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参与立法体现出时代进步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傅达林
近日,经过公开招标筛选,郑州市人大与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正式签订了委托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的协议。按照协议要求,10月10日,律师事务所将拿出起草的法规代拟稿,由人大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据悉,通过“招标”的方式使社会力量成为地方法规的起草者,这在河南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无独有偶,山东省人大日前也首次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地方性法规,一部颇有新意的消费者权益地方立法建议稿脱颖而出。
律师打破传统立法的“垄断”状态参与地方法案的起草,这是时代的进步。与近年来大量律师参政议政一样,律师被吸纳为立法资源同样体现了法治时代的慧眼:他们不仅熟通法律、接近社会,更有着不代表任何强势部门与社会群体的客观中立。
因此,地方人大将法规草案委托给律师事务所起草,体现出立法机关拓宽立法渠道的创新实践,彰显了立法程序摒除部门、行业利益的进步。
古罗马人有言:“法律乃公正与善良之艺术。”这种良法的诞生,需要优良的法律人在立法中适当地分配社会财富、权力以及荣誉。面对繁纷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律师能够用法律的眼光观察社会,判断得失,辨析是非,对各种利益冲突作出符合社会正义的选择。
律师所具备的专业的职业素养,可以在立法中使用“法言法语”,科学设计草案文本,规范法律语言;其优越的逻辑思维,可以避免立法过程中国家法律与地方法律的互相冲突。先天的职业特性使得律师堪称现代社会最活跃的“立法之师”。
目前,我国立法参与面还十分狭窄,现行立法机制还不健全。尤其是在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中,多年来形成的由业务部门起草、然后立法主体批准通过的习惯性程序,使得一些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很容易夹带上本地方、本部门利益。
这种因为立法机制和参与成分的缺失而缺少利益分配的公正性,极易伤害到法治的源头。律师除去专业背景之外,还具有超然各种利益集团的中立特质。律师参与立法,可以很好地破解立法中固有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两大难题,站在一种公允的立场,超然于利益诱惑之外,公正配置立法中触及的各种利益,避免局部小利益过分渗透立法过程,确保立法的正义性。
不仅如此,律师参与立法还能纠正时下一些地方搞“花瓶”式立法的不良倾向。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最大不同,在于根据本地区情况在国家立法的指导下进一步细化规则,因此可操作性可谓是地方立法的命脉。但近些年不少地方立法一味重复上位法规定,未能在法案的可操作性上下工夫,使得有些法规流于形式,沦为“花瓶摆设”。律师由于始终处于法律实践的最前沿,对法规的弱点和不足最为了解,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和操作性强。这种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帮助律师更加实际地设计法律文本,使得文本的内容更具有操作性。
总之,在当今社会,理性的决策程序、对政府行为及其效果的计算、对利益多元化的认知以及利益冲突的权衡选择,都需要内心公正且业务娴熟的立法操作者提供科学的规则。时势为律师参与立法提供了宽阔的舞台。
综观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律师的用武之地向来不仅仅限于司法领域,他们活跃在更广泛的国家政治生活中。我们期待着中国律师在实现自治发展的同时,也能够逐步走上立法前台,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推动社会法治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