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部门:企业规定“同事不许结婚”违法
中国青年报 20051029
“单位同事不允许结婚,已经结婚的必须有一人要辞职”,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新港开发区内一家电子企业出台此项内部规定,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该厂年轻员工本来就多,有些人谈了好几年恋爱,正筹备婚事,单位突然出台这样的规定,让他们陷入痛苦抉择。
今天,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一些企业的员工。就职于一家知名通讯公司的郭宇华(化名)一点也不惊讶:“这很普遍,很多单位都有类似的规定。”郭宇华说,当初应聘时,招聘人员并没有跟他讲公司有这样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不久,人力资源部就找他谈了一次,明确告诉他:“公司不允许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公司只能留一个。”公司提出的理由很简单:“夫妻员工不便管理,容易影响工作效率。”郭宇华和同事都认为这种解释很牵强,是强制干涉员工私生活的行为。“但是,大家只能选择遵守公司规定。”郭宇华说,“公司圈子小,机会也少,何必因为这个跟公司闹纠纷呢?”
在现实生活中,单位制定的“同事之间不许结婚”一类的违法规定有很多,比如有的单位与员工约定“3年内不许生孩子”,也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寿全表示,结婚与生孩子完全是个人行为,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与谁结婚、何时怀孕完全是个体的自由,应由个人自由选择与自主支配。《婚姻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结婚自由。《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保障妇女生育权也有明确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女性求职者在就业多少年内不得生育、不得与同事结婚等条款均属违法,因此,这类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朱寿全说,企业可以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但必须合法,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记者又采访了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企业的这些规定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如果企业依照自己的内部规定,和已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监察部门举报;和企业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应得的补偿金。但如果是口头规定,取证就比较困难,而录音证据的鉴别条件还不完善,因此原则上还是以书证、物证为主。
(记者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