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诉讼11年 与“公益律师”面对面
作者:许浩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1861年,德国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发表了其不朽的名作《为权利而奋斗》。他认为法律的生命是奋斗,作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公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他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更是一个公民为国家尽的义务。
但是,“为权利而奋斗”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于是许多人在权利受到伤害时选择了“保持沉默”;不过,另一些人在自身权利和公共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挺身而出,去承担为“为权利而奋斗”的神圣义务。
在如今的中国,就有着这样一群特殊的律师,他们或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或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而四处奔走;或为北京动物园搬迁之事亲力调查;或为春运火车票涨价状告铁道部;或为业主维权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斗争;或为了伤残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
在公众眼中,他们是一群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律师。
媒体称他们为——公益律师。
有专家认为,虽然公益律师在中国刚刚出土萌芽,还面临着种种困难。但是这支新的律师队伍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其未来发展趋势正受到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
公益律师“发力”
近一段时间以来,围绕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和牙防组被撤展开的争论,让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成为公众关注的新热点。
两位律师与交强险浮动制
自5月中旬开始,有关“交强险涉嫌400亿元暴利”的说法,经媒体报道后(详见《中国经济周刊》2007年5月14日相关报道),包括人民日报、央视在内的各大媒体和社会各界都纷纷给予高度关注。保监会也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并于6月28日,会同公安部正式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将原来的1050元固定保费,改为上下浮动30%。
交强险的这一重大变革,从原办法最初被质疑,到新办法出台,仅用了三四个月的时间。而推动这一变革的最直接动力应该说来自两个人,严格来说是两个律师。
他们分别是:向保监会提出“交强险保费听证申请”的刘家辉律师和认为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每年获取数百亿元的暴利,违背交强制险“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的孙勇律师。
“我关注交强险问题,纯属偶然,要不是那场交通事,我可能不会发现其中隐藏的秘密。” 6月28日下午,刘家辉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
2006年11月,刘家辉驾车出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两个人到了保险公司定损修车。保险公司定损员看了交通事故处理单后告知刘家辉,按照交强险条款规定,作为无责方的她还要先行赔付对方400元,然后再由对方为她修车。
这使得从事法律工作的刘家辉赶到很荒谬。出于职业敏感,她开始关注相关条例。经过深入的研究后,她认为交强险存在“三宗罪”: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费率构成、厘定程序及决策过程不透明,使保费过高,保障过低;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加重投保人负担。随后,刘家辉决定就这些问题向保监会申请听证。
在经过向二十多位专家请教和讨论之后,3月20日,刘家辉开始在网上征集全国车主的意见,希望在得到车主授权后向保监会提出“交强险保费听证申请”。此举,引起了媒体与车主的广泛关注。
4月27日,在得到来自11个省、市、自治区156名车主的委托后,刘家辉向保监会递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听证申请书》,请求召开听证会,并要求保监会将交强险的费率结构及理赔数据公布于众。
刘家辉向保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在同城的另一端,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也对保监会提出意见。
4月6日,孙勇向保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并于4月17日向保监会提供了8份证据,证明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的暴利。
孙勇认为,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48亿,按保守数字1亿计算,只要投保率达到80%,每年交强险的保费收入就能达到800亿元。而根据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统计,赔付额最高每年也只有177亿元左右。余下的620多亿元,扣除税金、管理费、手续费(合计不会超过200亿元)后,还会有400多亿元的结余。
随后,保监会以其申请复议所针对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之后,4月27日,孙勇将保监会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撤销保监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随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5月14日,孙勇致函给公安部,请求公安部举行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孙勇的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这表明,对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应该由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和保监会联合发文发布。但是,保监会于2006年6月份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是保监会单方发布的,并不是与卫生部、农业部及公安部联合发文发布的。孙勇希望公安部能介入此事。
面对来自舆论的质疑,保监会也打破沉默。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于4月23日表示,7月1日会对外公布经营情况,如有大幅调整将召开听证会。
5月22日,保监会召开有关交强险的新闻座谈会,否认了交强险“400亿元暴利”说,并表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法的补充规定,金融、银行、保险产品的价格费率不在需要听证的范围之内,因而交强险没有经过价格听证并不违法。
律师李刚与牙防组被撤
正在交强险的问题前途未卜之际,另一件公益诉讼案件,在历经近2年之后,终于尘埃落定。
成立20年、其间从事长达15年“认证”工作的全国牙防组,于4月30日被卫生部宣布决定撤销。同时,卫生部表示,要把全国牙防组的经济问题一查到底。
6月11日,卫生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对牙防组1997年到2006年间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卫生部认定,牙防组主要存在三方面违规问题:首先,违规收取“认证”收入208.5万元;其次,违规领取补贴;第三,财务管理存在未经批准开设账户、对外贷款、奖金补贴和劳务费发放名目繁多等问题。
卫生部表示,根据审计结果,决定全额收缴牙防组收取的“认证”收入,鉴于牙防组已经撤销,卫生部将责成有关单位尽快彻底清理牙防组的遗留问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已存在20年的牙防组之所以彻底消失,其间有一个人不得不提—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
2005年,一篇题为“牙膏认证过程扑朔迷离,全国牙防组只有两个人”的新闻,引起了李刚的关注。他开始对此展开调查。调查结果让他大吃一惊:在全国认证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下属的认证机构目录中,并没有全国牙防组。也就是说,“全国牙防组根本就没有认证资格”。于是,李刚开始了其公益诉讼行动:
2005年9月26日,李刚以全国牙防组对乐天口香糖的认证有欺诈消费者之嫌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卫生部、乐天公司和物美卖场,但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卫生部作为行政机构不能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未受理此案;
2005年9月28日,李刚将起诉对象改为全国牙防组后,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
2005年11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为由,驳回相关内容,余案移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6年8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刚的起诉,但在驳回李刚起诉仅仅一个月之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又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对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2006年11月14日,两部委共同叫停全国牙防组开展的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但当时并没有取消该组织;2007年4月30日,卫生部宣布撤消全国牙防组。
中国公益诉讼11年
其实,交强险和牙防组两起公益诉讼只是国内公益诉讼案件的冰山一角。
公益律师:一个新的律师群体国内的这轮公益诉讼行动最早可追溯至1996年1月,福建市民邱建东状告邮电局多收他0.6元钱,索赔金额为1.2元。业内人士评价说,这标志着公益诉讼在中国初露端倪。
从1996年到2007年,11年间,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公益诉讼的队伍之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黄金荣曾经撰文指出,目前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而在这场法律运动中律师更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2001年,石家庄律师乔占祥因不满春节期间火车票价上浮而向铁道部发难;2003年,杭州律师金奎喜为保护西湖周边原有生态环境而以市民身份状告杭州市规划局;2003年,北京大学许志永等三位博士一纸立法建议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
除此之外,还有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的李方平律师;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奔走多年的郭健梅律师;为了北京动物园搬迁之事,亲力调查的陈跃琴律师;为春运火车票涨价状告铁道部,引发听证的乔占祥律师;为了业主维权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斗争得秦兵律师;为了伤残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的周立太律师;为了未成年权益保护奋斗多年的佟丽华律师
……
法学家江平教授说:“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
公益律师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崭新律师群体,越来越多的公众也对其寄以深深的期待。但与此同时,这又是一个面目模糊的群体,这个群体还面临着重重困难。
“目前,对于究竟什么是公益律师和公益诉讼,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现在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公益律师是在1996年‘一块二’官司之后出现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卉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中国公益律师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从1996年—2002和2003年至今。其分界线是以2003年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为标志的。
“在2003年以前,公益诉讼案件处于萌芽阶段,理论不成熟,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是律师自发的。但是,在2003年以后,随着理论体系的成熟,也逐渐形成了一些相对稳定的群体来运作公益诉讼案件。”徐卉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徐卉认为,在制度上也有一个配合,即2003年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以前法律援助是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的。但《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法律援助成为了政府的责任,这也使人们意识到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的不同。
公益诉讼主要集中于四个领域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黄金荣认为,目前公益诉讼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环境保护及教育权利。
“之所以集中在这些领域,是因为这些领域问题比较多,容易提起诉讼,法院也比较容易受理,媒体也愿意报道。”黄金荣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对公益律师一词,目前应做广义理解为宜。在我国目前律师职业群体尚未得到充分发育,对律师团体尚无严格分类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凡是以律师身份致力于上述活动的人,均可以被称为公益律师。比如,在美国,公益律师只能打公益官司,不能接其他案子。如果按照最严格的定义,就没有公益诉讼了,也没有公益律师了。”黄金荣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我觉得最重要的不是纠缠一些概念的问题,我希望把它界定的更宽泛一些,毕竟中国的公益诉讼刚刚开始。”黄金荣说。
“中国的公益律师是否形成,是否存在,都还有很多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卉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徐卉认为,目前国内出现比较典型的公益诉讼组织有;以郭建梅为首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佟丽华为首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等。
“应该说,现在国内已经出现公益律师组织化,NGO化的端倪,但是还在成长过程当中,还没有达到规模化。像李刚是完全个人的,郭建梅和佟丽华虽然是以组织形式出现,但也是非常个体的。国内的公益诉讼还远远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效应。”徐卉分析说。
“不要把公益律师塑造成英雄”
“现在的公益诉讼就像明星曝隐私一样,只是一个吸引眼球的方式,但是没有把它当作解决问题的一个途径。”徐卉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作为公益诉讼的实践者,李刚也有同感。“现在还不能说已经存在一个公益诉讼律师群体。大量此类诉讼案件都是律师在进行商业律师业务的同时在进行的,具有分散性、偶然性的特征。公益诉讼业务没有成为律师的主要业务,也没有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或NGO来从事这方面的业务。”李刚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认为,律师是一个把社会所有冲突都希望纳入法律解决之中的职业。而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来说,为推动法治建设,律师特别是公益律师无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北京邮电大学法学博士许志永认为,在转型期内,公益律师发挥了其他群体无法替代的作用。他认为,公益律师是一个相对独立于体制外的群体,因而相对于人大代表和法学家而言,他们表现更勇敢。
中国律师观察中心主任赵国君认为,一方面律师是很多“公益性法治运动”的策划者、推动者、执行者。另一方面,公益律师的出现拓展了律师执业领域,律师由过去的单一的商业性逐利转换成了目前带有公共关怀性的公益领域。
有分析人士认为,虽然媒体给了公益律师很多溢美之词,但公益律师要正确处理和媒体的关系。
“公益律师是从实践出发,借助媒体等力量,对社会施加一些影响。媒体也喜欢把公益诉讼塑造成英雄。我认为媒体可以宣传公益诉讼,但是不应对个人做过多的宣传。公益诉讼是各项工作中的普通一件。宣传公益诉讼组织是应该的,但不要把个人塑造成英雄。当英雄很辛苦,同时塑造出来的英雄是很容易破灭的。我们这个时代应该是理性的。”黄金荣说。
“我不是刁民”——对话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丘建东
在我国公益诉讼进程中,有一个名字常常被人提起,他就是福建省龙岩市法律工作者邱建东。1996年1月,邱建东以公用电话亭未执行原邮电部夜间长话收费半价规定而起诉福建龙岩市街头公用电话亭及邮电局,要求加倍索赔,索赔金额为
1.2元。这场“一块二”官司,打开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序幕,同时邱建东也被人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
在过去的11年时间里,邱建东,每一到两年就会打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公益诉讼,甚至“从状告邮电局到状告最高人民法院”。不过,他说,他是一位没有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
6月29日,《中国经济周刊》对丘建东进行了专访。
“打官司是为打出一种理想”
《中国经济周刊》:1996年,你提起的“一块二” 官司揭开了公益诉讼的序幕,当初你为什么要打这场官司?据说你当时在福建省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副局长,是这样吗?
丘建东:是的,当时我在政府任职,此前我还做过法官和党校教师。1996年,是文革结束20周年,我想通过此案检验一下当时的法制环境,并以这种特殊的方式来进行一些思考。实际上,此案是我“十年磨一剑”式的作品。在此之前,我一直在寻找机会为社会进步作贡献。这个国家是我们大家的,人人都可以做康梁。作为知识分子,尤其是公共知识分子,应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推动社会的进步。1981年我从福建龙岩师专毕业。1983年,在纪念马克思逝世100周年活动之际,我在福州发表《马克思主义关于防止社会公仆转变为社会主人的思想永放光芒》一文,1988年我在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习政治学(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并在媒体发表了《改反革命罪为国事罪》一文。
《中国经济周刊》:“一块二” 官司对于你个人和中国的公益诉讼来说有什么影响和意义?
丘建东:1996年1月4日上午,我把龙岩市邮电局(当时邮政电信尚未分家)及其附设代办公话亭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因未执行夜间长途电话半价优惠规定,多收0.60元长途电话费,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欺诈条款,加倍索赔人民币计1.2元,同时要求被告取下未载入半价规定的老标价牌子并换上新牌子,还要求被告就欺诈一事作赔礼道歉。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我撤诉了。
但是7天之后,我再次叩响法院大门递诉状,诉求依旧,第二次起诉的理由是电话亭“涛声依旧”未整改。在当年春节放假前几天,法院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济日报》、福建电视台,还有《闽西日报》等都来现场采访。但是,我在庭上又撤诉了。
实际上,那个案子不是我个人的成果,而是集体的成果。在我背后有一个团队在支持我,福建消协、福建法学会和新闻媒体都给予我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案子是我们集体策划出来的,为此我们准备了两年之久。
《中国经济周刊》:打“一块二” 官司时你知道自己打的是公益诉讼官司吗?,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知道公益诉讼这个概念并开始有意识的去打类似的诉讼案件?
丘建东:当时,我还没有公益诉讼的概念,1998年1月21日的《经济日报》上刊登了一篇文章,誉我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当时,我接触到公益诉讼这个词,后来查阅资料和向一些专家教授请教学习,我才逐步了解公益诉讼的概念。从我1999年辞职下海,成立自己的法律事务所开始,我才开始有意识的去打公益诉讼官司。
《中国经济周刊》:你认为什么是公益诉讼?打公益诉讼官司的目的是什么?
丘建东:所谓公益诉讼,并无法律定义,学界定义也不一致。以我作为公益诉讼参与者的理解,公益诉讼是指私人以私人利益受侵害为名,向国家司法机关对侵权者提出告诉,意在以小博大,替不特定的多数人挽回权利和利益的一种公益活动。
至于打公益诉讼官司,我认为人各有专长,社会分工各不相同,让一般的老百姓去对垄断经营者提意见或者打官司,或是无济于事,或是力不从心,或是无此觉悟,这种事情应该由有法律专长的知识分子来完成,以此来完成自己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认为可以以案例的形式完成义务。为民众创造一个引人深醒的案例,打官司是为打出一面旗帜、一种理想的实现而已。这样既可以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又可促进社会法律思想体系和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应是人生快事。这种愿望在本人身上体现出来并不为过。
“公益诉讼不以胜败论英雄”
《中国经济周刊》:到目前为止,你已经打了多少场公益诉讼官司?胜诉的有多少起?
丘建东: 到目前为止,我打了23场公益诉讼,绝大多数都败诉了。对此,我并不在意,因为公益诉讼本来就不是以成败论英雄的事情,它的本质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参与。发现了问题并不等于能解决问题。解决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中国经济周刊》:打了这么多起公益诉讼案件,你觉得哪几件案件是最具有代表性的?
丘建东:我个人认为,有三个案例最具有代表性。第一个就是“一块二”官司,因为它起到了跨时代的意义,它使得公益诉讼在中国开花结果繁衍至今。
第二案例是关于机场建设费之争。2001年3月15日前夕,我向国家民航总局等三家单位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其自行撤销关于对每张机票征收机场建设费50元的违法行为。尽管民航总局对本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但一石激起千重浪,引来各界纷纷议论。但时至今日,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第三个就是全中国第一例的政府奖励公益诉讼800元案。该案发生于2006年。该案表明,政府开始承认和支持民间的公益诉讼活动了,也不再认为这种活动就一定是给政府的难堪和添乱。
十年前,我创造了“一块二”官司,十年后又创造了“中国第一的政府奖励公益诉讼案”,这说明我还是一个领跑者。
“我的每个案子都是精心策划的”
《中国经济周刊》:你打了这么多公益诉讼官司,但诉讼对象却是很少有重复的,这是为什么?
丘建东:我的每个案子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每次我都会确定新的目标,选择新的角度,创造新的案例。我想做公益诉讼的领跑者,所以力求每次都不会重复。
如果说“一块二”官司初起之时,人们还把批评的眼光聚焦于夜间长途电话半价等问题上。从此之后,公众的目光从电信领域转到邮政、航空、铁路、金融、保险、医疗、物业管理等更为广泛的领域,也就是说,维护个人权益正在实现由点到面的突破。
《中国经济周刊》:你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人”,你现在是律师吗?
丘建东:由于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我不是律师,但我开办了一家法律事务所。现在年龄大了我也不想再考律师资格考试了(司法考试)。以前,因为没有律师资格,有人指责过我,我也为此感到深深的遗憾。但是,现在年龄大了对很多事情都看得开了,我觉得只要自己做的事情是在为公益诉讼事业作贡献,有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并不重要。
《中国经济周刊》:你是不是只打公益诉讼类的官司?做公益诉讼对你代理其他收费的案件有什么影响?
丘建东:不是,我每年至少要打一两个公益诉讼官司,其他的都是有商业性的。因为,我需要生存,需要养家糊口。我认为,这两者(打公益诉讼和商业性案件)并不矛盾,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我很难说是利大还是弊大。
《中国经济周刊》:有人指责你喜欢做秀出风头,打公益诉讼案件是为了炒作,是为了出名,以便接到更多的案件,赚更多的钱?
丘建东: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存在不同意见是很正常的,你不能要求人家只说你的好话不说你的坏话。但是,我认为自己做公益诉讼和接受媒体采访,是思想上的张扬而不是做秀。通过媒体把我打公益官司的事情广而告之,这样会使得我做的事情具有轰动效应,这样才能引起上层、制度层面对它的关注,对它进行研究和思考,从而推动制度的进步。
《中国经济周刊》:媒体称你为“公益诉讼第一人”,你是怎样评价自己的?
丘建东:这些年以来,我获得了官方众多的褒奖,民间的赞美就更多了,这其中得益于政府方面的开明,得益于消协的大力扶植和栽培,又得益于新闻界的不断厚爱。但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非议也多,这些不同看法也并非没有道理。
但是,我认为自己最大的贡献在于,我发现了问题去“以身试法”,我设计制造官司,不是意在提倡号召打官司。我仅仅是一种精神上的先行者,加速促进人们的观念的变革而已,广大消费者不一定会去学习我的行动模式,但是如果广大公民都从我的行动中得到某种启发,观念更新,这就是我最大的贡献。
“打公益诉讼案件最大的困难是难立案”
《中国经济周刊》:你在打公益诉讼案件中,遭遇过的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丘建东:困难有许多,但是我认为最大的困难是立案难。从司法实践来看,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首先是法律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因为法院认定原告与案件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对此,我有三点希望。
首先,我希望能为公益诉讼立法,从1996年的“一块二”官司到现在,已经过去11年了,但是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到现在还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希望从立法上保障公益诉讼,对涉及到公益诉讼的案件作出专门的规定,解决目前在公益诉讼中普遍存在的立案难等问题。
其次,希望公益诉讼被告人,特别是行政机关转变对我们的态度,正确对待公益诉讼当事人。我不是刁民,更不是要和政府作对,我们是在帮助政府,帮助政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希望他们能过认真听取我们的意见,并认真地去解决问题。
第三,希望法院特别是法官能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大力支持公益诉讼。法律人提出公益诉讼在法院,其意义在于促使也迫使法院在审理中正确运用法律并创造性应用法律,引进司法治理的方式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让法院以独特的主体的工作方式对社会进步产生司法影响,拓展司法界在社会变革的影响,这就要求法院顶住压力公正办案,法官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以他们的勇气和智慧去应对挑战。
《中国经济周刊》:以后你还会打公益诉讼官司吗?下一个目标是什么?
丘建东:会,我会一直打下去。我现在正在做一个案子—“厦门市物价局行政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案”,涉及到行政乱收费问题。
公益律师的光环与现实
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金荣
近些年来,随着公益诉讼的不断涌现,公益律师这一群体也逐渐落入了公众的视野。在公众眼里,这个群体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揭露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普遍存在的各种歧视行为、乱收费行为、逃避税收行为、政府失职行为,并且试图通过对相关法律程序的运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法制的完善。由于这些法律行动带有鲜明的公益性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社会的声音,因此公益诉讼以及作为发起者主体的公益律师日益受到公众的瞩目乃至媒体的追捧。
在目前这个经济快速发展而利益却不断分化的时代,各种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处于强势的垄断组织、公司、企业漠视公民个体权利和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某些政府部门失职、失责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而各种传统的法律和政治途径却又经常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公众迫切需要寻找表达自己声音的新的渠道,也迫切希望有人敢于站出来采取切实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应运而生。公益诉讼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直面社会问题、表达被忽视的公众声音,并通过坚持不懈地利用法律本身达到既张扬法治的价值又实现理性社会变革的目的。
公益诉讼在性质上主要是一种法律行动,因此参与者主要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研究人员和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这些人,我们可以笼统地称之为“公益律师”。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公益律师的涌现既说明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渴望法治,并试图通过利用法律的行动来维护法律的价值,也说明人们不再把法律程序仅仅当作是维护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工具,而试图把它改造成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和推动社会变革的强有力手段。尽管目前的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取得的效果还相当有限,但这并没有妨碍公众对它的支持,因为在公众的眼里,公益诉讼这种挑战行动本身就具有远远超越个案价值的社会意义,公益律师们所展现的坚持为法律和权利而斗争的精神更是成为展现社会理性力量的有力象征。
然而,无论公众赋予了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怎样的道德光环,都无法改变某些冷冰冰的社会现实。目前的大部分公益诉讼都很难在法律上获得胜诉,即便部分获得良好结果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舆论宣传的功劳;还有大量的公益案件从一开始就被法院拒之门外,最终无声无息、无疾而终。
可以说,对于很大一部分公益诉讼案件而言,其发起本身或诉讼的过程都只能证明目前法制的苍白、政府的失灵和法院的脆弱。从目前公益诉讼的类型上看,目前的公益诉讼最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公民权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还局限于环境权、平等权和教育权这几类政治敏感度相对不太高的领域。对于公益律师而言,其发起公益诉讼的行为本身也经常会充满悖论或令人困惑。作为法治价值的维护者,他们一方面主张要坚持理性的精神,坚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另一方面却对现实法制系统的有效性充满怀疑,以至于经常不得不通过诉诸媒体这种法律之外的手段寻求合理的结果;更为不幸的是,经验几乎总是证明,对于公益诉讼而言,可以指望的总是媒体的力量而不是法院的审判。
作为法律职业者,公益律师们一方面坚持要在尊重现有的政治秩序下寻求通过法律的理性纠纷机制,但另一面却又不得不经常面临被过分政治化的危险,因为在有些人看来,公益律师总是无事生非的麻烦制造者。作为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公益律师们愿意为此而牺牲自己的时间和金钱发起各种类型的实验性公益诉讼,但其结果却不得不承受法院的如下指责:提起明知不能通过法院或现有法律解决问题的诉讼,既浪费了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削弱了法院的法律权威。
任何事情都是具有两面性。目前法治环境的某些不完善,既给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带来了困难或困惑,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的迅速发展;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的局限性也与其独特价值同时存在。
在我们这个充满生机却又问题丛生的时代,人们对于实现社会变革的途径充满了不确定性感,然而公益律师们已经通过自己的行动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始终坚持一种理性的精神,无论对于现实多么不满,都始终坚持在尊重现有政治和法律秩序下逐步解决问题;始终坚持一种革新的精神,坚持通过运用现有的法律寻求法制的完善、权利的扩展和社会的变革。公益律师们这种坚持通过法治实现社会正义,通过个案逐步推进社会变革的精神应是我们这个时代非常可贵的东西。
资料
公益律师大事记
“一块二”官司 1996年1月,时任福建省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的丘建东,以公用电话亭未执行原邮电部夜间长话收费半价规定而起诉龙岩市街头公用电话亭及市邮电局,要求加倍索赔,案值1.2元,全国一片哗然。然而,迫于种种压力,此案以丘建东庭上意外撤诉告终,而丘建东也因此成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
“孙志刚案” 2003年春夏之交,湖北籍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的收容所里惨死,之后,许志永与另外两位法学博士俞江、滕彪一起,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2003年5月14日,许志永把一份违宪审查的建议书寄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6月下旬,他们看到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实施21年之后被废止的消息。许志永说:“真正推动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是公众的积极参与,我们所起到的作用,只是在一个恰当的时机,提出了‘违宪审查’这样一个概念。”
春运涨价案 2001年4月,律师乔占祥以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未组织听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铁道部告上法庭,并将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列为第三人。该案一审、二审均败诉。2002年以后,铁路价格变动都进行了听证。
机场建设费案 2004年9月3日,丘建东以机场建设费收费违法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厦航返还建设费5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场建设费的征收主体是政府,而厦航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代为收费,应属于合理收费。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高速公路收费案 2005年3月,律师胡凤滨以只走了300米就收10元收费不合理为由状告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返还其10元钱并从此停止不合理收费的行为。该案一审败诉。2005年10月,胡凤滨又将北京市发改委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发改委履行法定职责,对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违规收费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一审也败诉。
省级地域歧视案 2005年4月15日,河南律师李东照、任诚宇状告深圳龙岗公安分局在辖区内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字样的横幅侵犯了其名誉权,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5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歉意。2006年2月初,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电动自行车上路案 2005年8月3日,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请求对〈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该建议书认为,《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及33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于2005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允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这个通告改变了北京市原来试图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政策。
同城特快专递收费案 2006年4月13日,丘建东把福建省上杭县邮政局告上法院,诉称按照福建省邮政局规定,省内同城特快专递收费为10元,因此,上杭县邮政局对同城特快专递收费20元的标准有误,要求退还其10元费用。由于上杭县邮政局随即向上一级邮政局报批10元收费请求获得批复同意,丘建东遂撤诉。此为政府奖励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