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律师参政有利于法治建设
来源:《新京报》
现代文明国家,无一例外是法治国家。而法治不仅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也需要全体国民具有“法治的精神”。政府人员的法律素质,尤其应当高于普通民众。行政官员应当对自己的行政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有深入了解,知道权力的边界在哪儿,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行使权力。至于从事立法、监督的代议机构,则需要其资格成员在充分反映民意的同时,也具有立法的技巧和参政的能力。而律师实践就是培养这种技巧、能力的最佳途径之一。
律师实务能培养律师的立法技艺。律师本身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因而熟悉立法的原理。他们知道,法律怎样制定才能做到合理。他们又常年从事法律实务,擅长研究法律的细节,经验使他们知道,法规、规章怎样制定,才能在细节上减少漏洞,从而保障民众权利。
民主政治需要民众和他们的代表,尊重民主的议事程序,而律师的法律实务,则能培养出律师尊重程序的精神。在司法活动中,程序的合法性占据最重要的位置,没有程序,就没有司法正义可言。律师的程序意识相对于普通人来说,要更明显一些。
律师群体能培育出妥协的精神。而这种精神,对参与立法的人大代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政府的任何一项立法和政策,都必须考虑到它可能涉及的各个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并予以公平处理,至少应当做到不使任何一个群体遭受损害。因此,立法过程中需要在不同的诉求之间寻求平衡点。
律师也会在法律实务中,积累出监督的能力。人大和政协的一项基本职能,是监督政府的活动。而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们会与各类人群接触,而且对种种违法的做法有深入了解。因而,对政府的活动具有一定洞察力,而这正是行使人大、政协监督权时,所必不可少的能力。
总之,坚实的法律教育和长期的法律实务经验,让律师群体具有某种特别的技能,比如立法与辩论的技艺,也具有某种独特的气质,包括尊重程序、理性妥协。而这些技能与气质,恰好与民主政治的需求相契合。因此,毫不奇怪,在几乎所有现代法治国家,出身律师的代表在各级代议机构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中国的律师业自上世纪80年代恢复以来,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个颇具社会影响力的群体。他们通过各种途径逐渐参与到政府的立法、决策活动中,包括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参与法规起草。同时,他们也开始进入各级人大和政协,律师代表与委员的比例稳步上升。律师的进入,对人大和政协提高立法水平、恰当行使法定权力,发挥了积极作用。越来越多的律师进入人大与政协,让律师所积累的技能与经验,在司法领域之外,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但是,目前在不少地区,律师的执业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否则,律师的技能与经验,就不能对社会发挥更广泛的作用。宣武区这次发布的文件,考虑得相当周到,值得其他地方借鉴。当然,律师能否更深入地参政,与律师的办案环境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是紧密相关的。律师首先要为当事人服务,只有充分保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他们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从而赢得当事人的尊重,积累声望。反过来,这也将为律师参政创造出良好的条件。
选律师任法官利于司法公正
日前,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修改《律师法》时,建立选拔优秀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制度。据了解,最高法肖扬院长在公开讲话中曾表示,提倡优秀律师来当法官,以改进法官队伍的构成。而最高检贾春旺检察长也曾表示,希望遴选优秀律师进入检察官队伍。(见6月1日《新京报》)
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因此应由富有实践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才担任这一重要职位,而律师队伍是一支法律专业水平比较高的队伍,从律师队伍中选任德才兼备的人员从事法官工作也是法官精英化的必然要求。
优秀资深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拥有出类拔萃、卓尔不群的职业能力和声望,同时了解民情,积累了丰富的社会阅历,具备了娴熟的办案技巧和精湛的诉讼经验,以及对法制精神的敬仰,所以由他们担任法官可以保证法官的专业素质,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而且,由于律师在执业期间收入较高,积累较多的财富,改任法官不容易为生活所迫而贪赃枉法。又因法官这一职位来之不易,他们会倍加珍惜,不容易为私欲所左右。另外由于法官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职业,而要成为法官必须先考取律师和从事相当时间的律师工作,这样也必将促进律师业的蓬勃发展。
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英、美等国家规定,法官必须从从事律师职业若干年的人中选任。美国法院的法官必须是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职业若干年。德国也规定公民取得法律从业资格后,在从事若干年律师职业之后,才能成为法官候选人。亚洲的许多国家如印度、日本、韩国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