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台标案首次开庭 四位证人到庭没作证
《法制日报》9月19日报道,原中央电视台职工张德生诉中央电视台台标著作侵权案,9月11日在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使用费人民币共计30万元,并发表声明赔礼道歉。记者旁听了当日的庭审,注意到一件不解的事情。
证人到庭未作证
在庭审辩论阶段,原、被告律师展开了激烈辩论,焦点是原告的一些证言是否有证明力。此前在质证阶段,原告律师宣读了30多份书面证言。
原告称,1978年5月原北京电视台更名为中央电视台时,曾在社会上广泛征集台标设计方案。原告参加了征稿,设计的台标被选中,1979年元旦正式播出使用。
此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对作品进行修改,并为了商业目的大量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方承认台标的设计者为张德生,但对原告一些证言的内容是否能证明原告的台标设计,是参加征集活动完成的提出质疑。
就此,原告两次向审判长提出,有4位证人就在庭外等候,可否让他们出庭作证。庭外隔壁的屋子里,坐着4位原告方提供的证人。他们都是前一天接到法庭通知书后赶来的。
4位证人里有80岁的原中央电视台副台长孟启宇、原播出部副主任张绍华。
当原告律师提出请孟启宇出庭作证时,审判长一再要求原告律师明确。“是否作为原告的证人出庭。”原告律师迟疑了十几秒后回答说:“是作为本案的证人。”见审判长没有传唤证人的表示,原告律师放弃了请证人出庭的主张,只是当庭宣读了孟启宇的两份书面证言。
从开庭到宣布休庭的3个小时里,没有一位证人被传唤到法庭上作证。
请到4位证人出庭很不容易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律师(注:现为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表示,能找到4位证人出庭作证是非常不容易的。据了解,目前民事、行政案件中,百分之八十多的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案件受理后,有法官曾对原告能否请来证人出庭作证表示怀疑。原告律师也只是说试着请请看。据介绍,这起纠纷前后经历了23年的时间,证据材料比较少。除了台标设计原件后有“选定”字样的领导批示外,大量需要当时的目击证人证言来证实,原告设计的台标是委托作品而非职务作品,也就是证明著作权属于张德生。
取证时,朱律师曾与孟启宇接触过,为了出庭作证的事又专门打电话找他。“孟老在电话里对我说,最好还是由法院通知。因为我是原告律师,她觉得由我通知不太好。”于是,他拿着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
亲自送到了孟启宇家。
朱律师说,孟老出庭作证是有压力的。她表示愿意把自己知道的情况告诉法庭,但不代表任何一方。为了尊重孟老的意愿,在法庭上朱律师才说:“她是本案的证人。”
庭审后记者打电话给孟启宇女士,希望她谈谈对到庭而未出庭作证有何看法。孟老只是强调,自己不代表被告,也不代表原告。既然是法庭让她去,她应该服从法院的决定。她说:“我从来没到过法庭,不懂法院的规定,庭审结束后,法官对我说双方没有提出异议,所以证人不用出庭了。”
另一位到庭的证人张绍华对记者说,他觉得只要这件事需要他出庭作证,他就出庭。所以法院通知出庭,他就去了。至于为什么当天没有出庭,他说,他不懂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庭审后法官收回他们的出庭通知书时解释说,念证言后,如果双方有异议才会叫证人出庭作证。法官说以后不会再找他们出庭了。
为搞清楚法官为什么一再要求原告律师明确,证人“是否作为原告的证人出庭”?9月21日记者与负责该案的鲍法官取得了联系。鲍法官请记者下午5点左右再去电话,可惜此后记者再打去电话,办公室已无人接听。
专家称:证人不是替哪一方说话的
朱寿全律师对4位证人到庭却未能出庭作证,感到非常遗憾。他说,证人来了,让证人出庭作证,这本来是一个规范法庭审判程序的绝好机会。而且证人作证不作证,就书面证据而言,效力是不同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指出,证人不是替哪一方说话的。
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关键看案件事实是否已经确认。如果不是事实问题而是适用法律问题,证人提供了书面证言,法官觉得没有出庭的必要,被告也没有提出质证的要求,可以不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何教授介绍说,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的是“直接言词原则”。证人出庭作证,原、被告、法官三方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这样的直接证据才可以采信。还有的国家规定,不是在法庭上人作的证言都属于“传闻”。“传闻”是不能采信的。
何教授认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所有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用”,但不是说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就一定比庭外证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