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应如何防范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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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活动中最大的风险是因涉嫌犯伪证罪而被司法机关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如何在执业中有效防范这一风险,牢固树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观念,严格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认真积极探索预防伪证罪的途径,加强辩护律师的自我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 刑事辩护律师;伪证罪;合法权益
做为每个律师,特别是从事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来说,执业活动中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因涉嫌犯伪证罪而被依法追究伪证的刑事责任。有鉴于此,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执业律师不愿意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及亲属委托进行刑事辩护。诚然,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其执业风险确实大于从从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的执业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
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做为一名执业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法律和人民赋予每个执业律师的神圣职责。如何正确履行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在刑事诉讼中做到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又要防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违法而被追究伪证罪责任,这是摆在每位从事刑事辩护执业律师面前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
一、牢固树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观念
牢固树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观念,是从事刑事辩护工作防范嫌伪证罪的基础前提条件。在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对刑事辩护律师违法办案要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更从职责和权利上,为执业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中依法办案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就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规定中,对刑事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诉讼的职责,作了非常精辟的概括和表述。笔者理解其含义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最基本的执业工作原则和职责。刑事辩护律师开展执业全部活动中,都必须时时、事事、处处全面贯彻执行这一执业工作原则。在执业中,刑事辩护律师首先要对受委托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认真细致、客观全面地调查,查清案情。其实,要根据已查清的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准确适用相关证据材料和意见“,这些材料和意见,也必须做到依事实采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所要证实的事物的本来面貌,不能带有虚假成分,更不准主观臆断,绝不添枝加叶。同时还要依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准确适用相关的法律加以说明阐释,所提出的每个辩护意见,都必须观点准确、评论有据、论理清晰,力争做到事实和法律相统一;三是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顾名思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具体说只能是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收集到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相关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所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或者减轻的辩护意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
律师在接受委托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全过程中,经常会不同程度地遇到来自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无原则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托罪责的请求,甚至也有少数人以金钱为诱饵,要求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搞假证明、作伪证,其违法要求已远远超出了刑事辩护律师依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范围。这些少数人要刑事辩护律师做假证的目的,就是要刑事辩护律师去充当非法利益的保护者,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对其做了公正的裁判,逃避其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笔者在执业司法实践中,就曾遇到过这样的事,个别委托人为使其构成刑事犯罪的亲属逃避国家法律的惩处,并不满足于刑事辩护律师依事实和法律做出的辩护。而是千方百计地要求刑事辩护在没有事实根据和无证据证明无罪的情况下,或是以金钱相利诱,许愿付重金酬谢,或是以对刑事辩护律师工作不满意、不尽力、辩护力度不够要求解除委托、退费为由,要求其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违背事实、违反法律去做无事实根据和和证据证明的虚假辩护。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严格执法守法,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和对策。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案,绝不能对其违法无理要求姑息迁就,要有理、有利、有节地去妥善解决。
首先,对于明知故犯者,要坚持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律师的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坚决拒收其钱物,对其违法要求予以拒绝,向其宣传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违法违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及律师的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使其遵法守法,防止和避免发生新的犯罪。
其次,对不懂法或对刑事辩护律师工作职责、原则不明者,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对其宣讲法律法规和刑事辩护工作职责的解释工作。使其遵法守法,自觉维护支持律师正常开展刑事辩护工作。要向其说明刑事辩护律师不同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的犯罪证据面前拒不认罪时,刑事辩护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并不能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进行无罪辩护,而只能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有罪前提下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刑事辩护。
再次,刑事辩护律师要积极主动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进行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诉讼规则职责的宣讲解释工作,积极主动依法正确地协调好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关系。做到既要坚持以事实和法律办案,又要加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属在合法条件下的相互协调、配合合作,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真正感受到他委托的辩护律师确实在认真负责地为他们开展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确实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地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和维护。大量实践证明,广大刑事辩护律师以其严格办案的工作态度,认真踏实扎实的工作作风、高超精湛的辩护工作能力、良好的辩护工作业绩、不仅依法正确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认可和好评。
三、积极探索预防伪证罪风险的途径
首先,要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入手,不断加强刑事辩护律师自身修养和自我警示教育,努力提高对预防伪证罪重要性的认识,只有思想认识提高了,在司法执业实践中才能增强预防触犯伪证罪的自觉性。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1月23日就律师队伍建设问题曾做出重要指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业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要从学习教育、依法管理、严格监督等方面入手,扎扎实实地抓,坚持不懈地抓,并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务必取得实效。”[1](P2)对伪证罪的风险防范,必须在思想观念这个最根本问题上入手,认真加以解决。
其次,要在加强刑事辩护业务素质方面很下功夫,通过不断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以切实解决和尽可能避免由于刑事辩护律师业务不熟练、法律法规不精通而在执业中出现差错和疏漏,从而给刑事辩护律师自身带来被追究伪证罪的风险。
再次,各级立法司法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司法公正的高度,为刑事辩护律师创造一个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的良好执业环境。特别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与公检法机关搞好协调,给辩护律师开展辩护工作创造一些切实可行的行使辩护工作职权的条件,解决刑事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中常常遇到的诸如“会见难”、“阅卷难”,“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保护缺乏力度”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使刑事辩护律师能在以事实和法律条件下,解除后顾之忧,大胆认真负责地开展刑事辩护工作,使他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为国家司法建设和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律师诚信执业手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