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政府的关系——兼谈律师的独立人格
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 王向和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无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律师协会均引起高度关注,因为二者关系高度关系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律师与政府的关系,也应同样引起甚至高于律师与法官关系的关注,因为这一关系直接关系到律师的地位、作用、影响,甚至是中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
关于律师的性质抑或地位、作用似早有定论,即律师是公权力的抗衡者。律师制度的设立,决定了律师不是也不应该是政府的附庸,正如律师也不是不应该是大企业的附庸一样。律师沦为了权利的附庸,与其沦为金钱的附庸是同样可悲同样可耻的事。
附庸的地位,使律师丧失了最起码的独立人格。一个连人格都没有的人(行业),他(它)会有尊严吗?会被人瞧得起吗?会取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吗?会在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中承担其伟大的历史使命吗?
律师的独立人格地位,决定了它只能为弱者说话,保护弱者利益,或取决于律师在多大程度上能为弱者说话,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弱者利益!这是“公权力抗衡者”的特征的最具体的体现和行动!
检察官在法庭上指控犯罪,法官在法庭上审判被告,是一种行使公权的体现。在惩罚罪犯的同时,本身也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检察官和法官为受害人伸张了正义,使公平、正义通过他们行使公权的具体行为得以实现。与检察官、法官正相反,律师恰是为法庭上那个无依无靠的“弱者”即被告应运而生的!走出法庭,虽为被告,和其它公民相比,被告也许并非弱者。但法庭之上,失去人身自由又面对强大公权力的时候,被告的“弱者”地位是显而易见和不言而喻的。为了公平、公正,司法体制的设计者为被告设计了一项制度,这便是律师辩护。律师做为专业法律工作者要以其专业法律知识为被告而不是为犯罪做辩护!
司法审判有一套科学的程序,也许公权力的运用者不能很好的遵守,需要律师监督;公权力的运用者可能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违背法律规定,侵害被告人,需要律师制约;由于立场、角度不同,公权力的使用者可能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不能做到客观、完整和准确,这更需要律师的参与和介入。从律师制度起源于辩护制度起源于刑事审判的事实,充分说明律师是弱者的代言人,是弱者的保护伞!
律师制度发展到今天,早已从单纯的刑事辩护发展到了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代理;也早已从诉讼律师扩展到了非诉讼律师,律师早已渗透了国家、公民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可谓五花八门、无孔不入。仅就律师与政府的关系而言,正如法庭之上被告面对公权力需要律师的辩护,公民与政府亦即公权力与弱者之间,同样需要律师的代理、代言。公权力的抗衡者亦即弱者的代言人的角色,让律师逐渐从法庭之上走向法庭之外。换言之,律师从法庭上的弱者即被告辩护人的角色,早已扩大、浸透甚至逐渐演变为弱者辩护者代言人的角色。如果律师依附权势,依附金钱,就违背了设立律师制度的初衷,是对律师制度釜底抽薪式的背叛和毁灭!对此应有高度的警觉!
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和典型,律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在美国律师被喻为治国之材,美国开国以来历史上的总统有相当一部分均有律师的工作经历。即便是在这样的国度,律师成为大企业大资本家的附庸也在所难免!所以,在2005年,美国律师协会开展了一项“律师界理想主义复兴活动。”该活动的宗旨是提醒律师们:在历史上,为律师职业确认的最崇高原则是为贫穷、弱势及地位低下的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从而履行增进大众福祉的公正服务!美国一位声名卓著的大法官露丝?拜德?金斯伯格女士谆谆告诫律师:“只有当律师不是只知收费的工匠,或每天只为工钱而工作,而是一位公共福祉的贡献者时,他才能获得最大的快乐与满足!”
与美国律师相比,中国律师天壤之别。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被定义为中介组织,律师便成了市场经济中的中介人员。无论从律师属性的法律界定还是从律师发展的现状看,律师没有社会、政治地位,中国律师目前仅限于具体法律服务事项提供者的地位。在这种现状之下,中国律师更容易接受权力和金钱的诱惑。中国律师没有政治上的出路,经济是其唯一的追求,依附于权力和金钱,将能获得更大、更多的经济出路和执业安全,更容易在权力和金钱的屋檐之下低头苟且偷安享受富足!所以,中国律师比任何时候都需要激发、提示抑或唤醒其公权力抗衡者的角色意识。
反过来说,不依附于政府(权力),是不是就意味着反对政府,处处事事时时和政府做对?显然也不是这样,这显然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中国律师有独立的人格,“做对论”显然是不健全的人格,这既不是中国律师的现状,更不是中国律师的追求。在处理公民、法人与政府的矛盾和纠纷的时候,律师既不能掩盖政府的缺陷、错误,也不能鼓惑、煽动公民、法人闹事,激化和扩大矛盾,而是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将两者之间的矛盾、纠纷甚至对立引向法制的轨道,理性地解决问题。《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的出台,为律师的这种合谐作用提供了最好的诠释和证明。
饿死不讨饭,冤死不告状,这是中国人旧时的普遍文化心态。而民告官不仅百姓存有心理障碍,更存在制度障碍,在上述法律出台之前,根本不允许民告官。根本不允许的民告官为什么允许了呢?这当然首先说明了我们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进步,根本原因在于“堵”并不是唯一更不是最好的办法,在善于“堵”的同时又善于“疏”,当然比仅仅“堵”一个办法更有利和奏效。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前进,老百姓的民主意识和法律觉悟日益提高的今天,中国的民主法制进程不可能停步不前。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律师代理公民、法人的行政诉讼,顺乎民心,合乎民意,更不违反政府的旨意!国家设立行政诉讼甚至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把政府、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甚至对立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要依法行政,不能在象以前一样胡乱行政!既然是依法行政,对的就要支持,错的就要纠正,甚至要国家赔偿!那种把代理行政诉讼的律师指责为和政府做对甚至煽动闹事的政府官员是多么的“左“和多么的缺乏法制观念与多么的不合时宜?!时代都发展到了什么时候了,某些政府官员还抱着计划经济时代的如此陈旧的观念不放?!况且,在行政诉讼中,政府、行政机关也在大量聘用律师。公民、法人聘用律师“告官”是和政府做对,在行政诉讼中政府聘用律师又该做何解释呢?!
无论在法庭之上为被告的辩护,还是在法庭之外为弱者的代言,律师的独立人格要求律师不卑不亢。律师没必要也不应该和公权力、金钱做对,更没必要更不应该依附权力和金钱,仰仗权力和金钱分得一杯嗟来之食!只有这样律师才能赢得自己的人格尊严,赢得应有的社会尊重,从而取得应有的社会、政治地位,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律师怎样才能做到不卑不亢?笔者以为,在体制之内,在框架之下,大胆地说律师该说的话,做律师该做的事!这个“体制”即指现行的政治体制,即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律师这个“自由主义者”也应该讲的政治,而且是最大的政治,是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线!这个“框架”就是法律框架,身为法律工作者,律师当然也只能在法律框架下行事!当一个以维护弱者权益为已任的律师群体在法庭内外畏手畏脚不敢说话的时候,我们这个社会还能指望谁能为弱者说一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