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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指南〗第三部分 国际注册一、国际组织与国际公约
二、我国商标在国外的注册
三、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
一、国际组织与国际公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一个政府间的组织,于1970年4月在瑞士日内瓦成立。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下专门机构之一。 WIPO的前身是1893年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其宗旨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保证各有关国际条约同盟的行政合作。WIPO的具体活动有:鼓励各国签订新的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立法;收集和传播情报;进行有关研究并发表研究成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技术援助;办理国际注册或从事成员国之间的其他行政合作事宜。我国是于1980年6月3日正式成为WIPO成员国的。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19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 《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很广泛,不仅仅包括发明创造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还包括实用新型、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主要包括三大原则:(1)
国民待遇原则。即公约的某一成员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与目已本国相等同的工业产权保护。(2) 优先权原则。 即公约的某一成员国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申请工业产权保护后,又在6-12个月内向另一成员国申请保护,将在第一国提出的申请日期视为向第二国提出的申请日期。(3)共同规则原则。即包括制定个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并要求成员国根据共同规则来立法。《巴黎公约》对所有的国家开放,是一种开放性的多边国际公约,无限期有效。1984年11月4日,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议案,同年12月19日我国要求加入《巴黎公约》的申请书获得批准,从1985年3月19日起我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1891年4月14日订于马德里。1900年在布鲁塞尔、1911年在华盛顿、1925年在海牙、1934年在伦敦、1957年在尼斯、1967年和1979年在斯德哥尔摩七次修订和修改
。中国于1989年7月14日交存加入书,《协定》于1989年10月4日对中国生效。
《协定》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而缔结的一项专门协定。其目的是为消除巴黎公约对商标国际注册所规定的繁琐程序。《协定》规定,缔约国国民(包括在缔约国设有住处或营业所者),在其所属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后,可通过其所属国商标主管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以取得在《协定》缔约国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保护。国际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应立即注册、公布并通知申请人选定的缔约国。有关缔约国在收到通知后应在一年内向国际局提出不同意接受并说明理由
,否则,该商标即被视为在该国生效。如果某一商标在原始注册国废除,则在其他缔约国也同时失效。
《协定》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利于简化商标注册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申请人不必向每个选定的缔约国申请注册和交纳申请费,而只需通过一次国际申请便可在被选定的缔约国同时获准注册。但是,按照《协定》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之前,必须先在本国注册。但长济律师要提请您注意的是:因在本国申请商标注册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如果等到本国批准注册后再申请国际注册,则该商标可能在其他缔约国被别人抢先注册。
二、我国商标在国外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地域性特征表明商标注册保护具有地域范围限制,即在某一国家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获得商标权,只在该国受法律保护,不延伸至其他国家。
(一)我国商标在国外注册的意义 1、防止他人抢先注册。
世界各国商标法内容虽不尽相同,但都规定对注册商标所有权进行法律保护。长济律师在业务实践中体会到,中国许多企业过去对商标专用权意义认识不足,缺乏商标专用权保护意识。忽视商标注册的结果,是使中国一些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树立起来的名牌商标和传统商标被外商抢先注册或者假冒,轻易占有。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出口商品先后有数百起在国外因商标被抢先注册而失去国际市场的事例,如上海"英雄牌"金笔被日本商人抢先在日本注册;在德国,"王致和"、"洽洽"、"老干妈"、"白家"等商标被一家德籍华人开办的食品代理公司抢注;
"红塔山"、"阿诗玛"、"云烟"、"红梅"等香烟商标被菲律宾商人抢注;"丰收"桂花陈酒在法国被抢注;"三角牌"、"金鸡牌"商标在智利被抢注。因此,商标在国外注册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
2、防止仿冒注册。
出口商品因未及时在国外申办商标注册而被仿冒的事屡有发生,而出口商品商标在销售国获准注册以后,销售国法律是禁止仿冒的,且产生商标争议时可提起诉讼,得到该国法律保护。
3、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
商标注册是为了取得商品销售国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了,其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了,从而可以防止侵犯中国企业在销售国的合法权益,也就争得了市场。
4、为创名牌打下基础。
我国商标在国外获得有效注册后,就能长期稳定占领国际市场,扩大销售量,保持良好信誉,成为名牌商标,进而成为驰名商标。
(二)我国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途径 中国国内商标使用人要使自己的商标在国外获得保护,长济律师认为可以通过两条途径进行:一是逐一国家注册,即申请人直接向需要获得保护的相应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机关申请商标注册。二是进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注册),并向需要获得保护的相应国家申请领土延伸。此外还有欧共体商标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注册。
1、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即申请人直接向需要获得保护的相应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机关申请商标注册。由于各国商标法规定不尽相同,商标申请、审查、注册程序有异,时间长短不一,代理办法及费用差别很大。
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商标使用人想要在某外国国家或者地区(包括所有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获得商标保护,都可以通过逐一国家注册的途径办理商标注册。
2、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1)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概念。
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根据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协定”)或根据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或"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办理逐一国际商标注册手续较多、费用较高、时间较长,商标注册之后,当注册人需要办理续展、转让、许可、名称地址变更等有关事宜,还需要再次委托代理人逐一各项办理。由于以上的不便之处,以及出于促进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需要,《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应运而生,为商标在成员国内部获得一致保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就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此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上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截止到2005年1月1日,协定成员国共有56个成员国,其中欧洲为阿尔巴尼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 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士,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赛浦路斯;亚洲为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不丹,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越南,伊朗;非洲为阿尔及利亚,埃及,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摩洛哥,莫桑比克,塞拉利昂,苏丹,斯威士兰,纳米比亚;北美洲为古巴。
截止到2005年1月1日,议定书缔约方共有60个成员国,其中欧洲为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英国,南斯拉夫,赛浦路斯;亚洲为亚美尼亚,不丹,中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格鲁吉亚,日本,蒙古,韩国,新加坡,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伊朗;非洲为肯尼亚,莱索托,摩洛哥,莫桑比克,塞拉利昂,斯威士兰,赞比亚;北美洲为古巴,安提瓜和巴布达,美利坚合众国;大洋洲为澳大利亚。
纯议定书缔约方(成员国)为: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冰岛,立陶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赞比亚,韩国,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欧盟。
(2)“协定”和“议定书”的不同。
a、国家基础注册不同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或是经初步审定后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如果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时,该商标可以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被原属国商标局受理但未经初步审定的注册申请。
b、工作语言不同。 "协定"所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书"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或"英语"。
c、缴费不同。如果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该申请只要按照马德里协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如果该商标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 该申请除需缴纳马德里协定规定的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
d、审查期限。"协定"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为十二个月,而"议定书"成员国的审查期限可以是十二个月,也可以是十八个月。
e、国家基础注册与商标国际注册的关系不同。在"协定"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国内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 那么无论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该国际注册同时被撤销。在纯"议定书"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国内的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注销,商标所有人可以该商标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指定的"议定书"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可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转换为在该国家的国家注册。
(3)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好处。
a、省钱: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人只需缴纳统一规费;根据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除统一规费外,再缴纳一项各国的单独规费。所以无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 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和翻译费等。
b、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quot;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规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c、省事:申请可直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4)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的要求。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5)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的要求。
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经被我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被我国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
(6)国家基础注册或注册申请与国际注册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或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和/或服务范围。
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用于不同商标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申请书上。
(7)关于领土延伸。
领土延伸就是指国际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向"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所提出的有关保护的专门申请,领土延伸是相对于原属国而言的。商标国际注册只有进行领土延伸,才可能在指定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内得到保护。
领土延伸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一项国际注册新申请时由申请人提出,也就是在填写申请表时,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一种是在进行了国际注册以后,注册人又希望得到另外一些成员国的保护,这时注册人可再次向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此种情况称为后期指定)。无论通过哪种领土延伸得到的保护,它的效力都与在该国直接办理商标申请的效力完全一样。
(8)优先权请求。
优先权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国家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适用优先权。
(9)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
国际局收到由成员国国家主管机关发来的国际注册申请之后,如手续齐备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将此注册刊登在名为《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发注册证,(至此一般需3至4个月的时间),然后再向申请中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发出要求领土延伸申请的通知。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证,又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有关国家都给予了保护。能否得到保护,还要看继后的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之中,有关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的结果。
(10)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程序
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将各项文件寄送或直接递交商标局,也可通过代理机构来办理。直接申请的文件包括:填写好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1份,并加盖章戳;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要求优先权的,该优先权证明1份;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1份;商标图样2份,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其尺寸不大于80
x80mm,不小于20x20mm。如商标为彩色的,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组合。商标或其某一部份为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 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若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补正。补正在15日内完成的,商标局继续进行上述程序。
申请人收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如数缴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的如数的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若两个月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便会将此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注:国际局如在商标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之内由到商标局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如国际局在两个月之后收到该申请,国际局则将国际局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作为收文日期和国际注册日期)。
国际局收到符合规定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注册该商标,并将此注册刊登在《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于3至4个月的时间内给商标国际注册人发注册证,然后再向申请中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发出要求领土延伸的通知。
被申请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将在继后的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中,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国际局。
(11)商标国际注册后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协定”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如下有关事项:
就所有或部份商标/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务上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撤销国际注册;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删减商品/服务以及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等。
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新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3、 共同体商标注册(以下简称共同体注册)。
(1)共同体注册的双重保护原则。申请人可以向位于西班牙阿里根特市的内部市场协调局( OHIM )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可在共同体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需再向每个国家分别申请。 共同体成员共有十五个:奥地利,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
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共同体注册是双重保护原则,共同体商标不取代国家商标,国家商标与国际商标一样继续存在。这一原则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例子来理解:①如果一个申请人向共同体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共同体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②共同体商标申请在共同体内部公告期间,共同体国家的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国家在先的权利人在知道的情况下容忍在后的共同体商标连续使用五年,则就丧失了提出无效或反对使用的权利,两个商标共存,在同一地域内将会有两个不同的商标权人。
(2)共同体注册对申请语言没有限制,可使用任一共同体成员国的语言。但申请人在申请的同时须在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指定一种语言,作为他人异议、撤销或无效的语言。
(3)注册的程序:a、任何希望在共同体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直接向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商标注册。但是,非欧洲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委托欧洲国家的代理人提交共同体商标申请; b、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申请后,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c、受理后,该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三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d、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这些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e、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为异议期。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补救措施:
如果商标申请被内部市场协调局裁定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共同体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4、非洲知识产权成员国注册(以下简称非知注册)。
(1)非知注册的概括介绍。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喀麦隆共和国的雅温得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商标经核准后在所有成员国受法律保护。非洲知识产权成员国有
16 个: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均系原法国殖民地, 因此非知注册指定使用的语言为法语。非知组织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完全受非知组织的约束,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
(2)注册的程序:a、如果申请人不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其商标申请必须向非知组织提出,并可授权一名当地居民代理。 b、申请受理后,注册官根据
有关部门规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c、申请若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即被核准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应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补救措施:审查官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期间,如果要驳回申请,必须在听取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答辩之后方能决定,所以申请人可以利用此答辩机会。如果有人在异议期内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可以作出答辩,供审查官听取。如果申请人对异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商标国际注册与商标国外注册的具体内容及相互区别 1、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是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任何申请人,在其所属国办理了某一商标注册后,将该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fo)的国际局提出申请,要求在有关缔约国注册,国际局将此通知有关缔约国达一年之后,该商标就被视为这些缔约国的注册商标,从而得到这些缔约国法律的保护。中国企业或个人均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在《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是该国国民或设有总部的法人,或在该缔约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才能够享受协定的利益,才有权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而申请人要通过缔约国主管机构申请国际注册,必须在该国先行注册。
《巴黎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待遇"原则,为外国商标的申请注册及保护等提供了基本条件。在商标注册及保护方面,"国民待遇" 原规定每-个缔约国必须把它给予本国公民的商标保护同等地给予其他缔约国公民。非缔约国和国民,如果在缔约国国内有住所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也可以享有同缔约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得到同样的保护。
"优先权"原则规定缔约国国民首次向一个缔约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六个月),向所有其他缔约国申请商标保护,享有优先权,后面的申请日期应视为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相同,在上述期限内,其他提出同样商标申请的人,在所有缔约国都不能主张申请在先。享受"优先权待遇"的条件是,(1)第二次申请必须是在第一次申请后的六个月内,(2)申请人向其提出申请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3)申请日期是指一国商标主管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而不是申请人递交申请的日期,(4)申请人必须提交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否则受理国的商标主管部门不给予优先权。
2、商标国外注册。
商标国外注册(Foreign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是某一国内企业或个人向外国(地区)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国外注册有两条渠道,对于《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企业或个人到该协定缔约国进行商标注册,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到非《马德里协定》缔约国进行商标注册,如到日本、美国等国注册,一般采用"逐一国家注册"的方式(即某国企业或个人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逐一办理商标注册)。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中国自1990年5月18日起实行对"逐一国家注册"商标的登记管理制度(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 按马德里协定办法进行,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
(1)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先到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到国外申请注册和商标,必须是申请人自己的商标。
(2)到国外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准注册或被驳回,或已注册商标发生下列变化的,企业也应到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a、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的,应登记变更前后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日期; b、商标转让的,应登记转让人名义和地址、受让人名义和地址、转让的商品及转让日期;c、商标专用权失效的,应登记失效商标所有人名义和地址,失效原因,商品以及失效日期。
(3)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办理商标登记的情况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于次年1月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4)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在注册国被他人侵权假冒的,注册人应及时将侵权假冒的情况,通过当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5)各企业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即可自行通过代理人或其他方式到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四)我国商标在国外注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1、研究和了解注册国家商标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特点,要求在出口商品销售的国家和地区都应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就得不到那个国家和地区的保护,而各国的商标法和基本要求不同,因此,长济律师提请您注意:要使商标顺利获得注册,有必要研究和了解注册国家商标法及应注意的问题,做好商标国外注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1)了解注册国家的商标法。
应了解什么样的人能作为申请人。由于各国对外国人的待遇不同,因此必须先弄清楚这个问题。主要了解注册国是否和中国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如果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则按国民待遇原则双方都可以在对方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如果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则需了解该国是否适用国民待遇,即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都可以去申请;还是按对等原则,那就是申请人的国家允许对方去申请商标注册,对方也允许申请人的国家国民申请注册。
(2)了解注册国对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待遇。
申请人应当了解该国与我国是否签订商标互惠协议,两国间是否实行对等原则,或了解该国与我国是否同是某一国际商标条约的共同缔约国。
(3)了解注册国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则。世界各国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则不尽相同,有的采用申请在先原则,许多欧洲国家和我国都采用这种原则;有的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则采用两者结合的原则, 美国、英国及英联邦的许多国家都采用这种原则。
(4)了解申请注册国有关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以及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要求。比如,商品分类是采用国际分类法还是本国的分类法。
(5)了解申请注册国办理注册的费用情况。
(6)了解注册国哪些标识不能注册为商标。虽然各国商标法对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识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宗教、风俗习惯等种种原因,在商标使用上均有各自特殊的规定, 因此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很好地了解这些情况,以避免申请注册不被批准,或者被批准后也使商品销售不出去,造成贸易上的极大损失。
2、对商标注册进行申请前的查询
凡是要在某个国家申请注册商标,在申请前应该查询一下自己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注册的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避免申请后不能获得批准。
当然,这种查询也并非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如果认为自己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民族特色,不大可能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当然也可以不进行查询。
3、聘请代理人
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最好聘请可靠而又有能力的商标代理人代理商标申请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这不仅是因为各国商标法都有这种规定,而且也因为代理人熟悉本国的商标法律,在申请过程中及以后维护商标权利中,能为申请人出主意,克服申请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
(五)我国商标到国外注册的申请程序 1、一般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和图样;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另可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说明。
委托书。在国外申办商标注册事宜一般都是由注册国指定的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因此,我国商标申请人必须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商标注册,必须提供委托书。对委托书有统一格式要求的,应按统一格式填写。委托书需要公证认证的,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本国注册证件。申请注册需要提供本国注册证件的,应当提供;如需提供原件而又有困难的,可由国商标局出具证明;如需公证的应办理公证手续。
国籍证明书。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提交证明申请人国籍的文件,国籍证明需要公证认证的,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商品单。对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应列商品清单,并要符合注册国商品分类的要求。
商标图样。要送交25份黑白图样;图样有颜色要求的,要在申请书上注明,并按要求提供图样颜色。
商标印板。这是供注册国接受申请后印制商标公告用的,申请注册时就应备齐。
2、申请注册与核准注册。
(1)申请人资格。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首先在我国商标注册或者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我国设有真实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在我国有住所;拥有我国国籍。
(2)选择申请方式。申请方式有直接制和代理制两种。直接制: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此种方式,申请人填写申请书。 代理制:申请人若不便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申请。
凡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通过代理组织办理的,由代理组织向商标局递交各种申请。
台湾同胞或国侨民申请商标国标注册的,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商标局办理。
(3)填写申请书。申请人决定了申请方式后,必须按要求填写申请书,而且要一式3份。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委托代理应写明代理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在我国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的申请日期与编号,注册或初审日期和编号;商标黑白复制件1份;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或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复制件1份;商标使用的商品,并用准确的语言表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指定保护的国家(可以是马德里联盟的一个或多个国家,但不能包括中国);注册费金额、付款方式、日期和付款人等。
(4)申请附件。应附的申请附件包括:我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初步审定证明1份;通过代理组织代理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1份;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无住所的中国侨民, 需提供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1份;付款证明1份。
(5)申请的几项具体要求:一是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家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人名义一致;二是申请书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家注册和初步审定的商品范围;三是申请必须使用英文或者法文书式; 四是申请表格一律用打字机填写。
(6)按规定缴纳注册费和手续费。我国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缴纳基本注册费,若需要时还要缴纳附加注册费、补充注册费或其他规定的规费。 向国际局缴纳注册费应以瑞士法郎或收费标准等值的美元或港币付款,外加手续费。通过中国银行转帐、汇款等方式交商标局,也可直接交商标局转交国际局。
手续费是在上列费用之外,由国家商标局收取的费用,申请人应在缴纳注册费和规费的同时,向商标局缴纳。
(7)注册。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申请以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填写正确,即予注册;手续不齐备者,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 商标局应自接到国际通知的二十天内,通知申请人齐备手续。申请人应在限期内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注册,即由国际局公告,并发给注册证。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的注册证之日起二十天内,以挂号信寄交申请人或代理组织。
(六)涉外商标申请须知 1、涉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自然人(马德里国际注册除外)。
2、申请涉外商标注册,请委托国家商标局批准的涉外商标事务所代办有关申请事宜。
3、申请人确定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保护商品及注册国家。
4、涉外申请方法有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欧共体国家注册申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申请和逐一国申请等。
5、每一商标申请需填写《申请至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委托函内容主要含申请人名称(中英文)、地址(中英文)、商标图样、商品名称及国内外使用情况等。
6、申请人需出具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商标国内注册证复印件(若已注册)、该商标国内申请材料(若在申请中)、商标图样30份,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7、涉外注册申请过程中需签署有关外方委托书或其他文件的,请由申请人本人或其他负责人亲笔签字,并注明签字人职务及姓名的汉语拼音。文件需公证或认证的可委托事务所代办。
8、申请办理涉外变更、续展、转让、许可、异议、争议和侵权诉讼等事项的,对照有关规定要求办理。
9、 外方申请人需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项的,应当委托涉外商标事务所代理。填写委托书、申请书,并提供商标图样。
附:商标注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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