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律师成长之路>>刑辩律师困惑
律师成长之路
《在线律师》汇编
刑辩律师困惑 系列文章
被告人为什么会给律师介绍案件?
段建国 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
俗话说,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意思是在自己处于危难之际,很难顾及他人安危。被告人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才会被关进看守所。大凡在自己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时,被告人恐怕无暇顾及成人之美之事。被告人在看守所给律师介绍案件,几乎是天方夜谭。但是在天津,却实实在在发生过,并且还在继续发生这样的故事。
上星期五,笔者陪同著名律师“京城四少”之一张青松,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交流。行通律师事务所的案源结构,让我们产生了浓厚兴趣。张青松领衔主办的尚权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专门作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因此被誉为“敢吃螃蟹的人”。但是据张青松介绍,尚权律师事务所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北京以外的大案、要案,极少北京本地的案件。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是著名律师王雪莉领衔成立的,应当是当今中国第二家专门作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而据王雪莉主任介绍,行通律师事务所每年办理刑事案件,大概是二三百起,但是三分之一的案件来之于当地看守所中被告人的介绍。这不能不令我们大惑不解。由于同是作刑事案件,由于同是最刑辩战壕的律师战友,王雪莉似乎不再藏着掖着,而是一股脑儿,将缘由和盘托出。
原因之一,源之于行通所要求,审判阶段的每个刑事案件,律师最少得会见五次,律师要认真负责。
当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关进看守所以后,从在外面的风光无限,到在里面的郁闷压抑,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心里落差极大。长期被关押的被告人,会有向人倾诉的急切欲望。自己的家人,被告人已经知道不可能见到,所以能够见到自己的律师,向律师倾吐一下自己的想法、看法,成为被告人经常性的愿望,也是经常性的渴望。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不仅要依法给被告人辩护,还要担当给被告人心理疏导的心理医生的角色。但是,众所周知,在一般情况下,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往往需要两个律师,而且看守所大多远离市区,即使驱车前往,恐怕需半天时间,才能完成会见工作。所以许多律师不愿意耗费更多的时间,去会见被告人,这也导致许多被告人心生怨气。但是,王雪莉说,行通律师事务所要求所有的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如果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最少要会见五次以上。她解释说,一般情况下,要在拿到法院起诉书以后会见一次,主要是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看法与意见。在阅卷结束,形成辩护思路以后,要求律师再会见一次,会见的目的是与被告人沟通辩护意见。在开庭以前,要求再会见一次,目的是向被告人交代庭审的法定程序,以及庭审过程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开罢庭以后,要求律师再次会见被告人,目的是听取被告人对律师庭审辩护的反馈意见。拿到判决书以后,要求律师还要会见一次,目的是听取被告人对裁判文书的意见,询问是否上诉。王雪莉还拿出成文的规章制度《审判阶段办案规程》,我们看到以上会见次数的要求以及会见的要求,已经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有如此细密的办案规则,办案质量可想而知。而据王雪莉讲,作为多年的刑辩律师,似乎已经养成严格执行会见制度的习惯,若不及时会见被告人,心中总空牢牢的,心中总觉得不踏实。会见有制度,质量有保障,案源源源不断,似乎没有什么值得怀疑的。
原因之二,源于王雪莉已经成功办理了多起大案要案,有较高美誉度。
西方法律界有句名言:“救人一命,即拯救世界”。中国好像也有一句话,叫“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能使本来无罪的人平冤昭雪,能使不该死刑的人枪下留人。这无异于救人一命。能切实救人一命,被告人不感激涕零,那才算奇怪。大家想想看,一般来说,刑事被告人轻则身陷囹圄,丧失自由;重则被判极刑,结束生命。王雪莉说,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自由都是最宝贵的,都平等地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刑事辩护就是在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刑辩律师看似在维护被告人一个人的权益,其实是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天津市近两千名执业律师中,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人少之又少,王雪莉是为数不多的其中之一。短短5年内,她成功辩护200多起刑事案件,其中六名一审被判死刑被告人在二审中“枪下留人”;十二名刑事被告人最终按无罪处理,清清白白地走出看守所的大门……。这些成功案例,无疑就是成功的广告,而且是不用出钱的活广告。我们还是看看王雪莉的成功案例,来诠释我们心中被告人介绍案件的疑惑。由于一时的糊涂,张明差点葬送了自己的性命。1998至2000年间,他参与了一个制造、买卖枪支的团伙,一审法院以贩卖枪支50支定罪量刑,依法判处张明死刑,立即执行。张明的姐姐跑了很多律师事务所,几乎所有的律师都严肃地说:“这个案子希望不大,不要努力了。”而王雪莉却从中发现疑点,接手了该案。在看守所内,张明面对王雪莉痛哭失声:“冤枉啊!我只卖过10支枪,根本没有50支!”原来,案发后,他为了争取立功赎罪,不但积极检举同案犯的罪行,还为了显示该问题重大,以争取减刑,还故意夸大了犯罪事实。“法律不仅需要口供,更相信证据。10支还是50支,在量刑上就是生与死!”王雪莉做了大量调查后发现,贩枪50支除了张明自己供述外,其他证据一无所有,且他的“上家”和“下家”口供,也都证实张明仅买卖了10支。为了使证据更为确凿,王雪莉不远千里多次前往东北三省取证,固定所有证据。2002年12月,市高级法院采纳了王雪莉的辩护意见,终审改判张明有期徒刑15年。王雪莉用自己的智慧和真诚,拯救了张明的生命,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有人说律师是“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的护法使者。做一个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护法使者,正是王雪莉的人生目标。
原因之三,源于行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有着较高的专业素养,刑事辩护专业水准较高。
律师干的是技术活。没有金刚钻,当然无法承揽瓷器活。行通律师事务所定期开会,学习刑事最新的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定期开会研讨各个重大刑事案件,对疑难案件进行专家集体会诊。王雪莉说绝不能让行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次品,出伪劣产品。做律师应当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对得起客户对自己的信任。众所周知,木桶装多少水,由最短的木板决定。被告人的权利,就是公民权利木桶中“最短的木板”。刑辩律师的使命,就是要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将“最短的木板”拉长,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这样一个案件,个体运输户史某,曾不明不白地被牵扯进一起人命官司中。事发当晚,史某受雇往工地运送粉煤灰,倒车卸货时突然感觉车轮受阻。停车观看,车轮下居然有一个人倒在血泊中。警方迅速封锁现场,认定死者刘某系被史某碾轧而死。史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起公诉。王雪莉受理委托后,多方调查发现刘某之死疑点重重:其一,刘某事发前曾与人发生厮打,后去向不明;其二,刘某身上有多处伤痕,不能排除其他致死原因;其三,即使刘某是被轧死,而案发已是深夜,光线昏暗,且史某已尽到所有注意义务,不应认定有罪。王雪莉在法庭上力辩史某无罪,并坚决要求有关部门追查真凶,还史某清白。2003年秋,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由于出色的专业素养,使一个一个冤案得以昭雪,被告人在看守所给律师介绍案件,这又有什么可以生疑的呢?
更多文章:
>>返回 刑辩律师困惑 目录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