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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困惑 系列文章

成功辩护的秘诀

段建国 中国律师网

  有人说,律师若想成功,要有播音员的发音、文学家的思维、法学家的逻辑、演说家的激情。这个标准确实是高了些,但是只有朝着高目标看齐努力,才会逐渐逼近成功巅峰。律师在法庭上成功辩护,往往是成功律师的开始。俗话说,台上一刻钟,台下十年功。这话一点不假。辩护成功的取得,往往需要日积月累,往往需要不断磨砺。
  其一、要仔细反复阅卷,需认真研究法律。案件的成败聚焦在卷宗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上。刑事辩护也好,民事代理也好,万变不离其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个基本原则。控方要做好公诉,辩方要做好辩护,一切都是围绕证据与法律展开。在律师拿到从法院复制的卷宗的时候,程序上已经历经公安侦查机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控方已经近水楼台先得月,已经全面较长时间的占有案卷。控诉证据、辩护证据,有罪证据、无罪证据,有哪些关键证据,各个证据的证明力如何,最先会被控方熟悉。案件转到法院,委托人正式办理委托手续,再到法院同意复制卷宗,律师的时间距离开庭,往往已经为时不多。短短的一星期或者多一点的时间,对律师是非常宝贵的。控方的证据是否有瑕疵、证据体系是否形成、证据链条是否断档,需要律师反复仔细阅卷,才可以得到答案。刑事案件往往卷宗多且厚,笔者办理的一个涉黑案件的卷宗,竟然有几十本。阅卷无疑是一个攻坚战。由于《刑法》306条的规定,律师不敢轻易取证,由于时过境迁,取得新的辩护证据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辩护律师若想从证据上突破,只有在卷宗上狠下功夫。面对几十本卷,头大了、头懵了,这是正常的。成功的律师,即使昏睡了,也应趴在卷宗上。研究卷宗发现证据破绽的能力,是律师成功辩护的前提。等到将证据烂熟于心,不看卷宗可以顺嘴背诵主要证据时,基本上是可以上庭了。一些律师仅仅浏览卷宗,不做阅卷笔录,不做重点择要,就盲目上庭,辩护的深度力度可想而知。另外重要的一环就是法律这个层面。律师不应当只满足于熟悉法条,使用法条,抱着法规汇编做案件的时代,已经赶不上时代部分。律师应当研究法律背后的法律,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为什么出台这个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本意如何?有没有相关案例?法律大家们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刑法修正案已经有六个,如果不做悉心研究,使用修改以前的法条上庭辩护,律师将会遭遇滑铁卢,将会遭遇沉重打击。
  其二、法庭演讲要脱稿,发言最好用普通话。辩护词一定要在开庭以前撰写完毕,并且最好字斟句酌反复修改,不然一到法庭自己就会慌了手脚。但是辩护词是书面语言,因庭审后应提交法官备案书面语言,所以往往具有严谨的特征。而庭审发言主要表现为口头语言,需要用鲜活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故最好不要照本宣科,那样不仅呆板,而且没有语言感染力,无法达到说服法官、感染旁听群众的效果,所以,成功的律师一般情况下,一般会脱稿演讲。香港的大律师、美国大律师,在法庭上走来走去,挥洒自如,笔者没有见到拿着辩护词宣读的。辩护词往往比较长,内容比较丰富,将全部辩护词熟背熟记,当然最好不过。如果无法全部烂熟于心,可以总结一个概要,将主要观点以及关键词记上,以免有的律师一上庭就紧张,一紧张脑子会出现一片空白,会出现较长时间的断电卡壳。紧张是人与生俱来的,到庄严的法庭上,面对几百个旁听群众,不紧张反而是不正常的。成功的律师,往往会通过闭目养神、长嘘一口气,迅速适应,迅速调整,或者用目光注视法庭或者环顾四周,转移注意力,及时将紧张转换为兴奋。如何消除经常性的紧张,最根本的方法,不在于法庭上怎么表现,主要靠平时积累与锻炼。一方面在庭前,律师必须埋头下硬功夫研究事实与法律,准备充足时,一切尽在意料中,就很少发生紧张。另外律师平时应当多演讲训练,开会时多发言,律师事务所也应当有意多加口头语言培训。有的律师平时开会发言还吞吞吐吐,上庭之后就可想而知。没有见过大场面,年轻律师可以多多观摩一些资深律师的公开审理表现,尽可能感受法庭的紧张氛围。熟悉环境可以消除心理的隔膜和恐惧。见自己父母,每个人都不会有紧张感,原因是非常熟悉。熟悉法庭,熟悉法官,熟悉检察官,熟悉律师,平时自己再多多演练,紧张会荡然不存。普通话是通行的语言,人人都可以听得懂。能够用纯正的普通话演讲,往往会给律师增色许多。但是在律师行业中,真正能熟练运用普通话,似乎成了高贵身份的象征。在庭审中,笔者聆听到众多的律师多是带有浓重地方口音的普通话。如果律师的地方口音太浓,法官听不懂,控方听不懂,旁听群众听不懂,如果影响庭审辩论效果,旁听群众只摇头,那么这场出庭辩护无疑是失败的。
  其三、要有良好的开端,慎用幽默。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一半。好的开场白应当用语言抓住人,要点明自己的辩护要旨。律师应当反复掂量自己的开场白,直至不假思索就可以脱口而出为止。如果开场白的几句话声音过小,法官和旁听群众会误认为律师准备不充足,没有信心。如果开场白长篇累牍不知所云,或者始终不能切入实质与要害,法官和旁听群众会不耐烦,会认为律师思路不清或者缺乏语言驾驭能力。有的律师在开场白中,大肆论述律师有辩护权,先是引用《律师法》的规定,接着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然后论述辩护律师的职责,一来二去半个小时过去。对大家都熟悉无争议的东西大谈特谈,不仅于事无补,而且还会令人昏昏欲睡。诙谐幽默的语言,往往会活跃气氛,让人放松。但是法庭不是剧院,法庭辩论也不是大专辩论赛,所以要慎用幽默。当律师讲幽默说笑话时,控方可能会抗议,会指责律师讽刺挖苦人身攻击。
  其四、不要激怒法官,不要人身攻击。法官是法庭审理活动的主持者,也是案件裁判者。尽管要求法官是理性的法律人,泰山压顶不为所动,但是同时法官毕竟是有七情六欲的普通人。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官的素养有极大提高。在法庭上,法官无事生非,故意惹怒律师的很少。极个别的法官会限制律师发言的时间与轮次,这会与律师造成直接冲突。但是近年来,这种情况已经很少出现。大多数案件,法官会在第一轮给律师充分的辩护时间。法官与律师的冲突,恐怕主要是集中在法官制止律师辩护观点重复,或者有人身攻击嫌疑。有的律师发言多次重复,或者律师的发言中说控方胡说八道,法官会多次制止,律师可能会非常恼火,会与法官激烈争论,会指责法官偏离法律规定,会指责法官偏袒控方,没有维护自己当事人的辩护权。这种当庭指责会惹怒有的法官,有的法官会再次提醒律师注意法庭纪律,否则会驱逐出庭,有的被惹怒的法官,会立即命令法警将该律师请出法庭。律师不应当是西班牙好斗的公牛,法官也不是攻击的对象。激怒法官不是英勇的体现,反而往往是无知的表现。激怒法官,预示着律师从法庭辩论舞台的撤出。人身攻击是律师无能的标志。律师是有修养懂法律的法律人,绝不能混同于普通老百姓。有的当事人粗俗,口出污秽,尚可理解。如果律师运用自己学到的尖刻语言攻击对方人身,那实在是让人难以容忍的。但是许多律师对遣词造句的语言效果,不能很好把握,有时还存在模糊认识。比如使用“信口雌黄”、“满嘴胡说”、“瞪着眼睛说瞎话”等词语,有的律师可能认为不存在人身攻击倾向。其实这些贬义词句,最好从律师嘴中消失。耻笑怒骂,不是好文章。人身攻击往往会得到法律人的鄙视,甚至会招致法官警告。俗话说,以词害义。律师的发言要前思后想,不然,说出的话会伤人,会招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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