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观众对央视台标版权归属的看法
《焦点访谈》:
您们好!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增强,运用法律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多,这无疑是件好事,应予以提倡和受到保护。
就央视台标的版权问题,自从99年10月13日在《中国青年报》被披露以来,国内哗然,反响强烈。人们已好久没有从央视1-8频道看到台标(原蝴蝶状台标),大家似乎都认为跟本台标有版权争议有关, 故而国人对此都翘首以盼,等待结果,但时至今日人们仍未能看到结果,只是从4月下旬《法制文萃》的《央视台标的版权又起波澜》一文中,略知事件之始末。
我们做为央视的忠实观众和一名普通的中国人,对此也颇为关注,并借此信略及一、二。
我们认为国内颇具权威的传媒——央视,在此事件中所处的角色及如何处理,并非小事。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具有导向作用的,要么是正确的导向,要么是错误的导向,其影响也是极其深刻的。以为在我国,目前类似问题不可胜数,侵权事件及现象时有发生,对著作权法的理解上各地差异较大;尽管《著法》只有一部,但执行起来却常常大相径庭,常常会出现某些腐败现象的干扰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因此,国人就十分关注央视台标的版权最后解决的结果。
我们及周围不少人一致认为,从目前媒体披露出来的事实来看,张德生依法享有央视台标的完整著作权。
理由是:
第一,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椐此条法律界定,张德生主张台标归设计者自己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央视主张台标版权归央视是无法律依据的,法院不会支持。
第二,当时央视征集台标是面向全社会的,并非面向台内某个部门或某个人的,所以任何人都有权参与设计和竞争,而且任何设计者都处在公平对等的地位,这是从法律关系上讲,理应如此。故而央视所主张的职务作品,是没有道理的。假如中选的台标是台外人的作品,央视是否也称之为“职务作品”呢?需不需付报酬呢?何况当时在征集时尚未约定:台内中标不予奖励或付报酬的规定。依据《著法》及《著法实施条例》有关法规,没有约定,著作权归作者享有,这是无须争议的。央视这种职务作品的主张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央视无法推翻或否认张德生所主张的事实,更无法规避《著法》对作者和著作权的界定。
从台标已使用20多年来的时间和作用上来看,已经为央视本身乃至中国,为中国人赢得了荣誉,赢得了形象。可以说在和平年代里,张德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台标是央视发展史上的一座丰碑,永载于我国电视事业的史册上,张德生理应得到尊重,其作品理应获得丰厚的回报,但是这20年来,他分文未得到,多么令人遗憾。这一现实,于情、于理、于法焉能说得过去!泱泱国度,岂不让人遗笑!
央视对于有贡献的人,假如不能正视,反而采取有悖于《著法》的作法,并以“权威”的姿态来行事,焉能让国人服气?法律岂能认可?
我们认为,央视无论从面子上讲也好,还是从架子上说也罢,总不至于比法还大。该放下面子就放下面子,应放下架子就放下架子。如果一味坚持错误,那么央视在国人面前失去的要比金钱更重要的是威信。
我们党从来都是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政党,敢于正视失误和否(承)认自己的缺点。例如否认“文化大革命”,否(承)认毛泽东晚年错误等等,其结果党更加伟大,威信更高。
作为央视断不至于一错再错,让国人失望,我们认为在央视台标的版权归属问题上,央视由于一开始就有认识上和决策上的失误,导致自己骑虎难下,不好收场,而且由此使国人对央视的信任感,崇拜感大打折扣。同时央视的主张必定为一些侵权者提供无理辩三分的错误导向,这对我国政府推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或法规,极为不利,有失央视的名誉及地位,并且极易为以后的侵权者所效仿。
亡羊补牢,犹为晚矣。我们以一个普通的中国人的身份,热切地期望央视能正视自己的失误,及时纠正错误;能拿出诚意,积极主动地承担义务,求得和解,使问题能得以圆满地解决。国人谁都不希望在央视史上有“败诉”二字,同时希望蝴蝶式台标能及时重返1-8套的电视屏幕上!
对于张德生,他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是无可厚非的,法律最终会给他以公正、合理的说法的。
以上认识,供电视《焦点访谈》一阅,如有可能,请阅后转呈央视有关领导,以听听普通观众对此事件的看法。
以上所见,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佳木斯观众:王晓海
李晓萍
2001.7.3
地址:佳木斯市先锋路26号 邮编:154007
电话:0454-817565(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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