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使命的三重构造
吴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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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谁服务?这是每一名律师开展工作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如果答案是为有钱人或者至少是为能够付得起律师费的人服务,这个回答毫不奇怪。因为律师是有偿服务的、靠收取律师费生活,不为有钱人服务,不为付得起律师费的人服务,律师的生计如何解决?作为个体,每一名律师和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都可以自由选择服务对象。但是作为法治文明组成部分的律师群体和律师制度,其设置的服务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是确定的。除了利用专业技能获取律师费,每一位律师都应该重视这种社会服务功能和责任。
法律的专业化、技术化和精密化使律师制度成为近现代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所承担的重要社会功能要求他们成为法律之师,有高尚的品德,能够获得人们信任,能够胜任当事人的委托;同时又赋予律师以特别的权利,使其自由行走于法庭、当事人和证人之间,不用过多顾虑个人安危,大声地为他人申辩。律师执业的权利是国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社会权利,因私人的委托而具体行使。但是,律师的执业权利却不是律师个人私有的,也不可以被随意干预剥夺。律师职业既独立于国家权力又独立于当事人。律师执业权利来自社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所确立。律师制度的创造,律师职业的诞生,是为了帮助社会划分权利边界,为各个利益主体在法律上代言,通过规则和论辩,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
律师是法治的一项制度安排。人权保障需要律师参与,抗辩制的诉讼制度需要律师的参与,利益纠纷需要律师参与,商业活动中复杂的法律事务需要律师参与,立法活动需要律师参与,政府的依法行政需要律师参与。律师本身并不代表正义,只是社会成员可以用来追求正义,对抗专制,捍卫权利的社会力量。律师并不代表公正,但是司法公正的维护需要律师的参与。
《律师法》第2条定义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就此定义,很多人指出它没有能够揭示律师的本质属性。学者和律师们参照国外律师法,不断修补着关于律师的定义,希望用“维护社会正义,促进法律完善”赋予律师职业神圣的使命感,并以此来提升律师的地位和品性。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要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法律服务的对象是社会,社会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公民和非政府组织。
中国正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社会学认为这种现代化其实是公社社会(communal society)向社团社会(associational society)的转型。这种社会转型在社会学看来是从建立在亲友关系基础上社会(家国)向契约化、非人格化、专门化和正式性的社会类型的转变。计划经济时代的两个阶级(工人、农民)、一个阶层(知识分子)的三分式阶层结构,开始分化为多个社会阶层。社会发展,阶层分化,律师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也应该随之调整。律师为政府、企业、公民和非政府组织提供法律服务,是现代律师在法治社会的应当承担的社会功能。
根据律师服务主体的不同,我们把律师分为:私人律师、政府律师和公益律师。公民和企业相对于政府而言,享有并需要维护的是私法上权利。我把为公民和企业服务的律师称为私人律师。政府律师是指受雇于政府,为政府职能的行使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他们既是律师身份,也是政府的职员。公益律师是指那些执业活动以服务社会,维护公益,保护弱者为目的律师。
私人律师:国家赋予公民的维权之剑
通常情况下,律师是一把剑,是一把国家赋予公民佩带的自卫之剑。作为公民的维权工具,律师总在受人之托后,凭借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特殊身份,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受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是为了这个服务的目的,长期以来律师和他的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模式。
律师因维护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而设,如国家赋予公民的自卫之剑,当社会主体的权益受到侵犯可能的时候用于自我防卫。他既可用于事前的预防,也可以用于事中防卫和事后的补救;既可以是对主体权利的要求,也可以是对主体权利的捍卫;他既帮助主体防卫国家机器的侵犯,也帮助主体防卫其他主体的侵犯。但是这把剑却不是社会主体任意处置的私有物品,他具有独立生命。是人类社会基于出最小的成本而又追求实现社会正义理想创造了律师职业。
法律如果只掌握在政府手,那么法律仅仅是统治人民的工具;法律同时应该掌握在老百姓的手里,成为他们抗争不法权力,维护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维护是通过警察和检察官的来实施的(当然政府也可以通过律师来依法行政),而老百姓要利用律师们的口和笔来掌握法律,我想,这应是律师制度的存在的一项重要意义。
政府律师:依法行政,保障人权的参谋和助手
政府律师是指受雇于政府,为政府职能的行使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他们既是律师身份,也是政府的职员。在我看来,律师的当事人不仅仅是公民和公司,政府、政党都应当是律师的当事人。我们看一看美国,在美国联邦司法部,它至少雇佣了300位以上的律师。在华盛顿州的司法部,比联邦司法部的律师还多。
中国的各级政府,没有雇佣律师工作的传统。有的即使是请了律师,也是“顾”而不“问”。政府里边的有些官员,甚至轻视律师,害怕律师,不愿意与律师打交道。美国律师虽然多,但不全是私人律师,有很多律师是受政府雇佣,也有很多律师被公益机构雇佣。律师当法官,当官员,当议员更是司空见惯。
律师法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将政府应当雇佣律师作为政府依法行政、保障人权的参谋加以规定。这使人以为,律师主要是为民间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往往和为政府唱对台戏的,是制造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律师的失去政府这个最重要的客户,不仅使律师的地位下降,也使律师处境艰难,在工作中很难和政府沟通和合作,更恶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
提升律师政治地位的声音在律师圈内不绝如耳,这个良好的愿望怎样才能具有更大的可行性呢?我以为与其说提升律师的政治地位,鼓励律师从政,毋宁说如何发挥律师在转型期法治建设中影响和作用。对于转型期我国律师在法治建设影响和作用的发挥,核心问题是承担律师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的法治功能,搞好为主要利益群体的法律服务。比如政府,比如企业家,比如在改革中利益受损的工人群体,比如二元社会结构下遭受身份歧视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等等。
为政府服务,不是律师想不想的问题,更重要是制度安排的问题,是路径的问题。
律师法并未禁止而是包含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在内,除了制度安排外,是不是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呢?我以为应当检讨一下。是否我们太过醉心于做一个有钱的律师(绝不是反对律师和律所的发展!)?是不是我们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主动性不够?因而不像开拓目标企业客户那样竭尽全力。是不是我们自身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有待提高?一旦政府需要法律服务的时候我们准备不足。
公益律师:服务社会,维护公益,保护弱者的正义之师
公益律师是指那些执业活动以服务社会,维护公益,保护弱者为目的律师。公益律师是利用律师身份、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执业的律师。他所从事的活动是符合律师身份的活动,而非政治家的活动。公益律师的执业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不特定人的利益。公益律师常常受雇与社会法律援助机构、民间组织(非政府机构、非营利机构)。公益律师常常参与影响性案件,并且充分地利用舆论监督力量。公益律师参与的案件成功与否,以胜诉为标准,但常常追求法律完善的目的。公益律师维护公益的工作目标,和政府的公益性是一致的,所以他们常常和政府合作。但是,公益律师时常提起针对政府的诉讼,当他们认为政府违法或者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时候。
律师职业应当均衡承担其在法治社会的功能,为各个社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发挥构建和谐社会的独特作用。
律师职业对其应当承担法治社会的功能严重失衡,为给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同时也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其构建和谐社会的独特作用也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不过就是最近25年间的事情。与其说是恢复重建,还不如说1982年1月1日生效的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建设律师制度大幕第一次全面拉开。94年以前的律师都是国家公务员身份,1997年7月1日生效的律师法,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全面和国际接轨。
短短20多年的时间,中国律师制度从无到有,从国办到合伙,已经完成和国际律师制度的全面接轨,并且目前全国律师人数已经达到12万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今是世界上人数第四的律师协会。第一当然是美国,仅美国律师协会(ABA)会员就有45万人以上。第二是印度,它有超过40万的律师。第二是英国,他们有13万人以上。中国律师目前在各类案件和各种商事活动中发挥中重要作用,可以讲,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国的经济建设,中国的对外开放,已经离不开中国律师的积极参与。应当讲,短短的20所年间,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速度创造了世界律师历史上的奇迹!
但是,中国律师得了快速成长综合症。这就是中国律师在法治功能的承担上出现的严重失衡。几乎全国的律师,几乎整个律师界的发展方向都围绕经济建设这个这中心。在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律师的数量和质量的分布也存在严重失衡。
邓小平先生在80年代曾经说过中国缺律师,有人估计中国至少需要30万律师,为什么现在才12万我们就感觉律师多了。中国律师不是多了,而是发展不均衡。我们12万律师绝大多数是私人律师,千军万马都在招揽经济案件,都在过这个独木桥,所以它多了。律师在市场经济大潮面前迷失了自己。当然,迷失的也不仅是中国律师。
赚钱应该获得尊敬,但律师不要指望通过赚钱获得尊敬。律师既要赚钱,更要承担社会责任。
律师应当成为所有的社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它服务的范围绝不应当仅仅局限在私法领域。律师应当为政府的依法执政服务,律师应当深知:一个专制的政府不需要律师。律师不仅要那些出得起钱的当事人服务,还要为那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应该深知:一个动乱的国家不需要律师。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阶层已经呈现多元状态,各个主体的利益诉求均需要在法治层面得到解决,尤其是改革中利益受损的全体,依法维权的诉求更为强烈。政府律师和公益律师的缺失,使律师已经失去了他的两个最重要的当事人:社会的组织管理者,和广大人民群众。
解决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首先是制度安排问题。我国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而现实是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能及时得到或者根本不能得到律师的法律服务。我国律师法中,没有政府律师、公益律师的规定。虽然《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国家支持和鼓励举办社会法律援助,但鼓励、支持的配套措施没有落实。在三大诉讼法中,也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文化远未形成。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关注律师从事公益不够,正确引导积极推进政府律师的发展也缺乏办法。律师自身关于从事公益和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经验和知识储备也显不足;律师在拓展公益诉讼和担当政府法律顾问方面,过于谨小慎微,勇于实践,大胆创新的精神没有充分地体现。
总之,转型期,政府主导下改革与发展的中国律师事业,只有解决好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并向他们提供有价值的法律服务才能实现其自身的价值,才能发挥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才能生长出自己的血肉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