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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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刑事辩护的任务概括地说,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其目的在于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整个的辩护过程,就是律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分析证据、运用证据,以达到证明的目的,而运用证据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本文试就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怎样收集、分析、运用证据,以达到证明目的,履行辩护职责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 律师收集证据的证明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即包括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无罪的证据。而由律师担任刑事辩护的职责所决定,律师收集证据的重点在于后者。确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对象及范围,必须以此为出发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所证明的对象范围,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犯罪事件是否确已发生
这是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证明对象,也是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核心内容。从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上分析,任何犯罪构成均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因此,对上述应需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可概括为七要素,即:(1)何人;(2)基于何种动机、目的;(3)何地;(4)何时;(5)何种手段;(6)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7)产生了何种危害结果。只有客观全面的查明以上事实,才能正确判断确定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等问题。
(二)构成犯罪案件事实的各种情节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的原则,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责任,公诉案件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个别情况例外)。自诉案件应由自诉人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情节,也应由公诉机关和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否认自己有罪、否认指控的答辩,不承担应当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正是基于这点,辩护律师应着重调查刑法中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与事实。
(三)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显而易见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两大任务。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对于涉及到有关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或刑事责任的事实,应列为证明对象的范围予以查明。
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或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时所依据的原则和尺度。确定证明或判断证据的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应以客观验证为标准,这个标准要求证明犯罪事实、此罪或彼罪、重罪和轻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各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件,相互说明,相互补充,能够协调一致地得出排他性的结论,而且对此结论提不出有事实根据的,有实质意义的怀疑。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充实,只能依据证据本身相互之间查对核实的情况作出判断和评定。所证明的事实,是案件所有的各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结果。如果客观验证无疑,案件事实就应认定,如果不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疑点,案件事实就不能认定,如果继续调查仍不能排除疑点,就应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撤销案件或宣告无罪。
三、证据的收集
在刑事辩护中收集证据是指律师通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调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刑事证据材料的活动。收集证据的任务在于发现,只有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才能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掌握案情,才能履行好辩护人的职责。
(一)收集证据应遵循的原则
收集证据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收集的证据可能因无效不被采纳或因不及时而延误时机从而不能及时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收集证据应贯穿遵循以下原则:
(1)收集证据应主动及时。一切事物均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如果不及时发现,提取证据,并用有效的方法加以保全,证据则可能因各种原因而被歪曲,甚至被毁灭。(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可以避免盲目性,增加自觉性,从而使收集证据的活动能更加有效的进行。(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5)要严格依法定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的职责和权利、义务是有明显区别的,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严格的按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二)律师收集证据的范围
律师在刑事过程中收集证据的范围应与其辩护观点的确定相联系。律师的职责是依法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辩护观点的确定,决定调查取证的方向和范围。辩护角度和方法的不同,调查取证的范围不同。
如:作无罪辩护时,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应确定在:(1)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的证据。(2)犯罪行为并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3)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4)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5)危害结果与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7)是否有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的证据。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等,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应确定在起诉书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是否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是否符合构成犯罪的七个要素。作罪轻、减轻、从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时,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应确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除注意收集有关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外,律师在收集证据时,还应注意收集酌定的从轻情节。总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收集证据,应紧紧的围绕着自己的辩护观点,确定调查范围,有的放矢的收集证据,以支持其辩护观点。
(三)调查取证的途径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在审判阶段还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辩护律师经证人和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经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以上规定,明确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可以阅卷,同犯罪嫌疑、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向证人调查取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正是基于以上规定,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充分利用上述途径,完成收集证据的工作。
(1)通过阅卷的途径收集证据
在阅卷过程中应认真仔细的分析卷宗材料,从中发现问题,从而找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线索,阅卷要全面,只有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才能作到心中有数。通过阅卷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律师才能对会见被告人、确定日后调查、庭审质证、出庭辩护形成完整的思路。因此,律师阅卷应对重点问题进行摘录或进行复制。
(2)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途径收集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被告人是发现证据、收集证据的重要途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的一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了解的最全面、系统,对证据情况了解的最为清楚。因此,律师应运用自己阅卷时对案情的了解,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引导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提供对自己有利的线索和证据。律师在会见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认真阅卷,全面了解案情,拟定会见提纲。
(3)通过调查的途径收集证据
律师为使自己的辩护观点建立在扎实可靠的证据基础上,利用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权收集证据,是获得证据的重要途径之一。尽管在律师介入辩护之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已在证实犯罪方面收集了大量的证据,但由于律师调查取证工作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侧重点不同,因此,律师要使自己的辩护观点成立,仍须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特别是对定罪量刑起关键性的问题,如影响案件的性质,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律师必须进行调查取证。
四、证据的分析、运用
在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后,律师应对自己收集和司法机关收集的各种证据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属实,是否可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在详尽了解案件事实、分析各种证据后,至关重要的一步是对证据的运用。
(一)律师对证据的分析
如前所述,律师的辩护观点是靠证据来支持的,而证据的可靠性如何,是否具有证明力,必须经过对证据的分析研究。分析证据必须以所收集的证据为前提。分析证据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分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二是判断案件所有的证据组成的证明是否是以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分析证据的方法有,一是个别分析法,即对每个证据的特点进行具体的分析。二是综合分析法,即对案件中所有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通过个别分析法对证据的真伪作出初步判断,通过综合分析法,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对证据作出最终结论。确定是否采纳及庭审中举证的证据内容。
(二)证据的运用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通过全面收集证据、分析证据后,确定辩护思路和辩护观点,从而围绕辩护观点设定辩护方案。律师对证据的运用主要在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三个环节。
辩护律师的举证应着重于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罪轻、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质证应掌握质证的技巧和时机,对控方提出的来源不当、形式不合法的证据,指出其不合法性,并出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加以质证。在庭审的举证、质证、认证环节中,应尽量促使围绕着自己的辩护观点展开。
综上所述,律师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应围绕着自己的辩护思路和辩护观点进行,通过对收集证据的运用,以达到证明的目的,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履行好辩护人的职责。
(本文获2005年山东省第十五次律师业务研讨论文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