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政议政专题——香港模式介绍
黄江天 黄干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 香港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前言
何谓参政议政?孔子曰:“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政”。[1]只要将信念应用到该做的事情上,亦意谓参与政事,何必只有当官才是参政?
近年,中国律师参政议政已成为律师行业的讨论热点。[2] 在西方,律师从政并非什么特别话题,世界上很多现任或曾任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均是出身于律师行业。在美国,律师出身的参议员高达60%,律师出身的美国总统占半数以上。[3]
有政治学者将香港的政治模式形容为“行政吸纳政治”(The Administrative Absorption Politics)。政府把社会中精英或精英集团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吸收进入行政决策结构,因而获致某一层次的“精英整合”,[4]
香港行政还有一个极为特殊的制度设计:即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设有咨询性的机构,这些委员会的目的是使各个行政单位能广泛地、经常地接触社会各界的人士及他们的意见,以使政府的决策尽可能地符合公众的意愿和利益。香港行政这个咨询性的制度设计,使政府对社会的意向有更敏锐的反应,因而常能化解许多潜在的冲突,也使政府不至孤傲地脱离社会,形成一个闭锁的集团。[5]
香港作为“一国两制”下的中国特别行政区,律师[6] 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相当普遍,比例虽比不上代议政制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但其模式及现象值得介绍。笼统而言,香港的法律工作者参政议政的途径主要包括进入中央层面的全国人大、政协;在特区层面,参加政党、政团
[7],透过选举或委任进入建制内的立法、行政及其它政府咨询和法定组织等。
本文谨就此进行一些尝试性介绍,希望能抛砖引玉,以求教于各位律师同人。
中央层面
一、港区人大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1条规定,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根据全国人大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代表,参加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8]
现有的36名港区人大代表中,有3名是法律界人士,[9]占8.3%。
二、全国政协港区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执政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设有全国委员会(全国政协)和地方委员会(地方政协)。政协委员的产生办法主要通过协商推荐,形成建议名单,最后由常务委员会通过公布,和一般选举制度有别。
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不设地方委员会制度,但全国委员会设“特邀香港人士”委员。截至2006年2月,第十届的全国政协实有委员2280人,设“特邀香港人士”130人。另有50多位香港地区人士为其它界别委员,故港区全国政协委员人数达180多名,其中法律界人士有9位,[10]占5%。
特区层面
一、立法机构
香港立法会是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11]立法会由选举产生,[12]立法会行使的职权,[13]包括:
(一)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四)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九)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十) 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立法会现有的60位议员中,有11位为法律界人士,[14]占18.3%。
二、地方行政区域组织—香港区议会
香港区议会是香港地区层次的议会,就市民日常生活事务向政府提供意见。香港18个分区均有其区议会,现共有529名区议员,其中律师有27名,[15]占5.1%。
香港区议会虽然是香港议会制度的一部分,但并不具有现代议会最重要的两项权力:立法和审批政府公共开支的权力,因为香港并没有区域性的法律及税收。[16]
2005年10月,行政长官曾荫权的施政报告宣布,将会增加区议会的权力,让他们负责管理区内的文娱康乐设施,如图书馆、大会堂、游泳池等。
除了被咨询外,区议会还会主动地参与管理地区事务。每个区议会的主席和副主席都是该区地区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地区管理委员会由同区的民政事务专员担任主席,负责协调该区各个政府部门,如房屋、交通、卫生等工作,并向区议会汇报。
区议会议员可以分为三类:民选议员、当然议员及委任议员。民选议员是透过地区直选而选出的议员。根据《区议会条例》,民选议员数目由选举管理委员会制定,而2004-2007年度区议会民选议员的数目以每17000人设一议席的比率为基础,共有400个议员,27名当然议员及102名政府委任议员。
三、行政会议
按照《香港基本法》,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 构。[17]行政会议每周举行一次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在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的事宜上,行政长官则无须征询行政会议。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18]
行政会议成员均以个人身分提出意见,但行政会议所有决议均属集体决议。
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议成员现包括问责制下的14位主要官员及15位非官守议员。在15位非官守议员中,有5位是法律界人士,[19]占33.3%。
四、行政机关[20]
香港的政治制度不论是从理念或运作上,都是以行政主导为原则,所以有认为,在香港参政就必须加入行政部门。[21]
(一)政府的主要官员及法律顾问 — 律政司司长
律政司司长经行政长官提名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律政司司长必须在香港或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获认许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而且必须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律政司司长是行政长官、政府、各个政府部门及机构的主要法律顾问,也是行政会议的成员,除了负责本港刑事案件的检控外,也是所有针对政府提出的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律政司司长作为广义上公众利益的守护者,可申请司法复核,以执行公众法律权利,也有权介入任何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案件。
在研讯法庭上,律政司司长以大律师身分代表公众利益。律政司司长也是慈善机构的守护人。在所有为使慈善信托或公众信托得以执行而进行的诉讼中,律政司司长必然是与讼一方。此外,律政司司长作为“法庭之友”(协助法庭解决问题的人),亦须承担涉及一般公众利益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工作事例,是将涉嫌藐视法庭的个案告知法院。
律政司司长同时亦为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当然主席。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法律学者、执业律师及大律师和社会贤达。委员会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转介的香港法律改革工作。
(二) 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 — 政府律师
在香港律师界中,有一支特殊的律师队伍,活跃在香港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他们熟悉法律,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这就是香港政府公务人员身份的政府律师。[22]
香港政府律师起源于英国。在香港,政府律师指应聘在立法会和行政会议以及律政司、法律援助署、土地注册署、公司注册署、知识产权署、破产管理署等政府机关担任公职的律师,属香港政府的公务员,在香港的法治社会中扮演重要角色。
(1) 律政司的政府律师
在香港政府众多的法律机构中,律政司是规模最大且最为典型的法律机构,其所拥有的政府律师的数量占全港政府律师总数的一半以上(见表1)。律政司同时还是香港最大的检控机构,拥有全港绝大部分的检察官。在律政司任职的政府律师,除了该部门既定的工作外,还需与香港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政府律师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给予多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指引,在众多政府法律机构中处于中枢和领导地位,其职能涉及法律起草、部分的司法行政、刑事检控、民事代理、法律政策制定以及律师管理等多方面。
表1 律政司职员人数[23]
(截至2005年12月31止)
科别 |
首长级
政府律师
|
非首长级
政府律师 |
法律辅助
人员# |
其它人员 |
律政司司长办公室 |
— |
1 |
— |
12 |
民事法律科 |
15 |
77 |
18 |
86 |
国际法律科 |
7 |
12 |
3 |
11 |
法律草拟科 |
16 |
12 |
20 |
54 |
法律政策科 |
9 |
19 |
8 |
28 |
刑事检控科 |
19+* |
90 |
139 |
198 |
政务及发展科 |
— |
5 |
— |
175 |
职位总数 |
66+1* |
227 |
188 |
564 |
职员总数 |
60 |
211 |
173 |
546 |
* 编外职位
律政司的法律专业人员统一称为“政府律师”,即在律政司司长、律政专员以下,所有的法律人员按其资历和经历,分为首席政府律师、副首席政府律师、高级政府律师、政府律师、助理政府律师等数个职级,其中副首席政府律师及以上职级的,属“首长级”人员,其它政府律师则属“非首长级”人员。但政府律师因其所在科别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称法。例如,在刑事检控科工作的首席政府律师,又称为副刑事检控专员,副首席政府律师又称为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助理首席政府律师又称为助理刑事检控专员。
(2) 法律援助署的政府律师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是政府的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部门,专门为经济有困难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署为具有合理理由提出诉讼或进行抗辩的人士提供代表律师,进行民事及刑事诉讼,确保他们不会因为缺乏金钱而无法得到法律服务。
从法援署的内部组织而言,设署长1名、副署长、助理署长和法律援助主任若干名,均由行政长官任命。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上述人员均须具备在香港、英国或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作为执业律师的执业资格。[24]在署长、副署长、助理署长以下,法律援助主任按其职衔又分为首席法律援助律师、高级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三个层次。署长具体负责执行法律援助计划及管理法律援助署。截至2004年底,该署的编制有546个职位,包括75名律师、166名律政书记及305名辅助人员。[25]
为了加强法援工作,政府还设立了两个相应的机构,即法律援助服务局和法定代表律师办事处。法援局的职能在于监督法律援助署的法律援助服务,并向政府及行政长官提供法援方面的咨询。法援局由主席1人、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各2人、非法律专业人员4人以及法援署长组成。行政长官委任法援局成员前,须征求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的意见。[26]法定代表律师办事处为法援署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专门代表法律上缺乏自行诉讼能力的人士、遗产或信托基金,办理在本港法庭审理的案件。法定代表律师由行政长官委任法援署署长担任,这也是香港首位法定代表律师。办事处中设首席法援律师助理和高级二等律政书记各1人,协助法定代表律师的工作。[27]
(3) 破产管理署的政府律师
破产管理署的主要职责,是在法院及债权人根据《破产条例》[28]和《公司条例》[29]的规定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为委托人或清盘人时,提供破产管理及法律方面的服务,并以受托人或清盘人的身份把无力偿债公司及破产人的资产变现、调查和决定是否接纳债权人的申索,以及向优先及普通债权人派发变卖资产所得的款项。
破产管理署下设3个主部,分别为个案处理部,法律事务部及财务部。其中法律事务部由助理破产管理署署长(法律事务)掌管,该助理署长为副首席政府律师,其它人员包括3名助理首席律师、3名高级律师和7名律师。[30]
该部主要负责就破产/清盘案中任何有关破产/清盘案财产民事诉讼的管理事宜提供详尽的法律意见以及就破产/清盘的财产提供全面的诉讼服务,包括出席非正审及最终的法院聆讯,在复杂的个案中聘任大律师,以及检控触犯无力偿债罪行的人士以及向法院申请取消公司董事、清盘人及接管人的资格。
(4) 地政总署的政府律师
地政总署属下的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负责向地政总署属下的地政处及其它政府部门,包括房屋署及政府产业署,提供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意见,办理买卖政府物业的物业转易手续,为房屋管理委员会实施“居者有其屋”计划,起草所需的一切物业转易买卖文书。所设律师职衔包括: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首席律师、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副首席律师、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理助理首席律师、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高级律师、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律师。
(5) 知识产权署的政府律师
知识产权署的职责是根据《商标条例》[31]及《专利条例》[32]的规定,管理商标和注册制度,其下设有商标注册处和专利权注册处。知识产权署的政府律师负责就保护商标及专利权以及保护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例如版权和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提供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意见,并负责进一步发展本港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其架构内的由4位助理署长负责的法律意见、版权、聆讯及注册部门均设有高级政府律师及政府律师人员。
(6) 公司注册处的政府律师
公司注册处处长负责执行的条例《公司条例》[33]、《有限责任合伙条例》、[34]《受托人条例》、[35]《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36]及《放债人条例》,[37]职责是办理公司、法团注册成立的事宜,保存供公众查阅的所有由公司递交的文件、记录和年报表、放债人名册、注册信托公司名册、有关公司董事的撤销资格令记录册,上市公司董事名册索引;并可视情况采取强制行动,对已停业或延迟递交申报表的公司作出取消或提起检控的决定,以及就与公司法及相关法例有关的政策及立法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公司注册处所设的律师职衔为:公司注册副首席律师、公司注册助理首席律师、公司注册高级律师、公司注册律师。
(7) 土地注册处的政府律师
土地注册处是管理和实施《土地注册条例》、[38]《土地业权条例》及其它相关条例及规例的法定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资源的管理、转让和租税,其职责在于:保存载有最新数据的土地注册记录册,以便执行供市民查阅的《土地注册条例》及其有关规例;提供设施供市民查阅土地注册记录册及其它土地记录;处理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39]规定所提出的要求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申请;编制和保存香港街区图及索引,并为政府各部门提供物业数据。设置的律师职衔分别为土地注册处副首席律师、助理首席律师、高级律师和律师。
五、香港政制的特色 — 咨询和法定组织
咨询和法定组织是香港政制的特色,目的在于向社会有关团体和人士咨询,取得精辟的意见,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或协助履行法定的职能,这就是所谓“行政吸纳政治”的做法。[40]
咨询组织通过主要官员或部门首长,向政府提供多方面的意见,其中数个组织更直接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咨询组织的工作范畴各有不同。有些咨询组织,例如电讯标准咨询委员会,专责处理某行业的事务;其它如交通咨询委员会,则就某方面的政府政策提供意见;另有一些咨询组织主要处理所属地区或小区的问题,例如分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和分区委员会。法定组织则是根据有关法例履行职能,例如医院管理局须履行行政职能。
咨询和法定组织的成员包括政府人员和社会人士。目前有超过5000名社会人士在全港约500个咨询和法定组织服务。政府委任这些人士,是因为他们具有专门知识或专长、曾参与或热衷于社会服务,并符合有关组织的要求。许多获委任人士是由各界团体提名,或是这些团体的代表。[41]
香港的法律从业者有部份是以个人身份被政府委任[42],在众多的政府法定或官方委员会中律师所占的人数比例可参见表2。
表2 部份政府委员会及管理局成员[43]
委员会/管理局 |
名称 |
律师的人数(包括
官方当然委员) |
总人数
百分比 |
平等机会委员会 |
4 |
14 |
28.6% |
市区重建局 |
3 |
16 |
18.8% |
地产代理监管局 |
3 |
19 |
15.8% |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
4 |
18 |
22.2% |
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 |
5 |
39 |
12.8% |
城市规划委员会 |
6 |
32 |
18.8% |
消费者委员会 |
4 |
22 |
33.3% |
广播事务管理局 |
1 |
12 |
8.3% |
行政上诉委员会 |
7 |
51 |
13.7% |
空运牌照局 |
2 |
6 |
33.3% |
机场管理局 |
1 |
13 |
7.7% |
医院管理局 |
2 |
24 |
8.3% |
旅游发展局 |
1 |
20 |
5% |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
1 |
18 |
5.6% |
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 |
6 |
16 |
37.5% |
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 |
2 |
12 |
16.7% |
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 |
4 |
22 |
18.2% |
航空发展咨询委员会 |
1 |
15 |
6.7% |
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委员会 |
11 |
30 |
36.7% |
扑灭罪行委员会 |
2 |
16 |
12.5% |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
2 |
8 |
25% |
司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 |
3 |
5 |
60% |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咨询委员会 |
1 |
8 |
12.5% |
税务委员会 |
1 |
5 |
20% |
审核委员会(电影检查) |
2 |
10 |
20% |
版权审裁处 |
2 |
9 |
22.2% |
选举管理委员会 |
2 |
3 |
66.7% |
酒牌局 |
2 |
11 |
18.2% |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上诉委员会 |
2 |
10 |
20% |
强制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
3 |
16 |
18.8% |
香港律师会作为行业管理组织,在政府法定或官方委员会亦有提名代表席位,例如:[44]法律教育顾问委员会 (3位)、香港城市大学法律深造证书校外考试委员会
(7位)、终审法院规则委员会 (2位)等等。
六、特区政府发展政治委任制度
特区政府于2006年7月26日发表有关进一步发展政治委任制度咨询文件,计划在政府内部开设小量专注于政治事务的非公务员新职位,出任这些职位的人士主要负责支持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政治工作,[45]而且薪酬都相当吸引。[46]
政府考虑开设的新职位为副局长及局长助理,副局长主要工作职责是从政治考虑角度为局长提供意见,以助局长订定政策目标和优先次序、制度政策和立法建议以达致所定的政策目标和优先次序、制定推行这些政策或法例的时间表,以及订定整体策略以取得公众对这些措施的支持;协助局长加强与立法会的工作关系,例如按局长指示,出席立法会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及事务委员会的会议,为政府政策作出解释和辩护,以及与议员交换意见;在局长缺席期间代理其职责,出席立法会大会会议,以响应动议辩论、回答立法会质询和处理立法工作;定期与立法会议员保持联系,使制定和推行政策的过程可吸取议员的看法和意见,并确保议员对政府立场有更充分的理解;为条例草案、议案、附属法例及公共开支建议的通过制定时间表并争取它们获得立法会通过,以及推行政府的立法和财政项目;与其它有关团体/人士,例如区议会、政党/政团、小区组织,以及工商、专业及其它组织保持沟通,并协助局长评估公众情绪和建立广大市民对政府政策及决定的支持等。
相信这些政治任命的职位将进一步吸引年青的、有志从政的法律界人士加入。
结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行政。实践证明,香港能发展为高度法治社会,离不开这种独特的律师参政议政形式:政府律师利用法律知识处理政府管治中引伸的法律问题以及私人执业律师义务参加各种法定组织、咨询委员会,推动政府依法管治。法律界对香港整体社会维系法治目标、法律价值、法律观念的延续和演进诸方面都无疑扮演重要角色,对于整体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有学者言:“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律师参政议政,回馈社会,贡献所长,不仅于政府施政有利,更是建设繁荣、稳定、法治、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虽然“一国两制”下,香港有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制度,但在这制度下,律师参政议政的模式或许有其借鉴之处。
注释:
[1]《論語·為政篇》。
[2]第十屆全國人大有8位代表及5位全國政協委員,被媒體稱之為“歷史性突破”,新華社為此發出《傳達出更響亮的法律之聲》新聞稿。 2003年8月12日,司法部司發[2003]14號文件明確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將給予律師發揮作用的新契機;依法治國,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繫,推進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權,將賦予律師更重要的社會責任”。全國律協和中央統戰部六局聯合召開“律師參政議政工作座談會”。全國律協下發《關於律師參政議政情況調查工作的通知》,將對各地律師參政議政工作情況進行調查。
[3] 200多年前,美國簽署《獨立宣言》有52人,其中25人為律師,參加制憲會議的代表有55人,其中31人為律師。在美國的政治史上,70%以上的總統、副總統和內閣成員均為律師。
[4] 金耀基:行政吸納政治—香港的政治模式,《中國政治與文化》,牛津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P27。
[5] 《中國政治與文化》P37。
[6] 律師是指《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的大律師及律師。
[7] 由於香港現時沒有《政黨法》,難以界定何為政黨。香港的所謂政黨其實都是依《公司條例》成立的,法律地位上都是“有限公司”。
[8]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十屆港區人大的選舉辦法第十屆港區人大的選舉會議成員近900名,而且選舉辦法採取全票制,即投票人必須投選36名成員方算有效,這和內地選區中選出等於或少於應選人的辦法不一樣。第十屆港區人大選舉符合資格者,同樣超過正式代表的二分之一,2002年11月29日先舉行過預選,再於12月3日選出36名港區人大代表。
[9] 溫嘉旋、譚惠珠及簡福飴。
[10] 包括馮華健、劉漢銓、李業廣、阮北耀、周永健、胡漢清、廖長城、黎錦文和黃英豪。
[11] 《香港基本法》第66條。
[12] 《香港基本法》第68條。
[13] 《香港基本法》第73條。
[14] 包括:李柱銘、余若薇、何俊仁、吳靄儀、涂謹申、李國英、梁家傑、湯家驊、劉健儀、鄺志堅及鄭家富。
[15] 分佈是中西區4名、灣仔區1名、東區2名、深水埗區2名、油尖旺區3名、黃大仙區2名、九龍城區2名、荃灣區2名、元朗區2名、北區3名、沙田區1名、大埔區2名及屯門區1名。
[16]區議會屬於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香港基本法》第97條)。
[17] 《香港基本法》第54條。
[18] 《香港基本法》第56條。
[19] 包括:廖長城、史美倫、李業廣、夏佳理及范鴻齡。
[20] 香港特區政府是香港特區行政機關(《香港基本法》第59條)。
[21] 張志剛:《政治高速公路》載《東方日報》2006年8月4日,A40版。
[22] 香港政府律師有不同的英文稱法,例如:《律政人員條例》中稱為“Legal Officer”(律政人員);在律政司稱為“Government Counsel”;在法律援助署稱“Legal
Aid Counsel”;在地政總署、破產管理署、知識產權署、土地注冊處及公司注冊處稱“Solicitor”。
[23] 引自律政司工作回顧“律政司2006”。
[24] 《法律援助條例》(《香港法例》第91章),第3條及附表1。
[25] 法律援助署2004年報。
[26] 《法律援助條例》(《香港法例》第91章),第3條及附表1。
[27] 《法定代表律師條例》(香港法例第416章)。
[28] 《香港法例》第6章。
[29] 《香港法例》第32章。
[30] 資料源自破產管理署2004年報。
[31] 《香港法例》第359章。
[32] 《香港法例》第514章。
[33] 《香港法例》第32章。
[34] 《香港法例》第37章。
[35] 《香港法例》第29章。
[36] 《香港法例》第306章。
[37] 《香港法例》第163章。
[38] 《香港法例》第128章。
[39] 《香港法例》第34章。
[40] 政府從商界及專業中盡量吸納精英參加建制,在建制內發揮政治影響力。
[41] 香港年鑑2004。
[42] 被委任者絕大部份為無償服務社會。
[43] 資料源自香港特區政府各公務委員會及其他名表 (2006年7月)
[44] 香港律師會年報2004。
[45] 政府的文件認為目前香港選舉制度、政治傳統和政治人才培育仍處於逐步發展階段。在這個整體環境下,我們必須繼續開放政府的職位,以便香港能在不同的政治層級培育一批政治人才。目前,有志從政人士的主要參政途徑是透過參選進身區議會和立法會。為了讓香港的政治人才取得更全面的施政經驗,並配合香港的長遠政制發展,我們應該為有志參與公共事務的人士提供新的途徑,讓他們認識政府的實際運作,以培養政治工作的技巧。這可為有意投身政治以服務香港的人士提供較全面的事業發展途徑和更大的吸引力,以配合香港選舉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46] 按諮詢文件,副局長的月薪約為22萬;局長助理的月薪約為1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