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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东律师谈律师参政议政和律师的社会责任

来源:《东方法治》网

[主持人的话]
  律师参政议政是不是“不务正业”?律师应该树立怎样的公众形象?律师这个行业究竟要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本周五的节目中,我们将邀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刘正东律师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通过网络跟大家聊聊律师参政议政和律师的社会责任,并在节目中解答大家提出的一些法律咨询。欢迎提问!

[嘉宾介绍]
  刘正东律师,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硕士学历,中共党员。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擅长业务领域为房地产、公司投资等。
  2001年受到市信访办、市司法局表彰、曾获2001-2002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04年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优秀非诉讼律师、2005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优秀律师、2006年上海市优秀党务工作者、2006年第十三届上海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等称号。
  擅长业务领域为房地产、公司投资等。
  事务所地址:上海市天山路600弄1号同达创业大厦22层,邮编:200051
  电话:021-61132988

[聊天实录]
  [嘉宾刘正东]答:各位网友,下午好!今天非常高兴来到东方网和大家聊一些律师的社会责任方面的话题,以及大家感兴趣的话题。

  [网友jiangtao]问:上周您刚刚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做客人大网议日聊天室,与网民聊《物权法》中涉及的一些小区管理、房产地产方面的话题。今天又将您请来,以一名人大代表同时又是律师的身份和大家聊聊律师参政议政、聊聊律师的社会责任。在首届东方大律师评选中、在各种公开场合您都反复强调律师的“社会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嘉宾刘正东]答:我之所以在各种场合都强调律师的社会责任,我有两个方面的看法,首先我认为律师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我认为律师可以承担社会责任。应该承担责任是律师的职业和专业,律师过去叫做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现在叫社会法律工作者,但是无论怎么改变对律师的定义,律师始终都是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工作者,公平、正义是他执业的一部分。首先从他的专业来讲,律师是学习法律,研究法律,运用法律的,公平公正也是法律的内在涵义。所以从这两个角度来讲,律师都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除此之外,社会公众由于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的认识,也都希望律师能承担起社会责任。说到律师也可以承担起社会责任,也有这几方面决定,一是律师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同时他又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同时律师的接触面非常广,对社会的正反两个方面都有认识,看问题相对其他人来说可能更加辩证一些。因此我觉得这些都为律师承担起社会责任打下了非常好的基础。鉴于这两方面,我反复强调律师承担起社会责任。

  当然,除了上述这两方面,还有律师队伍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有少数律师他们把自己当作一个纯粹的法律人,一个职业人,往往会忘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或者说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从而给我们律师,或者律师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因此我觉得律师承担起社会责任也有助于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们律师的社会形象、社会地位、社会作用。

  [网友change07]问:在去年9月中旬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业务研究会讲座上,刘正东律师您作为主讲人提出“未来的房地产律师不仅仅是做做房产交易纠纷这样的下游诉讼业务,我们需要更多的房地产律师把眼光放到项目征地、土地转让等上游的地产非讼业务中去,上海房地产律师正面临着由房产律师向地产律师的转型契机。”,呼吁房地产律师向地产服务进军。将近一年了,您认为目前这个转型是否有了成效?

  [嘉宾刘正东]答:因为我本人是一个房地产专业律师,从94年做律师到现在,一直主要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我本人也很关注我们上海的律师界的房地产法律服务,在这个关注过程中,我发现我们大多数声称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律师,他们从事的都是一些与房产有关的法律服务,比如说商品房的交易,二手房的买卖,物业管理、动拆迁、装饰装修、房屋租赁,都是围绕房屋展开。但事实上,在房产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了这么多的问题,它的根源都在于土地方面,或者说我们国家的土地市场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这个土地市场的完善过程中,值得我们房地产律师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实际上土地市场的完善,也有助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特别是房产市场的完善。

  因此,我始终把我们律师从事的房地产法律服务分为三个层次,那就是房产法律服务,地产法律服务,房地产投融资法律服务。目前大部分律师从事的房产法律服务,少数律师从事的是地产律师,更少的律师在从事房地产投融资法律服务,这个比例肯定是不正常的,因此我呼吁我们的房地产服务律师,要不断地向更高层次的房地产法律服务转型。所以我在律师学院的有关讲课时不断强调并呼吁。目前不少主要或有兴趣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律师都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意识,这个可以从去年的,当时我在律师学院有一个讲课叫《我国地产法律制度与地产法律服务》以及今年六月份我连续五次为律师主讲《物权法与房地产》,都受到参与律师的高度评价和欢迎,这点充分说明了我们上海的房地产律师转型的意识增强了。因此我认为我的这个呼吁和强调应该是粗有成效。

  [网友丽水君]问:刘律师,您认为律师应该努力成为法律专家、社会活动家和教育家,第一个法律专家好理解,为什么还要成为社会活动家和教育家呢?参与社会活动和参与校园教育辅导不是会分散掉很多做业务的精力吗?这期间的得失如何看待?

  [嘉宾刘正东]答:成为一个“三家型”的律师,即法律专家型、社会活动家型、教育家型的律师,是我的梦想。之所以在成为法律专家型的律师之外,我还提出倡导并且自愿实践成为社会活动家型的和教育家型的律师,是因为我认为律师作为一个法律专家,他应该除了对当事人承担法律服务的责任之外,还应承担起一份社会责任,而参与社会活动也是我们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有效的途径。比如说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包括参加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活动,通过这些形式和途径,实际上我们律师在参政议政,在为我们社会的民主与法律建设贡献自己的才智。这点对社会所能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我们单纯为一个公司服务、为一个个人服务、办一个案子所起的作用是不能比拟的。

  之所以强调律师还应该成为教育家型的,我认为是律师成为法律专家之后,他有很多的认识、经验和见解,我认为这些都应该传授给新的律师,特别是新的青年律师,以及将来要成为律师的在校大学生,让他们将来可以少走弯路,成长得更快、更健康。因此在这些方面我也做了一些尝试,比如说我作为华东政法大学的兼职教授,每年定期为选修律师实务的学生进行授课;比如说在东华大学直接为两名学生干部提供人生成长的导航帮助;今年9月我可能还要成为交通大学法学院的兼职硕导,直接为法律硕士生提供法律实践方面的指导。这些方面不仅包括为他们进行法律专业方面的讲授,更多的是对他们未来的职业规划、人生成长,包括律师执业、创业进行帮助,或者说为他们提供参考意见。我相信这些都是类似于教书育人的工作,这对我们专业律师无论是经验,还是知识,还是水平的传承,都是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的。因此我呼吁我们广大的律师,在努力成为法律专家型的律师之外,不断地向社会活动家型、教育家型的律师努力。

  [网友张林玲]问:刘主任,您做为人大代表最接近民意,您认为目前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评价度如何?律师的形象如何提升?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如何提升?

  [嘉宾刘正东]答:作为人大代表,目前社会公众对律师的整体评价还是好的。律师的整体形象也是好的,但是社会上对少数律师也有一些负面的看法和认识,这主要是因为这少部分律师他们在收费方面、提供法律服务方面、专业的水准方面都不规范,不尽人意,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认识的落差,从而导致对律师的负面评价、负面形象的描述等等。对此我觉得首先是我们所有从事这个职业的律师都要认识到律师形象的改善、对律师好的社会评价,实际上不仅有利于我们整个律师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我们每个律师面临的职业环境的改善,而职业环境的改善实际上对我们每一个律师的工作、职业、事业,都是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的。

  因此我们每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都应该从一个案子、一个当事人面前,注意自己的形象,努力为每一个当事人,包括法律援助的受援助、受帮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援助、帮助等。其次,从我们律师行业来讲,特别是我们的律师协会,应该在提升律师形象方面做的更多。比如说要把律师主流里面反应的一些积极的形象,优秀的事迹,比如说在这次东方大律师评选过程当中发现的我们律师为社会所做的工作,如法律服务进社区、法律服务进军营等等,向社会进行充分的展示,使社会公众对律师行业有一个公正的、全面的认识,这样也有利于律师或者律师业与社会的互动。

  [网友556]问:刘律师,您现在还是“上海市卫生局行风监督员”吗?
  [嘉宾刘正东]答:非常感谢这位网友的关心,很抱歉,由于社会活动较多,我现在不是上海市卫生局行风监督员了。

  [网友程佟]问:您说过“做律师不能想着发财,那是商人做的梦。”,那么您的律师梦是什么呢?

  [嘉宾刘正东]答:非常感谢这位网友提的问题。我确实说过做律师不能光想着发财。那么对于我的律师梦,实际就像我在前面说到的,我的律师梦就是争取成为一个“三家型”的律师。现在应该说为了能往“三家型”的律师方面发展,我一方面在房地产法律服务及相关的投融资服务方面不断努力,希望自己能成为这方面的专家;另外一个方面,我通过履行市人大代表的职责,通过参与律师协会、法学会、工商联、青联等组织或团体的活动,来参政议政,履行社会责任。除此之外,我还通过在律师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东华大学,以及将要参加的交通大学等院校进行法律职业、专业方面的待教,从而一圆自己教书育人的梦想。

  [网友snake]问:在购房合同中“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怎么把握?

  [嘉宾刘正东]答:在购房合同中,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将缪之千里。对这个我曾经在《房地产时报》上面专门写过一篇文章,如果这位网友有兴趣,可以到《房地产时报》的网站上进行搜寻,也可以到我个人的网站(www.zhengdongnet.com)上可以查询。实际上这两者最本质的区别是定金是一个法律上的担保措施,对于支付定金的人,如果违约,所支付定金就要被没收,对收取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违约,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的法律责任比较大,法律后果比较严重。而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只相当于预付款、诚意金的作用,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我建议网友在选择定金还是订金的时候,要认真考虑,慎重选择。

  [网友陈小姐]问:您好!半年前我朋友依遗赠继承了某老人家的遗产,一间80平方米的房子,但现在还有其它人在那里居住拒绝搬出。请问我可以起诉他们要求他们搬出去吗?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吗?谢谢!

  [嘉宾刘正东]答:这位网友所提的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这位居住在里面的人没有合法的居住理由的话,作为你的朋友,完全有权力要求他搬出,如果他拒绝搬出,你的朋友也可以起诉,要求他们搬出。但如果居住人有合法的居住理由,比如说他一直在里面居住,或者在里面有户口,或者是这位逝世的老人家生前同意他居住的,那这种情况,你的朋友就不能要求他搬出。对于这类迁出的诉讼,一般不能申请先予执行。

  [网友小产权]问:买小产权房究竟有多大风险?买了村里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己住不上市交易,我去世了以后给孩子继续住,一代代传下去,只要不上市交易使用应该没有问题的吧?小产权房便宜啊!

  [嘉宾刘正东]答:这位网友提的关于小产权的问题是最近房地产市场,或者说房地产行政管理里一个热点话题。建设部北京市的有关部门最近也先后就小产权房,或者说叫乡产权房都纷纷发表了否定的意见。买小产权房法律风险很大,因为买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因此既不能上市交易,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也得不到法律保护,特别是在遇到动拆迁的时候,也不能直接获得补偿。因此,买小产权房法律风险很大,买售人应该慎重考虑。

  而买了小产权房,虽然不上市交易,但由于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以后孩子的继承权也会有法律障碍。至于说只要不上市交易就没有问题,这个也不是绝对的。对于当地的规划,如果发生了变化,或者说碰到动拆迁,这一类看似没有问题的,也可能会发生问题。当然,小产权房确实便宜,这一点有关部门已经充分注意到,特别是虽然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仍然有那么多市民热衷、冒险购买,说明了当前的房地产的价格相对于部分市民的购买力来说,仍是偏高,或者过高。对此,已经有专家呼吁,政府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的投入,或者政策扶持,让老百姓通过正规的房地产市场购买到有法律保护的房屋。

  [网友dd]问:您好!我目前在国外,前段时间出资给国内的父母买了一套房子(也考虑到将来有可能回国养老),房子是以我父母的名誉买的,房子的产权证上是他们的名字,因我不能在国内办有关手续。请问,1、为了让今后不会有不必要的麻烦,有什么办法证明房子是我的?2、让他们写一个遗嘱说明:房子是我出资买的,他们百年之后房子归我所有。有用吗?有法律效果吗?谢谢!

  [嘉宾刘正东]答:这位网友提的问题在国内,特别在上海一直存在,特别是过去的侨汇房,或者内销房,对购买人有限制要求时,经常出现这位网友所提的状况。对这位网友所碰到的问题,我认为最好由这位网友直接购买,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因为境外人现在不是绝对不可以购买境内房屋的,比如说如果在境内有一定的居住时间,或者在境内有公司,都是可以直接购买的。

  如果这位网友只能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或者说已经购买了,我建议做两个预防性的自我保护措施。一是与父母之间签订一个出资协议,说明这套房屋所有的出资都是由这位网友所提供的,最好对这份出资协议进行公证。此外,作为出资协议内容的一个证明,我建议这位网友要保留好你出资的证明,比如说汇款单、存折、信用卡的交易记录等等。第二个建议是让你的父母能做一个公证遗嘱,说明这套房屋将来由这位网友继承,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仍然是可以改变的,比如说用一个新的公证遗嘱可以推翻过去的公证遗嘱,因此我建议这位网友这两个措施一起采用。

  [网友荷花]问:我们买二手房。合同已签,定金已付,约定我们首付30万,然后过户,剩下30万交房时付。现只付定金1万,现发现对方有私人借款纠纷,借别人10万,房产证押在别人处,并且已上诉至法院,叫他们还款。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而且他们房产证上有银行抵押贷款20万。这些情况我们后来才知道。现中介提出,对方律师担保,过户当天先撤诉,再撤消房产查封。房产证拿回来,我们到房管查过证明已撤消房产查封后我们先付10万,然后付20万还银行抵押贷款,直接从抵押银行还掉,然后办理过户手续。请问,如此操作我们的风险是否很大?我们曾提出叫他们先自己处理好10万纠纷,把房产证拿回来,押在中介处,再去还抵押贷款,然后过户。他们提出如果自己有能力还10万,也不会卖掉房子。我们该怎么办?如何操作才能降低风险?最安全的方法是否是以对方隐瞒房屋真实情况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返回定金?

  [嘉宾刘正东]答:这位网友提的咨询问题,我有两个建议,最安全的方面当然是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定金。如果这位网友还想继续交易的话,我建议可以通过法院,因为这套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对方有债务纠纷,也在法院,可以通过法院进行操作,就是把房款付到法院,然后由法院来协助办理过户,这样来讲,对这位网友来说是比较保险的。

  [网友wendy]问:原告与被告是叔侄关系,原告三兄弟与被告共住房屋一座(该房产证为4人共有,即土地使用者为4人共有),房屋结构以上\下厅,天井和正厅后房间为对称,有左侧和右侧房间。被告住左侧房间,原告三兄弟住右侧房间,上\下厅,天井和正厅房间属双方共同共有。现被告认为应占有一半房屋为由,擅自在公共使用正厅后房中间砌起一条墙。问:是否可以以该正厅后房间为共同共有为由,被告侵犯了原告三兄弟的土地所有权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将共同共有部分要求按土地使用权划分为4份?

  [嘉宾刘正东]答:对这位网友提的问题,我认为首先原告三兄弟不能要求法院将土地使用权分割成四份,因为我们国家对土地被告的是地随房走,因此原告不能单独要求分割土地使用权。其次,我认为该栋房地产既然为原被告四人共有,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擅自根据对房屋的使用状况,在公共使用正厅后房中间砌起一道墙,应该是侵犯了原告的共有权,对此原告可以诉请法院要求拆除,除非被告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共有的房地产进行析产。

  [网友维护居住权]问:我们家户口有我和我丈夫以及女儿和婆婆四人。在95年买下了现居住的产权,属于售后公房,当时产权证上只有男方一个人名字。02年男方有了外遇,此时的房产证在我手中,即使如此,在他们没有房产证和我不知情地情况下将房产产权转让于他母亲。现在我向我丈夫提出离婚,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认为,房产证上是他母亲的名字,那么这房子的产权就是他母亲的,甚至说我根本没有居住权。天哪!我在这住了20多年,让我居住到哪里去?现在我想咨询,他们这种转移产权的行为是合法或是不合法的,如果是不合法的,我将如何举证来维护我的居住权。另外,我现在正在起诉离婚,正在考虑是否撤诉,因为当前情况对我十分不利,我应该是先打离婚官司,还是先打房产官司呢?

  [嘉宾刘正东]答:对这位网友提的问题,我认为首先应该先打房产官司,再打离婚官司,因为只有打完房产官司,离婚官司中间共有财产范围才能确定。其次,我认为如果这位网友所述属实,男方在离婚之前未经这位网友同意,擅自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他母亲,应该是侵犯了这位网友的共有权,也就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这种转让是无效的。这位网友可以通过打房产官司,要求法院判决男方和婆婆之间的转让无效。

  [嘉宾刘正东]:各位网友,非常高兴今天下午在一个小时的时间内跟大家围绕着律师的社会责任,特别是我作为一名律师的梦想,以及大家关注的有关房地产方面的话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由于时间有限,今天只能聊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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