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使命:律师的“实践”之责 序
范一丁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9678
序
受律师职业属性的影响,律师们的行为具有事务主义趋向,使其在面对“伪实践”的指责时,也许会感到诧异,因为在“俗世”中行为的我们,会对自己就事论事的态度和做法充满自信。自信来自于被一大堆事务填充的“自我”,会有这样真实的负重,绝无飘浮之感,而是脚踏实地的举步维艰。但是,我们对自己和对别人完全做到了“诚实”吗?看来并非如此。也即对于法律,尽管它的不完善是一个永久的话题,但我们能够对此而行“不忠”之事吗?忠实于法律的要求并不是一种与我们“实际”需求格格不入的东西,因为律师职业本身就来自于法律这个须臾不可离的“母体”(换言之,离开法律,律师还是律师吗?)。
我们那些很现实的做法,也许从来没有被怀疑过,这无疑是一种遗憾。因为在这种状态中,那个真实的“自我”在沉睡着。虽然我们就是在睡觉时,也是让手机开着;就是做梦,也会在一些难终他人之事的杂乱中纠缠,仿佛来自于感性的一缕柔情。如小号在一大堆炫目的嘈杂乱飞的音符中,一声气息绵长的抒情乐句,有这样久违的感觉,像香港电影《无间道》中歌手蔡琴所唱的那首点醒人生主题的歌,如聆听往日旧景中故人的轻语:“是谁,在敲打我的窗?”它们犹如偶然的雨滴那样闪亮,穿透尘封已久的日子,让心灵在若有似无中,领受被轻轻打湿时的感悟……
我在很不经意的情况下,翻了一本散文集,读了一段句子:“我一边散步,一边留心看叶子的色泽和特征,山峦那迷梦一样的紫色,冬天的枝干绝妙的边线,以及遥远的地平线的暗白色的剪影,那时候,我便本能地意识到了自己。”①翻回到前面,才发现作者是丘吉尔。大名鼎鼎的“二战”时期的英国首相,滔滔不绝的雄辩家和政治家,雄狮般的人物,竟有如此精确细致的对自然枝叶的敏锐感触,令人难以想象。由此,我们会从“很现实”的踏实之中“失落”,发现自己也许“活了四十多岁,除了用普通的眼光看待世事以外,从未留心过这一切,好比一个人看一群人,只会说‘人可真多呀’一样”。
写这样一本书,也就是将许多话写在纸上,与通常状况下有所不同的是,不必顾及场合,因为在某些场合,我们说某些话,是会不合时宜的。但在纸上写,便没有这样的感觉,然而,这种失去“场合”制约的话,有什么用呢?这样的问题也许是出自我们做律师的第一信条,也就是我们每做一件事,如办某个案子,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言,都必须是有用的,是这样的信条让我们难以从中解脱。
也可能是我们心甘情愿地认为自己无须从中解脱。似乎我们对自己的这种务实的态度,从来没有怀疑过。但是,当有一天我们发现自己“活了四十多岁”的时候,某种也许是稍纵即逝的念头会“闪过”——我和一大群人一样感叹:“人可真多呀”,于此,会有一丝的不甘吗?如墨西哥诗人帕斯的诗《诗人的墓志铭》中所言:
他要歌唱,
为了忘却,
真正生活的虚伪;
为了记住,
虚伪生活的真实。
律师是不会去歌唱的,但我们在“真正生活中的虚伪”,会被意识到吗?为此,我们曾经毫不怀疑自己和他人之事的真实,为现实所套牢的自我,认为是被自己所把握住的。但有一天这一切会改变,也就是当我们发现已“活了四十多岁”的时候,联想到生命作为物质的个体,终将消失。我们会对那种曾经自信的“真实生活”感到怀疑,它被指责为“虚伪”,是由于我们以此伪装了个人内在的精神存在。
是的,不论怎样掩饰,我们都不可能将自己等同于机器那样的“真实”,因为人的意识存在是不可否认的。
也许我们在有些时候,就是“虚伪地生活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不能不与个人切身利益相关联;忠实于法律,却不得不在有些时候迎合,甚至出于某种目的“制造”对法律的“曲解”,而以“个人观点”来否认“正确性”韵存在。市场有关财富最大化的规律,是这样真实和无可辩驳地支配着人的行为,让我们总是以个人经历所形成的经验积累的旧眼光来看待一切。但不论怎样,我们都难以否认世界的创新,难以回避对这种创新是因何而来的追问。它们是这样挥之不去,直至我们陷入迷失自我的尴尬境地。
我们是这样的矛盾,尽管以律师职业的要求,需要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避免自我矛盾的出现。因为矛盾会导致对自我否定的结论,如同我们在法庭上的发言中,试图尽力表达的是,对某一事实在法律适用的选择上,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一样,而法律在“普通的眼光”中的意思表达,并不会让我们满足。但这与现实中自我追求的“真实生活”是这样格格不入,我们十分推崇的“真理”是别人有高档轿车,为什么我不能有呢?这个问题会在一片赞同声中,让个人行为显得这样“踌躇满志”,而这个目标似乎让我们不屑于任何与此无关的说教,除了此话题外,对自我和外在世界的存在,是这样熟视无睹。但这并不能否认那些在此之外的“真实”,会以若干具体的细节羁绊,让我们难以脱身。我们必须在它们的规则之内前行,是它们在揭示我们对“真理”认识的虚妄。
是的,似乎我们没有想到,如此实际的世俗追求,其实是一种“虚假的生活”。这只是在于个人行为不可能脱离“主观意识”的控制,难道我们能够认I司对“世俗”生活的追求,可以不受“精神意志”的支配吗?
在本书中,讨论的中心问题在于从两个不同角度所作出的假设,即“世俗”追求的“真实”和以“崇高”所企求的“真理”,它们都有可能导致对现实行为认识的歧义。而那种试图探求有关于此“正当行为”的结论,其实仅是在于我们必须面对现实,需要不断地以“实践一认识一再实践”来创制生活。这样一个从客观到主观,然而又回到客观现实中的过程,是认识和行为相统一的过程,因为我们并不能割裂任何一个行为和认识的关系。
“事务主义”趋向无论是表现为“经验”至上(以“经验”代替认识),或“实用”为要(以“行为”去省略认识),都是对自我和现实缺乏负责精神和应有的“劳动态度”。而有关于此引发的“整体”和“个人”的关系,从“实践”的主体关系上,反映出两条认识路径j是如此地容易让人迷惑。那种“整体”行为规则即等同于个人行为必须的“要求”和个人视“整体”为“虚无”的自行其是,在“形而上学”观念的僵化驱使下,导致了各自分立的“绝对”,并因此而自称在其指导下的行为,代表了“实践”的全部含义,以为自己确实摸着了“过河”的“那块石头”。但这种感觉其实是“真实的虚伪”,因为“整体”的感觉和“个人”的感觉,只有统一起来才是“真”。它们既被强调为不同,又应被认识为同一,如同我们不能仅指责律师个人行为中的“拜金主义”,是完全错误的一样?(至少从对市场中财富最大化规律遵从的角度看,是对的),我们同样不能置律师的“理想主义”于不顾(个人的出路在于整体的存在必须符合未来的要求),虽然我们不能说“我牢记法律执业首先是我们的职业,并谨将法律执业的意义置于谋生的意义之上”①的“律师执业誓词”,是有关“整体”与“个人”行为规则“统一”的体现,但至少在有关“个人”行为规则中的“生存追求”,与对“职业意义”追求“整体”行为规则之间关系的强调,肯定了它们之间应有联系的“现实”之径的存在,是一个“不断”调整自己行为的过程(不是一个起点,更不是一个终点)。对此不偏不倚的做法,就是实践给我们所出的难题,我们所有的努力,就是要去不断破除因“整体”与“个人”的认识分立而带来的认识困惑,并因此而完成“实践”之责。
以此为序,却为言之难尽其善,而不胜惶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