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
律师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操作程序指引
(2004)
前言
随着我国和全球经济的发展,作为现代物流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也得到了相应的递增。作为国际海运中心的上海,港口的货物吞吐量在逐年递增,相应伴随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面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相当数量的纠纷属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作为身处国际海运中心--上海的律师,如何正确把握和处理国际货运代理纠纷,将更有助于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一、 建立委托关系
1.1仔细听取委托人关于案情的陈述,审查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并详细了解案情过程和事实。
1.2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明确代理事项及授权范围。
1.3与委托人订立代理合同应参考《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1.4与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及律师代理权限,代理权限应尽可能详细和明确。
1.5根据案情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掌握的其他材料。
二、 确定当事人
2.1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2.1.1当事人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批准证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中标明的经营范围;
(3) 有无无船承运人资格证书。
2.1.2当事人系国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中标明的经营范围;
(2) 陆路货物运输服务许可证;
(3) 水路货物运输服务许可证。
2.1.3当事人系托运人,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1) 定舱单上主体的名称;
(2) 提单或运输单证上托运人栏中的标注;
(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出口方/卖方名称;
(4) 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申报人的名称;
(5) 核销单上的出口方名称;
(6) 信用证中受益人名称。
2.1.4当事人系收货人,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1) 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申报人的名称;
(2) 海关纳税单上纳税人的名称;
(3) 提单或运输单证上收货人栏中的标注;
(4) 提货单(小提单)上提货人的名称;
(5)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进口方/买方名称;
(6) 提单或运输单证上通知人栏中的标注。
2.1.5当事人系承运人、船公司、无船承运人的,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1) 提单的抬头人名称;
(2) 提单的签发人名称和身份;
(3) 无船承运人资格证书;
(4) 提单登记证书;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中标明的经营范围。
2.1.6当事人系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中标明的经营范围;
(2) 国际船舶代理业批准证书;
(3) 提单的签发人名称及其身份;
(4) 代理协议或授权书或委托书。
2.2当事人的数量
2.2.1根据诉请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
2.2.2案件事实所涉及的关联方;
2.2.3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是否需要申请追加;
2.2.4有无第三人,是否需要申请追加;
2.2.5当事人的其他信息,尤其是提单抬头人的信息,如确切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三、 法律关系(案由)的确定
主要有:
3.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2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3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其他纠纷。
四、 诉讼中主要的请求内容
4.1主要有:赔偿、返还、退运;
4.2赔偿项目的构成,主要有:海运费、陆上短途运费、包干费、代理费、货款、利息、调查费、滞箱费、堆存费、退税损失、公证认证费、翻译费等;
4.3赔偿数额的计算;
4.4货物价值的依据,主要根据是:合同价格、发票价格、报关价格、核销单、保险单;
4.5运费、包干费的支付标准,是否有约定;
4.6违约金,是否有约定;
4.7调查费用、交通费用及其他损失。
五、 证据
5.1证据的审查和筛选:根据各案具体的案由,涉及的当事人、案件的标的,依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对证据进行审查和筛选。
5.2证据原件、传真件、复印件的确定:应出示原件、原物,传真件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视为有效。
5.3外文证据的翻译: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该译文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翻译部门出具。
5.4境外形成的证据公证、认证手续: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须由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方具有证据形式上的效力。境外的委托授权书和主体身份证明等,须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完成公证和认证手续。
5.5需要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需要申请法院调查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6举证期限延长的申请: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
5.7证据保全:情况紧急或其他原因,不立即申请证据保全将会使该证据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5.8E-mail、网页等电子文件证据的公证。
六、 常见案件的证据审查
6.1无单放货纠纷的证据审查,包括:
(1) 全套正本提单、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信用证、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送货交接单等;
(2) 无单提货/放货的证明,保函;
(3) 承运人身份证明;
(4) 货运代理人身份证明;
(5) 货运代理人合法订舱、提交单据、通知等材料。
6.2追索运费及包干费纠纷的证据审查,包括:
(1) 货运代理人身份证明;
(2) 货物出运委托书、订舱单、提单(副本或复印件)、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
(3) 运费、包干费等确认函;
(4) 货运代理人已向船公司支付运费凭证及海运费发票(包括海运费清单);
(5) 货运代理人开具的收费发票;
(6)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6.3货损货差纠纷的证据审查,包括:
(1) 托运人或收货人、货运代理人身份证明;
(2) 货物进出口委托书、装箱单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等;
(3)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贸易合同和贸易发票;
(4) 理货报告、商检证书(报告)、货损检验报告、海事报告(签证)等;
(5)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 是否签发货代提单案的证据审查和注意事项
7.1不签发货运代理提单的货运代理纠纷
7.1.1证据材料:
(1) 货运委托书(托书)、出口货物明细单、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
(2) 海运费、包干费等费用的报价单;
(3) 装箱单、报关单、外汇核销单;
(4) 商检证书(报告)、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书;
(5) 订舱单;
(6) 进仓通知单、收货单;
(7) 提单确认件;
(8) 提单及提单交付的签收单;
(9) 运费、包干费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10) 运费、包干费付款凭证;
(11) 货物延迟交付证明;
(12) 货物损坏、短少、灭失证明;
(13) 商检报告;
(14) 当事人各方的商业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
(15) 有关案件有往来传真、函电、Email等;
(16)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7.1.2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 当事人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资格;
(2) 费用是否有双方的书面确认;
(3) 提单的签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签单人是否有资格,承运人是否存在;
(4) 提单签单人与提单抬头人之间是否有代理协议;
(5) 各当事人的责任期间,过错程度;
(6) 有多份提单时,提单是否连贯;
(8) 有无时效中断的情形存在;
(9) 货物的保险、理赔情况;
(10) 外汇核销单是否已核销;
(11) 国际贸易项下的货款支付情况。
7.2签发货运代理提单的货运代理纠纷
7.2.1除准备7.1.1项下的证据外,还应准备以下证据:
(1) 提单登记备案证明;
(2) 无船承运人资格证明;
(3) 运费、包干费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4) 货代提单和海洋提单;
(5) 索赔函、保函、信用证;
(6) 商检报告、验货报告、鉴定报告;
7.2.2除注意7.1.2项下的事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 签发货代提单的当事人系无船承运人地位,而非代理人;
(2) 适用承运人的诉讼时效规定;
(3) 是否可以依法享受责任限制。
八、 其他问题
8.1管辖
8.1.1是否有关于管辖的协议约定和仲裁协议约定,及约定是否合法;
8.1.2提单的管辖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8.1.3管辖是否具有选择性。
8.2适用法律
8.2.1国内法的适用;
8.2.2行业习惯的适用;
8.2.3外国法的适用、外国法的查明、国外律师的宣誓书效力;
8.2.4国际公约、条约的适用;
8.2.5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惯例的证明。
8.3诉讼时效
8.3.1注意根据提单约定的适用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8.3.2注意提单条款对诉讼时效的约定。
8.4送达
8.4.1公告送达的期限;
8.4.2外交送达;
8.4.3《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送达的特殊规定。
8.5保全
8.5.1证据保全;
8.5.2诉前财产保全;
8.5.3诉讼财产保全。
8.6因果关系
8.6.1因果关系法律层面的论证;
8.6.2因果关系逻辑层面的论证。
九、 附则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