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律师的职业精神之构成
卢君 姜钟 冉毅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中国法院网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行业职业化要求变得越来越高。律师行业作为司法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业要求的标准变得更高。在追求职业化的进程中,行业制度化就成为最显而易见的规范要求,也是最为基础的要求,因为从事该种行业的人必须遵从来自于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否则将不能从事该种行业。从位阶的角度来分析,制度化的要求处于最低层,它来衡量一个人能不能从事律师职业;而精神上的追求则处于最高层,职业精神的有无则用来衡量一个人能否成为一名好律师,能否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和繁荣,可以说律师的职业精神是推动律师从事律师职业的最根本的动力,也是律师职业的最高灵魂。笔者从律师的职业精神的内涵着手,来探讨我国律师的职业精神构成和内容,以图抛砖引玉,并以此促进律师行业在新形势下健康向上发展,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
一、律师的职业精神的概念
(一)职业精神的起源及其内涵
如果用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来解读职业精神,其含义就是遵守职业规范,符合职业伦理。职业精神来自市场经济中的平等交易原则和信用原则。你得到某份工作并获得一份工资,社会的工作伦理规范就要求你尽心尽力,完成相对的职责,对得起你所获得的那部分收入。这是市场社会中的普遍法则。不难看出,职业精神起源于市场经济和社会分工,然而市场经济的规律以及社会分工的需求在对行业提出了更专业、更平等的要求的同时,也把市场经济中唯利是图、急功近利的天生本性淋漓尽致的展现给了圉于其中的职业者,容易把职业者变成一名无利不起早的商人,而忘却其所肩负的社会责任。
(二)律师的职业精神
依照上述关于职业精神的概念来给律师的职业精神下定义,我们只能得出律师的职业精神就是遵守律师职业规范、符合律师职业伦理的答案。然而,这并不是一个让大多数人满意的答案。这种所谓的律师的职业精神只要求律师应该满足相应的制度化规范或者职业道德规范即可,并没有强调律师职业应当具有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显然降低了律师的职业精神的衡量标准,正如薛云华所言:律师的职业精神,不仅指律师的职业道德,更包括对律师职业的精神追求。
二、我国律师的职业精神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一)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精神的关系
1.律师制度的确立是建立律师的职业精神的基础。谈及律师的职业精神必须先讨论律师制度,即一种行业只有被国家制度确立并管理之后,才有可能形成较为主流的职业精神,尤其是作为依靠法律规范来进行一切工作,并诠释和应用法律条文的律师,国家律师制度的确立,是其职业精神建立和发展的基础。
2.律师制度并不是律师职业精神的全部,仅依靠律师制度并不能确保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自1954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起,到三大诉讼法中确立辩护、代理制度,以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法》的出台,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逐渐日趋完善。但是,如此详细的法律规范,也未能组织律师行业中各种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依然不能使律师职业者充分合理利用自己当事人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客观公正顺利的进行代理和辩护活动。
3.律师的职业精神内涵高于律师制度内涵,并指导律师的具体活动,促进律师制度的发展。如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律师的职业精神,具有统领律师职业,指导律师工作,帮助律师解决工作困难的作用。
(二)律师的职业固有核心精神
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商品经济的兴起、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人权保障以及实现司法正义的法治思想。就西方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而言,它体现为强调律师忠诚义务,体现律师诚实观念的忠诚原则,和强调律师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律师正义观念的正义原则(公益原则)。这是西方律师文化之源,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也是律师职业的“精髓”。
西方律师文化将忠诚和正义作为律师职业的核心精神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和商品经济特征。这两种精神在我国也有生存的土壤。但这种完全根源于商品经济的意识形态,并不能完全囊括律师职业精神的核心,尤其是不能科学界定我国现有状况下律师职业的精神。我们应该对律师职业精神赋予新的内涵。
(三)我国律师职业精神的构成要素
一种职业如果被赋予某种精神,那么这种精神就必须被职业者所追随,并为此奋斗一生。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以法律为上司,以委托人为上帝,律师的职业精神以忠诚为基本要求,以自由和秩序为根本目标,在经过反复的案件处理、诉讼以及非诉的代理和谈判中实现着社会正义,推动着社会发展。
在人们的眼中,律师的语言源于法律,律师的举止应符合法律礼仪,律师的生活情趣应当健康向上,律师自己就应该是一位受人尊敬,且德高望重的人。
1.忠诚。律师的职业精神之忠诚的含义一为忠诚于法律,二为忠诚于当事人。受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忠诚理解为对当事人的忠诚,如律师应当忠实辩护,负有保密义务、利益冲突回避义务。而没有将忠诚法律作为律师职业的首要精神来探讨。所以就产生“理想境界是为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惜以天下为敌。”
的极端说法,这种基于最基本最原始的商品交换原则,而产生的律师职业精神已被广泛质疑,也不能适应现在社会发展的需要。
首先,忠诚于法律。第一、忠诚于法律是律师职业制度化要求,属于律师职业中最基本的规范标准。如果超出法律规范的要求,很多人便不能从事律师职业。但近年来,律师因为职业行为最终遭受法律制裁的情况还是经常发生,最终的结果便是身陷囹圄。第二、忠诚于法律,更为重要的体现为律师职业应当忠诚于法律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这是律师职业的灵魂。律师作为法律传播者,将应然的法律规范传播给当事人,在进行代理活动的过程中,其每一个行为都应当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所以,忠诚于法律是法律职业精神中最为基本,且最不能触犯的要素。
其次,忠诚于当事人。这种从律师职业起源始就具有的商品经济交换方式,具有典型的手工作坊特色。但是就律师职业精神而言,这种职业精神就成为了必须的要求。目前,律师行业中良莠不齐,社会上方方面面的诱惑又无一不时刻考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职业修养。但是忠诚于当事人,忠诚于雇主始终是律师不能丢弃的贞洁牌坊。
再次,忠诚于法律和忠诚于当事人冲突抉择问题。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如刑事诉讼中规定,辩护人应当为被告人作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如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当判处更为严厉的罪名,那么就不能以辩护人的身份在法庭上提出了。但辩护人不发表罪重的言论并不违背法律设立辩护人的目的。对于被告人罪重的论述或证据由追诉机关和法院进行,如果想揭发犯罪,律师自有合法的途径。另外面对当事人的一些没有具体法律规范时要求,律师在不违背正常人的价值取向的情况下也应该接受。总之,当时律师面临法律和当事人的双重选择时,首先应该清楚自己的职业身份,但更应该把自己当作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来对待,更不能因为具有了律师身份而享有某些超越法律的特权。
2.自由。在法的价值位阶中,自由位于最高价值位阶。同样,律师的职业精神之二便是自由精神。
如果把律师职业的自由,理解为不受上下班约束的自由,就显得失之偏颇。律师的职业精神之自由,是指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约定较为自由,律师依法为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方法较为自由,最为关键的是律师职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自由,从而实现律师职业的自由价值。律师职业从产生之日起就注定了与自由结伴而行,律师工作的开始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律师工作的最根本目的在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自由,是律师职业之所以存在的逻辑基础。
3.秩序。秩序是法律所追寻的价值,是立法所确定的社会运作模式,律师职业精神之三便为秩序。
与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不同,律师职业有着较为宽松的工作环境,有着各种不同计算方法的报酬标准,但是律师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一个有序的社会而奋斗不止。比如刑事辩护,律师尽其最大能量所要实现的无非是让法律更为公正准确的适用,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让法律在现实的案例中找到修补社会的最佳契合点,从而有效防御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律师的职业精神如同一首歌曲的旋律,它能振奋人们前进,激励人们向上,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单纯依照舶来品来界定某一法律专业或职业的时代不复存在。我们只有立足于本土、立足于法律研究的对象本身,对律师的职业精神进行比较和分析,赋予我国律师行业特有的美好乐章,进而得出符合我国律师职业特征的律师职业精神之构成,总结出我国律师职业精神之本质规律,进一步规范我国律师行业,促进律师职业的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