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定位、职责使命和政治职能刍议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郭天希
律师与政党政治有天然的密切关系,律师是政党政治的社会推手,政党政治是律师职业发展的重要平台。当前我国律师制度相对滞后,不利于充分发挥律师对执政党政治的辅助作用。明确律师的定位、职责使命、政治职能,有助于提高律师的职业精神、使命意识和社会地位,以社区党建带群建,建设以社区为基础的、区域党组织领导下的联系服务“多元组织”的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包括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有助于促进律师职业发展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一、对三十多年来律师制度的评述
律师制度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有关律师定位、作用的规定不断完善。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的定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把律师事务所界定为“市场中介组织”,1996年《律师法》定位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两次提到律师的作用,体现了律师的司法属性和社会属性:
1、在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工作中,要完善诉讼等制度,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发挥律师等法律部门的积极作用;
2、在完善社会管理中,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要发展和规范律师等社会机构。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定位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对律师执业行为作进一步规范;200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把“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和律师制度等”纳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定位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这三个文件深化、细化了律师的司法属性,强化了律师在司法和行政框架下执业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导向。三十多年来律师制度不断完善,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对推进社会进步发挥积极作用。
律师队伍的司法属性和社会属性,与人民军队是战斗队、宣传队、工作队一样,都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定位。基于律师司法属性而产生的“司法行政资源”观念,成为多年来全国各地主管部门指导律师工作的出发点,对律师队伍的建立和规范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律师的社会属性至今没有进一步明确,律师以公民身份的社会参与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由于缺乏引导,律师对公民参与认识不足,如2010年《北京律师社会责任报告》和2012年《上海律师社会责任报告》都只宥于律师以“单位人”身份在市场领域和国家领域内执业履职的行为,律师公民参与没有反映,社区自治是律师公民参与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也没有列入选项。律师本来可以在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发挥枢纽性的作用,但由于社会参与程度低,社会评价不高,当前北京、广东等省市开展建设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律师组织均没有入围。公众参与是社会管理的基础,也是当前的短板,形势要求律师不但要在市场领域和国家领域内继续当好服务者、顾问、参谋,还要在公民参与的领域里当好骨干、带头人;同时,律师职业发展也要求律师通过积极的公民参与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地位。明确律师定位、职责使命和政治职能,“最大限度激活”律师公民参与这一股深层次的“社会活力”已势在必行。
二、律师定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工作者
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不能概括律师“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虽然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政治属性,但他们生存条件和社会关系是有区别的,法官和检察官是公务员身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法律工作者”,律师的经济收入来源于社会法律服务,准确的定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工作者”。这一定位有下列意义:
1、揭示律师政治性、社会性、经济性的辨证关系
律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政治性是社会性的灵魂,社会性是政治性的基础,社会性的淡化必将导致政治性的弱化,高度的政治性必以广泛坚实的社会性为基础;律师的经济性也只有在政治性和社会性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实现和提高,并与政治性和社会性形成良性互动。
2、提升律师的道德追求和社会形象
2007年的《律师法》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为立法目的,道德要求是“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只是商人道德,是“中德”。律师定位的社会性要求律师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以“公平和正义”的社会公德为标尺,追求“上德”,从而激励律师努力提升道德水准,树立较高的社会形象。
3、拓展律师社会参与范围和方式
律师可以“单位人”的身份参与市场领域和国家领域的法律服务,可以居民身份参与社区自治,以个人身份参与工、青、妇等基层人民团体,参与各种社区(社会)自治组织、民间团体,律师党员参与居住社区党组织活动;可以根据个人条件自主确定参与的方式和程度。
4、促进律师转变发展方式,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丰富多彩的社会参与必将促进律师自身发展,首先是调整知识结构:从法学领域调扩为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结构;其次是转变发展方式:从市场参与转变到多领域的社会参与。律师具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先发优势,发展方式的转变将促进律师率先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从而带动和促进社会全体成员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三、律师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持社会公序良俗,履行维护人权、提高公民素质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使命条款对于提升法律调整对象的价值追求和社会地位、推动法律实施有极大作用,是刚性法律中的“软实力”、“活灵魂”。如:
我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我国《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日本《律师法》“第一章 律师的使命及职务 第一条 律师的使命”规定:“(一)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二)律师根据前项使命应当诚实地执行职务,努力维持社会秩序和改进法律制度。”
上述使命条款均开宗明义、道德高标、令人自豪、催人奋进。
我国《律师法》没有使命条款和受尊重的条款。《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最后的两“维护”貌似使命条款,但置于“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的被动执业行为之后,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与结果(据权威释法);两“维护”缺乏主动性和自主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使命条款。当前律师队伍存在理想信念动摇,道德水平不高,诚信观念不强,拜金主义严重等不良现象,与使命不明、使命感不强、使命教育缺失有关。
上述律师职责使命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法》规定的执业职责。
2、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具有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功能,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典中普遍使用的概念。我国现行法没有公序良俗的概念,但在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对公序良俗原则予以承认。“维持社会公序良俗”是律师的社会职责。
3、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公民素质是指“人”的全面素质,特指与国家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相适应的道德、知识、能力、品行;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律师职业的终极追求。“维护人权、提高公民素质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民主法治的充分实现、法治文化的高度繁荣为前提,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重大历史工程,与律师职业有很大的交集,律师应义不容辞地以此为神圣使命,为之奋斗终身。
四、律师政治职能:维护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忠实地践行、维护、宣传党的最高纲领和基本路线
律师职业与执政党政治的高度关联性,源自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渊源和制度设计,源自律师职业与执政党政治的直接的包容性发展关系。明确律师的政治职能,有利于汲取人类文明成果,在执政党政治的大背景下建设强大律师队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我国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1、律师职责、定位与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与人民群众有天然的密切联系,对全社会具有枢纽性的影响力,在党的领导下不但可以发挥职业专长行使公民权利,而且可以成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带头人、代言人,成为执政党以社会化的方式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的助手和纽带,避免行政化群众动员的不足和弊端,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民主法治得到真正实现。
2、法律传统价值理念与共产主义最终目标
马克思从一个法律人成长为共产主义者并非偶然。马克思出生于律师世家,大学期间学习了五年法律,西方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传统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基本价值观的思想渊源。律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与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党的基本路线是律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履行职责使命的政治方向和根本保证,律师使命将激励律师忠实地践行、维护、宣传党的最高纲领和基本路线,并为之努力奋斗。
3、律师职业与党的“三个代表”
首先,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要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正确实施来保护劳动者(人权)、劳动资料(物权)、劳动技能(知识产权)。其次,套用毛主席抗战时期说过话:“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头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当代马克思主义道理归根结底的一句话就是“守法有理”,律师职业彰显的法治文化是当代先进文化的主旋律和精气神,律师自主性个性化的法制宣传将成为弘扬法治文化的有力推手。第三,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体化的基本要求。
4、律师业务推广与党的群众路线
律师是一个有尊严的行业,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律师业务推广普遍采用“教导式营销”的先进方法:律师通过向民众提供有用信息,帮助人们解决问题,在公众中建立起“智者”、“教导者”的形象,使公众有法律问题时,本能地向他求助,律师在获得案源的同时也获得生存与尊严。律师“教导式营销”与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工作路线和“先做群众的学生,再做群众的老师”的工作方法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
5、社区自治是律师业发展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共同的社会基础
社区自治是律师扩大政治参与、转变发展方式、党政人才成长、履行职责使命等律师业发展关键要素成长的战略性、基础性平台;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全国有8万多个社区,有21.5万律师(包括5万多律师党员,律师和律师党员逐年增多),社区党组织如能发动组织律师参与社区自治(包括律师党员参与居住社区党组织活动),以社区党建带群建,建设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密切联系服务“多元组织”的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将为“党群一体化建设”增添新资源、新活力,使我国律师业发展与提高党的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社会生态关系。
五、结束语
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的历史,已经证明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社会力量,律师还可以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社会力量,尽管由于历史、社会、教育、制度、管理等原因,当前我国律师队伍的状况不尽如人意,但不能因此忽视律师的职业天性、传统精神,不能忽视律师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作用,不能忽视律师在市场经济洗礼下培育成长的积极因素。党政有关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律师队伍状况,从制度、管理、教育等关键环节着手,加以改进完善、引导提携,打造一支党和人民可予信任、可资依靠、可负重任的强大律师队伍。
(作者2012.7.23发01480、14800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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