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益诉讼律师
(一)公益诉讼律师宣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倡议全国律师同行:积极参加公益诉讼实践、推动公益诉讼发展,从我做起,讲究策略,强化正义感、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关心弱势群体,维护公共利益;我们希望,通过关注、援助和研究个案,促进司法改革和法律完善,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独特作用。宣言:
《公益诉讼苏州宣言》
在2005年10月16日结束的“公益诉讼、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国际研讨会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律师宣读了研讨会形成的《公益诉讼苏州宣言》,这是中国律师第一次在公益诉讼领域中推出的行动宣言。
以下为《宣言》的具体内容:《公益诉讼苏州宣言》
目前,我国公益诉讼蓬勃发展,已有诸多法律人关注和参与公益诉讼,公益案件、公益法律机构不断出现,并且影响越来越大。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表明,公益诉讼,连接了个案与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价值:
其一,为保障公民生存权、发展权提供具体制度安排,有助于推动我国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为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提供现实途径和司法保障;增强法律可适用性,完备诉讼制度,完善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宪法原则;解决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冲突,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矛盾,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其二,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现象开辟新的司法救济途径,有助于保护国家利益;为依法解决国外跨国公司、垄断公司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司法救济途径,有助于保护民族利益。
其三,为制度性冲突提供理性处理平台,在援引、审查、讨论、探索相关制度的过程中,由个案而制度,以法治的方式实现法治,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发展。
我们建议国家基于社会转型和法治进程需求,根据当前公益诉讼发展的需求适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我们倡议全国律师同行:积极参加公益诉讼实践、推动公益诉讼发展,从我做起,讲究策略,强化正义感、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关心弱势群体,维护公共利益;我们希望,通过关注、援助和研究个案,促进司法改革和法律完善,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独特作用。(二)中国法治的别样风景
《法治蓝皮书》:
人物篇---他们影响2007
据《正义网》等消息,2008年1月10日,由中国检察日报社发起,正义网、《方圆法治》杂志、《法治中国》百家城市电视台专栏联盟、《法治新闻传播》杂志、《法学院》专刊等媒体联合编制、 新浪网独家支持的2007年法治截面史,正式向公众发布——法治影响生活·2007中国法治蓝皮书。《法治影响生活·2007中国法治蓝皮书》当中包含了人物篇、法律篇、民主篇等12个篇章。《公益律师群》作为人物篇之十。公益律师群:中国法治的别样风景
他们,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点评:正是他们,用自己的法律技能、胆识、良知和执着维护着我们这个社会大家庭的公平正义,修正和补充着制度与体制的缺陷。 人物介绍
在中国法治图景中,有着这样一群特殊的身影:他们或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或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而四处奔走;或为春运火车票涨价状告铁道部;或为业主维权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斗争;或为伤残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在公众眼中,他们是一群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律师。
公益诉讼在中国初露端倪,最早可追溯至1996年1月,福建市民邱建东状告邮电局多收他0.6元钱,索赔金额为1.2元。11年间,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公益诉讼的队伍之中。目前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其中律师更是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007年,有这样两起典型案例再次凸显了公益律师的厚重。一个案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事件,6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将原来的1050元固定保费改为上下浮动30%。而推动这一变革的最直接动力来自于两个律师。他们分别是:刘家辉律师和孙勇律师。
另一个案例是“牙防组被撤”事件,成立20年、其间从事长达15年“认证”工作的全国牙防组,于2007年4月30日被卫生部决定撤销。卫生部决定全额收缴牙防组收取的“认证”收入,责成有关单位尽快彻底清理牙防组的遗留问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已存在20年的牙防组之所以彻底消失,其间有一个人的作用不得不提,那就是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 人物影响
1861年,德国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发表了其不朽的名作《为权利而斗争》。他认为法律的生命是斗争,作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公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他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更是一个公民为国家尽的义务。
但是,“为权利而斗争”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于是许多人在权利受到伤害时选择了“保持沉默”;不过,另一些人在自身权利和公共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挺身而出,去承担为“为权利而斗争”的神圣义务。公益律师就属于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
虽然公益律师在中国刚刚出土萌芽,还面临着种种困难,但是这支新的律师队伍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其未来发展趋势也正受到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 各方观点
“在转型期内,公益律师发挥了其他群体无法替代的作用。公益律师是一个相对独立于体制外的群体,相对而言,他们的表现更勇敢。”
——2007年7月9日《中国经济周刊》 我们有理由进而期待,借由行业协会的倡导,公益律师的手可以“伸”得再长一些,不仅是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而且在环境、消费乃至近年来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领域发挥作用,进而推动公益诉讼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成熟运作,使得社会向更公平合理、更昌明和谐的方向发展。
——2006年7月2日《杭州日报》
(三)律师与中国公益诉讼十一年
这是《中国经济周刊》2007年7月9日的一组文章《中国公益诉讼十一年》,包括记者许浩的报道《与〈公益律师〉面对面》、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金荣的文章《公益律师的光环与现实》、《中国经济州周刊》记者许浩、实习生侯振华整理的资料《公益律师大事记》、《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许浩采访、实习记者牛文静整理的《〈公益诉讼〉问卷》。 组合文章:
中国公益诉讼十一年
《中国经济周刊》 新浪网 2007年7月9日
■报道:
与“公益律师”面对面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许浩
1861年,德国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发表了其不朽的名作《为权利而奋斗》。他认为法律的生命是奋斗,作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公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他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更是一个公民为国家尽的义务。
但是,“为权利而奋斗”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于是许多人在权利受到伤害时选择了“保持沉默”;不过,另一些人在自身权利和公共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挺身而出,去承担为“为权利而奋斗”的神圣义务。
在如今的中国,就有着这样一群特殊的律师,他们或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或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而四处奔走;或为北京动物园搬迁之事亲力调查;或为春运火车票涨价状告铁道部;或为业主维权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斗争;或为了伤残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
在公众眼中,他们是一群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律师。
媒体称他们为—公益律师。
有专家认为,虽然公益律师在中国刚刚出土萌芽,还面临着种种困难。但是这支新的律师队伍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其未来发展趋势正受到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
公益律师“发力”
近一段时间以来,围绕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和牙防组被撤展开的争论,让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成为公众关注的新热点。
两位律师与交强险浮动制
自5月中旬开始,有关“交强险涉嫌400亿元暴利”的说法,经媒体报道后,包括人民日报、央视在内的各大媒体和社会各界都纷纷给予高度关注。保监会也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并于6月28日, 会同公安部正式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将原来的1050元固定保费,改为上下浮动30%。
交强险的这一重大变革,从原办法最初被质疑,到新办法出台,仅用了三四个月的时间。而推动这一变革的最直接动力应该说来自两个人,严格来说是两个律师。
他们分别是:向保监会提出“交强险保费听证申请”的刘家辉律师和认为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每年获取数百亿元的暴利,违背交强制险“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的孙勇律师。
“我关注交强险问题,纯属偶然,要不是那场交通事,我可能不会发现其中隐藏的秘密。”6月28日下午,刘家辉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
2006年11月,刘家辉驾车出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两个人到了保险公司定损修车。保险公司定损员看了交通事故处理单后告知刘家辉,按照交强险条款规定,作为无责方的她还要先行赔付对方400元, 然后再由对方为她修车。
这使得从事法律工作的刘家辉赶到很荒谬。出于职业敏感,她开始关注相关条例。经过深入的研究后,她认为交强险存在“三宗罪”: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费率构成、厘定程序及决策过程不透明,使保费过高,保障过低;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加重投保人负担。随后,刘家辉决定就这些问题向保监会申请听证。
在经过向二十多位专家请教和讨论之后,3月20日,刘家辉开始在网上征集全国车主的意见,希望在得到车主授权后向保监会提出“交强险保费听证申请”。此举,引起了媒体与车主的广泛关注。
4月27日,在得到来自11个省、市、自治区156名车主的委托后,刘家辉向保监会递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听证申请书》,请求召开听证会,并要求保监会将交强险的费率结构及理赔数据公布于众。
刘家辉向保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在同城的另一端,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也对保监会提出意见。
4月6日,孙勇向保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并于4月17日向保监会提供了8份证据,证明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的暴利。
孙勇认为,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48亿,按保守数字1亿计算,只要投保率达到80%,每年交强险的保费收入就能达到800亿元。而根据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统计,赔付额最高每年也只有177亿元左右。余下的620多亿元,扣除税金、管理费、手续费(合计不会超过200亿元)后,还会有400多亿元的结余。
随后,保监会以其申请复议所针对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之后,4月27日,孙勇将保监会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撤销保监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随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5月14日,孙勇致函给公安部,请求公安部举行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孙勇的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这表明,对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应该由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和保监会联合发文发布。 但是,保监会于2006年6月份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是保监会单方发布的,并不是与卫生部、农业部及公安部联合发文发布的。孙勇希望公安部能介入此事。
面对来自舆论的质疑,保监会也打破沉默。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于4月23日表示,7月1日会对外公布经营情况,如有大幅调整将召开听证会。
5月22日,保监会召开有关交强险的新闻座谈会,否认了交强险“400亿元暴利”说,并表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法的补充规定,金融、银行、保险产品的价格费率不在需要听证的范围之内,因而交强险没有经过价格听证并不违法。
律师李刚与牙防组被撤
正在交强险的问题前途未卜之际,另一件公益诉讼案件,在历经近2年之后,终于尘埃落定。
成立20年、其间从事长达15年“认证”工作的全国牙防组,于4月30日被卫生部宣布决定撤销。同时,卫生部表示,要把全国牙防组的经济问题一查到底。
6月11日,卫生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对牙防组1997年到2006年间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卫生部认定,牙防组主要存在三方面违规问题:首先,违规收取“认证”收入208.5万元;其次,违规领取补贴;第三,财务管理存在未经批准开设账户、对外贷款、奖金补贴和劳务费发放名目繁多等问题。
卫生部表示,根据审计结果,决定全额收缴牙防组收取的“认证”收入,鉴于牙防组已经撤销,卫生部将责成有关单位尽快彻底清理牙防组的遗留问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已存在20年的牙防组之所以彻底消失,其间有一个人不得不提—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
2005年,一篇题为“牙膏认证过程扑朔迷离,全国牙防组只有两个人”的新闻,引起了李刚的关注。他开始对此展开调查。调查结果让他大吃一惊:在全国认证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下属的认证机构目录中,并没有全国牙防组。也就是说,“全国牙防组根本就没有认证资格”。
于是,李刚开始了其公益诉讼行动:
2005年9月26日,李刚以全国牙防组对乐天口香糖的认证有欺诈消费者之嫌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卫生部、乐天公司和物美卖场,但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卫生部作为行政机构不能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未受理此案;
2005年9月28日,李刚将起诉对象改为全国牙防组后,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
2005年11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为由,驳回相关内容,余案移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6年8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刚的起诉,但在驳回李刚起诉仅仅一个月之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又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对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2006年11月14日,两部委共同叫停全国牙防组开展的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但当时并没有取消该组织;
2007年4月30日,卫生部宣布撤消全国牙防组。
中国公益诉讼11年
其实,交强险和牙防组两起公益诉讼只是国内公益诉讼案件的冰山一角。
公益律师:一个新的律师群体
国内的这轮公益诉讼行动最早可追溯至1996年1月,福建市民邱建东状告邮电局多收他0.6元钱,索赔金额为1.2元。业内人士评价说,这标志着公益诉讼在中国初露端倪。
从1996年到2007年,11年间,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公益诉讼的队伍之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黄金荣曾经撰文指出,目前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而在这场法律运动中律师更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2001年,石家庄律师乔占祥因不满春节期间火车票价上浮而向铁道部发难;2003年,杭州律师金奎喜为保护西湖周边原有生态环境而以市民身份状告杭州市规划局;2003年,北京大学许志永等三位博士一纸立法建议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
除此之外,还有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的李方平律师;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奔走多年的郭健梅律师;为了北京动物园搬迁之事,亲力调查的陈跃琴律师;为春运火车票涨价状告铁道部,引发听证的乔占祥律师;为了业主维权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斗争得秦兵律师;为了伤残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的周立太律师;为了未成年权益保护奋斗多年的佟丽华律师……
法学家江平教授说:“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
公益律师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崭新律师群体,越来越多的公众也对其寄以深深的期待。但与此同时,这又是一个面目模糊的群体,这个群体还面临着重重困难。
“目前,对于究竟什么是公益律师和公益诉讼,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现在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公益律师是在1996年‘一块二’官司之后出现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卉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中国公益律师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从1996年—2002和2003年至今。其分界线是以2003年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为标志的。
“在2003年以前,公益诉讼案件处于萌芽阶段,理论不成熟,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是律师自发的。但是,在2003年以后,随着理论体系的成熟,也逐渐形成了一些相对稳定的群体来运作公益诉讼案件。”徐卉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徐卉认为,在制度上也有一个配合,即2003年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以前法律援助是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的。但《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法律援助成为了政府的责任,这也使人们意识到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的不同。
公益诉讼主要集中于四个领域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黄金荣认为,目前公益诉讼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环境保护及教育权利。
“之所以集中在这些领域,是因为这些领域问题比较多,容易提起诉讼,法院也比较容易受理,媒体也愿意报道。”黄金荣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对公益律师一词,目前应做广义理解为宜。在我国目前律师职业群体尚未得到充分发育,对律师团体尚无严格分类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凡是以律师身份致力于上述活动的人,均可以被称为公益律师。比如,在美国,公益律师只能打公益官司,不能接其他案子。如果按照最严格的定义,就没有公益诉讼了,也没有公益律师了。”黄金荣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我觉得最重要的不是纠缠一些概念的问题,我希望把它界定的更宽泛一些,毕竟中国的公益诉讼刚刚开始。”黄金荣说。
“中国的公益律师是否形成,是否存在,都还有很多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卉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徐卉认为,目前国内出现比较典型的公益诉讼组织有;以郭建梅为首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佟丽华为首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等。
“应该说,现在国内已经出现公益律师组织化,NGO化的端倪,但是还在成长过程当中,还没有达到规模化。像李刚是完全个人的,郭建梅和佟丽华虽然是以组织形式出现,但也是非常个体的。 国内的公益诉讼还远远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效应。”徐卉分析说。
“不要把公益律师塑造成英雄”
“现在的公益诉讼就像明星曝隐私一样,只是一个吸引眼球的方式,但是没有把它当作解决问题的一个途径。”徐卉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作为公益诉讼的实践者,李刚也有同感。“现在还不能说已经存在一个公益诉讼律师群体。大量此类诉讼案件都是律师在进行商业律师业务的同时在进行的,具有分散性、偶然性的特征。公益诉讼业务没有成为律师的主要业务,也没有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或NGO来从事这方面的业务。”李刚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认为,律师是一个把社会所有冲突都希望纳入法律解决之中的职业。而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来说,为推动法治建设,律师特别是公益律师无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北京邮电大学法学博士许志永认为,在转型期内,公益律师发挥了其他群体无法替代的作用。他认为,公益律师是一个相对独立于体制外的群体,因而相对于人大代表和法学家而言,他们表现更勇敢。
中国律师观察中心主任赵国君认为,一方面律师是很多“公益性法治运动”的策划者、推动者、执行者。另一方面,公益律师的出现拓展了律师执业领域,律师由过去的单一的商业性逐利转换成了目前带有公共关怀性的公益领域。
有分析人士认为,虽然媒体给了公益律师很多溢美之词,但公益律师要正确处理和媒体的关系。
“公益律师是从实践出发,借助媒体等力量,对社会施加一些影响。媒体也喜欢把公益诉讼塑造成英雄。我认为媒体可以宣传公益诉讼,但是不应对个人做过多的宣传。公益诉讼是各项工作中的普通一件。宣传公益诉讼组织是应该的,但不要把个人塑造成英雄。当英雄很辛苦,同时塑造出来的英雄是很容易破灭的。我们这个时代应该是理性的。”黄金荣说。
■文章:
公益律师的光环与现实
黄金荣 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经济周刊》 ( 2007-07-09 第二十六期 )
近些年来,随着公益诉讼的不断涌现,公益律师这一群体也逐渐落入了公众的视野。在公众眼里,这个群体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揭露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普遍存在的各种歧视行为、乱收费行为、逃避税收行为、政府失职行为,并且试图通过对相关法律程序的运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法制的完善。由于这些法律行动带有鲜明的公益性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社会的声音,因此公益诉讼以及作为发起者主体的公益律师日益受到公众的瞩目乃至媒体的追捧。
在目前这个经济快速发展而利益却日益分化时代,各种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处于强势的垄断组织、公司、企业漠视公民个体权利和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政府失职失责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而各种传统的法律和政治途径却又经常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公众迫切需要寻找表达自己声音的新的渠道,也迫切希望有人敢于站出来采取切实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应运而生。公益诉讼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直面社会问题、表达受到政府忽视的公众声音,并通过坚持不懈地利用法律本身达到既张扬法治的价值又实现理性社会变革的目的。
公益诉讼在性质上主要是一种法律行动,因此参与者主要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研究人员和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这些人,我们可以笼统地称之为“公益律师”。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公益律师的涌现既说明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渴望法治,并试图通过利用法律的行动来维护法律的价值,也说明人们不再把法律程序仅仅当作是维护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工具,而试图把它改造成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和推动社会变革的强有力手段。在公众和媒体的大力声援下,目前的公益诉讼得到了蓬勃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加入到发起公益诉讼的行列,它所具有的鲜明的公益性、广泛的参与性以及日益增强的相互呼应性越来越表明它正逐渐演变为一场自觉的法律运动和权利运动。尽管目前的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取得的效果还相当有限,但这并没有妨碍公众对它的支持,因为在公众的眼里,公益诉讼这种挑战行动本身就具有远远超越个案价值的社会意义,公益律师们所展现的坚持为法律和权利而斗争的精神更是成为展现社会理性力量的有力象征。
然而,无论公众赋予了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怎样的道德光环,都无法改变某些冷冰冰的社会现实。目前的大部分公益诉讼都很难在法律上获得胜诉,即便部分获得良好结果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舆论宣传的功劳;还有大量的公益案件从一开始就被法院拒之门外,最终无声无息、无疾而终。可以说,对于很大一部分公益诉讼案件而言,其发起本身或诉讼的过程都只能证明目前法制的苍白、政府的失灵和法院的脆弱。从目前公益诉讼的类型上看,目前的公益诉讼最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公民权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还局限于环境权、平等权和教育权这几类政治敏感度相对不太高的领域,而涉及政治权利的公益诉讼则仍然难觅踪迹,这说明公益诉讼的法律空间和政治空间仍然相当有限。此外,公益诉讼这类法律上并不有效的法律行动被媒体和公众热捧本身也反映了目前通过政治参与途径维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渠道不畅的现实。
对于公益律师而言,其发起公益诉讼的行为本身也经常会充满悖论或令人困惑。作为法治价值的维护者,他们一方面主张要坚持理性的精神,坚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另一方面却对现实法制系统的有效性充满怀疑,以至于经常不得不通过诉诸媒体这种法律之外的手段寻求合理的结果;更为不幸的是,经验几乎总是证明,对于公益诉讼而言,可以指望的总是媒体的力量而不是法院的审判。作为法律职业者,公益律师们一方面坚持要在尊重现有的政治秩序下寻求通过法律的理性纠纷机制,但另一面却又不得不经常面临被过分政治化的危险,因为在有些人看来,公益律师总是无事生非的麻烦制造者。作为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公益律师们愿意为此而牺牲自己的时间和金钱发起各种类型的实验性公益诉讼,但其结果却不得不承受法院的如下指责:提起明知不能通过法院或现有法律解决问题的诉讼,既浪费了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削弱了法院的法律权威。
任何事情都是具有两面性。目前的法治环境既给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带来了困难或困惑,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的迅速发展;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的局限性也与其独特价值同时存在。在我们这个充满生机却又问题丛生的时代,人们对于实现社会变革的途径充满了不确定性感,然而公益律师们已经通过自己的行动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始终坚持一种理性的精神,无论对于现实多么不满,都始终坚持在尊重现有政治和法律秩序下逐步解决问题;始终坚持一种实践的态度,面对不合理的法制现实决不只是无病呻吟,而必须采取切实的行动;始终坚持一种革新的精神,坚持通过运用现有的法律寻求法制的完善、权利的扩展和社会的变革。公益律师们这种坚持通过法治实现社会正义,通过个案逐步推进社会变革的精神应是我们这个时代非常可贵的东西。
■资料:
公益律师大事记
《中国经济州周刊》记者许浩 实习生侯振华整理
“一块二”官司
1996年1月,时任福建省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的丘建东,以公用电话亭未执行原邮电部夜间长话收费半价规定而起诉龙岩市街头公用电话亭及市邮电局,要求加倍索赔,案值1.2元,全国一片哗然。然而,迫于种种压力,此案以丘建东庭上意外撤诉告终,而丘建东也因此成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
“孙志刚案”
2003年春夏之交,湖北籍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的收容所里惨死,之后,许志永与另外两位法学博士俞江、滕彪一起,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2003年5月14日,许志永把一份违宪审查的建议书寄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6月下旬,他们看到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实施21年之后被废止的消息。许志永说:“真正推动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是公众的积极参与,我们所起到的作用,只是在一个恰当的时机,提出了‘违宪审查’这样一个概念。”
春运涨价案
2001年4月,律师乔占祥以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未组织听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铁道部告上法庭, 并将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列为第三人。该案一审、二审均败诉。2002年以后,铁路价格变动都进行了听证。
机场建设费案
2004年9月3日,丘建东以机场建设费收费违法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厦航返还建设费5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场建设费的征收主体是政府,而厦航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代为收费,应属于合理收费。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高速公路收费案
2005年3月,律师胡凤滨以只走了300米就收10元收费不合理为由状告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返还其10元钱并从此停止不合理收费的行为。该案一审败诉。2005年10月,胡凤滨又将北京市发改委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发改委履行法定职责,对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违规收费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一审也败诉。
省级地域歧视案
2005年4月15日,河南律师李东照、任诚宇状告深圳龙岗公安分局在辖区内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字样的横幅侵犯了其名誉权,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5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歉意。2006年2月初,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 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电动自行车上路案
2005年8月3日,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请求对〈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该建议书认为,《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及33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于2005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允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这个通告改变了北京市原来试图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政策。
同城特快专递收费案
2006年4月13日,丘建东把福建省上杭县邮政局告上法院,诉称按照福建省邮政局规定,省内同城特快专递收费为10元,因此,上杭县邮政局对同城特快专递收费20元的标准有误,要求退还其10元费用。由于上杭县邮政局随即向上一级邮政局报批10元收费请求获得批复同意,丘建东遂撤诉。此为政府奖励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第一案。
■调查问卷:
《中国经济周刊》的“公益诉讼”问卷
(本问卷根据对陈岳琴、郭建梅、黄金荣、李方平、李刚、刘家辉、乔占祥、秦兵、孙勇、许志永等有过公益诉讼实践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采访形成。采访:《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许浩 整理:实习记者牛文静) 1、你就某事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因是什么?想从中得到什么?
答案一:作为律师,要视实现社会稀缺资源—公平、正义为己任,需要有人身体力行的去做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大多数人的事情,而提起公益诉讼就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推进社会民主和祖国法治的进程。(5人选)
答案二:我所做的是律师事务所分派的工作,我只是其中一个志愿者。(1人选)
答案三:就我本人而言,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因,主要是我深切地看到公共利益遭受了严重侵害,而这其中包括有我自己的利益被侵害,我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很多都是基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私人利益。(4人选)
2、公益诉讼有无商业目的?
答案一:没有明确的商业目的。并且要尽量避免任何会让人怀疑有商业目的的行为。(8人选)
答案二:有,商业目的是推动公益诉讼的最佳方式,只有这种方式才有越来越多的人主动参加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才具有可持续性。(1人选)
答案三:没有任何的商业目的,我们是专职的公益律师,我们是中国第一代公益律师。(1人选)
3、你所做的公益诉讼有无得到过资助?如果有,是谁提供的?
答案一:无。(5人选)
答案二:有,主要是国内企业进行资助。(2人选)
答案三:我所做的只是律师事务所分派的工作,律师事务所接受国内外的自愿捐助,或者通过合作项目获得一些资金,但不接受任何商业案件,也拒绝接受当事人的任何报酬。(1人选)
答案四:没有得到过资助,不过我们曾经以律师费或律师办案工作费用的形式向当事人筹资。(1人选)
答案五:我们的资金主要来自NGO性质的基金会。(1人选)
4、你认为自己从公益诉讼中得到了什么?
答案一:诉讼的经验技巧、社会的认同和赞誉、自我价值实现感,重新认识自己和社会。(9人选)
答案二:累垮了身体。(1人选)
5、你打公益诉讼案的感受如何?
答案一: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精心设计、认真准备和审时度势,还需要百折不饶的精神。(3人选)
答案二:太艰难了。(2人选)
答案三:艰难但很有意义。(3人选)
答案四:自己付出一点时间和精力,如果能产生巨大的社会福利,如果对国家的法制建设能有所推动,这件事情就是有意义的事情,我很开心做这样的事情。(1人选)
答案五:有挑战性,但法院的态度经常令人难过,外人的无端猜忌也经常让人不自在。(1人选)
6、你在公益诉讼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你认为该如何解决这些困难?
答案一:案件不被法院受理。应该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等途径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难的问题。(5人选)
答案二:案件的推动,人员的组织和搭便车问题。必须建立多人会议议事规则,通过例会制度进行多人合作。(2人选)
答案三:最大的困难是司法不够独立,常常受到权力因素的影响。(2人选)
答案四:我的困难主要有一下几个:第一个是资金的问题;第二个是公益律师的资源问题。中国目前的很多公益律师太商业化,成为商人的附庸,为商人服务;第三个是我国的法制体系还不完善;第四个是公益律师的激励机制问题。(1人选)
7、公益诉讼对你以后的商业案件产生了什么影响?
答案一:对商业案件没有促进,误导了业务发展方向。(2人选)
答案二:对我的影响太大了,目前几乎停止了其他业务,今后也不会有促进。(1人选)
答案三:对商业案件影响很大,不过负面影响并不多,即使有,也只会更加坚定我维护弱势群体的立场,使我更加坚定不移的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而奋战不息。(5人选)
答案四:我不是律师,不从事普通商业案件。(2人选)
8、你的同事和亲人朋友如何看待你提起公益诉讼?
答案一:同事和亲友都表示认同。(9人选)
答案二:亲人和朋友只是把它当成我工作的一部分,无所谓支持不支持。(1人选)
9、因为公益诉讼,你在法律圈内的人缘会不会变差?会不会和法院、政府部门及相关行业关系变差?
答案一:会的,当很多案子办不下来时,我们就不得不动用媒体、上级部门以及领导人的批条等等。(1人选)
答案二:没有。相反,很多法律界人士和法院、政府部门的人士都很赞赏、支持我的公益行动。(8人选)
答案三:有反馈,整体情况不得而知。(1人选)
10、你以后还会参加公益诉讼吗?
答案一:会,随时准备着。(7人选)
答案二:会的。只要有合适的项目,我都会做的。(2人选)
答案三:误入歧途,别无选择。(1人选)
(四)坚持公益诉讼继续引领中国法治进步
最近几年,在中国法治舞台上,律师提起或代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引领法治进步和文明的风向标。提起公益诉讼是律师权利觉醒的标志,也是律师社会责任心的体现,更是律师积极投身法治建设的象征。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从公益诉讼做起,则国家有望、民族有望、法治有望、律师有望,律师同行们,将公益诉讼进行到底! 文章:
律师应将公益诉讼进行到底
刘辉(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国青年律师网2007年12月24日
律师作为职业法律人,是法律之师,是法庭辩士,进行公益诉讼有着天然的优势。
公益诉讼,在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是一个新话题,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
“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
公益诉讼制度让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有权起诉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为,起诉人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益诉讼与一般的诉讼不同:(一)一般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二)一般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人来承担的,即由原被告双方或者第三人来承担,但公益诉讼的原告却不承担诉讼的结果;(三)一般的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而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
公益诉讼也不同于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新的重要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可以说,公众权益涵盖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三大诉讼领域,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也是维护个体利益。如果一个诉讼是出于维护公益的的目的而提起的,既实现了公共利益,同时也满足了个体的愿望,这样的诉讼也应该属于公益诉讼范畴,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
近几年来,各种公益诉讼案件已经闯进人们的视线,自从1996年“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丘建东状告电信部门开始,到河南青年葛锐诉郑州火车站公共厕所乱收费案,到乔占祥律师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案,到胡凤滨律师诉首都高速公路不合理收费案,到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诉北京公交卡押金违法案,到上海市民邓维捷诉银行跨行查询收费案,到程海律师户口迁移案,到刘辉律师诉北京移动“话音套餐费”欺诈案和手机漫游费案等,无时无刻不在呼唤和开启着公益诉讼之门。
具有公益性,是公益诉讼的最大特色。
最近几年,在中国法治舞台上,律师提起或代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引领法治进步和文明的风向标。
笔者认为,提起公益诉讼是律师权利觉醒的标志,也是律师社会责任心的体现,更是律师积极投身法治建设的象征。笔者在《让律师信用替代律师评选》一文中,曾建议将律师每年承办的公益诉讼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作为考核律师信用的一个具体指标,充分表明了笔者对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视。
虽然律师提起或代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但是公益诉讼案件的败诉率却有增无减,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公益诉讼自身的缺陷有关:
(一)法律法规对公益诉讼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导致公益诉讼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导致提起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没有合法“名份”;
(二)司法部门对公益诉讼的恐惧和歧视,认为公益诉讼是“吃饱撑着,没事找事”、“炒作”,使公益诉讼相当被动和难堪;
(三)公益诉讼由于大多是公民向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抗衡,是“鸡蛋碰石头”的游戏,而且,由于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使得法院碍于强势和惯性思维,难以做出公正的判决,导致公益诉讼的败诉率居高不下,使得提起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信心大减;
(四)从事公益诉讼没有任何报酬和补助,完全是“赔本买卖”,不仅“劳民”,而且“伤财”,不尽费脑,而且伤神,还要顶着巨大的压力和风险;
(五)媒体对于公益诉讼的消极态度,导致很难及时、全面、客观的报导,总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躲着”、“捂着”、“藏着”,使得公益诉讼进退维谷,成了一场“无声的战争”。
......
公益诉讼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监督和完善着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是利国利民利己的大事。作为律师,不仅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还要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仅要维护和监督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还要关注和支持公益诉讼。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从公益诉讼做起,则国家有望、民族有望、法治有望、律师有望,律师同行们,将公益诉讼进行到底!
(本文作者:刘辉律师,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青年律师网首席律师,现为融资网、中国法律信息网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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