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涉及文学、艺术、科技、工商领域的智力成果及相关权利。
知识产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著作权;邻接权;发明专利权;发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反不正当竞争权;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世界贸易组织(WTO)文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即商业秘密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知识产权人在创造、使用或转让其作品、专利、商标等智力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律师介入知识产权的取得、管理、应用与保护活动,对于权利主体沿着合法、公正、有序的规则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发挥着他人不可替代的作用。
知识产权业务最能反映律师业务的高、新、专、广、深、难等特点,而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知识产权业务领域成果突出:拥有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授权指定的从事知识产权技术法律鉴定机构--九州世初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专家律师;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很多具有典型意义,如《中国首例教材署名权案》被《法制日报》以“法人作品,自然人没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署名权”为题整版予以报道,后入选《知识产权名案代理》,《中央电视台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更是被大量媒体跟踪报道,并入选《非同寻常的庭辩--名案代理词与辩护词精选》,其他如《广告词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经典案例,或曾被媒体广泛报道,产生很大社会影响和新闻效应,或具有典型意义能引发思考和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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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世界贸易组织(WTO)文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还包括:
9) 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指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
10)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随着全球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均是各国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成果权的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