为律师团队的事业核心与精神支柱,成为对律师个体行为进行评判的价值标准。
因此,对于现代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与发展而言,律师文化的功能不容忽视:
首先,律师文化具有激励功能。
律师事务所的活力最终来源于律师个人能力的发挥,实质上也就是律师个人积极性的发挥。律师文化,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当它被律师接受并融合在内心深处,便会引导律师主动自觉地理解、遵守律师事务所规定的规章制度、执业规范,认同、崇尚律师事务所提倡的人文精神、道德风范,所以,律师文化是一种内滋激励,它能综合目标激励、领导行为激励、竞争激励、奖惩激励等多种激励手段的作用,从而激发出律师事务所内各业务部门与所有律师的积极性,产生非常明显的主观能动性,成为律师事务所得以向前发展的动力。如,当一个律师事务所树长期以来提倡并树立的“关注民生、辅助民资、捍卫民权”为核心的律师文化理念,形成“仁爱正义”的人文精神与文化氛围,接受该思想理念的律师,便可以产生一种发自内心的激励力,在接受案件、处理事务的过程中,发乎内心地产生出职业道德感与社会责任感;他的身上就会不由自主地洋溢着一种对律师事业的敬业精神、献身精神;他的言谈举止中就会很自然地流露出一种律师特具的人文气质;他就会很自然地以法律智慧去实践理想,以饱满的热情与积极行动去从事关注民生的法律服务工作。
其次,律师文化具有自我规范的功能。
现代律师事务所,要有好的发展,自主规范的管理是极为重要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有计划、有组织和有目的的控制活动,是领导者、律师为保证律师事务所实际工作能实现运作宗旨、发展战略而采取的一种有组织的行为。律师文化作为一种非强制、非经济的心理调节控制方式,它往往能部分替代或强化经济手段、强制手段所不能的控制功能,进而综合发挥各种控制手段的作用。律师事务所约束、规范律师的行为,要依靠诸如合伙人合作人会议制度、律师会议制度、案件收费制度、执业奖惩制度等各种管理制度来规范,但律师的价值观、道德观、执业素质、行为准则与这些外在的约束机制相比较而言,不仅同样具有约束、规范律师行为的作用,并且,由于其具有内在的自觉性而更能长久。比如,当律师拥有“以律师工作为事业、以法律服务为实践抱负的方式”的理念时,便会有助于他去抵御现实中人类普遍存在的弱点——将职业仅仅视为获取物质条件谋生的手段,从而得以拒绝各种来自外界的陷阱与诱惑,去坚持自己为法、为民的服务宗旨。
第三、律师文化具有凝聚功能。
应当说,凝聚功能是律师文化最显著的功能,它能将律师的意志和行为引向律师事务所设立与追求的同一目标和同一方向,并为这个目标和方向协同努力。从文化的特质来说,文化本身就是一个很强的凝聚点,律师文化的冲击与感染,可以超越律师个体的个性,在群体、在时空中达成许多的默契与共识,能够产生合作与交流的基础,从而求得共同的发展。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来看,通过对律师事务所运作战略的共同理想以及共同的价值观念体系的形成,也会在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之间产生一种很强的凝聚点,它能汇集全体律师的聪明和智慧,使彼此产生共同的语言、共同的组织荣誉感及共同的责任心,并在此基础上发挥出强大的凝聚力。
第四、律师文化具有协调功能。
律师文化使得律师事务所不再单纯是律师共同办公的场所,而是若干律师及工作人员组成的具有共同文化的组织体。它通过律师文化的传播与文化网络的构建,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形成了纵向与横向的沟通与交流通道,有助于律师事务所内部出现的分歧与矛盾的解决。如,通过自上而下的纵向文化网络,可以使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及工作人员与管理者之间很自然地取得价值观上的共识、心理上的共鸣、情感上的沟通,将管理者提出的运作战略目标、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管理观念渗透到每个人脑中,并最终趋同而达成一致;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各业务部门之间,在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合作人之间,在律师事务所与其它单位之间,在合伙人或合作人与普通聘用律师之间,在律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之间,由于律师文化的存在与协调,很容易形成一个和谐、良好的沟通氛围,建立一个善解人意、高水准的交流平台。
第五、律师文化具有提升律师素质与形象品牌的功能。
无论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形式如何,都是以人为组合的法律服务机构,因此,其法律服务行为最终都要人格化,即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从事的各种法律服务行为最终都要靠律师个人来执行。正因为如此,现代律师事务所的组织与管理、运作与发展最终都必然会折射出律师的价值理念,这种价值理念既可能是律师事务所旗帜鲜明大力提倡的,也可能是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潜移默化形成的。因此,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价值观念,从该所工作作风、品牌形象、办案效率上,从该所律师对法律的认识、对职业的信心、对当事人的态度上,从社会反映、同行评价上,即可探知一二。
实质上,律师文化,就是将自己提倡的价值理念付诸实施的一种系统化要求,如一个律师事务所打造诚信文化,它就会在诸如对真诚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不允许对当事人进行误导、要求遵守委托合同信用、要求对真实信息应如实披露等方面进行认真的系统化建设,在规范化的收费制度、办案制度、责任制度等各方面进行相应的引导与约束,并通过具有诚信执业环境的感染、人文精神的宣传等方面带动律师接受诚信理念,使之内化为自觉的行动。可见,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文化,往往会对该所律师的道德品质、风度气质、工作作风等有很重要的影响,对律师的素质、品位、修养的提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六、律师文化具有增强竞争力的功能。
律师文化,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核心思想,对该所制度的安排与律师事务所的运作与发展战略都具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应当说,律师文化的构建赋予了律师事务所以灵魂和原动力,成为其核心竞争力。
建立在现代律师制度基础上的律师文化,往往具有先进性与创新性,因此,一个拥有自主律师文化的律师事务所,思想不会保守与陈旧,任何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先进理念与模式都会是它学习的对象。
在提倡国际化、专业化法律服务的今天,一个律师事务所不仅要拥有自己的律师文化,而且这样的律师文化也将是开放的、上进的,只有这样,才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具有自己的优势,如,某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有意识地鼓励律师出外进修,支持律师参加各种相关培训,并设立律师自由论坛制度,针对律师界的新的发展方向、新的理论与知识点、新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专门讨论与系统学习,这样的活动,不仅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而且经常邀请外面的知名学者、著名律师前来讲学、作经验交流。最终,通过这样建立一种面向未来的高平台基础上的律师文化氛围,潜移默化地提高了律师的执业观念,使之内化为一种专业规范、积极向上的素质,提高了律师执业水准,使律师事务所的控制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和高效化,从而提高了律师及整个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
律师文化的功能,使得律师文化不只是一个抽象的理念上的东西,实质上其所涵盖的东西非常丰富形象,基于此点,律师文化的家建设是可以操作和预期的。但我们对于律师文化的构建,仍不可急功近利,既不能照搬国外现成有效的模式,也不可模仿企业文化等较成熟的它行业文化的建设规律,必须循着我国律师执业的特点及历史,在对中国律师文化与众不同的特点有一明确认识的基础上,确立我国律师文化的发展道路。
首先,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律师文化很不成熟,尚处于探索与形成阶段。因此,我国律师文化的构建,必须与此相适应,搭乘改革便车,在较高起点上塑造具有时代价值取向的律师文化体系。
基于历史与制度等原因,我国律师文化尚处于孕育与萌动阶段。中国的律师文化是以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为前提的,并且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其对社会制度的反映会表现为某种程度上的滞后性。我国建立现代律师制度历史并不长,之间还曾因历史的原因被耽搁阻断,因此,相应的,我国的律师文化先天不足,缺乏深厚的土壤。尽管随着我国律师业的迅猛开放与迅猛发展,律师文化对于律师事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现,“律师文化”的概念很快被大家所认识与接受,其内涵不断丰富与充实,外延不断扩张与拓展,人们开始从不自觉到有意识,从零散至有系统地去搭建、完善律师文化的框架与体系,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律师文化尚处于孕育与萌动的阶段向迸发与成型阶段的过渡。并且,如同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一样,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也受制于经济发展的水平。在我国律师业较发达地区,律师文化已具备有一定规模,具有较高的水平,而在我国一些律师事业发展滞后的地区,律师文化发展还刚刚起步甚至尚为空白。如何平衡不同地区律师文化的发展,使我国整体律师文化构建于一个高平台,有待解决的问题还很多,这就需要我们加强不同律师事务所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先进地区律师文化进一步提高与输出,引导落后地区对律师文化的引进与移植,以期填补空白的律师文化空间,形成以律师文化带动律师事业共同进步的局面。
我国社会传统的价值取向及对律师传统角色的定义亦阻碍了律师文化内涵与外延的拓展。在中国人的习惯定势中,律师仅仅被归于为个人或企业,为某个案或具体事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人们总是于将律师与经济而不是政治联系在一起,总是将律师看作“拿钱消灾”的办事人员而非具有“社会价值”的社会工作者,由于法律历史传统的关系,受法制局部环境的限制,我国律师的价值观念常受制于个人前途的局限,缺少明确的政治抱负与严肃的社会理想,谨慎与保守意识浓厚,更趋于注重实效与利益,注重个案的成败,注重社会关系的平衡。当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利益的冲突时,律师往往缺少政治家所应具有的认识能力和经验,缺少社会活动者应有的人文精神与奉献意识。因此,在我国,律师为政治服务甚至从政并有所为者凤毛麟角、几为空白,而热心社会事业、公益活动而无功利目的者同样为数甚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亦在稳步推进,这就要求律师行业在适应这种改革的同时,不仅本身应随之迅速进步,还要积极参与社会的发展。此时,律师文化的构建,便应及时搭乘社会改革的便车,描准其他国家先进律师文化发展的进程,将起点从一开始便建立在一个较高的平台上。尤其在入世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理念被迅速接受,我国将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之际,律师必须很快地调整自己,迅速找准位置,提高自己的素质与品位,推动市场改革,在WTO的机遇与挑战面前确立与提高律师的文化形象。如WTO本身,是对国际交往的一般秩序和民族利益的双重尊重和维护,这便需要律师以敏锐的政治觉悟、强烈的人文关怀意识,站在人类文明进步和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去处理自己的具体的业务,从而我们的律师不仅要具备熟练的专业技能,全面的服务水准,更需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全局观念,需要有成熟事业观与热诚的人文服务精神,而不能仅停留在某些个人的价值取向上、商业利益过重的私心上。并且,在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律师亦应当有所作为,树立信心,积极关注立法,参与立法,以自己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推动实践完善社会制度,使之成为一支主张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力量。
其次,我国律师文化的进步与发展,应当是民族特色与国际接轨的结合。同时,在我国律师文化的构建,必须与整个法律文化的演变相适应。
律师文化,从其文化主体的执业层面及专业特点上讲,应属法律文化的分支,换言之,泛义上的律师文化特质,受制于整个法律文化的运行方式及规律。
文化本身的性质、内涵或者张力,更多地决定了它必须承载着民族、历史的东西,任何文化都不能截然割裂开文化的背景与文化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中国的律师文化当然也离不开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法律文化的熏陶。在中国律师文化的宗旨、服务对象中,不可避免地反映出律师文化的中国底蕴与特色,例如,在中国特色的法律背景下,《孙子兵法》、《孟子》等有关思辩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财产,诸多更易于被中国人所接受与认同的论辩演讲的技巧,调解、谈判、代理过程中符合中国人传统心理特点与习惯定势的双赢方式等等,都会通过律师文化的形式传递给当事人以更加容易接受与欣赏的服务模式。
但同时,无庸置疑的是,加入WTO后的社会要求,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体制改革,对西方先进法律制度与思想的学习与引进,也使得对中国律师的人文素质和观念的要求不可能仅停留在纯粹中国式的与传统的理念上。如,WTO的目标与中国法制改革,都对律师业务发展的国际化、自由化、专业化提出了要求,律师事务所要尽快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从原始的、小生产的模式中解放出来,引进现代化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营销手段,实现事务所结构、管理模式、服务方式、业务领域等的根本性转变,走现代型、专业化、协作化的发展之路。很显然,外来先进的法律文化正潜移默化着中国律师文化发展的方向,律师文化的构建正体现出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律师主流文化的特点。
事实上,当今中国的法律文化,经历过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法律文化向前苏联东欧式的法律文化的裂变,也经历过对西方法律文化自觉不自觉的移植。现时中国的传统的法律文化与外来多元化法律文化并存着,例如,靠近香港的南方地区,与以上海为中心辐射的东部地区,与北京为核心的北方地区,他们对外来干涉法律文化吸收的程度存在差异,并且对诸如大陆法统及英美法统的法律文化偏好各有不同,然而我们欣然看到,这种多样化并无内在的矛盾,它们之间的兼收并蓄、相互融合将更有利于促进法律文化整体的进步。改革开放后方才真正启动的律师文化建设恰是在这样大的框架与背景之下应运而生的。当真正随着法治时代的到来,我们深知,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有特色的律师文化将成为最终发展的目标——那将是一种既吸纳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又向一切现代传统法律文化开放的律师文化。
毫无疑问,多元化的法律文化影响下的律师文化也必然是多元的、各具特色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允许我国不同文化背景地区、不同体制、不同业务特色、不同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拥有自己的特色文化,更好地发挥自己所长。
第三,我国律师文化的构建,必须符合一般文化建设的规律,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进行,并且律师文化作为一种行业文化,必须反映其行业特点。
很显然,律师文化属于一种行业文化,因此,在律师文化的构建中,必须遵循行业文化建设的层次与规律。与其他行业文化一样,律师文化从层次上来说,由业务文化和业余文化等所组成的表层文化、管理文化和制度文化等组成的中介文化、精神文化和道德文化所组成的内层文化构成。应当说,这三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其中,通过管理文化的中介作用,将律师文化的基础表层文化与律师文化的核心精神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具有规范作用的“文化定势”,一种具有感染力的“文化氛围”,一种具有潜移默化作用的“文化品位”,来影响律师们的思想和行为,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从而,在律师事务所的制度构建中,以诸如诚信法律服务价值观等道德规范、价值观念、服务宗旨来塑造可信的律师品牌形象、引导提升律师业务水准、有目的有意识地提高律师素质能力,并且,从另一方面,通过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以更专业的能力去实践专业的理念,更全面的素质去实现为社会服务的目标。
律师文化作为一种行业文化,还表现在其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并以律师的言行、举止和执业活动为载体来反映和传播,有着鲜明的律师行业特点。一方面,律师本身属于有文化的知识阶层,律师行业又是有文化阶层中专业技能较强的群体,这意味着律师的素质相对较高,容易接受先进的理念与文化,容易认同律师事务所提倡的人文思想与精神;但另一方面,律师又是相对自由独立的职业,这就决定了在完成了自己的业务职责之外,他比较不容易受组织的约束,不容易受集体性的价值观念的规范,很多的理由与借口可以导致其游离于律师事务所管理之外;同时,我国律师业的发展非常迅猛,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空前的多,这使得一方面我们对于律师文化的期望值很高,另一方面我们建立律师文化的底蕴相对薄弱……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这些,更加切合律师职业特点,切合中国律师的现状,塑造中国自己的律师文化,从而建立高尚踏实的法律服务价值观,培育高素质的律师队伍。
第四,我国的律师文化的形成过程中,经营理念与公益理念兼而有之。我国律师文化的构建必须与时俱进,落实人本思想。
尽管我国律师事务所因其作为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性质,从而带有某些经营性的赢利特点。但无法否认,我国现行的各种体制的律师事务所均系从我国最初设立的国办的社会事业单位转型而来,因而不可避免地存留并肩负着一定的社会公益使命。并且,从法律层面上,相对于其他国家,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赋予了较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使非常明显地带有诸如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的性质、执业道德纪律规范、法治义务参与的特点,而不完全等同于纯粹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因此,我国的律师文化往往既带有行业文化中类似企业文化的特点,又带有某些社会公益事业文化的色彩,即,我国律师文化的核心实质上包括两方面,在社会价值的实现与经济价值的实现上它们是辩证统一的,其律师事务所制度的人文精神与社会参与意识,相较于其效率观念与运营战略同等重要。
中国律师文化中注重社会责任与社会价值这一特点,与现代律师文化之精髓——人文精神不仅相容,并可相辅相成。现代律师,作为律师文化中的主体,使得律师文化必然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因而,律师文化涵盖着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等方面;律师文化的核心内容便是塑造律师诸如诚信理念、人文思想;而律师文化的实质或终极目标即是培育一支为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律师职业本身相对其他职业来说,也显得更具自由度、更强调个性特征。可见,现代律师文化构建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便是人本主义思想的落实,将律师视为与律师事务所相并列的独立主体,尊重其自身价值观念、发展目标,争取实现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整体目标的一致,在为律师个体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同时实现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最终达到双赢,如强调以人为本、诚信服务的理念无形中为律师赢得更大的法律服务市场,而注重双赢品牌战略等效益最大化的手段又帮助律师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事实上,正是由于律师文化建设的参与,才使得制度管理得以与原本对立的人本主义有机结合,形成一种柔性更具效率的管理模式,既使律师个人的特长与自我意识得到充分的张扬,又保证了这种张扬不具有破坏性,被律师自觉地接受并规范在一个被律师制度规范的合适的限度内。
由上可见,我国律师文化的构建,既不能脱离我国律师行业的特点,亦不能忽略我国律师执业发展历史背后所揭示的特质,同时,还必须紧跟律师文化现代化发展的趋势。
当我们将律师文化的构建当作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系统工程来做,并且重点针对我国律师文化的薄弱环节进行建设,当我国律师文化的构建逐步形成体系,并呈现出较为成熟和与时俱进的特点时,律师文化所倡导和凝聚下的共同理念、共同目标、共同事业,将会在实践中发挥出独特的魅力:从社会的角度而言,它会理性地融入并推动社会主流思想所倡导的法律文化的发展,并通过它所指导的实践活动为社会积极服务;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而言,它具有自身特色的隐于内彰于外的价值观念将成为该单位品牌形象与竞争力的象征;从律师个体的角度而言,他将从中寻找到个人理想抱负与经济效益最佳的契合点,获得个人价值实现的导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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