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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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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营造一种健康的律师文化
·律师文化应有什么内涵?
·对律师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漫谈律师发展与律师文化
·我对律师文化的认识
·“律师文化”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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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的个人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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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我国律师文化的现状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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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文化的基本内核——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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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观和责任感的重塑——论律师文化建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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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律师文化的渊源——中华讼师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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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建设 系列文章

律师执业行为的个人文化建设

李峥 李富强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http://www.china-lawyering.com/luntan7/post/432.asp

  文化是什么?律师文化是什么?众说纷纭。《现代汉语词典》对文化的解释有三:一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二是老古学用语,指同一种文化的特征,如仰韶文化、龙山文化;三是指运用文字的能力及一般知识,如学习文化。在实践中,人们对文化的认识各有己见,有的认为“一切与自然相对的东西都是文化”,有的认为“人在精神领域创造的一切东西都是文化”,有的认为“文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式或生活样式”;老百姓认为:没上过学,没有知识的人“没有文化”,律师有知识也有文化。如此看来,文化确有广义、狭义,大、小,雅、俗之分。文化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犹如白糖融出水,影响一个社会的整体发展方向。
  “律师有知识也有文化”,笔者从老百姓夸律师联想到律师执业行为的个人文化,本文仅从律师执业行为的个人文化的风险,评价,防范谈谈个人的建议。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从一言一行树立良好的个人文化。

一、律师执业行为的个人文化风险表现
  律师算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职业,表面上看很光彩,其实天天都是与极端的人接触,与社会的阴暗面接触。相对来说,律师比法官更能接触到人们内心深处最阴暗的甚至是见不得阳光的部分,而职业又要求律师必须为这些阴晦的人们去辩论与辩护。法庭上基于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本来的事实是有差异的,有的不一定是客观事实,律师就要生活在这不是事实的事实,不是现实的现实中。因此,对律师执业行为的个人文化随时带来风险,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民事方面的风险。律师在民事法律服务方面,在从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的行为,导致损害相关人的利益。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使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权利或机会。超越代理权限等。例如,某律师代理其朋友董某的债务纠纷案,为一般代理。开庭审理后进行调解,双方均同意调解,法官提出某律师是一般代理,不能参与调解。某律师因其代理朋友,未与被代理人商量,随即将一般代理改为特别授权参与调解。对方欠董某货款6万元,提出当庭付5万元结清,某律师同意,此案调解结案。事后,董某不同意某律师的调解意见,让某律师赔偿1万元损失,某律师不同意,董某持某律师填写董某划押的一般代理委托书,将某律师诉至法院,法院以某律师超越代理权限,判决其赔偿董某损失1万元。
  律师在从事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过程中,特别是现代企业在经营管理决策、公司上市、引进项目资金、对外投资决策时,大量需要律师的工作结论和专业判断的法律意见,律师的工作成为企业决策的前提和重要依据。因此,如果律师的工作过程及工作结论存在错误,就可能导致委托人要求律师赔偿损失的后果。例如,某律师为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应甲公司的委托要求“参与谈判、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随后,某律师给甲公司出具了一份投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称:经对乙公司调查了解,乙公司诚实信用、经营良好、实力雄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等。甲公司根据法律意见书,对乙公司进行了投资,结果被骗。经公安机关调查,乙公司已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近二年,某律师并没有参与乙公司的诈骗活动。因某律师对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失查,甲公司要求某律师承担赔偿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某律师赔偿甲公司20%的损失。
  第二、刑事方面的风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方面,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尽管律师界反映强烈,要求取消该条对律师不公平的法律,但在没有取消之前,它仍然对律师执业存在较大风险。尽管该条第二款还有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的规定,但是,仍然时有律师因伪证罪被判刑。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会因程序不合法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涉嫌伪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包庇罪,特别是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的的施行中,而使律师执业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例如:某律师为一贪污案的被告人辩护,在律师会见后,被告人反供,称受贿是48000元,不是50000元,目的是想再低一个档次量刑。而某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又没有制作让被告人签字画押的会见被告人笔录,更不会有被告人签字的证据来证明律师的清白。就此,公安机关对律师以帮助伪证罪对其刑事拘留18天,后取保候审。
  从律师执业行文的风险中,可以看出个别律师的个人文化。有人说:没上过学,没有知识的人“没文化”;也有人说:有知识也不一定有文化。律师应该想想这些言语是对是错,自己该怎样树立律师个人文化?又该怎样发现、防范律师执业行为的个人文化的风险。
二、律师执业行为的个人文化风险评价
  在实践中,如律师为了揽到案源,打赢官司,各显神通,使出各种手段,甚至违法违纪。人们不会忘记,数年前发生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腐败案,数十名律师涉案,教训深刻。再如律师从收案、调查取证、出庭、结案,都是一个人“一包到底”;律师的业务也几乎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业务的各个领域,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等等。律师的这些执业行为,能充分体现律师个人文化,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为了防范风险,有必要对律师执业行为的个人文化的风险评价。
  第一、律师个人执业水平的局限性。律师工作,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逻辑推理后作出判断和结论。因此,除客观事实外,律师个人的法律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判断能力,成为影响律师执业风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例如:某律师把特别授权理解为“包括代替当事人画押按手印”。对方当事人得知手印是律师按的,把某律师以违法办案告到律师协会。在律师惩戒委员会几个主任给某律师谈话时,某律师还坚持说:“特别授权就是包括代替当事人按手印。”人们知道,手指纹是专有的,能代替吗?如果律师这样理解法律,能会没有风险吗?
  经济不断发展,律师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知识的充实和更新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因而就可能导致对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的认识和判断产生偏差,假如不懂装懂,草率行事,就有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或其他不良后果。
  第二、律师个人的道德水平。有人说道德没有标准,笔者不这样认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给律师规定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主要是: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等。而实事求是又是做人的原则。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对惩戒委员会主任说:“法院没有通知我和当事人开庭,后来就缺席判决了。我的当事人不愿意就告承办法官,因承办法官和我关系好,他就找到我,叫我给法院补了送达回证。就这样,法官没事了,当事人就告我,说我没通知他,误了开庭,缺席判决给他造成了损失。实际我是替法官背黑锅。”人们夸律师为人精,而就是作为人精的律师,抛开事实和法律,去替法官背黑锅。
  某些律师的职业道德低下,出于各种原因,故意隐瞒事实,曲解法律,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利益,导致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第三、当事人因素。通常情况下,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利益和当事人利益是一致的,双方并无利害冲突,但这并不排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客户由于种种原因,为了自身利益,未能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会使律师对事实的了解产生偏差。比如,对某个关键问题的陈述前后不一,导致律师工作中的判断错误,事后又将责任推给律师。
  例如,谢某因债务纠纷,委托某律师代理其打官司,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约定官司胜诉后按判决标的10%支付代理费。谢某的诉讼标的是80万元,法院判决保护60万元(另20万元以没有证据不予支持),官司胜诉。当某律师要求谢某支付代理费时,谢某说某律师弄丢了他20万元的证据,提出让某律师赔偿他20万元的经济损失。某律师说根本就没有见过20万元的证据,更没有收谢某20万元的证据,当时是谢某为了在中级法院立案才增加诉讼标的20万元的。谢某到律协、纪检、告某律师,后谢某与某律师和解,谢某不支付律师代理费,也不再告某律师。某律师付出了劳务,赔了前期费用,又被告,他深有体会地说:“风险代理有风险,工作不认真也有风险,当时我收他的证据,给他写个收条也不会说不清了。”
  第四、错误的社会现象。从传统观念来说,某些人从心理上对律师的认识是错误的,这是一种错误现象。一方面某些机构和执法者将自己和执法行为与律师的执业行为对立起来,对律师抱有歧视和偏见。在错误思想的驱使下,对律师采取极端措施。例如有人说:“律师是替坏人说话”、“律师就是为了钱”,有的当事人责骂、欧打、围攻律师,典型的萨达姆的三名辩护律师遇害,等等社会现象,加大了律师执业风险。
  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职责和任务也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和认识。一些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未能得到保护时,极易仇视律师,甚至直接侵犯律师的权益。战场没有常胜将军,官司有胜有败,这是客观规律。例如:马某的官司败后,在大街骂自己的代理律师“官司就是你打败的,你就是没水平、没文化……..”她根本不讲事实和法律,直接仇视律师,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个人文化,体现在自己如何对待他人、对待自己、对待自己所处的自然环境。因个别律师在待人接物时的粗俗表现,被当事人斥之为“有知识没文化”这应该是对律师执业行为的个人文化的风险评价。因此,律师个人文化建设应从律师个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做起。
三、律师执业行为的个人文化风险防范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只有这样,律师才能防范执业风险,才能树立良好的个人文化。
  第一、加强“两结合”管理。健全两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司法行政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办事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形成工作决策的会商机制,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提供服务。律师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只要根据行业的服务标准办理案件,并且勤勉尽责,就可以减少和避免律师执业中产生的过错和失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也应加强执业律师的个人文化教养自我保护教育和防范律师执业风险教育。并将此列为律师执业培训的内容之一,以促进律师事业更加健康地发展。
  第二、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一个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控制和降低执业风险作为强化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和原动力,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加以体现。其一,律师事务所在每一个案件受理之前应当对案件受理后,可能产生的律师执业风险大小和防范措施作出一个基本的评估与判断。其二,在受理疑难案件后,要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分析讨论。因为越是疑难案件,律师的执业风险可能性就越大。其三,在案件办结后,经办律师对所办案件作书面的总结,律师事务所应通过建立档案管理的制度,来评价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确定律师是否承担责任。
  第三、律师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律师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律师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例如,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一定要两个人去,避免携带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人员一同会见。不为犯罪嫌疑人私下带钱带物等。有些律师,不管办什么案件,总爱一个人行动,风险太大。而作为强势群体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在办案时都还是二个人以上;作为弱势群体的律师一人办案的风险可想而知。
  律师是当事人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代理人,而不是传声筒或单纯的代言人;是提供法律服务,而不是玩弄法律;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办案而不是看人看钱办案;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帮当事人挑词架讼。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又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满足其非法要求。这些执业行为,应该是律师执业行为的个人文化的风险防范。
  第四、要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工作是由律师凭借自身的执业能力完成的。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律师执业水平低。因此,执业律师要谦虚谨慎,遇有不懂或是不甚明了的专业问题,要向行家请教,不要不懂装懂。再说,随着事物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的修订,新法律也在不断的颁布,不学习是不行的,律师只有不断学习和积极参加培训,才能提高执业水平和个人文化。
  律师事务所要完善律师执业保险制度。通过投保律师执业保险,一方面,可以充分维护客户和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能增加律师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律师的执业风险是律师必须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因此,广大律师要严格依法执业,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提高执业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以进一步提高律师个人文化。
  以上洋洋洒洒数千言,律师个人文化是什么?文化?它是一个人迎面走来,他的举手投足,他的衣着打扮,他的一言一笑,他的整体气质......文化其实体现在一个人如何对待他人,对待自己,对待自己所处的自然环境;文化是品位、道德、智能积累的总和;文化是代代积累沉淀的习惯和信念;文化是日子怎么过的实践。等等。这些,也是我对律师执业行为的个人文化的理解。我觉得,给律师执业行为的个人文化下一个定义并不重要。但是如果有一天,人们能从各色人等聚集的公众场所,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中看到,我们的律师是那样的与众不同,那就是我们的律师文化真正成型之时,这才是最重要的。

李峥、李富强  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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