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渴望社会认可
——访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
法制日报 陈虹伟 焦红艳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8-01/20/content_784587.htm
□社会上对刑辩律师存在太多的误解,刑事辩护的效力不高,所有这些困境根源就在于刑辩律师的地位没有得到重视,社会对律师的职责定位的认识存在误区
□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过程,恰好是弄清事实的过程,防止错案,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其本身也是在促进社会和谐
□如果控方指控就一定有罪,律师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同理,如果律师辩护后就必然无罪,那岂不真变成“天下无贼”了?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必胜”的心态都是一种误区
□“我一直都在呼吁,中国应该形成真正的法律共同体。刑辩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何时有了平等的地位,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自然破解”
刚见面,田文昌就对本报记者说:“你们报纸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的系列报道非常不错,将目前刑事辩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比较系统地进行了分析,你们报道指出的刑事辩护‘两低’是一个症结,所有的问题最终都在这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了。”
社会上对刑辩律师存在太多的误解,刑事辩护的效力不高,所有这些困境在田文昌看来,根源就在于刑辩律师的地位没有得到重视,社会对律师的职责定位的认识存在误区。因而,在各种场合,这位律协刑辩委员会掌门人都在为摆正律师的职责定位不遗余力地奔走呼号。
在京都所,人们还习惯地称他为田老师。他的助手戏称“田老师不务正业,整天参加各种研讨会,立法咨询会和到处演讲。”但是,他们深知田老师所作的这一切都与提高刑辩律师的正当地位紧紧相连。
“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
商禄案,是田文昌律师早期办过的很多知名案件中的一件。被告人商禄,时任中国北方塑料编织工业集团总经理,1991年4月26日被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检察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起诉。1991年6月29日,以这两项罪名被判处刑罚。商禄上诉,承德市中院二审后发回重审,重审的结果是罪名变成四个,被双桥区法院判处18年有期徒刑。
1991年的夏天,商禄的一双儿女敲开田文昌律师的家门,请求他为父亲辩护。
详细询问案情之后,田文昌有两个感觉:指控被告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办案人员严重违反刑事诉诉法的规则。他觉得这很有可能是一桩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
为了弄清事实,田文昌和另外一位律师十下承德,调查相关事宜、询问证人、收集证据。经过田文昌律师1038天的取证、辩论、申诉之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商禄案”,作出终审判决:商禄无罪。
作为刑辩律师的标志性人物,田文昌告诉记者:“对于刑辩律师来说,目前最重要的是要让社会知道刑辩律师到底在起什么作用,解决刑辩律师的定位正名问题。拿商禄案来说,由于检察院的指控在辩护之前,所以人们容易先入为主地认为他是个贪官。但是最后的结果证明其无罪。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过程,恰好是弄清事实的过程,防止错案,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其本身也是在促进社会和谐。”
田文昌说:“公权力是非常强大的,任何一个国家要想推行民主和法治,必须要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刑辩律师代表的是私权利,要对抗的就是对公权力的滥用。试想一下,在类似商禄这样的案件中,没有刑辩律师会怎样?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
田文昌强调,同样,遭受司法不公的群体就会对社会产生不满甚至敌对,刑辩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中所发挥的作用就是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获得辩护是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人权
社会上对刑辩律师存在太多的误解,就公众的争议,田文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与民事案件相比,刑事追究意味着剥夺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在联合国人权公约中规定,获得辩护是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坏人’也有接受辩护的权利,律师依法辩护,是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正义。我们不能要求每个律师都只为弱势群体辩护,也不能要求一个律师只接一种类型的案子。即便贪官、黑社会分子也有自己的权益需要维护,不能随意处置。再说,他们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时就已经处于弱势地位。”
对刑辩律师的不理解,不仅仅限于老百姓。一次,田文昌律师到北大去讲座,期间一个学生动情地站起来对他提问:“田老师我一直很敬重你,但这次你居然为刘涌这样一个流氓辩护,你在我心目中的形象彻底倒掉了。”田文昌说:“对一个接受了法学专业训练的学生竟然如此地不理解律师的职业使命我感到遗憾,也很自责,因为我是教师。”
田文昌说:“律师中最有代表性的专业就是刑事辩护,历史上刑辩律师出现的最早。之所以现在对刑辩律师有这么多的非议和误读,跟我国法治发展的历史太短有关系。20多年以来,律师的地位已有很大的改善,但还是不够。”
刑辩律师也为弱势群体辩护
田文昌的当事人中除了商人、高官等,更多的是普通身份以及弱势群体的被告人。农村妇女崔清就是典型的案例。
被告人崔清的丈夫经营了一个工程队,后来演变成夫妻店。崔清因为家庭矛盾于1999年11月末离家出走,后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法庭依法分割家庭财产。不想,警方居然在离婚法庭上将崔清带走。
检察院指控,崔清在1998年9月到2000年3月间,将公司的资金343万余元转入个人账户和个人信用卡账户中并非法占有。一审法院以侵占罪判处崔清有期徒刑十五年。
崔清在二审的时候找到田文昌。田文昌经多方查证,证明公司为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案件得以在二审时发回重审。
接下来,市地税局李某又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交代说在1998年9月至2000年5月间,曾伙同崔清虚开增值税发票,逃税35万多元。法院又作出判决,崔清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崔清再次上诉,案子第二次发回重审。不想这次二审重审,对崔清的刑罚竟由5年被加到10年。
第三次二审的时候,田文昌提供了一项重要证据:在崔清被指控的开票时间中,最后两次的时间是在她离家出走之后期间,这里面存在明显的时间和空间关系上的不可能性。后崔清被证明无罪。
“崔清在案件中受到极大的伤害,精神差点失常。”田文昌为了帮助这个弱女子,三年的时间中跑了十几趟大连。
建立法律共同体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田文昌曾经在深圳某区法院遭遇过这样一个年轻的法官。
“法庭辩论时,我引用一个法律的规定,刚说了两句半,这位法官就打断我:‘法律规定不用你讲,我们都懂法。’我接下来开始引用证据,没讲两句,这位法官又打断说:这个证据你不用讲,法庭调查我们都听见了。”田文昌说:“我问法官:‘作为律师,我讲法律你都懂,我讲证据你都听见了,那么我能讲什么?’”“那位法官说,你根本就不懂该讲什么,不该讲什么。”
据记者了解,最高法院曾经对抗辩式的审判方式作过一个模拟法庭示范录像,发到全国各级法院遵照执行,而这个庭审模式就是田文昌参加制作的。
“令人悲哀的是,我勉强讲完之后,法官问其他的律师还有没有要发言的,当时的十几位律师竟异口同声地说:‘没有了!’这让我觉得既震惊又可悲,没有一个人敢再站出来讲!”
田文昌这样的律师在法庭也会受到如此的“礼遇”,其他的刑辩律师可想而知。“有的时候,法官就根本不让律师说话!”田文昌说。
“律师的地位远远还不能跟检察官、法官平等。”田文昌说。
在田文昌的一本书中对商禄案二审发回重审时候的状况有过这样的一段描写:“这次审判人员更加坚定地站在公诉人一边,拒不宣读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听不进我们依理依法的辩护。控辩双方‘抗议’声一阵接一阵。每当我们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而提出‘抗议’时,得到的大多是‘无效’二字,而公诉人提出所谓的‘抗议’时,却几乎全得到‘有效’二字。审判人员时时地打断我们的发言。”
“很多欧美国家,律师是法官的摇篮,法官从最优秀的律师中选任。法官会更加理解律师的思维方式,会分享共同的职业伦理和价值判断。”田文昌说。
在美国,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职业者,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法官最初时的平均年龄为47岁,高级法院的法官年龄一般都在60岁以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个大法官,年龄最小的是55岁,最大的已经是80多岁了。
“还有一次,在黑龙江的一个中级法院开庭,我刚说了一句律师经常在法庭上要讲的‘提请法庭注意’,法官就很不满意地打断说:‘你什么意思,法庭用你提请?’快要结束的时候,我说‘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作出判决’,法官更是非常生气地打断我:‘法庭不公正还叫法庭吗?’我实在是哭笑不得。”
田文昌说,许多检察官认为,他们辛苦工作数月甚至一年,到了法庭上律师几句话下来就辩无罪,心理上接受不了,其实是误解律师的职责。道理很简单,如果控方指控就一定有罪,律师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同理,如果律师辩护后就必然无罪,那岂不真变成“天下无贼”了?所以,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必胜”的心态都是一种误区。
“我一直都在呼吁,中国应该形成真正的法律共同体。刑辩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何时有了平等的地位,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自然破解。”
田文昌对记者说:“刑事辩护是准确公平地惩治犯罪所必要的手段。只有加强刑事辩护的作用,才能真正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制约制裁犯罪的准确和公正性的作用,进而起到维护和谐社会的作用。”
没有律师的参与,还有可能放过真正的罪犯。田文昌认为,在佘祥林案、杜培武一类错案中,被冤判的背后是放纵了真正的罪犯,这种后果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司法的不公正,更严重的是,因此而逍遥法外的真正的罪犯又对社会形成重大隐患。
“刑事辩护强调程序上的正义,是用程序正义维护实体正义。让嫌疑人‘罚当其罪’,追求法律的公正并向社会证明法律的公正——这就是刑辩律师的作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