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独立精神塑造律师业的灵魂
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 陈浩文 孙利平
第四届青年律师论坛论文
一、独立职业精神概述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律师具备有造诣的、专业的独立职业精神。律师是一种中介服务行业,无职无权,他是依当事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或辩护权,这就注定了他的职业是为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包括将当事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而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的利益就是律师的利益,当事人的目标就是律师的目标,当事人的使命就是律师的使命,一句话,当事人的利益就是律师的生命。但是如果律师仅仅为当事人的目标提供实现的方法和法律服务,那他就仅仅是当事人的仆人而不是律师。一个成熟的、成功的律师,除了应当精通法学理论,熟知各种法律规定,具备高超的办案能力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洞悉当事人的意图,还应当具备一个重要的品质:独立的职业精神。
律师的独立职业精神,就是律师在忠诚于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独立办案(发表律师代理意见和辩护意见)、独立发表对社会法治的意见(立法和社会问题)的职业精神,它是律师执业的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至于迷失自己的支柱。
二、律师独立职业精神是锻造中国律师特有的职业精神的基础和土壤
中国律师特有的职业精神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服务意识,公共精神。律师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律师是一种中介服务行业,是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服务于当事人。作为服务行业,律师首先应该有服务意识和服务精神,通过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来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并取得经济效益。
2、法治精神,维权意识。律师乃法律之师,以法律为业,以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他们大多受过系统的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训练,并且还要通过严格的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其专业知识结构和律师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有强烈的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
3、独立精神。律师依当事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或辩护权,这就注定了他的职业是为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包括将当事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而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的利益就是律师的生命。但是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是有其独立性的,否则他就仅仅是当事人的仆人而不是律师。
4、自由精神。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的《德里宣言》之第三条:“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这里,将律师自由和司法独立并列为法治社会的标准之一,足见律师的自由在法治框架内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律师的法律职业精神,应当建立在“诚信”和“敬业”的基础上。一个优秀的人,要在社会中立足,就必须讲求诚信,律师作为特殊的法律人,更应具备诚信的品质。缺乏诚信,律师就失去了被当事人信赖的基础,也失去了被法官、对手信服的前提。一名律师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就须得热爱、尊敬这个职业,认真的对待这个职业,落实到个案,必须兢兢业业完成每一件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讲,“诚信”和”敬业”是一名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道德品质,如果一个律师不具备这最基本的道德品质,那么也就无从谈起职业精神。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众多的律师缺乏或者正在丧失这一基本的道德品质,许多律师不爱惜自己的职业,违背诚信原则,采用一些“歪门邪道”来获取经济利益。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答案是用独立职业精神支撑“敬业”和“诚信”,使那些走入“歪门邪道”的律师回到“诚信”和“敬业”的“正道”上来。树立独立职业精神,不为自己当事人的意志、特别是其非法、不合理的意志所左右,坚持律师的独立人格,保持与司法机关合理合法的距离,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独立判断,独立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执业活动;坚持法律职业道德,敬业诚信,维护公平正义。
律师从事律师职业最基本的需求是生存,其基本途径是以自己的法律智慧,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从而获得合理的报酬。如果律师行业中的个别律师无法保持其独立职业精神,对当事人的意见言听计从,为争夺案源恶意杀价,那么必然导致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合法经济利益,导致律师的劳动得不到合理的回报。独立职业精神可以保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支撑律师的经济地位。
律师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在满足了基本的生存需求后,必然会追求更高层次的社会认同,而社会大众对一个人的认同具体体现在这个人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律师如何被广大的当事人认同,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我认为应当以独立的职业精神来指导律师的职业行为,从而使律师获得较高的社会认同感和社会地位。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坚持以自己的法律智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任何势力的非法干涉,排除权力的干预和金钱的干扰,不走“勾兑”的歪门邪道,自然能够获得社会大众的好评,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
但是,当前我国律师行业的现状是大部分律师严重缺乏职业精神,特别是独立职业精神,而独立职业精神的缺失导致律师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低下,最终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怪圈。主要表现有下列三种:
1、部分律师在执业拓展业务过程中缺乏独立精神,片面理解“当事人需求”,使其在当事人心目中成为附庸。如何处理好当事人需求与律师独立办案的关系已经成为中国律师业必须面临的重要课题。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的产生?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具有多种动机和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而生理需求是最基本的需求,是其他需求的基础,人首先要满足生理需求,有衣服穿,有饭吃,才有心思做别的。现实中,许多律师为了这最基本的生理需求、为了生存而低下高贵的头,不得不完全依照“当事人的需求”办理法律事务。
当大多数律师为了拓展案件而丧失独立的职业精神的时候,正常的、不卑不亢的律师就是“另类”,因为你不服从我(即便你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独立思维提出意见),所以以后你就不要想再在我这里取得业务,因为有很多律师对我就是言听计从,即便我说错了,他们也不反对。长此以往,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地位急剧下降。当事人最终也受到损失,而对于企业当事人来说,因为企业中的部分人员个人原因而使得律师难以发挥智慧解决企业的问题,最后受损的还是企业。
2、部分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缺乏独立精神,使得个别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漠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从而使公正的天平屡屡失衡。个别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走依法办理案件的“正道”,偏走“勾兑”法官、检察官、公安的“歪门”,在“勾兑”的过程中低下高贵的头颅;另一方面,律师忌惮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害怕“得罪他们,使得以后案件难以办理”。当上述“勾兑”和“害怕”的思想成为大多数律师的思维定势的时候,本来正常的代理、辩护行为就显得很特别,法官、检察官就会认为这些正常的代理、辩护行为就是和他们过不去,当律师以正常的代理、辩护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就成了“另类”,法官、检察官要么以各种方式打压这种“另类”,要么就使得律师代理、辩护的案件达不到预期目的。
3、在执业过程中因为缺乏独立精神,使得中国律师对社会立法、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少有建设性的意见,参政议政效率低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社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的民主政治也随之发展,人民群众的意见对立法、执法、政策制订的影响逐渐加大。律师作为崇尚法治理念、熟知法律规定的特殊特殊人群,理应在立法、执法过程中提出建设性意见,通过参政议政在国家、社会的管理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在制订、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对依法行政的理念也越加重视,希望律师们有宝贵意见。但是,由于大部分律师缺乏独立的思维习惯,养成了依附、顺从、讨好习惯,普遍难以在立法、参政议政中有所建树。
三、要打破上述怪圈,律师行业协会和律师个体必须努力塑造独立职业精神,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1、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构建有利于律师独立职业精神形成的制度。
律师协会在树立律师独立职业精神的过程中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各级律师协会主要工作任务就包括: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等。律师可以通过制订管理制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的方式,培养律师普遍对于法律的忠诚以及基于此的独立精神。
在这方面,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5.4规定了“律师的职业独立”,非律师不得左右律师的独立职业判断;同时该规则1.2规定了“代理的范围和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力分配”,“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包括指定代理,并不构成律师对委托人政治、经济、社会或道德观点或者行为的赞同”
2、提升办理案件的技能技巧,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满足当事人需求,又能在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当事人的委托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前提,因此,对于当事人的合理合法的需求,律师须在坚持独立职业精神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保护,避免因办案方式、办案思路完全与当事人意图完全相悖,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同时,律师须充分考虑办案各方的实际情况,从而形成独立的、合法的办案思路和办案方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坚持独立的职业精神,必须把握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在维护社会和谐的大前提下办理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统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
3、规范律师收费制度,避免恶性竞争。除了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之外,律师低廉或者免费的法律服务并不能赢得当事人的尊重,相反,他会认为你的能力和收费是一致的。当然,当事人利用律师之间的竞争,除了从经济上“剥削”律师的劳动之外,也可能把律师独立、自由职业精神顺便剥夺了。
因此,建立基本统一的收费机制和体系(分为强制收费标准和指导标准)是建立律师独立职业精神的重要途径。统一的收费机制和体系,能够避免部分当事人利用律师的竞争,恶意杀价(部分律师不懂得如何收费或者为了竞争故意低收费),从而避免当事人利用经济利益干涉律师独立办案、影响律师的独立性。从另一角度来讲,也可以避免因律师费低而导致的办案质量低下,影响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在规范律师收费方面,建议律师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比如,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监督机制。
4、培养独立的、坚持公平正义、为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斗争的律师文化。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往往会因经济利益而忘记自己选择法律职业的初衷,从一个追求法治、坚持公平正义的法律人逐渐蜕变成一个只知逐利的商人,丧失一个律师的独立职业精神。基于这种情况,建议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律师协会加强法律文化基础建设,开展法律职业精神培训及教育,使整个律师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精神。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加强律师执业技能技巧的培养,提升律师的执业技能,使律师在面对当事人时能够更加自信的坚持独立职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