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原北京电视台更名为中央电视台。此时,加上刚提升的阮台长,台里一共有四位负责人(副台长),分别是戴临风、孟启宇、阮若琳和王枫,戴老主抓全面工作,孟老负责新闻部和文艺部的工作。1978年5月1日,在电视播出中起用华国锋为中央电视台的题字。
戴老提出用CCTV作为被告中国中央电视台英文名称的缩写,孟老曾表示反对。戴老向广播事业局领导陈述理由后,由局党委会批准确定中国中央电视台英文名称的缩写为CCTV。
缩写(亦即简称)确定后,由于对外交流和播出的需要,台领导决定搞一个台标。于是,戴老在一次会议上宣布在台内外征集台标设计方案,这一消息不胫而走。
原告张德生是新闻部字幕动画组成员,专职新闻字幕工作,因工作需要在去被告技术制作部美工组取华国锋题字时听说台里在征集台标一事,就利用业余时间创作了4幅设计图案。
同时参加征集活动的还有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的陈汉民、邱承德及天津的美术设计人员等台内外设计者
台里将征集到的稿件进行展览以评比并征求大家的意见。1978年6月12日,四位台领导选定了原告的一幅设计图案作为台标方案并上报广播事业局。6月13日,局领导审批通过,确定为被告的台标。
接下来,受被告领导指派,原告绘制了台标片头的分镜头稿,并亲自赴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厂,完成台标动画片头的后期制作。
1978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消息,于1979年元旦起,被告正式播出时使用该台标。
由于台标在使用上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在1990年亚运会期间,原告对原台标重新加以规范。经规范后的新版台标一直被被告确认使用。
1998年7月2日,在公证人员的主持下,对被告处所售印有台标的部分商品进行了现场公证。
1998年6月,被告在其主办的全国发行的刊物--《电视研究》上,在没有署原告姓名、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对新版台标进行了修改和曲解,并在以后的电视播出中使用。
1998年10月28日,原告致函被告杨伟光台长,对修改台标一事提出异议,要求保护原告的著作权权利,但未得到答复。
1999年6月22日,原告致函被告赵化勇台长,对修改台标及台标的使用范围再次提出异议,要求被告尊重并保护原告的著作权权利,但未得到答复。
2000年3月,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依法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同年12月原告撤诉。
2001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
本案关键事实证据说明
一、原告与台内外人士自愿参加台标征集活动的事实
(一)台领导宣布征集台标。证据一、二、三、二十九,即原台长戴、王的证言可证实。
(二)台内外人士参加征集台标活动。证据二、三、四、五、六、十四、十五,即原台长戴、王、孟的证言,台里的王南生、张绍华、苏实的证言,及陈汉民、邱承德的证言及投稿原件可证明。
(三)台领导将所有投稿展出。证据一、二、三、四、五、十、十七,即原台长戴、王、孟的证言,台里的王南生、苏实的证言,及原告的投稿原件可证实。
(四)台领导决定选用原告的台标图案设计镐。证据一、二、三、四、五、六、十、十七,即原台长戴、王、孟的证言,台里王南生、张绍华、苏实及原告的投稿原件可证明。
(五)原告是自愿参加征集的,台里没有布置任务。证据一、二、三、四、七,即原台长戴、王、孟的证言,及与原告同室工作的陆京生的证言可证实。
二、被告侵犯台标著作权的事实
(一)被告擅自更改台标,并使用更改后的台标。证据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即《电视研究》杂志,新闻联播等栏目的录像带、照片,及被告大门的照片。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台标印在商品上出售并获利。证据二十三、二十四,即部分商品、发票,及证据保全公证书。
200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