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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神圣使命 系列文章

也谈律师的使命

http://blog.66wz.com/user1/5008/archives/2006/35797.html

  “律师是为富人服务的,为穷人服务那是法律援助的事,在一次的“法律服务市场与业务拓展研讨会”上,一位律师在讲台上慷慨陈辞道,许多律师也表示认同,似乎代表着律师业的一种新潮流。

  这句话不禁使我想到前两年湖南省株州市二中语文教师尹健庭教育自己的学生:“读书是为了什么?读书就是挣大把钱,娶美女。”此言一出,舆论一片哗然。这两句话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也就是他道出了这样的一点:做律师也好,读书也好,最终目的是为了挣钱。一位成名律师,最后当然是有钱,有房、有地位,美女也不在话下。读书有出息,最后也会有这方面的收获,这似乎是条潜规则,人人都懂。那为什么以上这位尹老师的话语却又受到众多的非议呢?受到声讨呢?很显然这位老师没有为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做事业、做学问、做人是基础。古人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不择手段地去挣钱,读书也不单单为了挣钱,旧中国许多仁人志士为了中国革命事业,抛头颅洒热血,英勇就义,读书是为了拯救中华民族于水深火热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律师队伍从弱到强,从小到大,发展迅速。这是经济发展,民主法制进步的必然趋势。律师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律师开始思索如何创收,如何开拓案源,如何成名,绞尽脑汁。于是乎像马加爵这样残酷的杀人犯,律师挣着为他去做免费辩护。于是乎律师开始在服务群体上思考。“律师是为富人服务”的口号,就是在这种氛围中出笼了。

  为富人服务可以获取相对丰厚的报酬,可以丰衣足食了。但这出发点却与律师的职业使命是格格不入的。律师是法律人,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律师行业本身在操守着规则,律师不是诡辩者、讼师;也不是道具,更不是投机取巧者;而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让人明辨是非,分别善恶,化解矛盾,指点迷津,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它不是一般的职业,是关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法律关系的智慧,是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者,是对法律和正义的维护者。没有律师就没有法院、检察院,律师的三足鼎立,就难以扶正江津的天平。律师的作用何其重要啊!律师难道只埋头办案,一心搞创收收吗?律师只为富人服务吗?“律师是谁出钱就替谁讲话”社会上有很大一部分人对律师是这样评价的。作为律师我们还在苦口婆心地对当事人解释;律师依据的是事实与法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地位是独立的,不是当事人的附庸品。可我们律师本身还在宣称:“律师是为富人服务的!”表明我们本身就是见钱眼开的,谁出钱就替谁讲话,这种对律师的评价也就在情理之中。结果怎样?长此以往,律师就会丧失社会的公信力,问为律师职业的要求反映出律师的使命在于保护人权,实现社会的正义。“人权和主义”成为其职业正统性的基础。

  寻求司法救济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健手段、律师应尽力于制衡法官,防止其公共权力之行使不当或滥用,监控审判程序的正当进行,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律师同其他法律行业群体相比,既无强制力,亦无断定权威。要实现律师使命必须赢得国家、社会的信赖,除了掌握深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外,另一方面要塑造公正,正义的职业风格并作为自己的职业信仰。律师对于寻求法律帮助的当事人不以性别,贵溅,案件大小而分别,注重的是案情与法律适用,积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来赢得社会的尊重与信赖,以致让那些富人也离不开律师。如果一味地追求为富人服务,会产生这样的误导:“法律就是为富人服务的”,最终让富人不相信法律,史不信任律师。这样律师就成了他们地地道道的道具了。

  律师的地位是崇高的,我们不应去做老子,唯我独尊,忽视律师行业的服务性,等着当事人来求我们;但也不应去做人家的孙子,只要爷爷有糖果,就唯唯诺诺。我们应该把当事人当作朋友,对待当事人一视同仁。在开拓业务的同时,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纪律,洛守诚信,牢记律师的神圣使命。张思之老前辈说,律师应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主义之中”。真正的律师应抚弱济危,伸张正义,不能见利忘义,结缘市侩助纣为虐。殊不知,律师在从事职务时还承载着“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的政治理想。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作为律师必须建立起法律信仰,是我们得以安身立命的领域。法律不是工具,不是单用惩罚犯罪的工具,更不是律师挣钱的工具,而是一门涵盖伦理道德,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国家政治的一门智慧的学说。法律在社会中的命运直接决定着律师个人的命运,律师存在的前提是要有正常的法律秩序。律师都不维护法制还有出路吗?因此,必然捍卫律师赖以安家立命的法律权威。它是我们得以生存并实现白已价值的保证。

  律师市场的激烈竞争,不能使律师掉入庸俗的泥坑,律师不但要维护自身形象,还要维护这个职业群体的形象。面对贫穷落魄的当事人来寻来法律邦助,我们能将它打入“不受欢迎人士”的黑名单吗?有的律师为一个含冤入狱的、无钱无势的当事人申诉奔走十几年,还自己贴路费,付出艰难的代价,最终让当事人洗刷不白之冤,恢复自由与名誉,让当事人感动的屈膝下跪。律师地位在当事人的眼里地位是何等的祟高,这样的律师行为非常有利于律师社会名望的提高,这就是津师自己的价值所在。律师自己养活自己,办案收费顺理成章,但不能将它绝对商业化,毕竟律师是与法同行。在金钱面前,律师的社会作用、价值不可弱化。律师的能力、学识水平、因人而异,在肯定他人取得成绩的同时,应正确考量定位自己。不应好高骛远,这山望着哪山高,积极追求为富人服务。我们在涉及不同领域,开拓业务之时,只要给终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自己的职业理念,尽心尽职,就无悔于自己,无愧于当事人,无负于律师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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