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力量——谈律师的作用
孙广伟 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摘要: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门,司法不公也就意味着国家权力没有得到正确的运用。法院能否公正审判(包括诉讼程序正当和诉讼结果公正),不仅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更关系到法律尊严、法制权威,关系到党和政府信誉,关系到国家安危。如何做到司法公正,是党和政府一直在关注的问题,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期盼实现公正的迫切要求。做到司法公正是需要各种因素互动,需要制度与人的协调运行,并特别需要法律专门职业人员的不懈努力。律师——便是这样一支重要力量。
关键词:司法公正 律师 权利
一 、司法公正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利益纷争日趋激烈的时代。从法治的视角看,这是一个法治进程突飞猛进的“赶超型时代”,也是一个法治成就颇令人陶醉的充满“光荣与梦想”的时代。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氛围中,司法机关的定纷止争,促进社会进步的巨大作用越来越突显出来。然而,“司法不公”像一块毒瘤腐蚀司法机体,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
从广义上讲,司法公正应该包含“公安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审判机关、司法监狱执行机关”的全方位架构,从狭义及通常意义而言,可专指审判公正。本节仅随后者而言。
在计划经济时代,法院只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所处理事务的范围无非是“打击敌人”和处理婚姻纠纷,在整个权力结构中只是一个非常边缘化的角色。然而,市场经济的国策却将法院推到了权力的前台,当行政权力不再主导经济生活的时候,当法律之治的正当性得到越来越深刻地认同的时候,法院正以前所未有的强度和深度进入到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调整过程中,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权力。因此,司法公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也因此,才使人们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表现出强烈不满。
我国首席大法官肖杨同志曾动情地说:“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都会期待着自己的利益得到承认,实现当事人和整个社会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对于法官来说,一起具体案件所涉及的不仅是一份财产、一个行为,而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如果法官的裁判没有体现公正,其结果必然是挫伤有理者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同时又放纵那些从不公正的裁判中获得利益的人继续行恶。这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破坏了。”
司法公正,或可称公正执法,就是执法的过程和结果都符合公正的标准和要求。
具体而言,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是指执法(诉讼)程序的设置和诉讼过程的运作符合公正的基本要求,能够有效地保障参与人的权利和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为司法结果的公正奠定可靠的基础。简单地说,程序公正就是在诉讼的过程中排除了人们对执法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机关的裁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是公正的,或者说,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是公正的。司法公正赖于公正执法,公正执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适用过程。
二、律师与司法公正
谈到司法公正,主要针对的是审判机关乃至法官的执法公正,表面来看,似乎与律师同志并不相干。谓之针对法官而言,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1条就明确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维护司法公正是其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在现代司法中,公正乃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及联合国大会及其所属组织通过的一系列有关法律文书总的精神是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并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和法律之中。同时还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如果他无力支付费用,可以免费。由此可见,维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我国律师的神圣使命。
纵观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律师法,对此宗旨的规定尤为明确。例如:日本《律师法》第一条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在实践中,日本律师维护律师的神圣使命,演绎出许多律师挺身而出,为正当权利受到恣意的权力行使的践踏,而自身又不具备反抗能力的人进行代理的经典案例。
在构建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中,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执业人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所表明的“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权,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共利益和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在司法活动中,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通过帮助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审判机关的不当诉讼行为,及时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事实材料和意见,可以使审判人员及时听到关于事实的不同评介和关于定案的不同判断,从而矫正不正确的认识,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三、律师应为司法公正贡献力量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发达完善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从广义上讲,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古今中外一般都有如此认识。如在日本,把法官、检察官、律师称为“三曹”,被誉为法制的“三根支柱”;美国把法官、律师喻为“车之两轮”;德国律师法甚至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人员。”
1980年,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律师队伍要扩大,不搞这个法制不行。”新中国律师制度经“文革”夭折又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之初,《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1996年《律师法》颁布,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新发展。律师制度既是民主的产物,又是民主的一面镜子,律师制度如何,直接反映了民主和法治水平。律师在社会的广泛的司法活动和其它有关活动起着促进司法公正或明或潜在影响的作用。
律师通过“表演法律”融入法律职业共同体,这必然对司法公正起着潜在的感染影响。法律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职业,是社会科学中技术成份最高的职业。法律是控制和调整社会的,是最重要的社会技术,而律师是法律技术人员,律师工作的突出特征在于其技术性。现代政治理论认为:社会是分层的,有政治层面和民间层面之分,公检法等国家机器属政治层面,律师和普通百姓是民间层面。公检法要执法,而普通百姓不懂法,执法就不会那么顺利,效果就不会好,百姓也看不见“公正”。这时,就非常需要律师这个中介组织。同时,人们在司法活动中,常常会提到“法律思维”这个词,又把它称为法律思维方式,有学者认为“法官、律师的思维就是法律思维”,又把法官、律师统称为法律人。所以,法律实际生活的主要角色首先是法律人,法律人的质量在不小的程度上代表着法律生活的实际质量,因而直接关系法的实行状况。现在我国实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及法院改革过程中,某些法院(乃至最高法院)公开针对性从律师中、法学研究工作者中招聘法官,也许就是以上理念的实施。
律师在诉讼中的制衡作用,也定会促进司法公正。任何社会都有个权利制衡问题。无约束的权力必定会使权力滥施。前面讲到程序公正问题,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有很大一部分工作就是参与诉讼案件,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参与过程,都会经历一个诉讼程序的基本的过程。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和重要地位,但更具有独立保障实体公正的功能和价值。律师作为专业性的法律技术人员,熟悉诉讼程序,了解法律的具体运用,其与法官是两种不同的利益判断者。但正如古语所言“兼听则明”所示,律师正好以其所提供的证据、言辞、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能让法官对全案进行思考、综合判断。法官是人,也难免会受法以外因素的干扰影响,而律师同样作为人,因站在当事人权利必须维护的立场,会提出“批评”意见,难道对司法公正不会产生促进吗?
律师作为社会监督的一员,通过一种特殊民间力量去监督司法,它是民间监督不可缺少的部分。所以世界各国都把律师包括律师的制度、律师职业者看作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作为律师来说,本身的任务就是为弱者、为当事人、为他的委托人进行权利的斗争。作为专业人员,他更迫切希望法律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更要求司法机关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权利而斗争,是律师实行社会价值的最好体现。
结语
在这个务实的时代,作为律师,社会的弄潮者,对于社会的参与更加紧密。律师行业中一些有损其职业形象的事例时有发生,钱是赚了,泯灭的是社会的良知和作为一个法律职业人的社会责任感。在现实社会中,可以说“苦为稻粱谋者多,甘为法律正义者少。”另一方面,敢于挑战权力者,却因为司法机制本身的缺陷,使律师的作用受限,甚而被驱逐出法庭,押进囹圄或者判决“有罪”。但无论如何,耶林的话语久久响于耳旁“没有战斗的和平及没有勤劳的收益,只存在于天堂”。
参考书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
2、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李富成主编《北大法治之路论坛》,法律出版社,2002版。
4、熊先觉著《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5、肖杨《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3年第5期。
6、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3年第2期。
7、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
8、黄文艺、卢学英《法律职业的特征解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
9、刘红宇《表演法律》,载《律师与法制》2003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