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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济刑事辩护律师业务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有能力胜任所有刑事辩护业务,具体而言,长济刑事辩护律师业务范围如下: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 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2、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 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 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4、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条件:
(1)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5、 代理申诉和控告。
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被害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被害人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1、 刑事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 刑事辩护律师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刑事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 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刑事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刑事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7、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 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2、 刑事辩护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刑事辩护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时,如发现缺少检察机关依法必须移送的材料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检察机关补充移送;
3、 刑事辩护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 在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 刑事辩护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 一审判决后,刑事辩护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刑事辩护律师可会见刑事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 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刑事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2、 二审刑事辩护律师可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同一审);
3、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力争改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被害人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2、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
3、 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4、 代理律师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5、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依法指导、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
6、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
7、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或者十五日内(单独对民事部分作出判决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担任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相对于公诉案件而言,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对于上述自诉案件,长济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均可担任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七、代理死刑复核
当您的亲人不幸被判处极刑时,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您代理死刑复核,力争刀下留人,挽救被告人的生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二○○七年三月九日)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全面审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的情况,包括一、二审阶段控方的指控意见和辩方的辩护意见,以及死刑复核代理律师的书面意见。另外,据官方权威统计,死刑复核不核准率有25%,即四分之一的死刑案件不予核准执行死刑。因此,死刑复核阶段刑事律师介入有法律依据,且意义重大,辩护效果显著。
八、代理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对于被错判、误判、冤判、重判的当事人,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接受其本人或其亲人的委托,代理向终审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终审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检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在裁定再审后,在审理期间作为辩护人,为被错判、误判、冤判、重判的当事人力争改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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