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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律师困惑
目 录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
·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刑辩律师与刑事辩护实务
·刑辩律师在大要案中的作用――在全国刑事辩护经验交流会的发言
·司法正义、民愤与刑辩律师使命
·论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和基本信念
·刑辩律师的神圣与责任

二、刑辩律师的困惑
·中国辩护律师面临的困惑---刑事辩护制度的缺陷及其成因
·为什么要杀死所有的律师
·刑事辩护制度实施的现实分析
·律师直接会见,风险不容忽视
·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缺失亟待解决
·律师遭遇职业困惑 直问刑辩八大难题
·做一个刑辩律师究竟有多难——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的思考
·律师伪证罪: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原罪”?
·关于代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困惑与思考
·二审不开庭,刑辩律师的尴尬

三、记者笔下的刑辩律师现状
·刑辩律师渴望社会认可
·律师会见权必须从司法救济突破
·中国刑辩律师专业化迫在眉睫
·强化律师保密义务以维护诉讼构造平衡
·刑辩律师形象九大“脸谱”
·刑辩律师突击光明之路
·“程序”:一名死刑辩护律师的困惑
·高风险致使辩护率低 刑事辩护律师面临六难题
·四大理由质疑“律师伪证罪”
·死刑复核:一位刑辩律师的苦恼

四、刑事辩护律师在目前阶段的应对策略
·刑事辩护的界限
·刑事辩护律师应如何防范伪证罪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风险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特别风险及特别保护
·新《律师法》——律师刑辩制度的新突破
·新《律师法》视野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若干问题与对策
·新律师法实施在即 刑事诉讼法修订难产
 刑辩律师热盼律师法刑诉法无缝对接

·陈光中:律师法不是刑诉法的下位法
·律师会见的禁忌
·辩护策略
·成功辩护的秘诀
·被告人为什么会给律师介绍案件?
·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之道

五、稳步推进中国刑事辩护制度
·困境、症结、对策--论我国刑事辩护
·论辩护制度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分析
·现代律师制度功能新探
·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对策
·试论刑辩律师的权利现状及其保障和完善
·论律师的刑事豁免权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为何难产

六、聚焦中国优秀刑辩律师
·将辩护进行到底——记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
·在北京扎稳脚跟的刑辩律师——访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航远
·刑辩律师:荆棘编成的王冠
·莫少平:刑辩律师最易“翻船”
·我不能放弃刑辩律师的使命
·刑辩律师张青松:做强中国第一家刑事辩护律师所

七、来自警察的不同声音
·刑辩律师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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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律师》汇编

刑辩律师困惑 系列文章

律师遭遇职业困惑 直问刑辩八大难题

中国普法网
http://www.yfzs.gov.cn/gb/info/fzps/2003-10/08/1054575136.html

  如今,律师已成为一种令人羡慕的职业。然而,众多律师却在面对“律师你是天使,还是魔鬼?你为谁辩护”的种种疑问时,常常感到无所适从。在最近举行的“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上,相当多的国内刑事业务知名律师坦陈了他们的职业困惑:为什么人们羡慕律师,又排斥律师;需要律师,又防范律师;刑事审判中需要律师出庭,而出庭律师却得不到起码的重视与平等;律师在法官、检察官眼中地位低下,而许多法官、检察官却纷纷加入律师行列……这种种令人费解的现象,使刑辩律师发出了这样的呼声:律师并非是除了替坏人辩护,就是靠钻法律空子赚钱,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社会不该把律师处于这种尴尬的地位评价中;律师职责定位问题应该引起人们的深思。为此,本网记者针对近一个时期,社会公众对刑事辩护律师的种种议论以及其角色定位等问题专访了几位与会代表。

一问:刑辩律师站在何种角度去提供法律帮助?
  陈卫东(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应当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中有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诉讼职能,检察机关代表政府承担控诉职能,法院代表国家承担审判职能。控、辩、审三种职能分别由三种不同主体来行使,是科学的诉讼结构的必然要求。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律师不代表政府,不行使指控犯罪的职能,也不行使审判职能。他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权益。
  李晓(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当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为一个坏人进行辩护的时候,应当站在尊重法律,遵守职业道德的角度去为当事人辩护。首先不能以自己的道德观去评判当事人;其次不能让当事人的道德观去影响律师在法律上的判断。
二问:律师的辩护宗旨是什么?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作用与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
  陈卫东:我国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要求律师只能实施有利于其当事人的行为,辩护工作只能是减轻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律师的法律义务和职业要求。当然,律师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依法进行。
  罗力彦(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大连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不要求律师以一种超然的和毫不偏袒的方式报告案情,而是要求他处理案情使之显得更为有利于他的委托人。“他不是像一个珠宝商,慢慢地在光线之下转动钻石,使它每一个平面都能全面暴露。相反的,律师好比把钻石稳定于一个角度,使他单独的一个面特别惹目”。
  柏恩敬(美国大使馆、美国联邦检察官驻华法律顾问):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辩护律师的宗旨是保护他的委托人的合法权利。辩护律师的作用与价值是体现在他的专业知识,经验与分析案情的能力。根据案情,辩护律师应该劝他的委托人做一个无罪或认罪的答辩,替他的委托人寻求对他最有利的法律结果。
  田文昌(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法治社会中,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于维护私权利的基础之上。对于个案而言,这种作用体现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全社会而言,这种作用只能在律师群体的综合效应中得到体现;在诉讼领域中,律师则是通过参与司法程序的总体运作去实现司法公正并体现司法公正。与政府和司法机关相比,律师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不可替代性。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虽然也可以体恤民情,造福于百姓,却不可直接代表公民个体去与自身的权利抗衡,只有律师才可以起到这种作用。司法机关公正裁判的基础,是兼听则明和权利的制约,而律师制度正是维系这个基础的有效保障。
三问:律师在给一个明知有罪的人进行辩护或给一个蒙冤的人进行辩护,其行使辩护职能时的角色定位会不会有不同?
  罗力彦:不会。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均不能认定为有罪。因此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不能先入为主地确认一个人有罪或者是蒙冤,即使被告人主动承认了自己罪行也不可以,因为“被告人未经依法确认有罪以前,享有无罪的推定待遇”是一项最基本的刑事诉讼原则。其次不管是什么样的被告人,他的合法权益都需要得到保障,也都应当得到保障,而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管律师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这种角色定位都不会有所改变。
  柏恩敬:在诉讼的领域里所谓的事实是指可以证明的事实。只有可以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的事实才算是事实。证据充分及事实清楚时,辩护律师最好劝被告人认罪,争取从宽处理,甚至于立功以减轻处罚。这个选择也有利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调查犯罪行为的工作。但如果证据仍然存在疑问或者漏洞,对被告最有利的选择也许是做一个无罪答辩,根据美国法律,无罪答辩就等于是在要求控方要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李晓:从一个法官的角度看,律师在给一个明知有罪的人或者一个蒙冤的人进行辩护时,辩护技巧可以不同,但是行使辩护职责时不应当有区别,就像一个有经验的医生在给一个病入膏肓的病人做手术时,无论这个病人是一个好人还是一个坏人,医生的职业道德要求他在做手术时一视同仁,这与律师在刑事辩护职能时的角色定位有异曲同工之处。
四问:律师在给一个十恶不赦的大坏蛋辩护时会不会面临道德的挣扎或正义的困惑?
  柏恩敬:如果辩护律师对他在司法制度的角色有清楚而深刻的认识与理解,他不会因为他的委托人的十恶不赦而放弃律师对职业、对司法公正、对委托人的辩护责任。辩护律师的角色与法官、公诉人、新闻媒体、公众都不同。
  当整个社会对某一个疑犯怀着十分仇恨的态度时,司法公正要求辩护律师站在疑犯的一边尽量保护他的合法权利。如果辩护律师不这样做,社会的司法公正就不能得到保障。
  李晓:遇到这样的情况,我想年轻的律师们可能会面临道德的挣扎或者正义的困惑,但是一个成熟而有经验的律师不应当再有这样的心态,律师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辩护人,是给他(她)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而不是要认同他(她)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十几年前我刚当法官时,面对一些罪大恶极的被告人时心里会非常痛恨,认为这么可恶的人枪毙他多次都不解恨,但是面对法律的规定,我的职业道德告诉我,作为一名法官,不能将自己的感情渗入审判中,合格的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同时要具备冷静理性的特质。忠实于法律,保持公正比对重判(或者说在法律规定外多判几年)一个十恶不赦的犯罪者的价值高得多,不能牺牲法律公正的代价去判一个“大坏蛋”畸重的刑罚。
五问:当一个刑事案子在社会公众眼中被告人罪不可赦,但经过律师的依法辩护却获得了罪轻或减轻的处罚,此时辩护律师往往成为替坏人说话的、唯利是图的代言人。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律师在维护当事人私权利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公权力中到底应该站在哪一边?
  陈卫东:这说明公众对律师职业的特性还存在误解,这种认识同样也是我国律师制度当年夭折的重要原因。如果我们承认法院审判而不是群众性大审判制度,那么对于被告人是否罪不可赦,就不能由社会公众来决定,而只能由法院根据控诉、辩护双方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和查明的情况来依法裁决。前面已经说了,刑事诉讼中有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诉讼职能,律师承担的只是辩护职能。如果公众认为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处过轻,应当向代表政府方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发问,因为他们的工作没有达到纳税人的要求和期望;如果认为检察机关切实履行了职责,公众也可以去向法院发问以诉求他们心目中的那个正义。而律师的职责只能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承担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只要律师的辩护工作不是通过违法手段进行的,律师就不应当受到指责。
  柏恩敬:这个问题是假设一个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矛盾,好像两者不能并存,选了私权利就只能放弃公权力。事实上,在一个对抗性的司法制度中,这个矛盾并不存在。一个辩护律师为了对社会负责,必须要对当事人尽量提供法律帮助,在保护私权利的同时,也维护了公权力。
  田文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向:一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二是公民个体之间的关系,即私权利与私权利的关系。在这两种关系中,除少量公职律师外,从总体上讲,律师主要是私权利的维护者,即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面对这两者的悬殊差别,律师站在私权利一边与公权力抗衡,是防止公权滥用的重要制约手段,而这种制约又正是维护公权力的正当性从而使国家政权得以稳固所必需的。
六问:律师与公平、正义是一种什么关系?律师要不要首先为法律和正义负责?
  田文昌:律师职责与作用的特点表明,律师是维护人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但却不是惟一的力量,也就是说,律师不能包打天下,而只是维护人权与公平、正义的组成部分之一。律师与法治并存,为实现公平、正义而服务,但律师本身并不代表法律的天平,而只是扶正这个天平的法码。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能代表正义,也不能代表邪恶。律师维护人权,维护法律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只能在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过程中得到综合体现。
  柏恩敬:在现代的对抗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辩护律师成为了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在一个对抗制度下,只有控辩双方都积极地保护各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时,司法诉讼才能产生正义。辩护律师在保护他的委托人权利的同时也必然地在维护正义。一个辩护律师为了追求公平与正义,必须尽全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陈卫东:不是“律师要不要首先为法律和正义负责”的问题,而是律师必须时刻为法律和正义负责。辩护律师办理案件必须时刻为法律和正义负责主要表现在:一是辩护工作必须是依法进行而不能肆意进行;二是律师维护的必须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是任何利益;再者是辩护律师依法只能实施有利于其当事人的行为,提出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不能反过来充当控诉方的角色去指控自己的当事人。
七问:众所周知,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我国律师的刑事辩护率连年下降,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受到刑事追究,那么没有律师辩护能否体现司法公正?
  陈卫东:这个问题应当具体来看待。对于某些有能力聘请律师但经过司法机关告知后拒绝聘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没有律师帮助是他个人原因造成的。但应当看到,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律师,不是他不想请,而是由于种种外在的原因造成了这种状况。这样的案件就很难说体现了司法公正,至少程序公正是缺失的。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羁押期间提出聘请律师,侦查机关不允许;还比如,被羁押人向羁押机关提出聘请律师,由于羁押机关没有及时通知其家属朋友;再比如,有些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经济原因而得不到律师的及时帮助;另外有一些案件,因为某些因素的影响,律师不敢去接案。这些原因,有时候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的某个阶段得不到律师的及时帮助,有时候导致他在整个诉讼期间都没有律师帮助。这些都与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程度的司法公正标准不一致。
  田文昌:有人对律师的期望过高,将律师当成正义的化身,公正的后盾,他们心目中的律师就是施洋大律师的光辉形象。有这种认识并不奇怪,因为几十年来人们的身边没有律师,只有在电影里和课本中见到过施洋大律师。在这些人眼中,律师似乎成了可以起死回生的神医和匡扶正义的勇士。但是,当他们发现身边的律师并非如此时,便大失所望。
八问:辩护权是当事人的需要还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需要?
  柏恩敬:都需要。当事人的权利需要保护,司法制度需要有准确而合法的判决。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当事人的权利和司法制度的公正都得不到保障。
  陈卫东:当事人的需要与国家司法制度的需要二者不是对立的。为自己的行为作辩护是人的本能,因此辩护权是当事人的需要。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在不断进步,人类逐步意识到,国家在为维护统治而追诉犯罪时,不允许公民个体对被追诉的行为进行辩解、反驳是不符合人性特点的,也不符合人类的认知规律和裁判规律。也会影响到司法裁决的权威性和在公众中的可接受度,进而会失去公众对司法制度本身的信任,不利于司法活动的正常运作。因此,允许当事人享有辩护权同样也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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