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经营相关知识
二、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及律师的独特作用
(一)企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二)特许经营目前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三)律师在特许经营中的作用
三、特许经营加盟陷阱
四、特许经营认识误区
五、律师视线
是特许合同还是营销合同
六、特许经营相关法规
一、特许经营相关知识
(一)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二)特许经营权转授相关规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三)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长济律师认为,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四)被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长济律师认为,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五)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长济律师认为,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1、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3、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4、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长济律师认为,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2、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3、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4、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
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5、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6、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7、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被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济律师认为,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2、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
4、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
5、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长济律师认为,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
2、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
3、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4、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
5、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
6、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7、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特许经营合同包括的内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长济律师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2、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3、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4、保密条款;
5、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6、培训和指导;
7、商号的使用;
8、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9、消费者投诉;
10、宣传与广告;
1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违约责任;
13、争议解决条款
1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八)特许经营费如何约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长济律师认为,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1、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2、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3、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九)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对被特许人在商标、商号、其他标志的限制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长济律师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十)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长济律师认为,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2、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3、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4、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5、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6、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7、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8、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9、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被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长济律师认为,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