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文化的内涵及发展路径
作者:马明利 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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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律师文化 内涵 社会职业群体
论文摘要: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职业群体,其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文化,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文章就律师文化的构成及发展路径进行了分析探讨。
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已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在这段时期,经律师界的共同努力,律师业获得了一定的积累,有了长足的发展。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律师业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整体提高的重要阶段。对律师文化的研究和探索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随着人类社会由经济型社会向文化型社会的过渡,文化已成为一个社会和一个民族的灵魂,一个社会职业群体的发展,也同样需要文化的支撑。中国的律师群体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实践、积淀、过滤、扬弃和升华,已逐渐走向成熟,律师文化也逐渐从社会文化的枝节中成长为一个独特的新枝。
一、律师文化概念辨析
文化、法律文化、律师文化是处于三个不同位阶层面、内涵呈递进关系的关联概念,对律师文化的分析离不开对文化、法律文化含义的界定。文化,无论是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的视野考察,都是一个争议极大的多义语汇。不同的研究者从各自的标准出发,给文化以不同的定义,赋予其不同的内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于文化的定义。大致说来,通过对学者们各种文化概念的分析,可归纳出以下三种不同的文化观:
(1)广义的文化观。《现代汉语词典》对文化的解释有三方面意思:一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二是考古学用语,指同一种文化的特征,如仰韶文化、龙山文化;三是指运用文字的能力及一般知识,如学习文化。文化通常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在这个意义上,文化与“文明”同义。
(2)狭义的文化观,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在这个意义上,文化是指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即“精神文明”。
(3)最狭义的文化观,指人们对自然、社会的各种观念形态的总和,它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上的反映。
与此相对比,作为下位概念的法律文化显然也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文化是指作为人类文明的法律现象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文化则指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有关法律的精神财富的总和,主要包括制度法律文化与观念法律文化两部分内容。最狭义的法律文化则是指人们有关法律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心态的总和,即前述狭义法律文化中的观念法律文化。
律师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下位概念,是法律文化的法律组成部分。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职业群体,其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自已特有的文化,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即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和法律文化一样,包括律师制度文化、律师行为文化及律师观念法律文化。律师文化是为广大律师普遍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可以说,中国律师文化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它兼容古今中外的文化底蕴与营养。律师文化之所以成为一种文化,需要律师这一群体的大多数成员普遍体现出某些共性,体现出某些共同的精神品格、共同的信仰、价值追求、行为规范、道德标准和职业素养。要形成律师文化,需律师这个群体成员之间经长期的实践、思索和渗透,共同形成一定的行为规范,认同一些基本的原则、观念和道德标准,使之融入到律师个人的言行当中,成为一种自觉的习惯,并以一种良好的社会群体形象出现,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学术研究成果和文艺成果,成为社会文化的一种并易于与其他社会文化区别,为社会其他阶层和群体接受和赞许。简略地说,律师文化的内涵集中体现在律师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两个方面,它具体应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律师的理念、律师制度、律师的职业规范和律师的修养。
二、律师文化的内涵
1.律师的理念是律师文化的基础与核心。律师的理念是律师文化的基础和核心,是律师必须具备的精神品格,它决定着律师的伦理准则和努力方向。法律至上和当事人中心是两个基本理念:前者要求律师必须崇尚法律、尊重法律、依循法律、捍卫法律;后者要求律师必须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发生利益冲突时以当事人利益为优先选择。在这两个基本理念之下,还有律师独立于当事人的理念,探求真相的理念,捍卫权利的理念,平衡选择的理念,以及公平竞争的理念等等。
“若将法律化成人们的日常准则和心灵信仰……法律便不只是冰冷的外在规则,而且必然内化为人们心灵的价值期待和外在的行为操守。”这是法治社会的最高境界,现在为时尚早,但律师应当以实现这一点为目标,并首先具备法律至上的信仰。“法律信仰是构建法治社会最重要的思想和心理基础,它是指法治社会成员将法律作为其信念、以法律规则作为行动准则并接受法律后果的心理状态。”不把法律当一回事的人,一旦当了执业律师,将会亵渎神圣的法律。《律师法》规定,报考律师资格和司法资格考试的人,不得有故意犯罪记录,执业律师一旦犯故意罪,必须清除出律师队伍。法律的这些规定是保证不具备法律信仰的人不能当律师,丧失了法律信仰的律师将被清除出局。对律师而言,不能只有法律意识,必须将之上升为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是一个很泛的概念,用法律信仰来表述更能体现律师的社会属性。在现阶段,相对于警官、检察官和法官而言,律师更易于奉行法律至上的信仰。
有同行认为法律至上和以当事人为中心是律师的两个基本职业原则,是律师文化的基础和核心。笔者认为,以当事人为中心是针对律师是受托人的身份而言,但其前提是基于当事人所托的事项合法,最终目的是实现其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对当事人的非法目的和非法利益,律师不应助其实现。因此,依笔者之见,精确的提法应当是“以当事人合法利益为中心”。基于此,“以当事人合法利益为中心”宜列入法律信仰的范畴,“以当事人合法利益为中心”是法律信仰在具体法律事务或个案中的表现。
让法律赋予的权利得以依法自由行使和实现是法治社会的法治核心,是法律信仰的最终归宿。律师作为法律之师,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帮助社会的个体依法自由行使和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在具体法律事务工作中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帮助、引导当事人实现和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包括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中的权利,也包括程序的和实体的权利。
如何行使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以及律师如何帮助、引导当事人行使和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以法律为器的律师是否具备良好的精神品格的体现。有的律师常常知其不可为而为,知其可为而不为,这就是因为缺乏法律信仰。夯实了法律信仰这一基础,这些问题就好解决。比如,在起草合同的时候,要一并兼顾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对等;在自己的当事人败诉的判决生效后,要劝说自己的当事人尊重判决、履行义务,而不应向当事人提供逃避义务的方法。
2.律师制度是律师文化的载体。律师制度是指规范律师行为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总称,律师制度是规范律师从业的法律制度体系,属于广义的制度范畴。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首先包括律师制度,具体是规定律师资格和执业纪律、执业道德,律师业务范围及权利义务,律师法律责任以及律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其次包括与律师制度相配套的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制度;再次是指以观念形态存在的制度,包括人权保障、司法独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等法律意识和精神。律师制度作为律师文化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决定着律师文化的发展方向。一个国家律师制度的好坏,决定着律师业发展的速度,决定着律师业发展的方向。同时,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程度的高低。
律师制度是律师文化的凝固化和现实化,同时律师制度也是律师文化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现实保证。一般来说,某种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人们对于相应的观念的肯定和认可,从而这个观念才在特定的社会和文化中获得主导性地位并发挥其作用。有一定的律师文化观念才会有相应的律师制度。律师行为准则需要一系列律师制度的建立及对律师制度的实施来加以保证,而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则是构成律师行为文化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成为律师行为文化的载体。即通过律师制度建立的状况就能够看出律师文化的风貌和发展状况。我国现行律师制度体系中,从《律师法》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若干规定》,以及各种诉讼审判制度等,这些法律和制度中都是这个时期律师文化的外显。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这就需要我们把律师制度建设放在首位,通过构建制度体系来发展律师文化、规范律师行为,从而满足国家的需要、时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
3.律师的职业规范是律师文化的外在表现。律师的职业规范是在理念之下形成的具体的行为准则,具有伦理和行业的约束力。比如,正当开展业务,不夸大宣传、不贬损同行;保守当事人秘密,不将当事人的信息(包括违法犯罪人的信息等)告知第三人;对法律诚信,包括不向法庭说假话,暗示或怂恿当事人说假话,不故意出示假证误导法庭。尊重事实,忠于法律。讲求诚实信用,律师应当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尽职敬业,接受客户委托后认真履行职务,不因工作疏忽而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向对方当事人谋取利益,更不能出卖自己当事人利益,不威胁、勒索自己的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廉洁,不采取行贿、不正当利益等方式影响司法人员;规范执业,按行业规则开展业务与管理,规范收费,不私自收费、不乱收费;等等。律师职业规范是律师执业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律师文化在法律实践中的外在表现,同时也是律师赢得社会承认和信任的必要保障。律师职业规范直接关系到律师工作的成败及整个律师队伍的形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律师职业中的具体体现。
4.律师的职业修养是律师文化的柔性内涵。一个优秀律师不仅要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 ,而且要有突出的职业能力和个人魅力。律师要有广博的知识面,良好的人文素养,思维敏
锐、逻辑清晰、表达准确、谈吐优雅,尊重司法人员、尊重对手。在法律实践中始终做到坚持真理,坚持原则,具有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心,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同时还需要具备过硬的心理素质,充满自信,敢于向困难挑战,百折不挠,用高超的智慧与才能解决难题。这些修养既来自律师职业之需要,更来自于对古老的中华文化的传承。
三、建设发展律师文化的路径
有什么样的价值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律师文化的精神内涵和行为内涵的关系也是如此,两者相互促进、互为表里。先进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律师文化会指导律师更好地进行法律服务,反过来律师执业行为也会影响律师文化的完善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律师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与民主与法治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培育健康发达的律师业对于建立完善的国家司法体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使律师文化的行为内涵充分实现,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律师制度体系。制度不等同于文化,但两者有一定联系,律师文化会指导人们去制定合乎其精神实质的制度,用这些制度去约束指导律师的执业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制度体现一定时期的律师文化。因此,完善健全律师执业制度和规范,也是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践行律师文化行为内涵的必要手段。从《律师法》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若干规定》等,这些法律和制度中都是这个时期的律师文化的外显。2006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为期一年的整顿活动,也是把制度建设放在首位,其实质是通过构建制度体系来发展律师文化、规范律师行为,努力把律师队伍建设成为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队伍。
2.营造律师文化氛围。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社会的认同和评价至关重要。所以我们提倡律师多一些哲人气质,少一点商人习气,做学者型的律师,创学习型律师事务所,让腹有诗书气自华的内在品质充分显露,以提升律师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度。提倡通过改善办公环境,设计所徽、所标、印制宣传画册、创办所刊来展示律师风采。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律师文化都会有差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文化需要用自己的智慧和才华去建设和发展,每一个律师、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都是律师文化的创造者,都有可以去营造既有时代特征,又有鲜明个性的文化氛围,使律师文化内涵丰富多彩。
3.树立律师荣辱观念。我国目前一些地方不健康的司法环境已经影响到律师文化的健康发展,反映在律师的执业行为上也非常明显。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难以真正独立,行政干预现象严重,司法不公,法律监督不力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这样的环境中,律师往往会感到进退两难,无所适从。很多有正义感的律师在茫然和困惑时,会重新审视自己心中的律师文化理念,甚至会出现对自己心中正确的理念纠正归偏现象,从而导致有些律师为识“时务”,违心地按另类规则办事:拉关系、搞假证、引诱当事人或自己给法官行贿等。这种情况也导致司法界丑闻时有发生,这些律师文化建设中极不和谐的音符值得我们深思。每一位律师,都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端正从业思想,努力提高抵制腐败现象侵蚀的自觉性;积极倡导高尚、廉洁的道德风尚,做到廉洁自律;培养自己坚持真理,维护正义的信心和勇气;恪守职业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忠实地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总之,律师是律师文化建设的生力军,我们必须牢记自己的使命,严格依照法律和自己的职业操守办事,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以维护律师业健康发展为荣,以损害律师形象、破坏司法公正为耻,为律师文化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谢晖.象牙塔上放哨.法律出版社,2003
2.[美]爱德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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