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律师观
王向和 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 王向和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有人形象地说律师是正义之剑,是民主之犁;还有人说律师是法制国家的精英,是政治文明的标志。加在律师身上的这些荣誉、光环同抑或责任与期盼,都建立在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的前提基础之上。做为一种职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有一个奇妙的比喻即律师职业是一种商人和神职人员所组成的混合体。笔者认为,律师其实和法官、警察、商人以至神职人员等职业一样,当律师有多种当法。
你可以把律师做为一种工具,目前最可能也最有诱惑力的工具是赚钱的工具。因为律师被视为一种高收入的职业,无论当律师之前从事什么职业,大多数律师在当了律师以后在经济上翻了身,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既然做为工具,可以利用一辈子,也可以利用一时,完成原始资本积累之后,再改行转向其它的行业。在此种执业理念指导之下,赚钱成了主要甚至唯一目的,变得唯利是图,市侩和短视,公平、正义被遗忘或被搁置一旁,回报社会更是无从谈起。这样的律师与商人无异,或者准确地说,在追逐金钱上,比起商人来还有过之无不及之!
美国律师吉尔早在100多年前就说过一句名言:“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方法,一种尽可能方便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是一个试图打赢官司,并且通过向司法机关走后门而打赢官司的机构,那么这一机构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这位美国律师在100多年前说的这句话,现在看看,很与中国的国情相似。我们有多少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以“通过向司法机关走后门”来“试图打赢官司”?
新中国律师的历史不过区区二、三十年,而以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律师在社会上的影响却是负面的,为人之诟病,背负骂名。造成这种怪现象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显然律师自身因素也是极其重要的原因。在剖析律师自身因素时,我们不难发现,执业律师的拜金主义的危害首当其冲。
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法律?为什么要当律师?最初的动机可能都很简单,可能每个人都有各式各样的学习背景:投身法律事业?亲人受过冤枉要匡扶正义平冤昭雪?崇拜威严公正的法官抑或唇枪舌剑风度翩翩的律师?……于我而言,八十年代初,在那所地方大学简陋的教室捧读司法部统编教材《法学基础理论》的情景,虽二十多年过去了,仍记忆犹新历历在目!那个时代树立起来的理想,就象胎儿在母亲腹中留下的胎记,终生都无法磨灭!所以,我不相信,在我们将法律填写在我们的高考志愿书上的时候,在恩师引领我们在第一次走进神圣的法律殿堂的时候,我们人生的歧路上所选择的关键的那一步竟然是为金钱而迈!
美国大法官露丝·拜德·金斯伯格女士在北大演讲时介绍说,2005年美国的律师协会正在开展一项“律师界理想主义的复兴”的活动。该活动的宗旨是提醒律师们:在历史上,为律师职业确立的最崇高原则是为贫穷、弱势及地位低下的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从而履行增进大众福祉的公共服务。这位声名卓著的大法官最后谆谆告诫律师:“只有当律师不是只知收费的工匠,或每天只为工钱而工作,而是一位公共福祉的贡献者时,他才能获得最大的快乐和满足。”美国的律师尚能如此,“工具型”律师应为之汗颜!
你可以把律师做为一种事业。《中国律师》杂志刘桂明总编以其风趣的语言说:“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其次是一个专业,然后是一个行业,可能是一个产业,最重要的是一项事业。”任何一种职业都可以被其从业者当成一种事业,擦皮鞋也能擦出一片成功的事业来,律师职业当然也莫能例外。既然做为事业就当成为一生追求、奋斗的理想。“事业型”的律师要求有事业心。事业心首先来自于专业精神,渊博的学识,高深的造诣,丰富的经验,精湛的技艺等等,都是事业心无限的内涵。农民要种好庄稼,工人要出好产品,律师要打好官司服好务,这是天职,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事业型”的律师要求有责任感。这个责任感有对国家的,律师敢于肩负起以法治国的重任,在这方面,律师任重而道远。这个责任感也有对社会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个责任感也有对当事人的,这种责任不仅是一种法定责任,还是合同约定的责任。与前两种责任不同,违反了此种责任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前两种责任是以事业心为基础构筑的一种道德责任,靠认知,更靠自觉。
事业心和责任感,是事业型律师执业理念的两个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国家、对社会、对个人高度的责任感既来源于崇高的事业心,又成就律师的伟大事业。民间对日索赔事件、“三博士”及“四律师”上书全国人大事件以及公益诉讼、救灾扶贫等等律师界涌现出的无数个“好人好事”,都是律师的国家责任感、社会责任感的充分体现和见证!
民主与法制在前进,有律师的一份推力!民主与法制在发展,也有律师的一份功劳!
把律师仅仅做为工具的工具型律师有,不多;把律师仅仅做为事业的事业型律师也有,也不多。十万律师之众,绝大多数律师徘徊在“工具”和“事业”之间。“工具”与“事业”的关系,实质是物质与精神的关系,二者其实本不是一种排斥关系,而应是一种统一的关系。任何一种事业,都离不开物质基础的保证,否则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都难以走向长远,成就更大的事业。所以把二者高度有机的统一,方为律师执业的最佳境界。统一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怎样做方能实现高度的统一,这又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抽象的概念。律师界前辈张思之说:“优秀的律师应该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我以为“三有”是律师的最佳境界。
一曰有信仰。所谓的信仰是对法律的的信仰,做为律师,首先必须信仰法律。不信仰法律的人,便只能把法律做为工具。换言之,在不信仰法律的人的眼里,法律不过是被利用的工具。信仰法律不是挂在嘴边的一句空话,是要贯穿在律师终生的执业行为中,说易行难!一时一事相信法律易,一生事事信仰法律难!
我们有否问过自己,我信仰法律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如不信仰法律,我就不学习法律,更不以法律为业。不信仰法律又以法律为业,是一种虚伪、欺骗和背叛!欺骗和背叛的当然是法律、公平与正义,但首先是自己的灵魂。
但你无时无刻无事不信仰法律吗?当不涉及自己的利益的时候或准确地说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我们能做到相信法律,既积极又坚决;反之,信仰法律的态度就变得暧昧、模糊、犹豫甚至走向背叛。这种不坚定的信仰,不是一种纯粹的信仰,甚至说是一种虚伪的信仰,捞取了信仰法律的美名的同时,又不想失去自身的利益!其实世上本无鱼翅和熊掌兼得的美事,信仰法律要有一种牺牲精神,牺牲的可能是金钱、荣誉、尊严、地位、甚至是自由和生命!患得患失者不是信仰法律,也不配信仰法律。
信仰法律深入到骨子里,烙印在灵魂的深处,是一种纯粹的信仰!正因为其要求之高,才曲高和寡,唯其稀才为贵。
二曰有勇气。仰信法律所要求的对法律的牺牲精神与律师执业过程的胆识要求是一脉相承的,是对律师的要求从宏观向微观的具体延伸。依法治国的使命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需要每一位律师从己做起,从每一件事做起。面对人微言轻无权无势眼巴巴看着你这位经验丰富饱学之士为他们说话的时候,面对强大的专政机关,面对残忍无比的邪恶势力,律师的才华退后了,这时候更需要的是律师的勇气!他(她)此时最需要律师为他们说话,如果律师都不能为他(她)说还有谁还能指望谁为他(她)说话?就因为建立了一种委托关系,为了弱小无助素昧平生需要帮助的他或她,背后是与专政机关的友好关系,巨大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的诱惑,难以取舍之间你能豁了出去并冲了上去吗?
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不畏强权,不畏强暴,刚正不阿,仗义执言,都是有勇气的应有之义,但这是对律师群体整体上的素质要求,而不仅仅是个别律师在个别事件上的胆量的大小的体现。只有提高整个律师群体敢于同抗法力量斗争的勇气,才能凝聚整个律师群体的战斗力,从而提升整个律师群体的地位、作用和影响。
律师界前辈张思之先生还曾说:“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抚弱济危、决不勾串赃官,奔走豪门,拉拉扯扯,奴颜婢膝;决不见利忘义,拜赴王府,结缘市侩,徇私舞弊;他自始至终与人民大众走在一起。”律师的勇气就是为穷人服务始终与人民大众站在一起的勇气,也就是抵御权力、利益诱惑的勇气。服务贫弱增进大众公共福祉决不是美国律师的专利。
三曰有使命感。对律师事业情有独钟的法学界前辈江平教授说:“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江平教授在此精辟阐明了一个深入浅出的道理,也可以说描绘了一幅律治、法治与国家共同兴旺发达的宏伟蓝图,显然这还远远不是现实。现实是,律师目前还仅仅是停留在以专业技能服务社会的水平上,律师的生存空间仅仅限于狭义的司法程序以及非政治性的社会事务中,缺乏与政治力量对话与交涉的能力。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在于律师在政治体制中的边缘化、社会化甚至民间化的地位。对法律的信仰要纯粹,但这种纯粹的信仰绝不能象和尚信仰佛教一样停留在思想上的寺庙的蕃篱,要落实到行动上,化做律师行动的指南。不仅要落实到律师所办理的每一件具体的法律事务上,更要落实到律师参与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行动上。律师办理的每一项业务都在实现个别正义,正是这些无数个别正义的实现,才提供了社会正义实现的可能。
因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绝不仅限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的政治特性决定了律师有强烈的政治使命,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因一项建议就给全国城镇建购新房的居民减轻了350亿元人民币不合理负担的山西律师王克俭说,律师即是为民之师,又是为官之师,还是为国之师。为民之师者,可以正一事;为官之师者,可以正一方;为国之师者,可以正全局。律师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产物,也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律师群体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注定她必然要在国家的政治舞台上占有极其重要的一席之地,扮演推动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生力军的角色!律师的使命感是蓬勃发展的时代对律师群体的整体召唤,是对律师具体执业行为的一种政治升华,唯有如此,中国律师才能在国家奔向民主、法制、富强国家的征程中不辱其伟大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