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
——刑辩律师与刑事辩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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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主讲人:翟建(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
主持人: 陆咏歌(河南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时间: 2004年3月22日(星期五)下午3:00-6:00
地点: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21楼第二会议室
主办单位: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陆咏歌:
翟建律师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1989年“上海市十佳刑事辩护律师”第一名。2002年开办上海市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并以刑事辩护为主要业务。翟建律师不仅对刑事辩护情有独钟,且有很深的造诣。翟建律师是我在重庆“中美刑事辩护技能培训”班上的同学,经我再三邀请,今天抽出宝贵时间到我所传经,为大家讲授刑事辩护实务方面的知识并与大家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翟建律师发言。
翟建:
今天非常高兴,我很荣幸接受陆咏歌大律师的盛情邀请,来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与诸位同仁交流。我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是翟建,祖籍山东,出生于上海,1982年大学毕业,留校任教,1984年开始做兼职律师,1995年辞职做专职律师,2002年开办上海首家个人创建的律师事务所——翟建律师事务所。
一、与刑辩结缘
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我自小跟着外公外婆在杨浦区的贫民区长大。从小学到中学,我的成绩一直名列前。1973年,中学结业,因为在家是独子,所以没有卷入上山下乡洪流,进了一家制鞋厂当了整整五年的工人,1978年考进了复旦大学分校。我当时第一志愿填的是中文专业。由于“文革”刚过,“政治”是个非常敏感的词,填报政治系的人很少,虽然我考分较高,但因第二志愿填了政治专业,就被拉了进去。没想到半年后改为政治系,我就这样开始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
从事刑事辩护应该说我在教学的同时,甚至更早以前,在大学读书时,已经着手替人辩护。留校任教教授刑法及相关的课程,从事刑法理论方面研究和从事刑事辩护,对我来说,这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1984年开始做兼职律师,当初与其说是我选择了刑事辩护,不如说是刑事辩护选择了我。那时法律分工没有今天这样精细,只有民事和刑事,我们没有太多的选择,虽然这两方面的案子我都做,但我做得更多的是刑事。我认为,民事案件比较琐碎。可能是由于我生性好辩,又具有及强的好奇心,我觉得还是做刑事案子比较"好玩"。
1995年,离开学校,创办明日律师事务所时,就把事务所定位为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特色。我首先是把它当成一种兴趣、一种追求。一个人生活上当然需要钱,钱对一个固然重要,但就我而言,需要的并不多。我从小在杨浦的贫民区长大,虽不能说养成勤俭的习惯,但对生活并没有太多的奢望,我食不求精,在穿着上也不太讲究,不追求名牌,比较随便,甚至很少有人看见我系领带。即使在当初,做刑事案子也足够我生活。当然我今天的消费可能比较高,因为有这个条件。但这对我来说,不是必要的,没有这些也会活得很自在。
二、刑事辩护的内在价值
(一)刑事辩护的特点:
从事刑事辩护,开始是因为好玩,可我越做越发现刑事辩护的内在价值。因为我明白刑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首先,它涉及到的是人的生命和自由,它体现出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和个体生命最起码的尊重。由于中国封建统治的漫长,法治观念比较淡薄,人权保护不免充分,因而刑事辩护显得尤为重要。其次,从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来说,它同样甚至比办经济案子更有价值。如果因为错判而把一个企业家投进监狱,可能会毁掉一个企业,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挫伤很多人的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给多少富有创业精神的企业家定了似是而非的罪名,断送了多少商机、市场和就业机会,造成了多么恶劣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刑事辩护的价值,在历史的转轨时期,凸现出来了。这也是我选择刑事辩护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刑事辩护的优势
首先,任何一项法律业务都不比刑事辩护业务需要掌握的知识面宽;其次,从诉讼的角度来讲,除去刑事辩护业务外,其他法律事务都是律师与律师之间的角逐,而惟有刑事辩护业务是律师与国家专政机关在斗智斗勇。现今有些律师不屑于作刑事业务,认为刑事辩护业务的风险较大,也因此讲,刑事辩护业务更具有挑战性。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水平的高低就如同一个盛水的木桶,木桶盛水的多少不是最长的那块桶板决定,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桶板。如果在一个国家中,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被人们认为最不应得到保护的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护,那么我们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是如何的完善。完成这项艰巨而又浩大的工程,正是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的神圣使命。
三、刑辩律师的素质与成功
(一)娃娃脸与成功辩护
律师刑辩业务成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我个人亦是如此,甚至于我的“娃娃脸”长相也是我成功的原因之一。我开始做律师,情况与今天不同,那时候案子很多,律师很少,律师非常难请。当时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的门口来请律师的人得排队,看门的老头发号,当事人能请到一个律师就已经很高兴了。我当时本来很年轻,又生就一张娃娃脸,更显得稚嫩。所以当事人请到我后,所抱的期望也不大,而我往往能给他们意外的惊喜。这样,他们就会免费为你做广告,渐渐地我的名声音就传开的。我以为一个律师是否能成功与当事人的期望值恰好成反比。
另一方面,在法庭上,公诉方看到我这张娃娃脸,往往产生了轻敌思想。轻敌就容易露出破绽,我抓住的就一顿猛攻,弄得公诉方手忙脚乱。越乱越容易出错,我胜诉的机会就大大增加。因此他们会对我刮目相看,会问“这个年轻人是哪个所的”,因此他们渐渐记住了我。我讲一个小故事给你听。去年,我到江苏海门办案,有人喊我的名字,这时旁边有个法官转过身来,打量我半天说:“你是翟建,怎么胖了这么多”。我感到纳闷,问他什么时候见过我,他说十几年前,我在江苏海门办案,他当时刚做法官,看了我开庭,记住了我的名字。开始办案最好让法官、检察官记住你。
另外,我觉得除了有张“娃娃脸”外,还可能与个人所具备的特质和禀赋有关。我的一个非常了解我的朋友曾说过:翟建,你喜欢办刑事案子,你也适合办刑事案子,你就是为刑事辩护而生的人。我觉得他说得可能有些道理。简单点说:我找到了我喜欢做的事,我做了我适合做的事,这大概就是我能取得一些成就的原因。
(二)刑辩律师要敢于怀疑一切
所谓适合做刑事,除了要具有一般的能言善辩、逻辑思维能力外,还要具备有敢于怀疑一切的精神。我们这一代所受的教育是国家讲的一切都是对的。一般人会认为,公安、检察机关都认为是犯罪那还有错。甚至于有的家长,看到孩子被关起来,嘴里虽然说,我相信我的孩子不会做这样的事,我孩子怎么会犯罪?表面上很坚定,但是心底是虚的。他也许还会想,我孩子要是没犯罪怎么会被关起来呢?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首先就要克服这一障碍。有很多人,口才好,也很敬业,但就是因为不能克服这一点,最终难以成功。
(三)刑辩律师的超人品格
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还要具备坚忍不拔的品质。古之成大事业者,不惟有超世之才,尚要有坚忍不拔之志,在刑事辩护领域要做出点事来,更需要这种品格。刑事案子面对的情况比较复杂,面对的困难比较多,有时甚至于遇到想象不到的阻力,没有点韧劲。可能就会半途而废。
(四)刑辩律师的胆识
选择刑事辩护,在现在的中国,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选择一条崎岖不平的羊肠小道。在这条小道上,有许多人因意志不坚而半途而废;有些人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而折戟沉沙。能够走出一条阳光大道的,为数不多。这不仅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还确实需要有足够的胆识和智慧。要有敢于和公诉机关抗争的胆识。我们的对手是公诉人,他们代表的是国家,刑事辩护实际是对付国家的暴力机器。面对公安、检察人员,首先不能怕,要敢于和他们争辩,不能怕得罪他们。应惟真理是从,惟法律是依。但我同时认为,在与其抗争的同时一定要掌握好分寸,不要无故把双方弄得很对立。
(五)刑辩律师与正义
我认为正义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应当是社会中每个人都必须具备的,律师当然也不能例外。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更要具有强烈的正义感。但是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仅有正义感是不够的,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要能看出其中的破绽,善于抓住问题的实质;更需要运用你的业务能力和办案技巧去说服法庭采纳你的观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刑事辩护的技巧与策略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刑辩律师的一项基本功。刑事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关于这个问题,我谈一个我代理的一起“上海市某足球队队员杀人案”。我在本案中,但任的是被害人亲属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此案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上诉被驳回。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我首先说明,我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东北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实践中我体会很深。有些刑事案件也不得不借用一下。我担任上海某女大学生诉某商场精神赔偿案被告方(商场)的代理人。该案庭审前,原告方利用媒体大肆炒作,上海多家报纸和电台报道此案。一审法院应当是受媒体的影响,一审判决该商场赔偿女大学生精神损失费25万元。二审时,我撰文《二十五万元与国家赔偿法》刊登于上海的一家报纸。我在文章中指出:一是国家与商家相比较,都发生侵权的时候,应该国家赔偿多于商家。二是国家因过错杀一个公民也仅赔偿十几万元。商场却要为一次错误的搜身赔偿二十五万元。三是精神损害赔偿应充分考虑中国目前的国情,否则会造成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上海市市长看过文章后,在报纸上批示“该案一审法院院长严重不讲政治”。本案在二审中改判商场赔偿女大学生精神损失费一万元。此案给我的启示很多,但最深刻的感受还是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五、如何避免和减少刑事辩护风险
任何一项事业都存在风险,但刑辩业务的风险却大不同于其他的风险。它能使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被吊销执业证,更能让一个成名的大律师沦为阶下之囚。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存在问题。但在没有改变之前,作为律师应当注意规避这种风险。当然这不是说做刑事案子不要投入。需要投入,透彻地了解案情,甚至是熟知每一个细节,不投入进去肯定是做不好的。但是你又要保持一定的距离,要注意自我保护,如果你把自己都投进去了,你怎么保护你的当事人?所以我认为,刑辩律师在发展开拓业务的同时,应当做好刑辩业务风险的防范。
(一)摆正位置
首先我认为,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得罪公诉人、法官毫无意义。我每年都要承办近百起刑事案件。每年都有五、六起案件被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撤案,并且截止今日,尚无一人被判处死刑(被处决)。但我从不得罪公诉人和法官,因为我明白,控、辩、审三方虽然在法庭立场各异,观点不一,甚至控辩双方针锋相对,但共同追求的目标都是为了“保护人权,公正司法”。所以刑辩律师没有任何必要为使辩护权而得罪公诉人和法官。这样,就避免了因攻击对方而带来的职业报复的可能。
(二)端正心态
刑辩律师在法庭不要以攻击对方作为追求目标,而应是以说服法官为主要任务。只要在法庭上说服了法官,就应适可而止,不要一定与公诉人争一言之短长,得理不饶人。庭审结束后,刑辩律师应主动上前与公诉人握手“言和”,对公诉人行使职务的行为表示理解。从而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防范因庭审中激烈的针锋相对而发生的执业风险。
关于刑辩律师如何避免和减少执业风险有许多方法和技巧,因时间关系,今天就谈这些。留下一些时间与诸位同仁交流一些在刑事辩护实践中的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