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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长之路
《在线律师》汇编
律师文化建设 系列文章
律师文化的内容及东西方律师文化冲突与借鉴
师静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http://www.china-lawyering.com/luntan7/post/376.asp
近年来,律师行业“朝野”各界对大力发展和培育律师文化达成了高度共识。司法部2006年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政策报告提出“要把建设先进的律师文化作为推进律师工作发展的重大举措。”新一届全国律师协会长于宁、秘书长邓甲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大力发展和培育律师文化,为律师队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许多律师也纷纷撰文甚至著书立说,论述律师文化之重要。但在“律师文化是什么”上却是众说纷纭,难以形成一个让律师界大多数人接受的概念。
一、律师文化的概念
既然业内人士都很关注律师文化这一不新鲜但又陌生的概念,不妨也舞弄一下拙劣的文笔,给律师文化一个内涵和外延,供行家批评。
所谓律师文化是指律师在从事职业和社会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律师制度和行业整体社会形象。包括律师从事执业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和律师制度对律师群体产生的社会影响。
1. 社会职业活动是指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中所反映出来的职业水平、职业素养、职业仪表等。
<一>职业水平是指律师在法学界的法律水平高低。在中国目前,法学教授、法学专家绝大多数都有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执业活动。其他专职律师凡是通过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律师资格或司法资格考试的(照顾的除外),也被人们公认为是最严格、难度最大、含金量最高的职业资格考试。看来律师的职业水平是勿庸置疑的了。
<二>职业素养是指律师在从事职业过程中反映出来的整体水平。包括法律知识水平、社会学知识水平、自然科学知识水平、证言文字水平等。
<三>职业仪表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衣着打扮、面部表情、言语声调等。
2、社会交往活动是指律师在从事职务以外的社会交往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言谈、举止、仪表和处事方法等。
言谈要文雅,不能粗鲁;举止和仪表要端庄,不能卑恭屈漆;处事要得当、冷静。
处事方法是指律师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不能混同一般人群,显得自己低级下流。但也不能脱离一般人群,不要把自己清高的没人理。在众多人面前要反映出与众不同的知识水平。特别是在社会性事件的处理方法上,要充分显示出律师与众不同的博学水平,要充分反映自己的组织能力和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的能力,要表现出自己临危不惧、应对自如的大将风度。让人们真正知道律师博学多才。
3、行业整体形象是指社会各行业人士对律师这一社会群体的整体评价。包括律师的知识水平、社会地位、社会价值、人们的赞同程度等。
律师不仅有丰厚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有渊博的社会知识,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
让人们知道,律师不但擅长打官司,更擅长企业管理和行政管理。能预测风险,能预防损失,避免损害的发生。
4、律师制度是指规范律师行为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律师行业规范, 例如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制度是律师文化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决定着律师文化的发展方向。一个国家律师制度的好坏,决定着律师业发展的速度,决定着律师业发展的方向。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制度的最充分体现,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冲突和借鉴
需要说明一下,本文所说的东方律师,仅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西方仅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包括香港。
1.律师的社会地位:在西方国家,律师是公认的上流社会之人,不但享有尊贵的社会地位而且是有钱的人。2005年12月28日的《法制日报》第11版,用了大半版的篇幅刊登了《盘点律师的收入和支出》一文,介绍北京的律师“八千多人创收50亿”,人均近60万元;“深圳3100名律师的总收入为10.6万元,人均收入接近35万元”;上海现有律师7000多名,收入24亿,人均收入34万元;同样有七千多律师的香港,年业务收入约在二百亿左右,人均收入近300万元。
从上述数据看律师是有钱人的阶层。但是,我们还应看到边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还在为生计而奔波。有很多老律师干脆放弃执业,又回到行政端财政铁饭碗。例如我们河南周口市,八十年代做律师的中老年律师,几乎没有人脱离行政去干专职律师,包括骨干律师及原来的律师事务所主任,都又回到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了。
2.从政治上看,英美法系国家,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大国的法官,都是从律师里面选拔的,没有一个例外。被公认为典型的法治国家的美国,其国会议员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过律师职业经历,美国总统有近半数有律师职业经历。例如林肯,罗斯福等.在西方国家无论是英国法系或者是大陆系,首先律师被称为职业法学家,其次被称为政治家。
在中国那就差异太大了,建国以来全国仅有六位律师是全国人大代表,相当于英美国家的国会议员。当总统、总理的一个也没有,当法官的也凤毛麟角。相反,有很多法官反而辞职去当律师。最起码说明律师职业还有一定的吸引力。在西方国家从律师到法官是职业的升华,是成功的标志。
令人百思不解的是,在中国一旦你去当律师,就几乎不可能当法官或政府官员了。因为中国的人事法律制度是不允许律师当政府公务员的。同样,中国的律师法也禁止律师在政府兼职做官员。所以,中国的律师想成为政治家那简直是白日做梦。西方的律师崇拜法律,信仰上帝;中国的律师没有偶像。西方国家的律师认为法律至高无尚,中国的律师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至高无上。
大家都在一个地球上,都是国家,也都用法律治国,都搞市场经济,也都是律师,为什么差别这么大呢?能否给中国的律师再取个新鲜名字,别也和外国一样叫律师了。
3、借鉴的情况:
<一>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在刑事诉讼领域开始少量模仿或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方式,由过去纠问式的诉讼企图往控辩式的刑事诉讼转变,甚至企图借鉴沉默权(在中国叫零口供定案),律师在场询问或者全程录像等西方的刑事诉讼模式。十多年来借鉴的结果怎么样呢?很不如愿。在一个口供为“证据之王”的国家里,企图利用这些洋玩意来达到西方国家的保护人权和避免刑讯逼供之目的,显然是不可能的。
<二>1963年以来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米兰达规则”也即是沉默权。没有律师在,不允许侦查员问口供,律师不在场的口供也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外,不予认定。相反,中国律师在侦查阶段很难见到犯罪嫌疑人。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提供的证人或证据和控方律师提供的证人或证据同等效力,不存在任何歧视。而在中国,辩方律师提供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一旦与侦查机关的证据相矛盾,马上公诉人就会“命令”侦查机关或自己亲自查辩方律师伪证。不抓起来也吓得你不敢进家。
这种律师制度或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我们虽然企图用借鉴的办法来改变,但是律师作为一个没有任何强制权或诉讼权利得不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情况下,严重影响了律师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可以说步借鉴是很失败的。
<三>2000年最高法院也曾经借鉴外国从律师里面招法官,公告发出后,《法制日报》的记者们在最高法院等了一天,没有律师报名,记者找了一位北京的律师问为什么不去报名当法官,这位女律师回答的很含糊,说了一句我们律师合作的很好。言外之意是不想再换单位了。
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我想不外乎以下原因引起的,一是招法官的门槛太高,只要一级律师,一级律师人太少;二是法官没有律师的工资高。一级律师的收入是法官工资收入的几百倍,对律师没吸引力;三是审判不独立,法官的领导太多,而律师几乎是没有领导的。当法官不顺领导的意图办事时,随时可以不让干,而当律师不存在这问题。
实际上是中国与外国的律师制度差异造成的,这一借鉴也当然是失败的。
<四>西方国家有律师每年一度评价法官的制度,中国没有。2003年中国也曾经在济南市历城区搞律师评价法官的试点工作,结果怎么样?不得而知。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也带来律师制度即律师文化的差异。有些不是可以通过借鉴能解决的。
例如,西方国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不把当人请律师的费用作为损失,判决由败诉方当事人赔偿的,可是在中国就是行不通。无形中不但严重妨碍律师业的发展。而且严重有损律师的社会地位。再也没有这么简单的民事损害赔偿的道理了。可是在中国的法院就是解决不了。
<六>再例如执行难,喊了近20年的执行难,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最高法院都插手解决这一问题,就差没有动用军队了,怎么样?当事人还是没要手里钱。当事人说了,我花了钱请律师,官司打赢了,又陪进去多少钱,花钱请律师买个判决书,请律师也不行。你说律师冤不冤?
大家听说过西方国家存在执行难吗?不存在。一是当事人法律意思强,主动履行了,不需要法院执行;二是当事人都有钱,好执行。中国则正好与此相反。反正抓起来15天还得把我放了,就是不给钱。
我作为律师在研究中国执行难的时候,不免也查找了一下外国执行方面的法律。
著名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对判决的执行仅有八条法律(共1507条),从第502条到第509条,占《法国民事诉讼法》篇幅的0.2%,不到中国执行法规的1%。
中国的当事人说了,某某律师你咋不叫钱给俺要回不来呀,不是白花钱请你了吗?当事人对律师的这种社会评价,叫你律师自己说怎么办?他也没说瞎话呀?
<七>社会上的假冒律师更是把律师的形象败坏得一文不值,“律师”简直是流氓、无赖、骗子。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有20多万人在以律师的名义办案,是律师的二倍还多,他们的学识水平根本没法和律师比,他们都自称“律师”,群众认为他们都是律师,还有很多主任律师。
西方国家,律师垄断了法庭上的辩论权。没有出庭律师资格不可能让出席法庭的。也不存在假冒律师的问题。
当然,东西方律师文化之间的冲突不仅这些,我仅仅是从社会现实中找出这便于人们认识的,有真实感的冲突,从中让人们悟出一个简单,但又不便说明的道理。还没有上升到理论的高度。中国借鉴西方律师文化的成功经验和律师制度也很多,例如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就是借鉴西方国家的,为法律职业一体化奠定了基础,前面也做了一些对比。这些借鉴,成功的也有,失败的也有。以失败为主。我相信,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物质文化的提高,特别是中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广泛,西方的有关律师文化中先进的,对中国有益的部分,迟早会成功的引进或借鉴过来。需要我们律师几代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 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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