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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律师的社会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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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神圣使命 系列文章

律师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德衡律师事务所 胡明 来源:德衡商法网

内容摘要:近些年里,一些律师身先士卒,主动向垄断行业和行政机关发难,提起普通人一般不会提起的诉讼。这些诉讼都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律师们提起的公益诉讼不仅有益于市场秩序的净化,也有利于推动法治进程。一个重要的公益诉讼的胜诉,往往能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一个行业性的、体制性改变,从而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主题词:律师 公益诉讼 构建 和谐社会

  党中央号召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把民主法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要求,意义十分重大。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谐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在现代文明建设中,法治追求的价值准则和目标是社会和谐。

  在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规则。社会规则是根据社会生活需要制定的,体现在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中,是为了使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有秩序。只有人人遵纪守法,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不仅是一种遵循、一种追求,也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行为准则和一种公民意识。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就应在思想观念上确立法律的权威性、至上性。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人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人人都享有法律的保护,人人也都负有维护法律的责任。自由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就是这样有机地统一。所以,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不断推进法治建设,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的主要内容
  1.人权意识。人权,顾名思义,就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对于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没有保障的人权也是没有意义的。基于保护人权而产生的现代法治社会所推崇的宪政理念充分肯定了宪法在保障和实现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如果没有将人权予以固定化的宪法的存在,人权的实现就得不到根本的法律保障。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公民,人权意识是首要的法律意识。

  2.契约意识。契约是法治社会中体现公平原则、反映每一个公民真实意思表示的最好的交往形式。懂得用契约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最主要的内容。契约意识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中合格公民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反映了公民的自治精神,是公民保持独立人格所必不可少的。没有契约意识,法律的基本原则就不可能得到贯彻。契约原则是公民进行各种社会交往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则的基础。

  3.主人翁意识。在人民主权国家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所行使的公权力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享有超过人民主权之上的权力或者权威。政府如果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那么,政府存在就丧失了合宪性和合法性。主人翁意识是现代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所必须具备的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让每一个公民都产生了主人翁意识,这样,国家的安危、社会的稳定才能真正地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

  4.监督意识。现代社会的法治观,归根到底就是要用法律来限制政府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法治保障公民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各项行为,尤其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公民的法律意识就是要求公民以国家主人翁的身份依法监督政府的活动。监督意识是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意识。尽管公民不可能了解国家所有的法律,甚至法律专家也只能了解法律的部分内容,但是,知道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就足以支撑起法治社会的大厦。所以,对于一个生活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公民来说,应该具有较高的法律诉讼意识,应该不怕到法庭上去争取自己合法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的诉讼意识实际上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的最显而易见的标志。

二、公益诉讼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一般来说,一个团体或个人上法院打官司,往往是其团体利益或个人利益受到了直接损害,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近年来,却有人频频为了公共利益挺身而出,向一些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举起了诉讼之剑。北京一名17岁少年状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及24家烟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25家被告在本单位网站主页上注明“吸烟有害健康”、“禁止任何人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字样,并以不少于10%的内容宣传吸烟有害健康及未成年人吸烟的危害。诸如此类“公益诉讼”已经堂而皇之地走上法庭,走进公众的视线里。公益诉讼的原告打官司不图私利,为社会公益,且风险很大,因为被告往往是垄断性大企业或者国家机关。

  对自古信奉“和为贵”的中国百姓来说,打官司是撕破脸后的最后手段。现在用诉讼冒风险挑战“权贵”,无疑突破了百姓“厌讼”传统。为什么会出现公益诉讼,出现这么多“好事之徒”?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国有资产流失、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而行政权力膨胀和现有监督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疏漏。于是,寻常百姓面对这类现象已经坐不住了,开始拿起法律武器向不法行为叫板。这预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逐步向深度推进,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态度。老百姓不再把上级机构和权威人士评判作为惟一判断标准,而是用是否合法来判断社会生活的是非,法的意义开始回归到“权利”本原。对社会公众来说,公益诉讼昭示维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是民主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的需要。

三、律师推动着公益诉讼,推动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继而推动着和谐社会的构建
 诉权是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但是,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还很少,这主要是因为提起诉讼与经济支付直接挂钩。公益诉讼的争议标的往往很小,甚至不涉及任何财产内容,诉讼费用与律师费用的支出与诉讼所得相比相差悬殊,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诉讼,这便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经济障碍。如果想克服这种障碍,则必须当事人熟悉法律,不需请律师就可以完成整个诉讼过程并尽量取得胜诉,这时又出现了知识障碍。打赢官司必须有高深的法律知识,但这是目前的公民法律素质所不及的。

  律师群体,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丰富,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律师专业的眼光可以辨别什么样的行政纠纷可以转化为行政诉讼,由他们中的一些人主动出来代表公众进行一对一的个人诉讼,甚至自己可以启动一个公益诉讼,以诉讼推动进步,应该是一个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律师们提起的公益诉讼不仅有益于市场秩序的净化,也有利于推动法治进程。一个重要的公益诉讼的胜诉,往往能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一个行业性的、体制性改变,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通常人们将律师定位于“经济人”、“法律人”的角色。其实,律师更重要的角色是“社会人”。作为社会权的维护者,律师可以利用其自身的知识优势,保障社会权不受公权力的侵蚀,实现社会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律师将成为未来中国公益诉讼的主要力量。

四、律师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及其社会意义
  近些年里,一些律师身先士卒,主动向垄断行业和行政机关发难,提起普通人一般不会提起的诉讼。这些诉讼都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笔者收集了二十个作原告的案例,每一个案例虽然未必都以胜诉结案,但是,由于律师的直接参与,每一个案例都收到了不同程度的社会意义。

 (一)针对交通运输部门的诉讼
  案例一 2001年初,河北律师乔占祥因春运票价上浮对铁道部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虽然,乔占祥败诉,但是,2001年12月8日,广东省公路春运价格听证会在广州举行。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举行听证会,对铁道部提出的《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案例二 广州律师潘卫思就洛溪大桥设站收费一事将番禺区政府诉上法庭,引发了路桥收费的合法性争论。今年11月1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其中总则确定了收费公路的经营者有权依法收费。另外,还规定了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案例三 南京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森针对沪宁高速公路维修期间“减速不减价”的事实将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推上法庭,请求法院赔偿8.3元的损失费。诉讼有着别样的意义,引发了全社会关于高速公路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的争论。

  案例四 上海杨艳辉律师因机票未用中文表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和上海虹桥机场,导致其误机退票,她把南方航空公司和它的代理公司告上了上海徐汇区法院。要求:在机票上(用中文)标注机场名称;全额退票;赔偿打折差价。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向民航总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民航总局的所有售票系统,必须在机票上标注中文名称。目前,这一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五 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欢状告南昌铁路局按有座车票的价格向旅客出售无座车票。他认为自己进行的是一次公益诉讼,他代表的不仅仅是自己而是更多的旅客的利益。站着坐着的票价一样到底合不合理,人们众说纷云。但有人提出,继乔占祥律师状告铁道部春运票价涨价之后,铁路部门再次被推上了被告席,这其中隐含着社会对铁路改革的期望。

  案例六 55名旅客购买了西安至成都的K5次空调列车票,然而在17个小时的行程中空调始终未开,车厢内的55名旅客闷热难耐。与铁路部门交涉退赔空调费未果,其中一名乘客——来自北京的律师朱明勇怒将成都铁路分局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5元的空调费和1元钱的违约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了这起因空调列车未提供空调服务的公益诉讼。

  案例七 兰州律师马维远就兰州市公交总公司发售IC卡月票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等事项向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取消IC卡月票中限月又限次使用和部分公交车夜间限制使用IC卡的规定。结果,在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前,有关方面已就公交票价涨价以及IC卡使用方法在一定范围内听证后予以调整。

 (二)针对通讯部门的诉讼
  案例八 云南省昆明市王卫宁律师以自己的固定电话号码在他人电话上显示侵犯了其隐私和用户服务内容选择权为由,状告服务提供商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未经原告允许,不得向他人提供原告的电话号码;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案例九 作为山东移动手机用户的傅博律师,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以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变更合同为由,对其擅自收取手机来电显示收费提起诉讼。傅律师认为,“来电显示”是数字移动电话产生以来的随附功能,是移动用户所必然享有的一项服务。在此之前,手机用户从未被告知此项服务是需交纳费用的。“移动电话服务协议”也未载明“来电显示”是收费服务。山东移动未经与用户协商一致,单方决定收取“来电显示”服务费,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擅自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十 无独有偶,今年春天,南京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森作为原告因同样的理由即“来电显示收费”将江苏省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和其南京分公司两家公司告上法庭。

 (三)针对金融机构提起的诉讼
  案例十一 中国农业银行从今年3月18日起在全国所有网点公示,对农行金穗储蓄卡开征10元年费,各大银行也在最近接连开征。而在湖南,工行和农行的年费早在去年8月和12月就已经开始征收。一位叫刘大华的湖南律师在2004年2月20日和4月1日分别起诉农行和工行“强行收取银行卡年费的行为”。“收费”和“状告”接踵而至,使刘大华很快成了一个颇具争议的人物。

  案例十二 “通用、安全、方便、快捷”,是中国银行宣传广告中对其发行的长城信用卡的描述,然而,著名律师、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军在使用长城卡时,却多次遭遇长城卡未经授权无法消费的尴尬。为了维护消费者的“信用权益”,马军律师前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银行总行。

  以上三类诉讼都是律师针对垄断行业提起的,是对全民人权意识、契约意识、诉讼意识的最有力的唤醒。

 (四)针对行政部门限制律师履行职业行为的诉讼
  案例十三 今年7月1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委员、宁波市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因为代理案件需要,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宁波市鄞州区国土资源局查阅某地块相关资料。该局工作人员予以热情接待并且告知,律师可以查阅土地登记的最后结果,即该块土地使用权归属情况以及有没有办理抵押等,而如果要查阅其他资料,必须凭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袁律师向对方说明,其所代理的案件是一起申诉案件,必须先取得必要证据之后才能争取法院立案,而不能相反。该局工作人员听后表示十分抱歉。7月17日,袁裕来向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鄞州区国土资源局同意他查阅详细的登记资料。8月9日,袁裕来律师通过邮政特快向国务院寄去一份建议书,建议国务院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进行审查。

  案例十四 2004年5月,广州律师王家恒、钟其胜接受胡某的委托,为她的儿子刘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提供法律服务。他们到广铁公安处会见涉嫌运毒的当事人时,在该处各部门辗转多次,却始终未能见成。于是,两律师认为嫌疑人的辩护权不仅因此受损,律师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侵害,在第7次求见失败后,他们毅然将公安处告上法庭。法院裁决:不属法院管辖,驳回起诉。

  案例十五 宁波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持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到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楼查阅某集团公司企业登记档案,工作人员为他提供了不到3分钟的服务,却要求他交付查档费用200元,袁裕来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乱收费行为,并在当天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例十六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受委托的哈尔滨金源律师事务所曲龙江、刘士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遭到看守所的拒绝,理由是“须经办案单位批准”。两位辩护律师将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律师胜诉。

  案例十七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行政壁垒”一案已经判决,因拒绝受理律师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告商标局败诉。

  案例十八 沸沸扬扬的河南洛阳市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苏滨(后撤诉)、李午汜状告洛阳市司法局违法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行政诉讼案,终于有了结果:原告胜诉。

  此类诉讼都是律师为了维护自己的执业权力向权力部门发出的抗议。由于律师执业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所以,限制律师执业就等于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侵犯了律师群体的权力,所以,此类诉讼依然具有公益诉讼的色彩。

 (五)针对其他主体的诉讼
  案例十九 2003年2月,杭州律师金奎喜发现西湖畔正在兴建一所与西湖景观毫无关系的老年大学,认为此举违反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于是,以市民身份将批准建设老年大学的杭州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

  案例二十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子年因电影院播放电影《英雄》时插播广告,以损害消费者权益为由,把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告至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翠苑电影大世界作为经营者,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在播放影片《英雄》之前播出商业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判决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向张子年书面赔礼道歉。此案的判决给电影市场敲响了警钟,在法制建设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文化市场的经营者也要强化法律意识。

  世界是一个家园,个体的小我只是社会的有机一部分,是共生共存的整体。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只要是损害了大众的利益,就不可能与“我”无关。和谐社会不会凭空而至,也坐等不来。构建和谐社会,人人有责。和谐美好的社会,需要脚踏实地的艰苦奋斗,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参与。人人有行动,人人有贡献,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快更好地实现和谐。律师为了国家或公众利益不受侵害,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敢于做原告,通过诉讼的办法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违法责任,既昭示了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更冲击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麻木;既是一种“见义勇为”的正义之举,也是社会进步最显著的标志。作为同行,我们应当提倡、鼓励和支持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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