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首页>>律师成长之路>>刑辩律师困惑

律师成长之路

《在线律师》汇编

刑辩律师困惑 系列文章

律师直接会见,风险不容忽视

张学辉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今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行的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尽管因《刑诉法》相关规定并没有同步修改而引发法律界许多关于“此法彼法、新法旧法”等法律适用的争论,但是没有人怀疑立法机关必将在可期待的未来对《刑诉法》作出与新律师法相适应的修订。
  毫无疑问,律师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将有效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有力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界普遍对此表示欢迎和乐观。但我以为,律师直接会见的风险不容忽视,应引起律师界足够的重视。
  一位在公安机关从事预审工作近十年,自称接触不少律师的警察认为,“律师给犯罪嫌疑人辩护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的:一是唆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乘机浑水摸鱼,搅乱视听;二是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基础上推定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不得或是诱供,借机想推翻公安的证据,达到诡辩的目的。”“刑辩律师想通过翻案达到个人(扬名聚财)目的,于是就想着如何唆使犯罪嫌疑人翻供”,并警告律师“一定要牢牢记住在中国,公检法是一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而不是所谓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刑辩律师的出路》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论坛),如此可见,侦查机关对刑辩律师的偏见有多可怕!如果这位警察的观点在公安机关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那么律师直接会见的风险就不是耸人听闻的了。
  首先是来自侦查机关的风险。目前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均有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尽管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情等权利往往受到错误限制,但由于谈话内容均受侦查人员监督,甚至会见笔录也让在场侦查人员签字认可,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律师的保护,一般不会有什么风险。
  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但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改变了先前的供述或者保持沉默,拒绝配合侦查,那么律师的风险就大了:侦查机关会首先迁怒于律师,因为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无人在场且未监听。据此,很自然地怀疑是律师唆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如果案件的侦查未能在犯罪嫌疑人口供之外有实质性突破,而侦查机关又死抱着“有罪推定”且不愿放人的情况下,他们出于对刑辩律师顽固的偏见,完全有可能起动不须检察机关批准的刑事立案权,以律师涉嫌触犯《刑法》306条为由先将律师关起来,再慢慢地查。查到最后能追诉肯定不放过,实在不能追诉便放人了事!
  其次是来自委托人的风险。刑辩律师的辩护职能决定了律师肯定要尽一切可能,使证据及案件的相关方面朝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发展。因此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情时,一般都会有针对性的提问,并对其作必要的引导与提醒,但引导和教唆之间微妙的度很难把握。从犯罪嫌疑人方面说也存在“是”与“否”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犯罪行为,只是利用和借助律师的介入作用,为逃避刑事追究而翻供,那么侦查机关在掌握了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并足以定案时,就会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要其“交代”翻供的原因。即使侦查机关不作任何有意的暗示,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势必将其翻供行为的责任往律师身上推脱;而侦查机关也愿意相信犯罪嫌疑人的推脱之说时,律师便陷入莫口难辩、非常危险境地,牢狱之灾也许已经无法避免!
  美国著名律师哈费法学院终身教授德肖微兹指出,律师是委托人的辩护人,不是委托人的合伙人;对此相信律师们都有始终而清醒的认识。诚然律师辩护是要收取费用的,但是再大的经济利益也不足以使律师以触犯刑罪为代价而铤而走险,在以往被刑事追究的律师中,大多数律师是由于工作失误或受职业报复被错误追究。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并没有在刑诉法中得到正面肯定,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也几乎都没有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没有入法,有罪推定观念还根深蒂固。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直接会见,虽然在形式上肯定和扩大的律师的权利是个不小的进步,但如果没有沉默权、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严格意义上的无罪推定的确立,律师直接会见对律师而言不但没有实质的意义,反而有可能带给律师更大的风险。


更多文章:

>>返回 刑辩律师困惑 目录页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